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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陽光避稅”,一個可能讓人感覺很不可思議的名詞。“避稅”還能“陽光化”嗎?還敢“陽光化”嗎?又該怎么樣“陽光化”呢?本文詳細闡述“陽光避稅”的意義所在、應該怎么樣達到這一目的、“陽光避稅”未來的走向如何?通過這些問題的闡述,期望能夠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方面予以闡釋,也為一直默默無聞地為我國的稅收建設做出貢獻的廣大工薪階層提供一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建議,進而在某些方面為我國的稅收發展提供某種借鑒和參考。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個人的所得以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個人所得稅已成我國第四大稅種,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50%左右。對于我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它包括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所繳納的稅收。
在我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就給個人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是在經濟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一種維護,可以激發人們更加努力的奮發向上。因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所以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的避稅途徑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來說是現實合法的,本文將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避稅進行分析探討。
一、從納稅主體角度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納稅主體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中,一類是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對于其在中國境內外的所得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一類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為各國的居民,從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國之間,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務工,這樣利用這種非居民身份來避稅也就越來越有可能存在于諸多人身上,成為一種新的避稅選擇。
二、利用起征點合理避稅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針對工資、薪金等課稅項目在基于一定起征點的基礎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那么,納稅人就可以在不減少自己實際所得的前提下,通過規劃將納稅期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點以下,進而達到避稅、節稅的目的。一般來講,這樣的避稅方式主要適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贈合理避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我國個人在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進行捐贈時,金額如果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按照這個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來進行合理的避稅,但是,捐贈方式有嚴格的要求,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而且捐贈的對象必須是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同時,有30%的限額規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后,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通知詳細規定了個人在向災區捐贈的時候如何進行個人稅收的抵免。
利用捐贈進行合理避稅可以被所有的員工廣泛采用。同時,也是一個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表征,可以說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經過我們借鑒后,在我國也發揮了廣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積金合理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個人可以補充交納住房公積金,那么根據這一規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避稅的空間。個人完全可以在雇傭單位交納的原有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補充繳納,也就是說能多交就多交,從而減少征繳個人所得稅的額度,達到避稅目的。利用公積金避稅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財產品合理避稅
隨著家庭收入穩步上升,家庭理財、個人理財已經成了一個越來越時髦的話題。而在理財的同時,還可以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可謂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本文的觀點不同于大多數人的想法,理財不僅僅是有錢人的經濟游戲,理財是一個大部分人都可以運轉的資本增值過程。同樣而言,利用理財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也可以成為大部分人的選擇。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徑如下:
(一)兩種免交利息稅的國債
國債相對于銀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點,相對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風險性相對低一點,它可以成為不錯的理財選擇。而同時,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券所得的利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可以考慮投資這兩類債券,安全性較好,又可以避稅,收入也較有保障。
(二)教育儲蓄——又一個可以避稅的理財選擇
儲蓄,對于我國大部分國民來說,是一種比較保險、穩當的理財方式。中國的儲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銀行都推出了教育儲蓄,相比于其他儲蓄而言,教育儲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有25%的利率優惠。
不過使用這個理財選擇,有一定限制。如中國銀行規定,只有家里有小學四年級以上的學生的家庭才可以選擇這種儲蓄方式。
(三)保險——一種有保障的避稅方法
保險,它不僅能夠對人身、財產等諸多事項起到保障作用,而且還有節稅避稅的功能。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損失而獲得的保險賠款不屬于個人收入,所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說,保險是一個有保障的避稅方法,而且這一方法可以為大多數的工薪階層所采用。
六、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
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是在財產或收入的所有者不進行跨越稅境的遷移,也即是不改變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況下,通過別人在他國為自己建立相應的機構,將自己取得的財產或收入進行轉移、分割,以規避在居住國繳納所得稅或財產稅,享受他國的種種稅收優惠和待遇。
七、通過延期獲得收入避稅
利用延期獲得收入進行避稅是在個人收入來源不太穩定和均衡的情況下,個人通過延期獲得收入,把某一時期的高收入轉移到收入較低的那一納稅期,使各個納稅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減輕應納稅義務。這種方法,對承包者、租賃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較有效。
【關鍵詞】避稅合法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個人的所得以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個人所得稅已成我國第四大稅種,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50%左右。對于我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它包括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所繳納的稅收。
在我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就給個人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是在經濟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一種維護,可以激發人們更加努力的奮發向上。因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所以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的避稅途徑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來說是現實合法的,本文將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避稅進行分析探討。
一、從納稅主體角度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納稅主體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中,一類是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對于其在中國境內外的所得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一類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為各國的居民,從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國之間,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務工,這樣利用這種非居民身份來避稅也就越來越有可能存在于諸多人身上,成為一種新的避稅選擇。
