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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保險行業監管體系保險會計發展能夠加快保險行業監管體系的完善步伐。保險行業的監管方針是“轉方式、調結構、防風險、促發展”,核心是償付能力及分類監管,在以上基礎逐步建立并健全保險行業的監管體系。首先,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關鍵,因此要加強建立系統化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監管體系的內因是償付能力管理,外力輔以保險監管,構建了一個基于風險性的動態監管機制,加大了監管的約束力和執行力,有效保障了保險市場的平衡發展。其次,要加強建立高效的分類監管體系。分類監管體系分為覆蓋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兩個層面,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以及實現監管的合理性、有效性、針對性,并且將公司劃分成四種,分別是:A類、B類、C類、D類,各自實施對應的監管措施。
(二)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保單處理采用成本費化的方式,可以幫助企業更新經營目標與規劃。保費收入確認標準的改變會引起公司的會計核算體系、預算管理、業績考核都會做出適當的改變或調整。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以及保險準備金計量標準的應用,一方面使保險企業獲得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須要進行分級授權、分工協作、制約配合。
(三)實現保險監管與會計分離為了完成不同的任務,需要將會計規定和監管規定分離開來。在過去,保險公司通常是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來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但是往往公司計提的準備金遠大于實際的保險負債,這樣嚴重阻礙了公司財務的透明度與公正度。這次的修訂改革,使得保險監管與會計規定有效分離開,保障了保險市場穩定、持續、全面發展。
二、保險會計發展對保險行業經營和監管的負面影響
(一)提高了會計信息處理成本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需要具備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險合同儲蓄成分、識別內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準則規定,實時評價估測保險負債是否充足,再保資產是否減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測算模型。而從建立模型到系統都會提高會計信息成本。
(二)引起財務數據的波動在新實施的保險會計制度中,保險企業不能依靠準備金來調整經或平滑歷年的經營成果。但是如果關于公司盈利的會計信息被泄露,就會提升融資成本。財務數據的波動在對內融資方面,可能會加大經營風險,股東因此提出高回報率,從而提高了融資成本;在對外融資方面,銀行等一些金融機構會根據新的會計制度確認信貸風險,并及時修改和調整指標,這極有可能增長了融資時間,加大了代價。總之,財務數據的大幅波動會降低投保率,提高退保率,保險公司需要采取措施來防止和杜絕。
(三)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1)評估準備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險公司的專業經驗,這樣的會計信息不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為調節利潤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計提的準備金可以適當增加,稅負降低;盈利少,準備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計原則的應用使得準備金的評估變得寬松,保險公司依據自身的條件和狀況確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財務報表。(2)很多評估標準都沒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準、保險費分拆標準、準備金評估標準等等。一是因為沒有建立風險劃分標準,保險費分拆的落實有待商量;二是因為沒有確定統一的細則,不同的公司對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會計報表編制的難度。
(四)保險公司的業績未必增長公司業績的大幅提升是會計準則修訂的直接反映。據資料統計,我國一些知名保險公司,凈利潤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長,股價卻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會計信息并不明確,也沒有實現完全的透明化。新的準備金評估準則可以更好反映保險公司的負債狀況,但是在體現公司經營成果方面卻不盡如人意。一是改變了準備金評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負債額度,在某段時期內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這種利潤的增長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實業績的反映。
