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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超現實;變形
中圖分類號:J4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5)08-0139-01
一、超現實主義攝影國內外現況
1.國內現狀。中國平面廣告歷史悠久,在古代,經商需有“幌子”和招牌。幌子這一形式變成了現今的廣告一直沿用至今。早期中國的平面廣告多以繪畫等形式為主。如今超現實攝影以成為了平面廣告表現形式的主流方式之一。但大多數作品,一味的去經行拼貼、融合,并沒有使平面廣告產品本身與超現實攝影所表達的意境相融。
2.國際現狀。早在1853年,美國紐約《每R論壇》用攝影圖片為一家帽子店做了第一張攝影廣告。從此,廣告開始廣泛使用攝影照片這一表現形式。超現實攝影這一攝影手法很快在平面廣告中廣泛的應用。現今的超現實攝影運用在平面設計中的作品,更多層面上允即酉費者和商品的理念進行出發,以逐漸從商品去適應攝影向攝影去輔助表現商品的這一手法進行創意。
二、超現實主義攝影的表現形式
(一)攝影執導表現形式
抓拍與擺拍之爭是攝影界長期存在的現象。創新才是超現實攝影最主要的目的和表現方法。執導表現形式是指不刻意表現原本是發生的事情轉變為現實體現。美國女超現實攝影家桑迪是這一表現形式的代表人物之一。她通常喜歡用照片表現一些稀奇古怪的夢境感覺。拍攝前,她都要精心的用各種材料布置出一個特殊的場景。如圖1《狐貍的游戲》,一堆男女在用餐,一位招待者站在旁邊,22只顏色鮮艷的道具狐貍出沒于餐桌之間。畫面看似靜止,實則動感十足。
(二)超現實攝影中變形鏡頭表現形式
在攝影的過程之中,為了達到某種超現實的變形表現效果。我們通常以仰視、對角、改變距離等極端的方法對物體經行拍攝,從而發現觀看世界新的方法和新的動態,用砉菇ㄗ隕砉勰畹耐計場景,營造出一種幻想的世界。代表人物為法國攝影師盧特慈。他利用魚眼鏡頭的透視畸形和影像視覺處理技術,創作出一幅具有超現實風格的視覺攝影作品《微型星球》如圖2,表現了世界著名的景觀組成在一個漂浮在空中。
(三)快門速度的表現方法
除了可以使用鏡頭表現效果,攝影家還可以用快門速度的表現方法創造出很多超現實攝影作品。德國攝影師雅明曾說道:圖像就是彼時和此刻一起匯聚在星河中,就仿佛是雷電一閃。如圖3戈佩爾和瓦爾內克的光繪攝影作品。
(四)超現實攝影化學反應的視覺表現形式。
在超現實攝影之中,多數的攝影師都采用非直接的攝影表達手法,使用一種特殊的暗房技術來創作出自己的作品,比如蒙太奇、多次曙光、透明底片的重疊印刷和底片疊放等科學技術來進行超現實攝影的視覺傳達。他們利用拼貼等手法把其細節部分表現和任意的夸張變形手法相互進行結合。攝影師尤斯曼是這一視覺表現形式的代表人物之一,作品見圖4。
(五)拼接的表現手法
英國攝影師霍克尼運用拼貼的這種手法表現超現實攝影。他一直探索相機和多種工作方式的相互結合,用這種方法創造出一種全新奇妙的世界。他采用多角度拍攝后經行立體的自由拼貼的手法,一副作品往往由許多個局部片段所重疊和錯位的方式構成,形成馬賽克一樣的斑駁陸離的奇異視覺動感效果,如圖5。
關鍵詞:民間藝術;意象表現;現代陶藝
1 前 言
西方在工業革命的影響下產生了豐富的現代藝術形式,現代陶藝作為西方現代藝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遠離傳統的審美習慣以及傳統的形式,具有新的表現形式和方法,關注現代人的觀念、思想、性格和狀態。二十世紀初,工業文明高度發展,機器能夠生產大量的廉價產品以滿足人們的需要,但是偉大的工業革命不僅滿足了人們的物質需求,還帶來了機器生產的冷漠。機械產品缺少對人的感情的關注,無法關懷人的內心,現代陶藝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從世界范圍來看,現代陶藝發端于五十年代的美國陶藝家沃克思發起的奧蒂斯革命,與此同時的日本的八木一夫也走上了現代陶藝創作的道路,開啟了陶藝在日本的全新的表達方式。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隨著西方各類藝術形式逐漸走入國人視野,現代陶藝開始在中國萌芽。杭間老師認為,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現代陶藝在中國已漸進自覺狀態。但是在發展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缺少對中國傳統文化的關注,缺少民族自信心是其中之一。上世紀八十年代,西方文化一涌而入,對于新鮮的思想、豐富的藝術主張,很多人不能做到選擇性吸收,甚至有一批人模仿西方的形式,相似到了尷尬的地步。還有一些人將西方的陶藝形式、觀念進行改良折衷,認為這就是中國陶藝現代化的標志。他們對西方現代陶藝的革命精神和文化內涵不甚了解,也不關注中國豐富悠久的陶瓷歷史,導致了創作源泉的枯竭以及作品本土語言能力的喪失。近幾年,這種現象引發了越來越深刻的反思,陶藝工作者們逐漸意識到關注本民族文化的重要性,陶藝創作必須立足本土,吸取傳統文化的精髓才能成為真正的中國的現代陶藝。民間藝術作為中華民族藝術傳統的一個重要部分,必然會成為現代陶藝創作的豐富土壤。
2 民間藝術的意象表現對現代陶藝創作的影響