二、利用起征點合理避稅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針對工資、薪金等課稅項目在基于一定起征點的基礎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那么,納稅人就可以在不減少自己實際所得的前提下,通過規劃將納稅期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點以下,進而達到避稅、節稅的目的。一般來講,這樣的避稅方式主要適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贈合理避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我國個人在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進行捐贈時,金額如果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按照這個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來進行合理的避稅,但是,捐贈方式有嚴格的要求,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而且捐贈的對象必須是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同時,有30%的限額規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后,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通知詳細規定了個人在向災區捐贈的時候如何進行個人稅收的抵免。
利用捐贈進行合理避稅可以被所有的員工廣泛采用。同時,也是一個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表征,可以說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經過我們借鑒后,在我國也發揮了廣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積金合理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個人可以補充交納住房公積金,那么根據這一規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避稅的空間。個人完全可以在雇傭單位交納的原有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補充繳納,也就是說能多交就多交,從而減少征繳個人所得稅的額度,達到避稅目的。利用公積金避稅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財產品合理避稅
隨著家庭收入穩步上升,家庭理財、個人理財已經成了一個越來越時髦的話題。而在理財的同時,還可以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可謂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本文的觀點不同于大多數人的想法,理財不僅僅是有錢人的經濟游戲,理財是一個大部分人都可以運轉的資本增值過程。同樣而言,利用理財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也可以成為大部分人的選擇。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徑如下:
(一)兩種免交利息稅的國債
國債相對于銀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點,相對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風險性相對低一點,它可以成為不錯的理財選擇。而同時,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券所得的利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可以考慮投資這兩類債券,安全性較好,又可以避稅,收入也較有保障。
(二)教育儲蓄――又一個可以避稅的理財選擇
儲蓄,對于我國大部分國民來說,是一種比較保險、穩當的理財方式。中國的儲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銀行都推出了教育儲蓄,相比于其他儲蓄而言,教育儲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有25%的利率優惠。
不過使用這個理財選擇,有一定限制。如中國銀行規定,只有家里有小學四年級以上的學生的家庭才可以選擇這種儲蓄方式。
(三)保險――一種有保障的避稅方法
保險,它不僅能夠對人身、財產等諸多事項起到保障作用,而且還有節稅避稅的功能。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損失而獲得的保險賠款不屬于個人收入,所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說,保險是一個有保障的避稅方法,而且這一方法可以為大多數的工薪階層所采用。
六、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
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是在財產或收入的所有者不進行跨越稅境的遷移,也即是不改變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況下,通過別人在他國為自己建立相應的機構,將自己取得的財產或收入進行轉移、分割,以規避在居住國繳納所得稅或財產稅,享受他國的種種稅收優惠和待遇。
七、通過延期獲得收入避稅
利用延期獲得收入進行避稅是在個人收入來源不太穩定和均衡的情況下,個人通過延期獲得收入,把某一時期的高收入轉移到收入較低的那一納稅期,使各個納稅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減輕應納稅義務。這種方法,對承包者、租賃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較有效。
關鍵詞:全年一次性獎金 個人所得稅 年薪制 績效工資 計稅方法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我國目前對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下列方法計稅,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
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
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
一、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缺陷
目前,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較普遍,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的設計是否科學合理,對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維護社會公平,更好地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則,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有時卻與這一原則相背離,下面筆者通過具體的案例予以佐證。
(一)案例闡述。
1.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全年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程度,筆者引入一個概念――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全年工資薪金總額- 3 500×12)。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的大小表明了納稅人全年工資薪金總額扣除全年基本生活費標準42 000元(3 500元×12月)后個人所得稅的平均負擔程度。
2.案例設計思路。(1)現行計稅方法下,比較不同年工資薪金總額下繳納的全年個人所得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2)現行計稅方法下,當年工資薪金總額相同而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金額不同時,比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下文通過比較來說明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3.案例假設。(1)各月工資薪金相等。(2)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存在免稅情形。
4.具體案例。
案例一:假定中國公民張先生年薪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5 4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55 200元;中國公民王先生年薪為14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8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44 000元。分別計算張先生與王先生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
(1)張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55 200×20%-555=10 48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10 485+85×12=11 50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11 505/(120 000-3 500×12)=14.8%
(2)王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44 000×10%-105=4 2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4 295+345×12=8 43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8 435/(140 000-3 500×12)=8.6%
案例二:假定中國公民李先生年薪為44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1 5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26 000元;中國公民趙先生年薪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8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24 000元。分別計算李先生與趙先生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