(五)監管與會計分離增加了監管成本和風險(1)針對償付能力監管,新準則確定了新的要求。新會計準則改變了過去償付能力基于舊準則及報表科目的計算分析,這會影響到監管指標以及實際的償付能力額度。在這種環境形勢下,保險監管部門要努力落實監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償付能力監管制度。(2)監管與會計的分離導致監管方加大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關注度,往往更針對保險業務風險,而對非保險業務風險會產生疏忽心理。(3)新準則與監管規則可能存在矛盾。監管規則的基礎通常是會計數據,新準則的實施難免會阻礙到某些實施中的監管規則,所以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六)分業監管易發生監管真空現階段,金融行業已經基本實現一體化,我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已經不再明顯,諸如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等等。過去的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發展到如今的混業經營,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團,均波及到保險公司的管理以及風險防范。這是個投資主體逐漸發展為多元化的時代,保險公司的風險將更加不可預測,其股權結構也將更加復雜。分業監管體制使得公司各部門之間的利益不再容易協調,而且各監管部門的信息不能及時共享,最終降低了監管效率。
三、關于保險會計發展的建議
(一)加快監管步伐,改善監管方法(1)促進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同時要加強保險公司與銀行、銀監局以及證監局的配合,健全相關的協作機制,統籌監督保險公司跨行跨市場的經營行為,努力完善監管體系。(2)促進會計準則與監管指標的協調性。新準則中指出要及時調整監管指標,從而使信息更時效、實用、透明。(3)改善監管方法,不僅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險業務風險。為保障保險業穩定、持續發展,建立高效的保險標準,健全保險業的經營模式。
(二)加強培養保險會計人才因為保險會計同時兼有保險學與會計學的特色,所以研究保險會計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我們在推動保險會計理論與實務發展的過程中,要積極培育理論與實務人員的素質,建設全面型高標準人才。
IFRS4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只做了有限的改進,一些國家都允許本國的保險公司沿用既有的會計政策進行計量,各個國家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所披露的會計信息無法比較,關于保險合同的會計被業界稱為“保險黑箱”。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影響力的增強,2004年IASB啟動了該項目的第二階段研究,其重點旨在保費收入的確認和保險準備金計量等方面達成共識,在FASB的積極參與下,IASB分別于2010年7月30日和2013年6月20日了征求意見稿,主要圍繞履約現金流(包括獲取成本)、折現率、邊際、保費分配模型、列報、適用范圍、分拆、再保險、過渡條款等作出結論,有望徹底攻克保險合同會計這一難題。中國保險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是保險經濟國際發展的必然趨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繼而在2008年8月7日《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要求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在保費收入確認、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和保單獲取成本是否遞延等方面,應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2009年12月22日財政部又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簡稱《新規》),《新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吸收IASB準備金計量三因素模型,使我國成為國際上第一個全面吸納并積極實施IFRS《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最新成果的國家,提升了我國對國際保險會計準則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二、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實施過程中所面臨的困境
(一)結構調整未得到實質性突破,分紅保險一險獨大
《新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用保險風險比例來度量重大附加利益,對混合保險合同提出分拆要求,這意味著非保險責任或保障程度低的保費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其目的是引導保險公司調整業務結構,多做保障型業務,增強保險行業核心競爭力。《新規》實施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主打產品投資連結保險、萬能壽險不再確認為保費收入,因而其比例不斷下降,但《新規》對分紅保險的分拆要求相對寬松,依然作為保險合同計入保費收入。據中國保險年鑒資料統計,2000年分紅保險僅占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的0.88%,但2009年該比例增長到66.94%,2010年和2011年占比分別為77.25%、76.46%,之后各年比率不低于80%,2013年占比86.29%,分紅保險成為目前主導壽險市場的龍頭。分紅保險的主要特點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取得傳統保險責任保障外,還可以參與保險公司承保和投資所得盈余的分配。雖然它在某種程度帶有保障功能,但更多的是一種理財產品,這種功能錯位和金融過度,一方面淡化了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制約了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且由于在理財上沒有優勢,在分紅比例達不到銀行、證券、信托基金的情況下,退保壓力增大。目前,各保險公司退保率急劇上升,很多公司當年現金流為負,賠付危機已經顯現,這實際上是為這些年來金融過度在買單。另外,《新規》用保險風險比例大于或等于5%作為保險合同的確認條件,促使某些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故意設置條文,增加出險率低,但出險時賠付金額較大的附加險,從而增加保險事故發生情景下保險人的支付額,使本來應該作為投資合同或其他合同的險種得以納入保險合同的范圍。