民間藝術是人類本源藝術的發展延續。它代表著一個歷史階段的民族的整體意識、情感狀態和氣質。中國民間藝術包括泥塑、剪紙、蠟染、面具、年畫、京劇、木偶等多種形式。民間藝術有它自身特有的語言符號及表現方法,并具有鮮明的民族性,也正因為這樣,民間藝術成為了中國延續幾千年的經典藝術。意象思維是民間藝術的一個突出的創作思維方式之一。意象就是寓“意”之“象”,就是用來寄托主觀情思的客觀物象,是藝術家在構思的過程中,將主體的審美情感、審美認識與把握到的客觀物象相融合,并以一定的藝術表現手段和規律作為媒介,所形成的存在于觀念中的藝術形象。
意象的第一層含義是寓“意”之“象”。追求吉祥的寓意是民間藝術的永恒主題。古代社會,人們以此寄托對生命的美好愿望。在中國歷史上,“魚”的形象是非常常見的民間藝術元素之一,新石器時代的仰韶文化的彩陶上就出現了魚的形象,并且貫穿于此后整個中國民間藝術的發展史。人們賦予了魚以年年有余、吉慶幸運的內涵,并一直延續至今。這是民間藝術中寓意于象的思維方式的鮮活例證。
意象的第二層含義是經過主客觀的融合,通過意象的形象表達主觀情思。比如,蝙蝠作為民間藝術中常見的形象之一,其在民間年畫、剪紙、泥塑等門類中的風度翩翩的形象是就是意象思維的結晶,人們在尊重客觀形象的同時,通過想象和大膽的變形,創造了民間喜愛的蝙蝠形象。意象表現是民間藝術非常有價值的表現形態。
今天,在眾多陶藝工作者中,有一批優秀的藝術家非常注重從民間藝術中吸取養分進行創作,并受到了民間藝術的意象表現的啟發,創作出非常優秀的作品。比如,呂品昌的《阿福》系列,以無錫惠山泥人阿福為素材進行創作,“阿福系列是我取向民間藝術的角度,我希望利用泥料的柔軟性、延展性和可塑性,最大程度地強化民間雕塑式的擴張感和飽滿感。”大阿福是作為鎮山驅獸、消災辟邪的吉祥物流傳于民間,創作者將這個寓意做了現代的詮釋,用個性的肥碩解讀了古老的吉祥寓意,用意象的表現賦予了大阿福新的時代氣息。
姚永康的《世紀娃》系列,也是對民間藝術中傳統題材的解構和詮釋。這一系列的作品由民間藝術中獲取靈感,采用民間非常熟悉的藝術元素,比如鯉魚、蓮蓬、舞獅等與娃娃組合,并用意象手法將娃娃塑造成小蓮藕人的形象,四肢像是在生長的蓮藕,整個形象充滿生命的活力,是非常優秀的作品。
還有陸斌的作品《年年有余》,就是用粗陶制作成魚的形狀,魚的形象平平整整,貼在魚身上的大紅“喜”字襯托著魚的冰冷,以一種肅穆的態度表達了對鄉土氣息的懷念。
在民間藝術中,有一個門類特別需要研究和反思,就是民間陶瓷藝術。它作為中國民間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陶藝始終要不斷返回的領域,正如方李莉所說:“歷史總是緊系著最初始的前端,那里是我們所要返回、重新思考的地方,我們今天發生的一切,在歷史的最初都已經埋下了伏機,給予我們許多昭示,只是看我們如何去理解。”現代陶藝的創作要不斷地從民間陶瓷藝術中汲取營養,民間陶瓷藝術是生長在民間的,生活氣息非常濃厚,如果說每一次創作的結果都是生命,那么,民間藝術創作的就是最鮮活的生命體。民間陶瓷藝術無論是器皿類還是雕塑類的,都是源自最鮮活的生活,又以意象的形象展現在觀者面前,因此具有了新鮮的生命力。比如唐代長沙銅官窯制作的陶瓷玩具非常有特色。這類小玩具有牛、馬、豬、羊、狗和象,還有雞、鴨、鵝等,以鳥為例,形體渾圓,呈球狀,形象非常概括,只取形似,好像剛剛破殼而出,全身帶著薄薄的一層絨毛。在民間陶瓷藝術中,此類創作非常多,想要創作符合時代要求的現代陶藝作品,應該關注民間優秀的陶瓷藝術,這里是尋找創作靈感的重要源頭。
3 結 論
民間藝術的意象表現是現代陶藝創作中值得反復思考和借鑒的。一味地追求西方式的形式美感,做出來的作品不過只能算是一種裝飾,而不能把自己、把民族性言說清楚。正如呂品昌所說,“純化藝術語言并不是那種一味地遷移淡化精神內涵的所謂純形式的追求。”陶藝創作應該注重從中國博大的傳統中汲取靈感,民間藝術作為中國文化的瑰寶,是現代陶藝創作的重要源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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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業;保險標的;保險合同;保險對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7-0111-04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
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保險標的在具體的保險合同中一般不需進行專門識別,當事人所投保的對象即是保險標的。但對于某些特殊的保險合同,盡管當事人投保的目的很明顯,而確定保險標的卻存在一定難度,保險標的的模糊不清進而引發其他一系列問題,對保險合同雙方影響重大。
一、保險標的識別的內涵、條件及標準
所謂保險標的的識別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和條件,在具體保險合同的多個構成要素中,將其中作為保險標的的特定對象辨別出來,并將之作為對保險合同進行定性判斷的依據。對保險標的進行識別是手段,其最終目的是要通過明確保險標的來解決其他相關的法律和實踐問題。對于大多數保險合同而言并不需要對保險標的進行專門識別,通常根據投保對象就能夠確定保險標的。需要進行識別的主要為因果關系較為復雜的少數保險合同,如醫療費用保險、喪葬費用保險、護理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以及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等。一般而言,要對保險標的進行識別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條件較為復雜,通常為多重條件,各條件間具有前后相繼的內在關系;二是保險事故發生后,受損害的客體不具有惟一性,即至少有兩個客體受到損害,且各客體的損害也具有內在因果關聯;三是兩個或多個受損害的客體具有不同質性,如有的屬于人身傷害,有的屬于財產損害;有的屬于現有利益的損害,有的屬于期待利益的損害等;四是保險合同約定對多個損害的其中之一進行保險賠償,其他損害只是作為導致此損害發生的原因,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只有具備上述條件,才可能導致作為保險標的的具體對象不清晰,才有必要對保險標的進行專門識別。
