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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電算化和CIMS工程
上世紀80年代,我國工業領域全面開始進行信息化建設。工業信息化的深入發展主要得益于會計電算化的實施和863/CIMS計劃的推進。會計電算化與CIMS工程是我國工業管理信息化和生產信息化建設的開端。
1981年,中國會計學會在長春召開的“財務、會計、成本應用電子計算機專題討論會”上正式提出會計電算化。此后,會計電算化迅速推廣開來,為我國工業企業奠定了信息化的基礎。后來,旨在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企業資源計劃(ERP)在我國工業企業中得以普及,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會計電算化奠定的基礎。
從1988年開始,我國多家工業企業實施了CIMS,覆蓋機械、電子、航空、航天、儀器儀表、石油、化工、輕工、紡織、冶金、兵器等多個領域。CIMS支持了上千種新產品的開發和改型設計。CIMS計劃的實施促進了我國CIMS技術及產業的發展,為幫助我國工業企業建立合理的信息化支撐環境,支持企業的管理變革以及提高綜合競爭力,提供了一條基于管理和信息技術的有效途徑。
從兩甩工程到兩化融合
“十一五”期間,科技部提出了制造業信息化的兩甩工程,即以“甩圖紙”為標志的設計制造一體化、無紙化和以“甩賬表”為標志的企業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及經營管理業務的集成應用。
以“甩圖紙”為標志的設計制造一體化,是指構建產品設計制造數字平臺和一體化平臺,實現產品信息的共享以及設計制造流程的集成與協同,并最終實現企業創新能力的提升。以“甩賬表”為標志的企業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及經營管理業務集成應用,是指針對企業內部生產、銷售、成本、采購等業務集成需求,開發以數字化綜合資源模型為核心的生產管理和經營管理的集成技術。
“十一五”期間,信息技術在我國工業領域的應用日益深化,計算機輔助設計(CAD)、產品數據管理(PDM)等技術在產品研發設計中普遍使用。制造執行系統(MES)、計算機集成制造(CIMS)等自動化控制技術已經大量應用于生產流程控制中。大中型企業大多都采用了ERP、供應鏈管理(SCM)等信息管理系統。大型裝備制造企業基本實現了產品設計、工藝流程和ERP的集成應用。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3.8萬億元,是2005年的3.15倍,占同期社會零售總額的10%。
兩化融合的提出將信息化提高到國家戰略的高度。黨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黨的十七大進一步將其上升為“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找準推進兩化融合的切入點,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在新型工業化道路上走得又好又快,成為工業領域的共識。信息化成為工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催化劑。
位于南京、上海、重慶、內蒙古呼包鄂地區、珠三角地區、廣州、青島、唐山暨曹妃甸地區的8個國家級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試驗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推進兩化融合的重要載體。截至2009年底,我國8個國家級兩化融合試驗區,共啟動重點企業試點示范項目142項,涉及11個行業。同時,各地共支持兩化融合項目727個,專項總投資4億元。各地通過試點示范工作,發掘和培育了一批典型企業和典型項目,有效帶動了整個區域產業的創新。
兩化融合走向成熟規范
2010年,我國兩化融合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特別是各試驗區對兩化融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并逐步走向成熟化和規范化。試驗區兩化融合工作思路逐步清晰,初步形成了規范。兩化融合的深入發展,進一步促進了我國工業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的轉變,同時制造業也邁開了向制造服務業轉型的步伐。
