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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工作成果的直接體現,沒有婚姻登記工作便沒有婚姻登記檔案。雖然婚姻登記檔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當事人共同參與,但從根本上說,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參與是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并進而享受與義務相等的權利。因此,婚姻登記檔案的形成主體是婚姻登記機關,而不是婚姻登記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不是個人所有的檔案,而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是國家檔案的一個組成部分。
一、加強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
民政部門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登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檔案,這是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明確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職責,加強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
民政部門作為婚姻登記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婚姻登記檔案工作職責。但過去由于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就全國來說,婚姻登記檔案工作處于一種自發狀態,無法進行有效的管理。制定本《辦法》,就是要明確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由誰主管,由誰指導,各相關部門應承擔什么工作職責。體制和職責明確了,才能通過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對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
(二)明確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方法,實現婚姻登記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婚姻登記檔案在來源、內容、形式等方面與文書檔案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文書檔案的管理模式,必須結合其自身特點,并遵循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在歸檔范圍、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定,才能使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按圖索驥,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模式。這樣,既便于今后的檢查指導,也有利于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制度。
(三)嚴格遵循上位法,緊密結合工作實際,使檔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部門規章從屬于法律、法規。因此,《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必須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即上位法來制定,其具體規定應當符合上位法的規定或者規定的原則,不得出現不一致或抵觸的情況。同時也要從工作實際出發,吸收工作中成功的經驗,轉化為具體的規定,使本《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強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要有明確的目的
樹立科學的管理思想,確定管理的目的,才能實現正確的目標。
(一)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婚姻登記檔案數量比較大,而且形成于不同級別、眾多的婚姻登記機關,如果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婚姻登記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就無章可循,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就無法正常開展。《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作為《婚姻登記條例》的配套規定,對于完善婚姻登記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該《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共18條,確定了婚姻登記檔案的定義、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的管理原則和體制;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的檔案工作職責;規定了婚姻登記材料的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婚姻登記檔案的分類和整理方法以及保管期限:規范了婚姻登記檔案的移交、利用和鑒定銷毀工作。此外還針對婚姻登記檔案的特點,設計了6個格式文件,作為辦法的附件,以統一婚姻登記檔案的整理模式。《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必將使我國的婚姻登記檔案工作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
(二)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締結或者解除婚姻關系,是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婚姻關系是否依法締結或解除,一是以婚姻證件為憑,二是以婚姻登記檔案為證。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記錄,是婚姻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真憑實證,又保存在婚姻登記部門或檔案部門,具有絕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所以,從工作實踐來看,婚姻登記檔案對于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更為突出,主要是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保證歸檔的婚姻登記材料齊全完整;二是保證婚姻登記檔案的安全保管;三是保證婚姻當事人的查詢利用,并保證其婚姻登記信息不被非法利用。
三、加強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的科學依據
婚姻登記是結婚和離婚這種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的體現,是促進婚姻家庭和社會和諧發展的法律保證。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婚姻登記檔案工作是時展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維護自身權益的要求。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檔案法》是國家關于檔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的原則、要求、方法等規定都不能違背它。由民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共同制定本《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經國家檔案局同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二)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婚姻登記條例》是規范我國婚姻登記工作的行政法規,其有關規定是形成婚姻登記檔案的重要保證,必然要體現在本《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中。《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也規定:“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三)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民發[2003]127號),既是對《婚姻登記條例》的細化,也是對婚姻登記程序和內容的規定,特別是其中的制式文件,更是婚姻登記檔案的主要來源。因此,本《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中的一些專用名詞和程序規定,也參考或借用了《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中的內容。