而所謂保險標的識別標準指在具體保險合同中,識別保險標的應當遵循的規則、運用的方法或手段,同時也指識別保險標的的依據或理由。如在醫療費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同時存在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管將身體識別為保險標的,還是將財產損失識別為保險標的,都需要一定的依據或理由,確立識別保險標的的標準是識別保險標的的前提條件,而確立此標準必須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即保險標的與損害的關系、保險標的與投保目的的關系、保險標的與補償方式和條件的關系。首先,保險標的是投保的對象,其必然存在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標的必然會受到損害,因此,受到損害是識別保險標的的標準之一。其次,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為了對未來可能存在的某種損害進行補償,而損失或損害的對象就是保險標的,對受損害的保險標的進行補償可以實現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因此針對具體受損對象進行保險補償能夠實現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識別保險標的的標準之二。再次,人身保險的補償額度事先確定,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只影響賠與不賠,不影響賠多賠少,而對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僅影響是否賠償,同時也影響賠付額度,因此,損害的賠付條件和方式是識別保險標的的標準之三。確立了上述三條標準,保險標的在具體保險合同中就能夠順利地被識別出來。在一般的保險合同中,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標準就可以將保險標的識別出來,而在一些特殊的保險合同中,則須同時運用上述三條標準才能夠順利進行識別。如在醫療費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同時存在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均符合第一個標準,不能達到識別的目的。同時,保險賠付是實現了投保人對身體傷害補償的目的,還是財產損失賠償的目的存在一定疑問,因為兩種損害具有內在關聯,可以認為通過保險給付同時實現上述目的,運用第二條標準也不能達到完全識別的效果。從保險賠付的條件和方式看,保險賠付補償的直接對象是醫療費用損失,此損失是可以衡量的,保險補償的多少是以醫療費用支出的多少為限,而如果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則不應存在這樣的限制,因此,依據上述第三條標準,醫療費用保險應當定性為財產保險。
二、保險標的識別的法律依據及法律意義
保險標的識別關系到保險合同性質的判斷,而對保險合同性質的判斷又會影響相關保險原則、法律規則的不同適用。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特定財產或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可見,保險標的的不同是區別人身財產和財產保險的重要標準,這也成為通過保險標的認定險種性質的重要法律依據。如上文所述,需要識別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一般具有多個客體受到損害的特點,在受到損害的多個客體中,如果有的屬于人身利益,有的屬于財產利益,確定孰為保險標的就直接決定該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還是財產保險合同。如在醫療費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受到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進而因治療產生醫療費用等共同構成保險賠付的條件,其中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造成被保險人身體的傷害,而支付醫療費用則造成被保險人財產的損失,如果認為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則該保險就是人身保險,如果認為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將來可能支付的醫療費用,則此保險就屬于財產保險。