二、擬定了年度生產安全、食品安全工作計劃并與有關單位簽訂了目標責任書,每月對所屬企事業進行例行督查和資料上報工作;制定和落實了商務局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及執行工作,集中開展了安全生產月宣傳(6月)活動,出動人員25人次、發宣傳材料1500份、掛宣傳橫幅6條;開展春季安全生產大檢查,出動120人次,檢查各類企業42家;開展商務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參與了縣人大組織的生產安全、食品安全廣場宣傳活動;認真落實“六打六治”“打非治違”的各項工作,市局領導帶隊3次檢查我局安全生產工作,共檢查加油站、大型超市、農貿市場12家;加大了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力度。為充分利用各部門現有的信息化基礎平臺,運用最新信息化技術,今年初步建立我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工作,對于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提升監督水平、規范工作流程起到了推動作用。
三、食品安全方面: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平臺建設 目標任務是:完成試點企業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及建后管養工作。工程進展情況:徽商農產品批發市場完成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軟件測試、合肥萬潤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jac興業餐飲湘元餐飲中心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軟件已上線運行。
根據__縣“放心肉”工程實施方案,__年8月31日24時,所有小型宰屠場(點)22個關閉,9月1日零時正式啟動“放心肉”冷鏈配送工程。制定__縣“放心肉”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方案,確保市場穩定,規范市場秩序。
積極開展酒類市場、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摸底及體系建設活動;
工作難點:
1、生產安全方面:系統內營運企業不多,普遍消防器材投入不足,安全工作管理難度大;
2、成品油管理方面:社會加油站經營困難,行業規劃難以落實到位;
3、酒類流通管理方面:點多面廣,抓批促零,加強引導,溯源制度(隨附單)建立難,行業協會的作用有限;
問題癥結:
1、思想觀念轉變滯后,深入一線、掌握第一手材料不夠;跟不上時代步伐;
2、服務要求高,信息掌握跟不上,工作局限性,條件有限;
__年工作:
理清思路,積極進取;抓住重點,
做好本職;一、做好成品油、再生資源、酒類流通的行業監管工作;
二、抓好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工作;
三、做好系統內部生產、食品安全的日常督察工作,做好監管工作;
關鍵詞:國際石油合作;聯合作業協議;聯合作業合同模版
1 JOA在國際石油行業中的重要性及基本情況
在國際油氣合作領域中,聯合作業協議(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或簡稱JOA)作為比較典型的合作模式獲得越來越多的關注。石油行業的高風險、高投資特點促使多方必須共同運作、分擔風險、分擔費用。而JOA則通過協議方式明確各合作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跨越勘探、開發、生產、棄置等整個運營環節,從而使得原本松散的聯合體更高效的履行各類資源性石油合同,最終實現油氣公司對油氣的經濟追求。因而JOA在石油開發合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Peter Robbers在其書中談到的,JOA是石油作業項目的重要基石,是起草生產、處置、銷售、運輸等其他石油類合同的基礎。除了使用范圍較為廣泛的國際石油談判代表協會(AIPN)制定的JOA模版外,各行業協議還相應發展出具有不同區域特點的版本,如:美國石油和土地管理協會(AAPL)版JOA、加拿大石油土地管理協會(CAPL)版JOA、英國油氣(OGUK)版JOA、澳大利亞石油生產勘探協會(APPEA)版,挪威石油理事會(NPD)版等等。盡管各模版起草時側重點不同,但都含有一些共同的條款,本文將逐一討論。
