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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折扣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綜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1月為促銷擬采用8種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銷售;二是按原價銷售,但購物滿800元,當天贈送價值200元的商品(購進價格為140元,均為含稅價,下同);三是采取捆綁銷售,即“加量不加價”方式,將200元商品與800元的商品實行捆綁起來進行銷售;四是購物滿800元,贈送價值200元的購物券,且規定購物后的下一個月內有效,估計有效時間內有90%的購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廢;五是購物滿800元,可憑800元的購物發票領取價值200元的商品,且規定購物后的下一個月內有效,估計有效時間內有90%的購物發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廢;六是按原價銷售,但購物滿1 000元,返還200元的現金。另外,甲企業每銷售原價1 000元商品,便發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和其他費用60元。問:對顧客和企業來說,同樣是用800元人民幣與原價1 000元的商品之間的交換,但對甲企業來說,選擇哪種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小,因此計算時不予考慮)
方案一:這實際上相當于折扣銷售,其折扣率為20%。
增值稅=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應納稅所得額=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稅=25.47×25%=6.37(元);
應納稅合計=14.53+6.37=20.9(元);
稅后利潤額=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銷售8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贈送20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200-140)÷(1+17%)×17%=8.72(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的額外商品屬于偶然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贈送額外商品的企業應該在贈送環節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贈送額外商品的時候,應該代顧客交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操作環節應將其換算成含稅所得額。
其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為=200÷(1-20%)×20%=50(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稅=145.13×25%=36.28(元);
應納稅合計=43.59+50+36.28=129.87(元);
? 稅后利潤額為=[800-800×(1-30%)] ÷(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顧客現在只花800元可以買到原價值1 000元的商品。與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贈送,既可以避免視同銷售征稅,又避免了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應納稅所得額=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稅=25.47×25%=6.37(元);
應納稅合計=14.53+6.37=20.9(元);
稅后利潤額=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結果與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綁銷售,被捆綁的商品不一定是顧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銷效果會受到一定影響。
方案四:銷售8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贈送200元購物券視同銷售,2008年2月應交增值稅=
[200-140×(1-10%)] ÷(1+17%)×17%=10.75(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為=34.87+10.75=45.62(元);
其贈送購物券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為=200÷(1-20%)×20%=50(元);
由于贈送的購物券換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稅=145.13×25%=36.28(元);
應納稅合計=45.62+50+36.28=131.9(元);
稅后利潤額=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50-36.28=-48.84(元)。
方案五:銷售8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
=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憑購物發票領取商品時視同銷售,由于只有90%的購物發票被使用,2008年2月應交增值稅=[200×(1-10%)-140×(1-10%)] ÷(1+17%)×17%=7.85(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為=34.87+7.85=42.72(元);
憑購物發票領取商品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為=
200×(1-10%)÷(1-20%)×20%=45(元);
由于贈送的購物券換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稅=145.13×25%=36.28(元);