(二)公允價值有失公允,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可靠性受到質疑
保險合同準備金是為了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它具有未來性、估計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從理論上來講,它是一種或有負債。《新規》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準備金計量三因素模型(即對未來現金流的當前估計、風險調整和合同服務邊際),以公允價值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能夠客觀、適時地對公司的保險負債予以反映,但是這個理想化的目標由于缺少一個公平有效的交易市場而受到阻礙,假設條件的復雜性,加之專業水平的限制也會影響計量結果的準確性。比如,關于未來現金流的折現率,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實務中統一是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750個工作日國債收益率曲線的移動平均為基準,加合理的溢價確定。對于分紅保險合同,對其現金流按照與非分紅保險合同折現率相同的原則確定其折現率,并不區分不同的現金流。對于具有“長尾巴”賠款的非壽險保險合同也沒有考慮對其折現。關于風險調整,目前我國大部分保險公司采用情景對比法來計算,即風險調整為不利情景下的負債與合理估計負債的差額。但不利情景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它受諸多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死亡率的變動(對于定期壽險考慮死亡率增加,對于年金險通常考慮死亡率減少)、退保率的變動(退保率的變動方向需根據產品特征確定)、費用增加等因素。對于非分紅保險需要采用和合理估計負債相同的折現率,而分紅保險需要考慮預期投資收益的變動,而這些因素目前沒有一個科學的量化標準。在許多情況下,要求保險公司精心挑選為數不多的情景進行分析,而不是權衡無窮無盡的各種方案。關于合同服務邊際,雖然我國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日確認首日費用,沒有確認首日利得,而將其作為準備金的組成部分,即用合同服務邊際消除首日利得,但在保險合同準備金后續計量時鎖定合同服務邊際,選擇攤銷因子在后續期間內進行攤銷,但不改變計算攤銷因子的假設。如何尋找合適攤銷因子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題。
(三)會計信息可比性降低,濫用會計估計變更操縱利潤
《新規》改變過去按照保監會制定的統一的法定精算規定,要求采用盯市的方法,以合理估計金額來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但對于同一事項可能有不同的估計方法,這期間需要大量的職業判斷和專門方法,精算假設和計量方法的選擇不同會導致準備金的評估發生差異,從而使不同的保險公司會計信息難以比較。比如,保險公司在確定折現率時對合理的溢價需要作出大量的判斷,在進行風險調整時要作出各種主觀權衡。不同的公司在選擇攤銷因子時采用不同的邏輯前提,有的選擇攤銷因子的出發點定位于利源,因而選擇以保額或預期保障利益支出作為攤銷因子;有的則對所有險種都采用保額作為攤銷因子;還有的對分紅保險采用未來紅利支出作為攤銷因子。如何達到“隨服務的履行系統攤銷合同服務邊際”的要求,《新規》并沒有確定合理的選取范圍和方法。另外,從理論上講,作為會計估計的變更,按照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但《新規》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對于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日以前發生的有關會計交易或事項應進行追溯調整,其結果是2009年所有的保險公司受益于《新規》的實行,采用追溯調整法通過少提責任準備金等手段進行調整,利潤出現全面大幅度增長。
(四)保險監管指標計量基礎發生改變,償付能力報表編報規則面臨重大調整
一個完整的保險會計體系不僅包括一般公認會計,而且包括保險監管會計。由于《新規》的實施,將大量改變保險監管指標不同項目的計量和核算基礎,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的計算口徑發生變化,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的計算相應會受到影響,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編報規則有待調整。最明顯的是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引入公允價值的計量,在計算實際償付能力時,有關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認可價值是否應該也與公允價值掛鉤,是值得研究的一個課題。另外,2001年,歐盟委員會下屬保險委員會啟動了償付能力II項目,2009年10月正式通過,將于2016年1月正式實施。而目前我國償付能力指標體系、償付能力報表科目和披露內容依然沿用歐盟償付能力I的標準,它建立在舊會計準則和報表科目之上,不能充分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相適應。
三、完善我國保險會計準則的對策
(一)改進保費收入的度量標準,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