四、堅持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五條規定:“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這就是說,國家檔案局對全國檔案工作實行全面規劃和統籌安排,制定統一的檔案法規和業務標準,提出統一的方針政策,實行統一的監督和指導。省、地(市)、縣檔案局可按照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統一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檔案工作規劃、制度和辦法,監督和指導本地區檔案工作。
(二)各系統專業檔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
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管著全國或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個部門的工作,與其下屬各單位和組織形成一個系統,每一個系統的檔案工作都有其特殊性,每一個專業的檔案也有自身的特點。因此,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既要對各個系統、專業檔案工作進行宏觀上的監督與指導,同時也要通過各專業主管部門來制定一些具體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并通過各專業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加強對系統專業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1991年5月30日國家檔案局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檔案機構主要職責與業務管理權限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的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下進行”,“某些行業管理較強或專業檔案特殊的中央、國家機關檔案機構,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同意,制定本系統、本行業、本專業或某些專業檔案的管理辦法、規章,以及檔案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文件”,“中央、國家機關檔案機構對本系統、本行業、本專業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注意與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協調一致”。這說明,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對專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承擔具體的領導與管理職責。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檔案工作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1、背景
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歷史悠久,但婚姻登記檔案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別是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出臺后才逐步建立井完善起來的。目前,我國每年辦理婚姻登記1000多萬對,婚姻登記檔案不僅數量大、而且其來源、內容、形式都比較單一,在歸檔范圍、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與文書檔案有不同之處,應屬于民政專業檔案的范疇。根據
多年來,一直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各地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水平極不平衡,一些地方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比較混亂。這嚴重影響了查證當事人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依法解除;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工作的進行。為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盡快出臺本辦法,實現婚姻登記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1989年,民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調研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情況.起草了《辦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出臺。2003年10月,再次啟動起草工作。民政部檔案館、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司、民政部法制辦公室、國家檔案局有關司局經過兩年多共同起草、會商,形成了《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于2005年12月分別經民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原則通過,經雙方會簽后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實施。
2、意義
一是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這也是制定《辦法》的目的所在,(辦法》共18條,既明確了立法目的、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的定義、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職責、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又規范了婚姻登記材料的歸檔范圍、整理方法、歸檔要求和婚姻登記檔案的分類、移交、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的原則與方法。它的頒布實施必將規范我國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
二是推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工作的原始記錄,具有重要的憑證作用,憑借婚姻登記檔案可以檢查登記機關和登記員是否依法行政;登記機關也可以憑借檔案確定當事人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存在或者依法解除,為百姓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者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更好地履行登記機關的職責。
三是保證利用者依法利用婚姻登記檔案。(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利用者的范圍、利用檔案的范圍和需要履行的手續、應遵守的規定。這為利用者查閱檔案提供了法律依據,維護了其利用檔案的合法權益,同時又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
四是促進我國婚姻家庭問題的研究。《辦法》規定婚姻登記檔案在登記機關保存一定時期后,要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這說明婚姻登記檔案不僅是登記機關的專業檔案,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完整、管理規范的婚姻登記檔案,可以為國家積累豐富的史料,為社會學家研究婚姻家庭問題提供第一手資料。