這也是當前學術界對醫療費用保險究竟為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不僅如此,對保險合同定性的不同還直接導致若干保險法律原則或規則的適用,仍以醫療費用保險為例,如果界定為人身保險,則損失補償原則、損失分攤原則將不能適用,如果界定為財產保險,則重復保險原則將不能適用,其他專門適用于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的規定也將隨合同性質的不同而影響其適用性,可見,在某些特殊條件下準確識別保險標的是極為必要的。簡言之,保險標的決定合同性質,合同性質決定法律適用。
除醫療費用保險外,通過保險標的識別還可以對許多具有爭議的險種或保險合同進行定性,其中較為典型者為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保險,其具體保障責任為,在借款人遭受意外傷害致殘或死亡后,由保險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人所借款項。僅從該保險名稱看,其無疑屬于人身保險,但與傳統人身保險不同的是,保險人賠償的對象不是遭受人身傷害的借款人,而是貸款人。貸款人之所以能夠獲得保險賠償是由于借款人傷殘或死亡后,其所貸款項將可能遭受不能收回之風險,因而在此類保險中存在兩種損害,即借款人的人身傷害和貸款人因所貸款項不能收回造成的財產損失。從借款人或貸款人投保此類保險的目的看,其不是為了對借款人人身傷害進行補償,而是對貸款人在所貸款項額度內進行補償,是對財產損失的補償,根據上文保險標的識別的第二個標準,可以初步判斷此種保險為財產性質的保險。再看保險賠償額度,其以借款人所貸款項為限,不能高于所貸款項,如果借款人已經歸還了部分借款,則保險賠償的數額也相應減少,因而此種保險不符合人身保險為定額保險的特性。根據上文保險標的識別的第三個標準,可以進一步判斷此保險為財產保險。此外,從此類保險不宜重復投保等方面看,其亦符合財產保險特性。保險實踐中,還存在借款人意外傷害責任保險①,其與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功能一致,其將借款人傷殘或死亡后應向貸款人履行償還債務的責任,作為保險人向貸款人進行保險賠償的依據,責任利益屬于財產利益范疇,進一步表明此類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而非人身保險。
與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及醫療費用保險相類似的還有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此類保險的保險標的應為被保險人的收入,保險事故為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工作能力喪失,因此,失能收入損失保險也應當定性為財產保險。正因如此,有人認為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屬于補償性質,投保金額并不能完全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行確定,而是由保險人參考被保險人過去的專職工作收入水平或社會平均年收入水平,同時,還要考慮被保險人的兼職收入、殘疾期間的其他收入來源以及現時適用的所得稅率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保險金額。[1]同理,護理保險實際上也屬于財產保險范疇,依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護理保險是指以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的護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護理保險的保險標的應為護理費用,保險事故為被保險人日常生活能力出現障礙。對于一般的疾病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人壽保險等,如果其不與費用相關聯,則應認定為人身保險。由于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都可能在被保險人實際產生收入損失或護理支出之前就進行保險金給付,因此應將上述保險標的的損失理解為一種期待利益的損失,而非現有利益的損失①。因此,可能出現保險人進行保險給付后,被保險人可能并沒有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導致收入損失,或者將所得保險金用于護理支出。簡言之,上述險種中“保險標的損失”是建立在合理推論基礎上的,與實際情況可能并不完全相符。
三、目前保險標的識別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保險標的識別影響法律原則和保險規則的適用,因此對合理維護當事各方正當權益及公司經營發展無疑均具有重要意義,但關于保險標的識別的討論目前在理論界尚屬盲區,在保險實踐和司法實踐中也是薄弱環節,正確運用這種識別機制去解決現實問題還存在諸多障礙。