2 JOA主要條款簡析
無論是陸上開發還是海上開發,無論是常規油氣或是非常規油氣開發,JOA包含如下主要條款:
2.1 參與方及參與權益比例
明確的合同主體是一個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通常JOA會在前述(recital)中說明簽署JOA的原始協議方。當參與方在選擇退出或轉讓權益時,或以原JOA附件的形式直接記錄參與方的更迭,或是通過其他法律文件來建立權利鏈條。不同于其他行業的合作,多數JOA對新進者的財務或技術能力設立一定要求,對作業者的繼承者尤為嚴苛,往往需要獲得相關政府或機構的批準。盡管參與權益比例在不同版本JOA中名稱不同,但所有模版都承認各參與方需按照一定參與權益分擔作業成本和分享收益的合同精神。實踐中還需要注意參與權益比例是否在某一階段發生變化,如印度尼西亞產品分成合同規定開發階段須引入本土參與方從而間接改變JOA原參與方的權益比例。同時JOA參與方如果代為其他方履行合同義務時,建議合同者應明確墊付義務何時結束,并設計可優先回收該部分墊付投資的條款以保護自身權益。
2.2 有效期
筆者接觸絕大部分JOA都以簽字日作為生效日,極少數將生效與滿足先決條件關聯,如某澳洲項目的JOA中規定作業委員會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后JOA方可生效。而JOA的終止情況則更多樣化,由于資源合同的終止或一家獲取全部參與權益比例是最為常見終止原因。在普通法下合同終止并不剝奪非違約方獲得救濟的權利,因而某些JOA模版要求合作伙伴之間不存在未決事項時才能終止JOA,在OGUK JOA模板中甚至要求簽訂獨立合同后方可終止JOA。需要注意的是JOA終止后保密、賠償、爭議解決條款仍然有效。
2.3 JOA范圍
JOA范圍系指作業者代表各參與方開展聯合作業的范圍,被排除在“聯合作業”范圍外的活動也將排除在JOA范圍外,任何參與方不承擔非“聯合作業”產生的費用和責任,因而“聯合作業”需謹慎定義。以APIN模版為代表,大部分在定義范圍時將履行資源合同權利義務作為JOA范圍。相比而言AAPL模版采用了更寬泛的定義,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字樣,并補充了集中處理和處置階段的活動。無法簡單評述哪種形式更優,合同者應根據自身項目特點選擇更合適的表達方式。
2.4 作業者
聯合協議下的作業者是代表協議各參與方管理聯合作業的合同者。傳統觀念認為擁有最大參與權益的參與方通常與聯合作業行為的密切性最強,因而更易于代表聯合作業體進行作業。但石油實踐中并非如此,例如我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中明確規定中方國有石油公司為最大持有比例方,但外國投資者負責單獨投資進行勘探、負責作業,并承擔勘探風險,也就是通常意義的作業者概念。因此JOA中確定作業者身份的約定除遵循合同自治原則外,還需符合資源國法律。
聯合作業協議賦予作業者一定權利,其可以雇傭人員或派遣子方員工進行作業,也可代表JOA各方簽署作業相關協議、與政府溝通、提訟和達成和解等。因作業者的占據聯合作業中的優勢地位,所以絕大部分的JOA模板中會規定作業者不得通過聯合作業獲利,實踐中依據項目情況將JOA還可作業者權利限定一定范圍內,如約定作業者有權批準合同金額不得超過多少等。
作業者責任限制是作業者條款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各行業協會制定的JOA模板中均對作業者聯合作業中責任進行了限制性規定,絕大部分模版中規定作業者僅在有關人員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或故意(willful misconduct)違反法律規定時承擔賠償義務。而對于有關人員的定義各家模板略有差別,以2012年AIPN模版就將其限定為作業者的高級監督人員。同時賠償范圍在各家JOA模版中均有不同,或全部賠償,或賠償實際損失。
2.5 作業委員會
非作業者為加強對作業者的控制成立了作業委員會(operating committee)。通常每一個JOA參與方有代表參加委員會,但筆者接觸的巴西某項目JOA中規定持有參與權益需超10%時才有資格派出代表,未達到該比例時可以由其他方代表代為投票。并非所有的JOA都成立了作業委員會,北美區域JOA更傾向授予作業者無限權力,AAPL制定的JOA中規定作業者對聯合作業有全面控制權,CAPL JOA下的作業者也僅是向非作業者咨詢或通報即可,這與傳統北美區域JOA中參與方往往是普通投資人而不是是石油公司有關。作業委員會的表決機制是JOA核心內容之一,通常有直接設定通過比例、將通過比例與同意方數量相結合、全體一致同意等表決機制。實踐中受項目參與方數量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最終達成的表決機制各有不同,但通常對申請許可證延期、退還區塊等事項可選擇為一致同意事項。