二、《辦法》起草的特點及對有關內容的理解
1、《辦法》起草上的特點
一是嚴格按照《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
二是正確處理現實性與前瞻性的關系。在四類婚姻登記檔案的歸檔材料中,都有一條“其他有關材料”,主要考慮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情況的變化,還可能產生一些新的歸檔材料,為以后新增加的材料留個接口。例如,目前婚檢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今后有關法律可能對婚檢做出明確規定,屆時結婚登記材料就應增加婚檢材料。
三是整理方法的規定盡量做到簡化整理、便于操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的特點,在整理方法上綜合了傳統的“文書立卷”與“以件為單位整理”兩種方法的優點,簡化整理程序,加蓋“歸檔章”,不裝卷,不寫卷內目錄。
2、若要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內容,應正確理解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婚姻登記檔案的定義。應當把握婚姻登記檔案的專業特性:數量大,其來源、內容、形式都較單一,在歸檔范圍、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與文書檔案有不同之處。還應當把握婚姻登記檔案的基本屬性,就是其憑證作用。
二是婚姻登記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國家民政部對全國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婚姻登記檔案由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婚姻登記機關實行分級管理,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 三是婚姻登記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婚姻登記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嚴格按照《婚姻登記條例》所規定的各種登記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內容確定。有原件的歸原件,歸原件不便的則歸復印件。關于“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已有明確規定,《辦法》就簡而言之。
四是檔案的移交。婚姻登記檔案主要形成于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辦法》規定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向鄉(鎮)檔案部門移交。這既符合我國檔案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又符合檔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則。
五是婚姻登記檔案的分類。將分類原則定為:按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兩個層次劃分。其中按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離婚登記類、補發婚姻登記證類、撤銷婚姻類。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將其歸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從方便檔案
整理和利用兩方面考慮,(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按年度歸入撤銷婚姻類。因為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是對原結婚事實的否定,所以特別強調要在當事人原結婚登記檔案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備注有關情況。
六是立卷原則與整理方法。根據婚姻登記文件材料的特點和各地實際工作情況,按照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則,確定了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材料,分別將一對婚姻當事人的材料組成一卷。在整理方法上,綜合了文書檔案“立卷”與“以件為單元整理”的優點,形成了婚姻登記檔案獨特的整理方法:一對當事人材料立一卷,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卷皮和卷內目錄,而是在每卷第一頁加蓋歸檔章。既簡化了整理工作,又符合婚姻登記檔案的特點。
七是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100年,主要考慮到絕大多數人的壽命不超過100歲,少數人100歲以上,最多是125歲,《婚姻法》規定男方22歲女方20歲才可以結婚,其婚姻登記檔案保存100年,足以滿足子孫三代人的利用需要。為慎重起見,《辦法》還規定,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要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保管期限到期的檔案要按程序進行價值鑒定,無保存價值的將予以銷毀,但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會永久保存。
八是檔案利用的規定。利用婚姻登記檔案,涉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因此,《辦法》對利用做了較嚴格的規定:婚姻登記檔案一般僅供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當事人使用;公安司法機關、律師等為了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合法證明可以查閱;其他國家機關、基層組織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閱婚姻登記檔案,須經檔案保管部門主管領導批準,井嚴格履行查閱手續;婚姻登記檔案一律不外借;利用者不得損毀婚姻登記檔案,不得隨意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因為利用檔案的需求比較復雜,檔案保管部門還應建立完善的檔案利用制度。
三、《辦法》貫徹實施過程中應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民政部門與檔案管理部門的關系。民政業務主管部門是各級民政部門,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是各級檔案部門,這兩項業務都是以塊塊管理為主。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在業務上要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在檔案移交時雙方要商定好具體移交時間。
二是婚姻登記業務部門與綜合檔案室的關系。業務部門是婚姻登記檔案的形成機構,而綜合檔案室是機關內各類檔案的綜合管理機構,按道理,婚姻登記檔案形成后,應定期移交機關綜合檔案室實行綜合管理,但由于婚姻登記檔案屬于民政專業檔案,業務性較強,利用較頻繁,再加上一些綜合檔案室暫時不具備保管條件,這樣,也可以采取綜合管理的另一種形式――分室保管,但檔案目錄應交綜合檔案室存檔,在檔案業務上接受檔案室指導。
三是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有的地方因利益問題,民政部門不愿將婚姻登記檔案移交到當地同級國家檔案館,有的地方國家檔案館因庫房緊張拒收婚姻登記檔案或向民政部門收取檔案保管費或收取高額查檔費等。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就是沒有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婚姻登記檔案雖然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形成的一種專業檔案,但同時也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在民政部門保存一定時期后應移交同級國家檔案館,國家檔案館是專門為保存國家長久檔案設置的文化事業單位,保管條件較好,技術力量較強,是婚姻登記檔案的最終歸宿。民政部門、檔案部門都不應站在部門利益角度考慮問題,應以大局為重,保管、利用好國家的寶貴財富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第二條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