應
納稅合計=42.72+45+36.28=124(元); 稅后利潤額=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45-36.28=-43.84(元)。
方案六:銷售1 0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1 000÷(1+17%)×17%-101.71=43.59(元);
代顧客交個人所得稅50元(同上);
應納稅所得額=(1 000-700)÷(1+17%)-60=196.41(元);
應交所得稅=196.41×25%=49.10(元);
應納稅合計=43.59+50+49.10=142.69(元);
稅后利潤額為=(1 000-700)÷(1+17%)-60-200-50-49.10=-102.69(元)。
各方案的稅收負擔比較見表1。
方案一實質上屬于折扣銷售方式,即直接下調銷售價格,這既未違反稅法,又擴大了銷售額,收到了雙重效果。
方案二實質上屬于實物折扣銷售方式,是在發生銷售額的基礎上進一步贈送商品,稅法上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僅增加了增值稅稅收負擔,而且還應對個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從而進一步增加了稅收負擔。 方案三實質上屬于折扣銷售方式。與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贈送,既可以避免視同銷售征稅,又避免了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與方案一相比,其結果與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綁銷售,被捆綁的商品不一定是顧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銷效果會受到一定影響。
方案四實質上屬于實物折扣銷售方式。但由于規定購物后的下一個月內有效,且有效時間內有90%的購物發票被使用,所以降低了贈送成本。但由于贈送未及時兌現,會降低促銷效果。
方案五實質上屬于實物折扣銷售方式。與方案四相比,沒有贈送價值200元的購物券,而是憑800元的購物發票領取商品,可降低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方案六實質上屬于返還現金方式。不僅需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而且將自己的凈利潤也都贈送出去了,這種促銷行為必然會產生虧損。
綜上所述,假設購貨方一般會按企業要求及時付款,著重考慮企業稅后凈利潤,同時兼顧考慮各項稅負及其他因素,則方案一最優,其次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
2 折扣方式選擇時須注意的問題
2010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全市教育系統發出了“關于轉發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嚴格執行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服務管理規定》。通知強調中小學、幼兒園必須聘用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員或自行招用有資質的保安員,從事校園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并要求各中小學、幼兒園按門崗數配備保安員。白天學生在校期間,每個門崗至少配備2名保安員在崗值勤;夜間無寄宿制學生的學校至少配備1名保安員值勤;寄宿制學校至少按普通學校保安員的雙倍配置保安員。學??梢愿鶕嶋H情況,擴充保安員人數。
2014年7月18日,針對學校安全保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為適應新形勢下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聯合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及制訂并頒布了《上海市中小學、幼兒園保安員護校工作規范》(滬教委青〔2014〕18號文件),再次強調了學校保安服務必須由專業保安服務公司提供服務,并對學校保安員應具備的素質、配備人數、崗位職責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浦東新區教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浦東新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浦教辦2014第12號文件),要求浦東新區各級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嚴格執行“滬教委青〔2014〕18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對保安員配備、裝備的配置、保安服務費的組成、依法保障保安員的合法權益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兩個《通知》,對規范全市和浦東新區學校安全保衛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至此,中小學、幼兒園的保安服務工作,基本扭轉了過去嚴重存在的學校保安服務跨行業經營、從業單位多而雜、個人掛靠保安服務公司違法經營、無序競爭和低價惡意競爭、從業單位侵害保安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嚴重等現象,逐步走上了社會化、專業化、制度化的健康發展的軌道。
一、關于對學校保安員的技能要求
對學校保安員應當具備的素質,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綜合性課題。這需要對保安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法制理論的培訓等,以培養保安員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道德觀,掌握作為保安員應當具備的各種職業技能。除此之外,《通知》對學校保安員應當具備的技能作出了新的規定,要求“學校保安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和TC卡,并應當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校園保安崗位專業輪訓考評,考評合格且在IC卡中予以認證后方能上崗”。《通知》中所稱的專業輪訓,就是指學校保安員的專項技能培訓。