(1)李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6 000-2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2 29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2 295/(44 000-3 500×12)=115%
(2)趙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4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2 295+345×12=6 43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6 435/(120 000-3 500×12)=8%
案例三:假定中國公民陳先生年薪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4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72 000元;中國公民劉先生年薪同樣也是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 7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36 000元。分別計算陳先生與劉先生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
(1)陳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72 000×20%-555=13 84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13 845+15×12=14 02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14 025/(120 000-3 500×12)=18%
(2)劉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36 000×10%-105=3 4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3 495+245×12=6 43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6 435/(120 000-3 500×12)=8%
(二)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存在的缺陷。
1.與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原則存在背離的情況。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之一就是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人已達到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有必要對個人收入進行適當的稅收調節。本著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緩解社會收入不公平的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因此,我國工資、薪金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超額累進稅率下,可以實現量能負稅,合理調節收入分配。
而我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有時卻不能體現上述原則,甚至與上述原則相背離。在案例一中,如果按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原則,張先生與王先生的稅負情況應是年薪總額為12萬元的張先生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低于年薪總額為14萬元的王先生。但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張先生與王先生的稅負情況卻正好相反:張先生年收入總額12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11 50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4.8%;而王先生年收入總額14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8 43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8.6%。可以看出,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年薪為12萬元的張先生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遠大于年薪為14萬元的王先生。與上述情形類似,較低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高于較高收入者的情形,還能舉出許多來。可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有時會背離個人所得稅法量能負稅的立法原則。
2.低收入群體稅負過重。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公式,有可能使低收入群體在納稅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從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公式(1),沒有考慮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對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公式(2),雖然考慮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當月的月工資薪金,但沒有考慮全年其他月份的工資薪金,顯然不太合理。在案例二中,可以看出年薪為4.4萬元的低收入者李先生的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高達115%,遠高于年薪為12萬元的王先生,其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僅為8%。
圖1列示了在年薪總額為44 000元不變的情況下,每月的工資薪金從左到右分別為1 500元、1 800元、 2 000元、2 500元、3 000元、3 500元、3 600元與3 650元等八種方案時的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從圖1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對于低收入群體,年工資薪金總額一定時,月工資薪金水平越低、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越重。如果納稅人的月收入水平低于3 500元,會使這部分低收入群體背負沉重的稅收負擔。
3.加大了避稅操縱空間。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中,由于沒有考慮(如公式1)或極少考慮(如公式2)月收入情況,為避稅操縱提供了很大的空間。比如,單位可以通過調節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額來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從案例三可以看出,年薪總額同為12萬元的陳先生和劉先生,由于每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金額不同,使得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不同。陳先生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14 02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8%;相比之下,同樣年薪的劉先生稅負要低的多,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6 43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僅為8%。因此,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加大了避稅操縱空間,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體的避稅操縱行為會更為頻繁。
4.弱化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圖2列示了在年工資薪金總額為12萬元不變的情況下,每月的工資薪金從左到右分別為4 000元、 5 000元、5 400元、6 000元、7 000元、8 000元、9 000元、9 500元和10 000元等九種方案時的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可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當年工資薪金總額一定時,年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率會隨著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金額的不同而不同,企業可以采取調節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方法,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這樣就弱化了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5.不符合配比原則。從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公式(1),沒有考慮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而公式(2)只考慮了一個月的工資薪金,顯然不太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則。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對全年工作業績的績效考核,性質上屬于全年的報酬,用全年的報酬去減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顯然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配比原則。