2.6 工作計劃、預算和合同授權
非作業者對作業者最重要的控制手段就是利用作業委員會對作業者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預算、支出授權(Authorization for Expenditure)以及作業者擬簽訂的合同(合同授權)進行審批。實踐中如作業委員否決年度計劃預算時,作業者都被要求修改報告以期重新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下一年的的工作,對于未獲得批準的支出授權不得進合成本,即由作業者自行承當費用。而合同授權則是在作業者的招標、采購、服務等各環節進行控制,常見的授權批準有三種類型:①需要招標的合同,②關聯公司合同,③超過一定金額的與第三方合同;當然某些JOA并不考慮合同性質,僅以合同金額為標準,設置不同的授權程序。JOA是各方平衡力量的結果,過分控制作業者可能會導致無法開展聯合作業,因而部分JOA賦予作業者一定空間,例如AIPN模版中規定對已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如果單項超支低于10%、總額超支低于5%無需再次申請批準。
2.7 獨立風險作業
參與方對某些作業活動的認識并不是永遠一致的,因而獨立風險作業(exclusive operation或者sole risk)條款應運而生。傳統觀念認為如果作業活動不能由全部JOA參與方參加時就可以構成獨立風險作業。該條款通常適用探井活動,有時會細化到探井或評價井的各個階段(鉆井、完井、加深井、二次完井、封井、側鉆井)以及地震等各項工作,但最低義務工作量通常排除在外。當非獨立風險方準備重新進入該獨立風險作業時需要支付一定的進入費(Premium),筆者目前接觸的JOA中主要有兩類計算進入費方式,一是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成本,通常300%-1000%之間;二是在獨立風險作業方完成**%成本回收后,非獨立風險作業方才可進入,后者多見于北美區域JOA。
2.8 違約
不同于其他類型協議,JOA下的違約主要是指為不能履行作業者發出的現金支付通知(cash call)義務,通常協議會規定違約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到期款及利息,并且在未糾正違約前不得行使有關權利(包括參與投票、獲取數據、轉讓權益、獲得產量等),如果持續違約則會強制轉讓違約方的參與權益用以彌補未支付款項,或者出售違約方持有的產量,如AIPN JOA模版就通過“違約聲明協議”使作業者直接獲得出售違約方產量的收益。部分JOA還設計了強制退出條款即強迫違約方退出已開發區塊或資源合同。JOA實踐中上述救濟方式(違約后果)可設定優先順序,也可由非違約方自由選擇。AAPL和CAPL版JOA還有類似交叉抵押的條款保護非違約方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當某資源國的國家石油公司作為JOA參與方發生違約時,強制退出的違約救濟模式難以有效執行,實踐中通常采取都是軟性補救如出售其產量以彌補未支付款。另一個需要注意的是,為保證聯合作業持續進行減輕違約所產生的影響,多數版本的JOA中要求非違約方應按比例代替違約方先行支付違約款項,如不履行該義務也會構成違約。
2.9 產品處置
獲得產品雖然是各家參與方的主要經濟目的之一,但是由于石油產品的處置較為復雜且具有獨特性,因此JOA中僅簡單規定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則,而更細節的處理則通過諸如《提油協議》、《天然氣balancing 協議》、《天然氣處置協議》等專門進行約定。因而JOA設置產品處置條款時需要明確不同協議之間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的原則。通常JOA的產品處置條款會分別規定原油和天然氣的處置方式,并且明確份額、提油點、風險分擔、數量、油品等關鍵內容。同時產品處置條款的設置還需要結合資源合同或者資源國法律的規定,可能會涉及履行國內市場銷售義務、相關稅負承擔及政府參與模式等內容。
2.10 退出