為此,2014年八九月份,按照《通知》規定,公安部門要求各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組織在崗的學校保安員進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學校保安員專項技能培訓”,并進行了考試,學校保安員“防處突發事件”的技能得到了增強和提高。
各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應當以這次培訓和考試為新的契機,除強化對學校保安員的崗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外,應當進一步加強“防處突發事件”的培訓和演練,以進一步提升學校保安員防止和處置突發事件、反恐防暴等的能力。
當前,經過對一些從業單位在學校提供的保安服務進行檢查的情況分析,一些從業單位沒有在內部建立對學校保安員的專項培訓機制,缺乏長效培訓和管理機制,甚至個別從業單位以缺人不缺崗的形式,惡意減少保安員的人數以增加盈利,在不同程度上對學校的安全防范埋下了隱患。對此,學校應當履行對保安服務公司的監督責任,通過責令整改等的方式,督促保安服務公司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
二、疊加保安員數量,通過增加校門口保安力量確保學生出入學校的安全
從通報的國內外學生遭遇暴力侵害案件來看,大部分發生在校門口,案件發生的時間大部分是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同時,校門口又是各類人員、車輛、物資等出入的必經之路,如果校門口安全管理混亂,就極有可能發生各類無法預測的案件,埋下安全隱患。因此,校門口是學校安全保衛的重點部位,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是安全保衛的重點時段。為此,《通知》規定各學校必須加大對學校門口的安全保衛力度,通過疊加保安員人數的方式,強化對校門口的安全守衛,確保學校師生出入學校時的人身安全。
《通知》要求每一個學校門崗,必須滿足學生在校期間有2名保安員提供安全守護服務,履行對外來人員、外來車輛等的控制,禁止未經詢問、請示確認、查驗身份證件和隨身或隨車輛攜帶(裝載)的物品等作業流程的人員或車輛隨意出入校門。同時,為了加大在重點安全保衛時段的保安力量,《通知》要求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疊加2名保安員,會同2名日常保安員一起,在門口執行安全守護任務,強化護校職責。日常保安員由1人持長橡膠保安棍、1人持短橡膠保安棍分別站于校門內兩側。疊加的保安員由1人持長橡膠保安棍,另1人持圓盾牌和短橡膠保安棍分別站于校門外兩側。
自從2014年《通知》以來,經過檢查,各學校均十分重視此項工作的落實,校門口安全防范的力度得到了明顯的加強和提高。但經過檢查發現,個別學校的門崗依然存在不按規定配置人數的現象,對此,應當予以整改。
三、落實制度建設,加快制度化、規范化服務和管理的步伐
浦東新區教育局和浦東公安分局于2011年聯合制訂了《浦東新區學校保安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浦教辦2011第24號文件),填補了學校保安服務進入社會化服務后無相關制度的空白,開始走上了制度化建設的軌道。對規范學校保安服務從業單位的經營行為和管理責任,起到了十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要使學校保安服務真正走向制度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務和管理、監督的制度建設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對學校安全保衛的日常指導、檢查和考核的力度,要制訂并完善相關的考核管理體系和制度,確保學校保安服務圍繞著“滬教委青〔2014〕18號”和“浦教辦(2014)第12號”二個通知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作為保安服務需求單位的學校,要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雙方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對保安服務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行為的監督,做好對保安服務公司的選擇,確保選擇制度健全、管理規范、依法經營、誠信服務且具有《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提供保安服務。
但是我們很多時候會看到這么一種現象是,一個企業當中老板重銷售而非市場部門。為什么呢?因為市場部和銷售部相比起來,市場部是個“花錢”的部門——只出不進,而銷售部雖然也花錢,但是帶來的是白花花的銀子——回款!更有甚者,甚至感覺市場部可有可無,只有管好銷售部,有一支不錯的銷售隊伍就萬事大吉!筆者認為,其實不然!
筆者認為,銷售部門和市場部門好比人的兩只手,各有各的職能,相互配合、和諧相處才能把飯吃好,把工作干好,把手該干的工作干好!市場部門和銷售部門的具體職能是不一樣的,筆者認為市場部主要通過做“勢場”來做“市場”,幫助銷售部門的渠道來進行銷貨,而銷售部則側重于按照企業營銷規范、策略來進行執行,是一個執行型的部門。
以筆者從事的太陽能行業來講,企業的市場部具體職能可以簡單細分成策劃部門(新產品包裝、上市,階段性活動、宣傳方案,廣告制作等),終端管理部門(招商、建店、終端形象管理、銷售部門活動、終端等相關工作推進等),品牌推廣部門(品牌策劃、品牌建設、品牌管理、品牌維護等),廣告部門(廣告預算、策劃、設計、投放、維護、相關廣告費用審批等),信息部(行業信息、競品信息等搜集供相關領導審閱決策),公關管理(企業公關危機管理、公共關系維護等工作)。而我們的銷售部門呢,其具體職責可以細化為以下模塊招商執行(按照公司章程和政策對直銷(經銷商)、分銷商、工程等渠道商建設)、建店(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像什么VI標示來進行推進)、活動(公司階段性的活動方案執行等)、網絡優化(對直銷、分銷網點管理、培訓等)等一系列執行型工作。
在以上的市場部和銷售部的職能細化中,我們看到市場部側重于影響我們的終端消費者,側重于“拉”的作用,而我們的銷售部門側重于渠道,通過渠道建設、優化等工作來進行“推”的作用。事實上,這樣會在一些企業中出現一個問題,本來市場部門是做“勢”,營造大的環境氛圍,為銷售部門和渠道提供“勢”的支持,以實現真正的銷售達成(消費者購買了產品而非僅僅是銷售部門將產品“推”進到了渠道),但是很多時候我們發現有的企業中銷售部門竟然掌控了市場部,市場部完全聽命于銷售部門的指使和“擺布”,甚至成了“雞肋一塊”!
