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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八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在國家統一制定的辦法和標準頒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二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三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外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理房產證的房屋登記流程,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房屋登記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繕證――收費發證――歸檔
(二)依法只進行登記不發放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登記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歸檔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員直接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二、房屋登記承諾辦結時限
①個人二手房轉移登記5個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2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上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40個工作日(受理20個工作日,審核15個工作日,繕證5個工作日);③房屋注銷登記5個工作日;④遺失補證、換證4個工作日;⑤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⑥查(解)封記載即時辦理;⑦預告登記10個工作日;⑧更正登記、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房屋登記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項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及注意事項
1、單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④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⑤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⑥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個人建房三層以下(含三層)可不收取第四項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該類業務包括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及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商品房產權登記備案證);④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的合同需提交備案信息表,非聯機備案的合同,應經過備案);⑤完稅憑證(辦證聯原件);⑥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⑦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①受讓方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②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提交購房審批表;③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產,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⑤買受人單方申請登記的,申請表應由開發企業在轉讓方蓋章。
20xx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于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房產證辦理流程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之后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并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后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測繪圖(表)
由于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并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并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
20xx房屋抵押登記流程規定一、提交材料(除說明外,其它均須提供原件):
1、《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抵押權人為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4、查檔結果證明
5、抵押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合同,若辦理變更抵押登記,須提交《房屋他項權證》、變更抵押合同或協議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7、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
8、房地產估價結果證明或雙方價值認定書
9、以房改私產抵押的須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證明并夫妻雙方到場;
二、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次日起1個工作日
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1、市房屋登記管理中心:發改價格【20xx】924號
登記費: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費:10元/本
印花稅:5元/本
2、市房產檔案館:價費字【20xx】152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30號、桂財綜【20xx】54號; 價費字【20xx】79號
檔案資料查詢服務費:50元/宗
檔案證明費:10元/份
檔案保護費:0.05元/頁
檔案復制工本費: a4紙 :0.3元/頁; a3紙 :0.6元/頁
五、注銷 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1、《房屋他項權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或收件憑據
3、《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須有抵押權人公章及受托人簽字)
4、以房改私產抵押的,注銷時應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委托書或夫妻雙方到場
5、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項
1、抵押當事人為港、澳、臺居民或外國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大陸通行證》;為外國公民的,需提交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其身份的中文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當事人應親自到場辦理,如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時,應提交當事人的公證委托書(原件一份)或當場簽署的委托書、人的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3、購買的商品房(不包含獨立別墅)、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可暫不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
4、抵押權人為外地金融機構且無法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金融許可證原件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及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原件,核對原件后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一份。
5、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6、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是指按本辦法規定報送、記錄、管理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促進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及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機關)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從事登記服務等具體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用人單位等,應當協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下同)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報送或者告知流動人口信息。
出租人與承租人終止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承租人的名單。
第七條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報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息:
(一)通過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開通的傳真、網絡等渠道報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送相關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三)由為出租人介紹居住房屋出租的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的基層工作組織申報。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主動出示身份證件,如實申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出租人報送的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轉報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介紹出租居住房屋的業務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況報送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也可以報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出租人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的信息及時轉報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幫助和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其網站和辦理點向社會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內容、依據、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等,提供登記表及填寫樣本,為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便捷服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和規范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為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發放資料、與出租人簽訂治安責任書等方式,告知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和相關責任,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全面、及時、準確采集居住房屋租賃動態信息。
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管理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違法使用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組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中產生的人口基礎信息,應當按照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設要求,整合納入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人口基礎信息的動態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社會服務管理效能。
第三章 當事人義務
第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應當告知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
(四)向承租人宣傳物業管理規定,對亂扔垃圾、噪聲擾民等不良行為應當勸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間)居住房屋內的承租人數,避免和減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以及對鄰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采取和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切實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具體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眾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戶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間)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暫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隱患較大、應當從嚴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事務。
出租人不能切實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義務的,應當委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應當在其受委托范圍內履行出租人的規定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內容由出租人在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時報送。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居住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按照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保持衛生、文明的居住環境,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時報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按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房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時報送或者轉報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100元的數額處以罰款,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xx元;未按時報送或者轉報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經依法鑒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
(二)在履行公務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登記的收費標準1、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3、房屋查封登記、注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4、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5、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6、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收費標準減半。
注:
1、上述收費標準自20xx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行政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大連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中心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權屬登記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委托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鎮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其房屋權利人均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五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房屋權利人除提交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房屋權屬的有關文件外,還應提供下列證件:
(一)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提交單位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其委托的經辦人的身份證件;
(三)委托他人代辦登記手續的,提交權利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件;
境外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資格證明及授權委托書須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外文證件須具有中文譯本。
第六條 新建的房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房屋竣工后3個月內持土地使用許可手續、規劃許可手續、施工許可手續、房屋竣工驗收手續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
第七條 購買商品房,購房人應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持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的交易手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購房人可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交易過戶手續和權屬登記手續,但雙方應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八條 房屋權屬轉移的,房屋所有權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持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一)因買賣、贈與、交換、聯建分成、投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的交易手續;
(二)繼承的房屋,提交繼承公證書;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析產協議書;
(四)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提交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裁決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名稱或姓名變化的;
(二)因翻建、改建使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稱、門牌號碼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變更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設定他項權利的書面合同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登記,領取他項權利證書。
他項權利登記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或出典人、典權人共同申請。
第十一條 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房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及房屋滅失或他項權利終止的證明文件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達成補償協議后,可由拆遷人代為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房屋權屬注銷登記后,由登記發證機關收回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中,登記發證機關認為需要向社會告知的,經房屋權利人申請,可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其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他人提出權利主張的,登記發證機關方可為其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凡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房屋面積的,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由房地產測繪機構測量房屋面積。
第十四條 登記發證機關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后,凡權屬清楚、資料和證明文件齊全的,應在3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應在受理后30日內核準登記。
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登記發證機關應在受理登記后30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使用建設部統一印制的證書文本。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推舉一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或破損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向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發證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或房屋權利消滅,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登記的;
(三)與事實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有關費用的收取,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發證機關可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上10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冒領、涂改、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地產監察機構沒收證書,對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登記發證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的其他有關事宜,可按建設部《城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