二、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一)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鑒于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不能很好地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量能負稅原則的缺陷,筆者建議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應于發放時平均于各月作為基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之后與月平均工資之和減除費用扣除標準,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12+月平均工資-3 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平均每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2。說明: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12+月平均工資-3 500<3 500時,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零。本年累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抵減以后各期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年底如果還有未抵減的數額時,可以在當年退還,也可以結轉至以后年度抵減以后年度各月產生的應納稅額。
用此方法計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實質就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平均于各月來納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實質上就是對全年工作的報酬,將其平均于各月,也無可厚非。
(二)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具體運用。筆者將上述計算方法應用于前述各案例:
案例一:
1.張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1)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的稅率與扣除數為:55 200/12+5 400-3 500=6 500(元),根據工資薪金所得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20%與555元。
(2)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55 200/12+5 400-3 500)×20%-555-85]×12=7 92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7 920+8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2.同理可以計算出王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4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8 80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 800+345×12=12 94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12 940/(140 000-3 500×12)=13.2%
案例二:
1.李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6 000/12+1 500-3 500)×3%-0]×12=6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60/ (44 000-3 500×12)=3%
2.趙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4 80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 800+34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案例三:
1.陳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72 000/12+4 000-3 500)×20%-555-15]×12=8 76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 760+1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負稅率=8 940/ (120 000-3 500×12)=11.5%
2.劉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36 000/12+7 000-3 500)×20%-555-245]×12=6 00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 000+24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負稅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三)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優點。
1.體現了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則。采用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在案例一中,張先生年收入總額12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8 94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1.5%;王先生年收入總額14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 12 94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3.2%。可以看出,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年收入總額為12萬元的張先生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低于年收入總額為14萬元的王先生,體現了個人所得稅法的量能負稅的立法原則。
2.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案例二中,年收入總額為4.4萬元的李先生采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 29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高達115%;而采用改進的計稅方法下,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3%。可見,采用改進的計稅方法大大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更好地體現了個人所得稅的低收入者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的原則。
3.消除了避稅操縱空間。從案例三可以看出,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避稅操縱空間很大;而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只要納稅人年工資薪金總額相同,則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相同,不存在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隨著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金額的不同而不同的情況,案例三中,年收入總額相等的陳先生和趙先生,盡管他們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不同,但因為他們的年收入總額相同,則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相同,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都是8 94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都是11.5%。可見,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可以消除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可能產生的人為避稅空間。
4.強化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由于考慮了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情況,使得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調節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額來達到人為調節全年稅負水平的目的,低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在任何情況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真正體現了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甚至不納稅,強化了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5.符合配比原則。全年一次性資金的計算公式中,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平均于各月去減“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考慮了納稅人各月的月工資薪金收入,符合配比原則。
三、結論
筆者提出的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無論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分配,只要其年工資薪金總額相同,則一年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相同,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也相同,這樣便消除了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可能產生的人為避稅空間,同時也消除了年收入總額相同稅負卻不同的不公平現象;而且低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在任何情況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克服了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可能產生的低收入者稅負重,高收入者稅負輕的缺陷,更好地體現了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符合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