長此以往,筆者認為會出現以下癥狀:
1.懂策劃的不懂市場,懂市場的不懂策劃
由于市場部門人員整天在企業內部呆著,幾乎不清楚一線市場是個什么樣子,聽領導的一個安排或者逢節迎市的搞一些方案出來,或者疲于應付行業的競爭行情,心不在焉的制定一些方案出來,結果搞的方案嚴重的脫離市場與行業,是個“繡花枕頭”,讓人一看是方案不錯,其實是海市蜃樓,對實地市場意義不大。弄不好是銷售人員推進經銷商起來難或者根本推不動,或者就是銷售人員歷盡千辛萬苦把經銷商的錢花了,也執行了公司的方案,但是銀子“白花”了,透出產出比是個負數!
2.策劃與銷售結合型型人才奇缺
在企業中往往是銷售人員只會“推”,不會“拉”,市場人員則是相反只會“拉”,不會“推”,這就造成了策劃與銷售結合型型人才奇缺。在企業的市場部門中制定的方案往往是針對大類經銷商或者說是渠道商的,而不是“因地制宜”的差異化創新方案,不能一個藥方治療百病,還是需要一地一案的來做。事實上,這個工作應該由我們的銷售人員結合自己和經銷商的經驗和資源來聯合執行方案,以有針對性的方案向當地市場競爭者發起進攻!
3.市場部和銷售部不能形成“合力”——頂牛
由于企業中市場部的不懂市場,銷售部的不懂策劃,兩個部門之間就會鬧矛盾。銷售人員說市場部的人員是“豬腦子”,弄的方案沒什么用,只是交差,根本不適合市場,實施不了。市場人員說銷售人員真難指揮,真難推進自己的工作,銷售人員不懂策劃,我們做出來了,又不執行,不認可,真是個難,牢騷滿腹。時間長了,兩個部門要么是責任互相推脫,你爭我推,加大了內耗,而不是合作——而是頂牛,不能形成合力,讓其他們看笑話!
筆者建議方案:
1.對市場部門人員進行輪崗
市場部門的人員不是懂策劃但是不了解市場嗎,那就對他們進行輪崗,把他們定期放到市場上歷練,給予他們接觸市場的機會。通過市場的體驗,我們的市場人員就會知道真正的市場是個什么樣子,真正的行業競爭是個什么樣子,終端消費者的心理是個什么樣子,消費性特點是什么。然后,再回市場部門進行相關的市場策劃,筆者認為會更好,市場策劃來自于市場并服務于市場。筆者始終認為最好的營銷策略來自與市場,而非辦公室!
2.對銷售部門人員進行市場部門相關技能培訓
針對銷售部門的人員策劃能力確實,筆者認為應定期對其開展市場策劃、傳播、廣告等方面的課程,銷售人員本身在市場上,了解市場,在經歷過市場的市場人員的模板型方案的引導下,自己制定出一個適合當地的市場的方案出來,自然難度小了很多!另外,企業銷售人員應該多學習,不能僅僅指望企業的那點培訓,自己應該自動自發的“補充營養”——缺什么補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