(一)思維慣式問題。依據保險標的認定合同性質是普遍能夠被接受并在實踐中廣泛采用的方法,但在具體認定保險標的上卻容易犯經驗主義錯誤,認為只要在保險合同構成要素中存在人身傷害事故就應當認定為人身保險,形成先入為主的認識。確立保險標的識別機制,就是要引起對保險責任因果鏈條的充分重視,由眾多事件構成的保險責任因果鏈條是保險理賠的依據,其中的人身傷害可能并非導致保險賠付的最終事件,實踐中容易忽視對因果鏈條完整性的考察,以“斷章取義”的方式形成的判斷必然有失偏頗。
(二)法律沖突問題。保險標的識別提供了一種解決現實問題的方法,但卻可能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如上文提及的醫療費用保險、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按照保險標的識別標準應將其定性為財產保險,但《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范性文件明確將之界定為人身保險,與現行規定沖突的結果必然會影響司法機關、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等對保險標的識別機制的運用,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適時修改相關法律規章,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
(三)合同條款問題。保險合同條款措詞具有誘導性是導致人們對保險標的判斷錯誤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險公司的認識偏頗常體現在其合同條款中,容易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如對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在管理和運作過程中完全將其按照意外險處理和對待,在產品名稱及合同條款中也明確將之稱為意外傷害保險,社會公眾因此理所當然地將之視為意外傷害保險,而實際上其與借款人意外傷害責任保險并沒有本質的不同,由于后者名稱和條款中帶有“責任”二字而歸屬于財產保險。
(四)對公司經營范圍的影響問題。通過保險標的識別對某些險種進行定性是否會對現行產、壽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產生影響,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如將醫療費用保險、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等定性為財產保險,壽險公司是否還能經營此類業務便存疑問。解決此問題的關鍵不在于簡單地擴大或縮減壽險公司的經營范圍,而是要依據壽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風險管控能力來決定其是否可以經營上述業務。如果其具備相應能力,相關法律便可以如賦予財產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險和意外險權利一樣,允許壽險公司在一定范圍內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因此相關法律的完善能夠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五)適用范圍問題。從目前保險實踐看,將財產保險誤認為人身保險的情形較多,而將人身保險誤認為財產保險的情形卻較為少見,但隨著保險實踐的發展,并不能排除以后出現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通過保險標的識別認定險種性質的方法一般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區分上,并不一定能適用于其他次級險種的性質認定,例如意外險和健康險的區別不在于保險標的的不同,而是保險事故存在差異,意外險以約定的意外傷害事件為保險事故,而健康險以約定的疾病等為保險事故。
四、保險標的識別的實踐價值
(一)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一是有利于準確界定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責任指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者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具備時,應當承擔的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保險人并不對保險標的所面臨的一切風險承擔責任,僅對其和投保人約定的特定風險承擔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范圍,也是導致保險標的受到損害的保險事故的范圍。二是有利于正確認識保險利益對賠付責任的影響力。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此凡為保險標的者,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定對其享有保險利益,但在具體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的所有特定對象是否同時為保險標的,還有待進一步商榷。