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含復婚、補辦結婚、補發結婿征)登記、離婚(含撤銷婚姻)登記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
修改理由:1.補發結婚證的主要依據是原始婚姻臀記檔案的復印件,在辦理結嬌臀記與補發婚姻登記證時提供的證明當事人的材料是相同的,只是辦理結婚(含復婚、補辦結婚)登記時,登記雙方當事人到現場履行簽字手續,而補發婚姻登記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辦理結婚登記與補發結婚證的性質相同,目的也是一致的,即最終領取結婚證(明),所以筆者認為把補發結婚證含住結婚登記里面是合理的。2.盡管離婚登記與撇銷婚姻登記辦理的機關、歸檔材料不盡相同,但結果都是一樣的,即最終解除婚嫻關系;把屬丁一類性質(解除婚嫻關系)的檔案集中統一整理立卷,便于檔案的保管、利用。小淪在法律上以什么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也不管再婚在法律上視為二婚,或撤銷婚姻后再婚在法律上視為初婚,從檔案的角度出發,檔案工作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科學管理檔案,為利用者提供優質、便捷的檔案利用服務。所以條款中筆者將撤銷婚姻登記含在離婚登記里面。
以上對婚姻登記檔案的重新定義之合理性在于,把意義、性質相同的檔案材料歸為一類,便于婚姻登記檔案的分類及排列,便于提供利用,便于婚姻登記檔案的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九條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四類。
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按照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含復婚、補辦結婚、補發結婚證)、離婚登記類(含撇銷婚姻)兩類。原《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下面的兩個條款不變。
修改理由:婚姻登記檔案定義的改變導斂了其分類的變化。這樣分類的優勢在于:1.便于意義與性質相同的一類檔案集中統一管理;2.這種分類規定婚姻登記檔案按照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離婚登記類兩類,這樣在按照年度一類別排列檔案時只有兩個流水號,避免了全宗內排列類多、重復檔號多,容易造成混乩的現象,而且這樣排列也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條(一)婚姻登記材料按照年度歸檔。
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材料按照婚嫻登記機關
年度婚姻登記忡質歸檔。
修改理由:婚姻登記饑關有民政部門下屬的婚姻登記所,還有隸屬丁鄉鎮管理的婚姻登記處。區分開不同的婚姻登記機關再按照年度一婚嫻登記肚質分類,便于檔案的提供利用和現代化管理。
第十條(六)
在卷內文件首頁上端的空白處加蓋歸檔章,并填寫有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室編巷號、館編卷號和頁數等項目。
全宗號: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年度:案卷的所屬年度。
室編卷號:案卷排列的順序號,每年每個類別分別從“1”開始標注。
館編卷號:檔案移交時按進館要求編制。
頁數:卷內材料有文字的頁面數。
建議修改:在卷內文件首頁上端的空白處加蓋歸檔章,并填寫有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類別號、室編卷號館編卷號和頁數等項目。
類別:結婚或離婚。
修改理由:不同性質的婚姻檔案應在歸檔章中按照類別注明,避免檔號編制上出現重復問題,而且保持編制目錄和檔案編號的一致性,既方便查找檔案又便于檔案有序排列。
第十條(八)
按類別分別編制婚姻登記檔案目錄。
建議修改:按類別分別編制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在婚姻登記檔案目錄中設備注項,結婚登記檔案目錄的備注項應注明復婚、補辦結婚、補發結婚證。離婚登記檔案目錄的備注項應注明撤銷婚姻。
修改理由:目的是為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檔案服務,也為婚姻登記檔案的數字化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補發婚姻登記證是依據《辦法》第八條(三)款中“其他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辦理的補發婚姻證明的,保管期限為100年;補發婚姻登記證依據原始婚姻登記檔案辦理的婚姻證明作短期保管,保管期限為3―5年。
修改理由:補發婚姻登記證是因結婚(或離婚)證丟失或損毀等原因重新辦理證件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補發婚姻登記檔案的主要依據是當事人原始的婚姻登記檔案,在辦理時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及原始婚姻登記檔案的復印件。由于檔案的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最基本屬性,也是檔案價值的體現,檔案只有具備原始性才會更有保仔價值,而補發婚姻登記檔案的主要成份是原始婚姻瞪記檔案的復印件,所以在檔案保管時它的保存價值不會有原始的婚姻檔案保存價值大,因此在確定保管期限時把這部分檔案作短期保管。另外,目前由于貸款、購房、出國、財產繼承、獨生子女費等原因補發婚姻登記檔案的數量日益增多,如果其與原始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都是100年,這無疑會增加檔案館的負擔,造成資源浪費。因此將補發婚姻登記檔案作3―5年短期保管,只作為一個臨時的參考依據。而依據“其他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辦理的補發婚姻登記,由于需要重新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因此這部分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為100年。
第十五條(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婚姻艤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修改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有區別的。對前者可以有以下兩種理解:1.是維護提供利用檔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是維護婚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造成了歧義。而后者是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加強婚姻登記檔案保密工作的同時,維護了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而言,維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是第一位的,如果條款中關于“當事人’的界定存在不明確性,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提供利用時很容易在理解上有偏差,導致工作上的失誤。舉例說明如下:某男女同居達十年之久,生有一子,后男方離開女方。2003年4月,女方到婚姻檔案保管部門要求查閱男方的婚姻登記檔案。目的是,如果男方未婚,就以事實婚姻為由要求男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如果男方已婚,就到法院控告男方。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由于沒有明確指出維護什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站在利用者的權益考慮,為維護利用擋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查檔要求應該得到支持。這種提供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結果是侵犯了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該條款作出修改很有必要。
第十五條(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閉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建議修改: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確認其出具的利用檔案合法性的證明材料,經主管領導市核,可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