1.完善保險合同分拆規定。在確認保費收入時,無論是投資連結保險、萬能壽險,還是分紅保險,對于存在“顯著”的投資組成部分,應將其分拆出來并比照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不能計入保費收入。如果投資組成部分與保險組成部分不是“高度關聯”,則認為存在顯著的投資組成部分。表明投資組成部分與保險組成部分是高度相關聯的特征包括:(1)不可能發生一個組成部分到期或失效而另一個組成部分卻沒有相應到期或失效;(2)與各組成部分相應的產品在相同的市場或地區不存在單獨的銷售;(3)保險組成部分的價值隨著投資組成部分的價值變化而變化。另外,保險公司在判斷某種情形下是否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時,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按照此原則,目前我國對于某些保險風險比例剛好等于或稍微大于5%的合同,有可能通不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2.對保障型業務實行政策傾斜。保險公司應從產品設計、費用管理、績效考核等方面全方位、多層次規劃結構調整。產品條款的改變對結構調整會產生重大影響,保險公司在定義保險責任及其他條款時,應結合保險合同識別和保險合同分拆的相關要求,明確和量化保險產品的本質特征及其審批備案標準,不斷探索保障型和投資型業務的合理配比,深入分析保障型產品銷售不暢的原因,優化產品設計方案,減少保障程度低的產品流入市場。科學制定財務費用方案,實施差異化的費率管理政策,從嚴控制投資型產品費率水平,嚴格控制其費用開支,提高保障型產品費率水平,放寬其預定利率限制水平,增強保障型產品的吸引力。建立和完善以結構調整成效作為考核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改變過去以保費規模和市場份額增長指標作為評價標準的現狀,綜合運用規模類指標、結構類指標、保障類指標和品質類指標來科學評估保險公司業務發展質量。
(二)完善準備金計量三因素模型,提高公允價值的技術含量
1.關于折現率。保險公司在確定折現率時不能采用權宜之計,例如國債利率、高質量的公司債回報率、或者兩者的組合,所使用的折現率應當與金融工具可觀察的當前市場價格保持一致。該金融工具的現金流量特征應當反映保險合同負債的現金流量特征,比如時間、幣種和流動性等方面。后續計量時,折現率應當反映報告期末的所有可獲得信息,即是一個“當前折現率”的概念,不得鎖定。如果保險合同的現金流不依賴于特定資產的收益,折現率應當采用無風險利率,同時針對非流動性作出調整。如果保險合同的現金流的金額、時間或不確定性全部或部分依賴于特定資產的收益,則該保險合同的計量應當反映這一依賴性。也就是說,應該區分分紅保險合同和非分紅保險合同的現金流,對那些受到投資特定收益影響的現金流部分,其折現率應當反映特定的投資收益,不受投資特定收益影響的現金流部分,按照與非分紅保險合同折現率相同的原則確定其折現率。另外,對于具有“長尾巴”賠款的非壽險保險合同要求折現,但如果折現的影響不重大時,可不考慮折現。2.關于風險調整。保險公司對未來現金流的金額和時間的不確定性應作出顯現估計,即風險調整。風險調整應當是理性的保險人為了不再承擔最終履約現金流超過預期值的風險所愿意支付的最大金額,它反映出保險公司風險規避程度和分散化效益。鑒于情景對比法的局限性,保險公司可以考慮采用75%分位數法、條件尾部期望值法和資本成本法,并披露置信水平信息[6]。3.關于合同服務邊際。保險公司應當以在初始確認時確定的折現率對合同服務邊際的賬面金額累積利息。合同服務邊際不再鎖定,對未來現金流估計發生的有利和不利變動對合同服務邊際的影響都予以調整。不限制合同服務邊際調整的增加額。對合同服務邊際的調整采用未來法。合同服務邊際在任何時候不得為負,且應在保險期間內以簡單的時間流逝為基礎被系統的攤銷計入當期損益;但如果賠付和給付預期發生的時間和簡單的時間流逝基礎存在重大差異,則應以賠付和給付預期發生的時間為基礎。攤銷的基礎應與所提供的服務模式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分別選擇直線法、預期賠付支出和風險凈值作為服務的轉移模式。
(三)引入綜合收益表列報方式,優化會計信息披露模式
1.積極采用匯總邊際模式,將利潤表改為綜合收益表。保險公司傳統的利潤表基于收入費用觀,采用保費分配模式,主要從保費收入、賠付支出、退保金、費用等計量指標進行披露,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三要素沒有體現,而且容易造成保險公司過于注重業務指標,片面追求保費規模,忽略了自身的內涵價值。為此,可以考慮借鑒IASB提出的匯總邊際模式,將利潤表改為綜合收益表,列示風險調整當期估計變更后的變動、合同服務邊際的攤銷、與合同過去和當期服務相關的變動(經驗調整)、按鎖定的折現率累積的利息(保費負債利息支出)等信息。將折現率變化的影響計入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中的其他綜合收益。折現率估計更新導致的變動與保險公司的經營努力關聯不大,如果計入損益,損益將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較大,承保業績信息受到干擾。因此,應將使用初始折現率計量的攤余成本信息在損益中反映,而將使用當前折現率計量的現時價值變動信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樣分開列示,可以提供更加明細的有用信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增強資產負債的匹配度。當然采用這種方法,對系統有更高的要求,需要追蹤保單所有期間的折現率估計參數。而且無法完全消除會計錯配,對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資產,錯配仍然存在。因此在現階段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資產配置情況,自主選擇折現率變動計入損益還是其他綜合收益,但是一旦選定,不得變更。2.在我國現階段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采用保費分配模式與匯總邊際模式相結合的模式。目前,匯總邊際法遭到國內眾多學者和保險公司的反對,這主要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管理所使用的計量指標是承保保費、賠款、給付以及承保利潤等,保險公司普遍擔心采用綜合收益表后將失去這些量化指標,而且分析師、評價機構都用這些指標來計算關鍵業績指標,業績指標的變化會影響在主要財務指標的排名以及評級機構的排名。由此看來,采用匯總邊際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觀念的變化,還涉及外部評價標準的調整。傳統的保費收入仍含有重要信息,公司股東和外部報表使用者都十分看重,建議在報表中保留對傳統保費收入的列示。該模式下保費收入的列示應采用“已賺保費法”,這里不僅體現在“已賺”和“應計”的差異,而且體現在是否將其投資組成部分進行分解,即保費收入應該是已賺保費扣除投資組成部分所對應的合同保費。建議對投資成分單獨存在且易于計量的合同采用剔除的方式列報,如具有獨立賬戶的保險合同,以及無重大保險風險的具有任意分紅特征的投資合同。其他合同的投資成分分拆難度較大,建議不要求分列。理賠支出金額也應剔除投資組成部分,保險合同準備金項目下面應詳細列示合理估計負債、風險邊際和合同服務邊際等信息。確認首日費用,保單獲取成本應當按照與分攤合同服務邊際一致的方法列入報表,即按照與保險合同項下提供服務的轉移模式相一致的攤銷基礎。