(二)有利于理順經營環節各種關系并提高經營水平
通過保險標的識別對保險合同進行定性,不僅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雙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協調保險機構之間、保險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同時也使得公司的統計管理更加規范。如保險公司之間①的重復保險分攤問題,在將醫療費用保險、收入損失保險等識別為財產保險后,是否需要和應該進行保險分攤便很明確,各保險公司不會因此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又如在保險代為權的行使上,一般來說,人身保險不存在保險代位權行使問題,保險代位權的適用領域主要為財產保險,以醫療費用保險為例,如果通過保險標的識別將其定性為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后,便可以在理賠額度內向導致被保險人傷害的第三方行使保險代位權,如果第三方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相關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則相應減少賠償金額,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使保險公司在充分履行自身職責、發揮保障職能的同時,減少不必要的支出。此外,通過識別對保險合同重新定性后,保險公司必然要相應調整和完善保險數據統計管理,在統計時充分體現某些保險合同的特殊性,為業務管理和風險監測提供更為科學準確的數據支持。
(三)有利于保護產品創新并提高保險保障水平
如上文所述,與普通保險相比,需要進行識別的保險通常兼具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內容,以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為例,一般人常會產生疑惑,即為何被保險人受到傷害,而獲得保險賠償的卻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貸款人),似乎違背了“誰投保、誰受損、誰受償”的保險經營原理,產生這種錯覺的原因就在于對保險標的認識的錯誤,如果將此類保險認定為財產保險,上述誤解便不復存在。此類保險的出現,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險產品創新的思路,突破了原來只針對單一損害的保險產品的保障局限,實現對連鎖損害中的最終受害者進行賠償的目的。在醫療費用保險、收入損失保險等險種中,雖然沒有所謂最終受害者,但卻具備多重損害的共性,且受害對象(人身)和賠付對象也看似脫節。通過保險標的識別,對上述險種進行重新定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人們的認識偏差,有助于消除質疑,取得認可,最終使該種產品創新方式的延續和發展獲得堅實的社會基礎。創新思路的保護和運用,無疑對保險保障范圍和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條件和途徑。
(四)有利于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
對保險標的進行識別可以促進保險業務風險管控水平的提高,進而實現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由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特點不同,導致兩類保險面臨的風險點各異,對保險公司風險管控的方法和手段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如果將財產保險按照人身保險管控,或者將人身保險按照財產保險管控,都會因為沒有對癥下藥而人為形成風險隱患。仍以醫療費用保險為例,如果將之定性為人身保險,則在醫療費用支出等只涉及“財產損失”等環節上的風險管控似乎超出了人身保險的風險范圍,但實際上醫療環節的風險恰恰是此類保險的風險集中點。因此從風險管控的角度看,將此類保險定性為財產保險更為合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需要進行保險標的識別的險種或保險合同,一般同時存在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保險責任因果關系較為復雜,因此盡管有時將之定性為財產保險,也只是表明其風險管控著重點的確定應以財產保險特性為依據,并不排除對其與人身傷害有關的風險點也應同時進行管控,如在醫療費用保險風險管控中,應當考慮被保險人的生存率、死亡率、傷殘率等,這些對厘定費率以及后續管理均有影響。因此,通過保險標的識別對險種和保險合同準確定性,有利于保險公司科學確定風險管控著力點,保證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