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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租賃; 商業銀行; 發展障礙
中圖分類號:F830.0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6-0053-03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簡要回顧
現代融資租賃業發端于19世紀后期的英國和美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始于上個世紀改革開放的初期,1980年中國民航在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動下,與美國漢諾威爾制造租賃公司和美國勞埃得銀行合作,利用跨國節稅杠桿租賃方式從美國租進第一架波音747SP飛機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開始。1981年,中國東方國際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相繼成立。
此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有兩類,一是由外經貿委(現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二是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兩個部門監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務部近來還批準少數一般性內資租賃公司做融資租賃業務試點。截止2006年,商務部以及前外經貿部批準的外資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有70余家,資產合計接近300億元。經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續經營,資產合計142億元。經過20多年的發展,限于外部客觀環境和企業內部發展等制約因素,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整體處于較低水平,據粗略統計,我國目前租賃業市場滲透率僅為1%,遠低于成熟市場30%的滲透率水平。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障礙和制約因素
(一)與國內其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相比,監管標準不一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阻礙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由于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監管遠比商務部管轄的外資租賃公司嚴格,《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業務限制條款。一般內資租賃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門登記、年檢。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機構監管政策則比照商業銀行監管,從資本充足率、客戶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多方面對金融租賃公司加以規范。監管標準不一,在同樣的市場環境下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尤其在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初期階段,阻礙了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兩點: 一是資金來源問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較之其他租賃公司的明顯優勢就是資金來源優勢。但出于風險隔離的考慮,目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資金上不能完全依賴母行,其他渠道如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礙,不具備可操作性,比如,《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均規定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兩年的良好經營記錄,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目前沒有政策依據。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只規定了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其他金融機構尚無細則規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普遍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
二是客戶集中度問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集團客戶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對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來講,注冊資本金在20―45億元之間,即單筆業務范圍最高限額在6―13億元之間,對耗資巨大的機船租賃顯然不利(飛機輪船的平均價格在2億元―8億元),而機船類集團客戶的需求更是遠遠超過限額。對客戶范圍和項目金額的限制不但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初期開業階段極易撞線,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場先機發展壯大。
(二)與大型跨國租賃公司相比,財稅政策的差別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從英美發達國家的財務稅收實踐來看,普遍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處理租賃稅收問題,根據實際投資風險的承擔者和收益的獲得者來判定如何收稅,具體標準非常復雜有時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決,但是該種原則的采用降低了租賃成本,促進了租賃業的發展。而如果僅僅從形式上判定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人,則容易重復征稅,提高租賃成本。比如,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這一環節在形式上被視為商品買賣,實質上并不是真實的買賣交易,選擇設備和最終使用的都是承租人。這一環節如果按照舊貨交易征收增值稅等流轉稅,必然會提高租賃成本。又比如在關稅上,承租人直接進口該設備享有特定行業免稅的優惠,而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進口的話,從形式上看出租人是關稅納稅義務人并不享有稅收優惠,這也會增加租賃成本,挫傷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形式購置設備的積極性。 由于我國融資租賃規模較小,在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稅務部門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實質,往往沒有明確企業在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買賣設備時稅收優惠政策如何適用,誰來適用,缺乏可操作的細則,這就造成了國內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困難。
(三)我國租賃市場培育尚不成熟,相關法律環境、業務研究和實踐都處于初期階段,有待進一步完善提高
從市場培育上看,中國融資租賃業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經過了萌芽、發展、衰退的階段,走過許多彎路,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各方面對租賃的認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別是對融資租賃在擴大銷售、改善融資結構、加速折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了解不夠,甚至把融資租賃簡單的理解為抵押貸款。而在飛機、輪船等大型設備融資租賃市場,業務運作模式相對成熟,但是90%的市場份額已被跨國租賃公司占據。同時,與租賃業務密切相關的二手設備交易市場尚不發達,導致租賃物殘值處理存在很大障礙,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向“融物”功能更為深化的高級形式發展。 從配套法律環境看,雖然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但是相關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卻涉及多種產業、多個行業主管部門,比如醫療設備、電力設備等的所有人必須經過資格審查,而租賃公司往往不具備特定行業資質。目前我國也沒有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導致租賃物所有權的持有和取回在實踐中常常無法落實,使出租人面臨很大的信用風險。
在行業選擇上,5家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都不約而同將目標市場鎖定在航空航運、電力能源等大型設備行業,對我國租賃市場的潛力挖掘不夠,對目標客戶的細分研究不夠。盲目追求優質客戶,必然導致金融租賃公司一窩蜂競爭,議價能力降低,利潤空間縮小。
在人才儲備上,由于金融租賃的業務領域相當復雜,業務本身兼具融資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專業技術人才。僅以從事飛機租賃的業務人員為例,不但要熟悉融資租賃的流程,還要精通飛機機械管理和維修,才能做好各個業務環節的風險控制。目前剛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人員組成中多為來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復合型專家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策建議
(一)建議監管部門取消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客戶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與母行并表監管的方式,使其間接受到銀行業監管制度的約束
該種方式既有利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外資租賃公司享受同等的業務開展條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資銀行真實的客戶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資銀行整體的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出臺相應配套政策
監管部門 協調人民銀行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的實施細則或相應配套政策,解決金融租賃公司多元化籌資渠道問題,使金融租賃公司在競爭中能切實發揮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優勢。
(三)厘清稅收關系
稅務部門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融資租賃交易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厘清稅收關系,避免重復征稅,在融資租賃業務的征稅環節上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對已享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開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給予免稅、減稅、退稅、緩征等優惠。
(四)積極推動融資租賃相關立法工作
在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予以規范,或在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中予以明確,并協調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為融資租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五)積極推動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同業協作
探尋信租合作、財租合作、銀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資;積極鼓勵公司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轉讓、聯合租賃等方面不斷創新,提高租賃資產流動性和使用效率,擴展贏利空間。
(六)調整市場定位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要根據自身特點在實踐中調整市場定位,發掘優勢領域,加強與設備廠商、專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擔保機構合作,建立一體化、全方位的經營平臺,擴大市場影響,提高行業競爭力。
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
對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審查,是我國對融資租賃業的特殊要求所決定的。由于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不僅僅是從事租賃,還包括其他金融業務、國際貿易等,因此,國家對這類企業實行嚴格控制,未經行業監管部門批準,其他企業不得以融資租賃作為常業經營。否則,即應認定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融資租賃是一項金融業務,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必須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顯然,此規定將金融租賃作為必須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此條款并未以投資主體作為區分是否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標準。
同樣,如果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吸收外資的話,僅由銀監會批準是不夠的,還需由商務部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格進行審批。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也將金融租賃列為金融業務。而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卻無需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僅履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認并接受這一現實,認可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這與我國長期以來,沒有一部規范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導致行政權限劃分不清有關。
融資租賃方式
融資租賃方式的多樣化是租賃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手段。《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租賃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等。實踐中,還有各種不同租賃方式的結合。在審理不同融資租賃方式下的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不僅對采取《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以租賃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予以承認,而對于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范的、具有創新性的租賃方式不會輕易否定其效力。
融資租賃物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涉及融資租賃物件時,統一使用了租賃物的稱謂,沒有對租賃物給出一個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將這個問題留給了融資租賃的實務、監管和司法部門去解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