(四)完善保險監管會計體系,強化監管要求
【關鍵詞】保險屬性;保險會計;保險合同;公認會計準則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其次,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的產品,它以經營特定風險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保險賠付,風險的無形性決定保險產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險公司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無法準確預知事故發生概率和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險產品的經營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更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普通企業會計制度而沒有兼顧行業特點,其會計數據將無法滿足基本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也無法為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險運營資金鏈有別于傳統制造行業。對于傳統制造業,資金鏈表現為先支后收,即成本發生在前,收入發生在后。保險運營的逆向性表現在先收后支,保險產品定價在先,成本即保險理賠發生在后,因此保險公司在計算利潤過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業所適用的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等并不適用于保險企業,為了正確評估保險公司的運營,不僅需要對保險會計進行詳盡的披露,而且必須單獨界定保險企業財務指標,增加賠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標。
由此可見,保險會計所適用的會計規則必須有別于一般企業。保險規則既要考慮會計的一般特點,又必須充分體現保險業的特殊性;既要考慮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和保護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顧保險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既要考慮我國保險業現行的發展特點,又要兼顧國際會計制度的趨同性。
三、保險屬性對保險會計規則的影響
盡管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成為全球性的認知,但是極少有學者關注其產生的具體原因。本文將影響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主要保險屬性歸類為4性,即時間關聯性、利潤射幸性、產品無形性和大數平衡性。該部分重點分析以上四類保險屬性,并結合其特點分析其對會計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響。
(一)時間關聯性
時間關聯性是影響保險業會計制度最主要的保險屬性,其表現為保單的出售一般都橫跨一定的時間,公司運營的優劣與時間的關聯十分密切。這一關聯性引出了會計學上的兩大基本問題,即保險公司資產賬戶投資科目類的確認和負債類責任準備金的計提。
保險公司在簽署保單的同時向保戶收取保險金,承諾在未來一段時間里對保險合同約定條件下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賠付。從收取保費到支付理賠之間,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將該部分保費收入進行再投資,通過同業拆借或者購買金融工具等形式獲取收益。保險公司的投資類科目成為保險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場上大量的人壽產品引進了投資的概念,許多保險公司出售投資連接賬戶人壽保險中包含了保戶有權利參與分紅的投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科學合理地反映這一部分保戶投資,成為保險會計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是我國目前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重點,這也是保險經營時間關聯性使然。盡管大部分財產保險合同都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險公司的會計年度。因此保險公司在年終會計報表上有必要對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此外,由于保險公司處理理賠需要相應的時間,保險會計年度報表為了客觀反映保險公司的運營狀況,有必要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的保險賠付計提準備金。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該類合同的有效期間往往超過一年,收入補償和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著較長的時間差。對該類合同計提責任準備金是會計制度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保險賠付,從而更好地為投保人提供服務。
(二)利潤射幸性
利潤射幸性是指保險公司的利潤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影響,保險行業利潤周期的震幅很大,隨機性很強。利潤射幸性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會計計量方法的特殊性,即會計確認和計量必須運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設,保險會計必須與精算密切聯系。