JOA下的退出與轉讓的結果都是參與方將不再持有的項目的參與權益,區別在于退出則是零對價從項目中撤離,因而其核心是退出程序的實現、退出前的責任義務分擔。退出方向其他合作伙伴發退出通知為常見模式,大部分JOA模板都建議約定退出方承擔退出生效前的責任和義務。筆者接觸的諸多JOA合同中,退出生效時間約定并不相同,有收到通知之日的幾天內生效的,也有以政府批準退出為生效時間點,更有以發出退出通知的當年年底為生效日的。退出方是否承擔發生在退出通知發出到實際生效之間聯合作業的責任各合同約定并沒有統一,AIPN模板中就明確退出方不承擔在發出通知后退出生效前所有投票反對的事項。由于石油資源合同中往往具有向政府承諾的內容,故多數JOA都要求未完成義務工作量前不得退出。至于是否允許部分退出仍未有統一答案,筆者認為至少應保留一個開放空間允許這種可能性的存在,比如在延期申請階段可以退出勘探區塊但保留在開發區塊中的權益等等。
2.11 轉讓
聯合作業協議下的參與權益的轉讓有兩種類型: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前者系指某一參與方直接將參與權益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其他合作方,而后者是指參與方的母公司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從而使得第三方間接持有參與權益的情況。僅就資產轉讓而言,各JOA模板對轉讓都持謹慎態度,并設置了各種轉讓限制,較為常見有獲得其他合作方的同意、部分轉讓時參與權益不得少于最低參與比例、其他合作方擁有優先權等等。因此在進行參與權益轉讓時,受讓方需要開展盡職調查,通過豁免或滿足各種轉讓限制而使得轉讓行為有效且無瑕疵。除了上述轉讓限制外,JOA模版中通常還會設計不受轉讓限制的情形,如向關聯公司轉讓、因控制權引發的轉讓、一攬子交易等等。實踐中轉讓條款內容還需符合資源國法律或資源合同的要求,例如在印度尼西亞產品分成合同規定在進入生產后需向印尼當地公司轉讓相關權益,相應在該國項目JOA中通常會約定此種情況下不受轉讓限制約束。
2.12 會計程序
會計程序(accounting procedure)是JOA中一個重要內容,細化聯合作業花費和收入的分配模式、程序等內容,但由于財務專業性過強又往往容易被忽略探討。目前會計程序多以以JOA附件格式出現(如AAPL、AIPN模版等),當然也有約定直接適用專業會計協會的相關規定。由于專業限制,筆者僅從法律角度列出在起草會計程序中需要包括的基本內容:會計賬目的保存、現金通知義務及程序、審計權利、非直接費用分攤(如管理費),任何上述內容的遺漏都可能引發實際作業中的爭議,因而需加謹慎約定。
除了上述列出的十二點內容外,JOA還有一些重要內容,如不可抗力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爭議解決機制條款、保險條款、稅務條款等等,均需要結合項目實踐需求,在此不再詳細分析。
3 對我國石油聯合作業合同的啟示
依據我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等法律規定,我國目前采取的石油合作模式類似于國際石油模式中的產品分成合同,但實踐中我國國有石油公司并不與外國石油公司單獨簽訂聯合作業協議,而是以石油開采合同中部分商務條款對聯合作業行為加以規范。與各協會制定的JOA模板相比,現有石油開采合同下的聯合條款約定內容相對簡單。隨著我國上游石油市場的逐步放開,油氣上游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大環境下,現有適用聯合條款顯得捉襟見肘,顧對聯合協議起草急需提上日程。在此筆者提出幾點參考意見:
一是國有三大石油公司牽頭起草聯合協議模板,三大國有石油公司都具有豐富的國際國內聯合作業經驗,可在起草模板的過程中提供多種素材,使得模板涵蓋的范圍更廣、實用性更強。二是我國的聯合作業合同模板不能簡單照搬國外其他聯合作業合同模板,要充分考慮在中國法域下的特殊性,例如我國土地所有制性質就決定美國AAPL模板下參與權與工作權分離模式在中國聯合作業中并不適用。三是改變以往聯合協議條款過于保護國有石油公司利益模式,以規范作業者與非作業者權利、義務角度起草模版,尋找兩者之間的適度平衡,保護國家利益通過資源國法律或資源合同實現。
參考文獻
[1]《國際油氣風險投資商務要素分析》克朗曼等編著,王玉普等編譯.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2005,6.
[2]《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Peter Robbers,Sian Onell出版社,2010.
[3]《China's long march to share gas production exciting potential and lost opportunities》,Paul Deemer等,Journal of world energy law and business, 20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