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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緩解本區動遷安置房緊缺的矛盾,加快本區配套商品房建設步伐,規范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和供應管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配套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和供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管理部門)
區房地局負責本區配套商品房建設、供應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并具體組織實施配套商品房項目用地的供應和配套商品房建設項目招投標。區發展改革委、規劃局、建設交通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具體負責本管理區域內配套商品房建設、供應的管理和協調。
第四條(開發建設)
配套商品房建設采取“統一規劃、市場運作、招標建設、企業開發”的運作機制。
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應根據本管理區域內房屋動遷安置的實際需求,及時研究提出本區域內配套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計劃,并報區政府審批。
配套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房地局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配套商品房項目確認手續,并由區土地儲備中心辦理項目土地儲備手續。
配套商品房項目經市房地資源管理局批準確認后,由區房地局按規定組織實施配套商品房建設項目招投標,并由區房地局和區土地儲備中心與項目中標單位分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征地等承包合同。
配套商品房項目中標單位確定后,由中標單位與區房地局簽訂配套商品房建設項目協議書,明確配套商品房項目建設要求、收購價格、交付時間等內容。項目所在地的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應當會同中標單位協調處理配套商品房項目設計、建設、配套等相關問題。
配套商品房的設計和建設應以“價廉物美、功能完善、環境舒適”為目標,按照“高起點規劃、高水平設計、高質量施工、高標準管理”的“四高”要求進行。
第五條(房源管理)
配套商品房房源實行按中標價格限價收購,按動遷安置政策定向供應,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銷售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后,由項目所在地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提出房源收購單位名單并報區政府審批。房源收購單位經批準確定后,由收購單位與中標單位按招投標文件規定簽訂配套商品房收購協議,房源由收購單位統一管理,并嚴格按動遷安置政策憑《配套商品房供應單》銷售供應。
第六條(房源供應)
配套商品房供應必須做到“政策公開、程序公開、房源公開”。
配套商品房供應面積和價格必須嚴格按照區政府有關動遷安置政策執行。
(一)配套商品房可以向以下對象供應:
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且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安置方式的被拆遷人。
2、拆遷國有土地上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以及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居住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
3、區政府規定的其他供應對象。
(二)配套商品房按下列程序供應:
1、申領《配套商品房供應單》。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憑配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權證向區房地局申領《配套商品房供應單》。《配套商品房供應單》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并按戶(套)建立明細表。
2、申請房源。拆遷人需要按規定使用配套商品房房源的,應向房源所在地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提出申請,并與房源收購單位簽訂配套商品房供應協議,憑協議領取《配套商品房供應單》。
3、拆遷人在拆遷基地公布配套商品房的位置、套數、單價等情況。
4、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購房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5、拆遷人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對被拆遷人的購房申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6、被拆遷人持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配套商品房供應單》等材料,與房源收購單位簽訂配套商品房銷售合同。
7、拆遷基地完成拆遷安置后,拆遷人應及時將配套商品房使用情況明細表報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和區房地局。
第七條(剩余房源處理)
配套商品房房源應首先確保用于本鎮(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管理區域內的動遷安置,本區域內房源確有剩余的,可在相鄰區域之間調劑使用。如剩余房源需向本辦法規定的供應對象以外的對象銷售的,必須報區政府審批,并報區監察委備案。
第八條(稅費政策)
房源收購單位因統一收購配套商品房房源而繳納的契稅,由區財政按實得部分給予補貼。被拆遷人按規定購買配套商品房的,可按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抵沖購房金額后的差額計繳契稅。
經批準,本辦法規定供應范圍以外的對象購買配套商品房,應當按規定計繳契稅。
第九條(轉讓規定)
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應當在配套商品房產權證的附記欄內注記“配套商品房”字樣。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的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條(責任追究)
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取消其再次參與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的資格,并由區房地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房源收購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區政府通報批評,并由區監察委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如與上級政府新的有關規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商品房計劃、經濟適用房計劃和危陋房屋改造計劃,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住宅。
第三條 住宅商品房實行準許使用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準許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座落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住宅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座落在本市外環線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或按規定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住宅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驗收報告;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條件,并由相關配套單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備配套條件的證明;
(五)非經營性公建與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備使用功能,并由區、縣配套單位出具證明。
經審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第六條 分期建設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可以分期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分期入住。
第七條 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按幢發放。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該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各配套單位應當簽訂配套合同。配套合同應當載明配套費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國家和本市對配套費用的標準有規定的,應當執行規定的標準。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配套費用。
各配套單位應當按配套合同的約定履行配套義務,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備使用條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配套證明。
配套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約定履行配套義務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備使用條件后未按規定出具配套證明的,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造成的損失,由配套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于商品房預售對整個房地產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客觀上要求用法律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上述四個條件是發展商預售商品房最起碼的要求,隨著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上海、廣東等地已經在此基礎上提高了商品房預售的準入門檻。以上海為例,1997年6月1日實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 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② 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③ 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 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⑤ 商品房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程量達到規定標準;
⑥ 已經確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實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
⑦ 已經與上海市從事房地產項目資金監管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⑧ 已經制定房屋使用公約,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