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與其他行業會計制度相比較,保險會計中凸顯了精算的重要性,實現精算與會計的資源共享。此外,利潤射幸性引發了保險會計中對巨災準備等會計問題的探討,針對目前眾多學者對巨災準備確認負債或者所有者權益的分歧,利潤射幸性的會計要素界定成為未來解決這一分歧的主要途徑。
(三)產品無形性
產品無形性是指保險商品的構成要素在很多情況下是抽象和不可見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很難憑借外在的直觀感受獲得對保險商品品質的準確判斷。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保險會計的披露制度遠遠復雜于其他行業。
保險公司產品的無形性加強了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性。一般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很難簡單地從會計信息中獲得保險公司相關風險評估、產品定價等詳細信息。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獲得有效的信息,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較其他行業財務報表而言必須披露更為詳細的信息,以識別和解釋承保人財務報表中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金額和相關風險。除此以外相關的信息還必須幫助報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
(四)大數平衡性
大數定理是保險運營的基礎法則。大數平衡性是指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在內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險總賠付相對于保費總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數平衡性給保險會計提出的挑戰是,如何在保險會計中使用單一評估法和綜合評估法。
保險的大數平衡性為會計實踐中采用綜合評估法提供了可能。單一評估法是指對會計要素的計量采用單獨分開計價(比如針對每個保險合同或者每個風險的評估),綜合評估法是指通過簡易的方式對多個合同或者多個風險進行綜合評估計價。保險會計中綜合運用了這兩種方式,比如我國保險公司當前適用的會計制度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中綜合運用了整體測算、按產品大類測算和按照個別產品測算等多種方式。保險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產品品種計算應補提的整體準備金差額,也可以選擇按照產品大類分別計算各產品大類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或者按照個別產品分別計算各產品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大數平衡性客觀上增加了保險會計計量方式的選擇性。
四、由保險屬性確立保險會計規則的意義
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了適用于生物資產、保險和石油天然氣開采等特殊行業的會計規則,這主要是由各行業的特殊行業屬性使然。盡管我國新企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基本的趨同,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仍然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少差異,趨同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由于各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程度不同,各國所適用的保險企業會計規則也存在差異。但是各個國家保險業之間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險屬性相同,保險產品和經營主體等要素在本質上并不存在明顯的差別。實現保險會計的國際化趨同,只有從保險行業的屬性出發,并且根據其屬性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差異,使保險會計服務于保險業,加強國際保險市場融合和推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
為了使保險公司在2005年能夠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決定將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即保險合同項目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階段是由保險合同專家組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視,幫助分析保險合同相關的會計問題。第二階段的研究成果尚處在討論階段。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目前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所涉及的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內容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細,對保費收入的確認計量和準備金計提等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未來我國的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還存在著與國際會計準則磨合和修改等問題。研究保險屬性決定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必然性,有助于減少磨合時間和降低修改成本,從制度上保證我國保險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侯旭華,許閑.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啟示[J].保險研究,2008,(4):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