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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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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分析

第1篇

價格構成是指“形成價格的各個因素在價格中的組成情況”,自然資源價格構成就是形成自然資源價格的各個因素在其中的組成情況。關于自然資源價格構成的研究,學者們大多從自然資源價格形成基礎出發,如張光文認為自然資源價格的價值基礎包括直接投入的勞動價值、補償價值、機會成本價值、生態價值。其中勞動價值是自然資源利用過程中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消耗;補償價值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實現而必需的以各種各樣物質形態補償的費用;機會成本不是作出某項選擇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或損失,而是一種觀念上的成本或損失,是做出一項決策時所放棄的其他可供選擇的最好用途;而生態價值表現在于自然資源為一切生物和非生物提供了生存和形成的時空,對一切物種的更新和物質的轉化有著特殊功能的價值。由此得出作為自然資源價值構成貨幣表現的自然資源價格構成,自然資源價值構成中的C+V+m,就轉化成自然資源價格構成中的成本和盈利。楊艷琳則認為自然資源的價值由在自然資源再生產過程中人們所投入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自然資源的價值或價格(P)包括兩部分:一是自然資源本身的價值(P1),二是社會對自然資源進行人、財、物等投入的價值(P2),即P=P1+P2。馬承祖認為自然資源價格構成是其價值構成在價格中的反映,自然資源價值構成包括勞動價值、效用價值、生態價值,因此在價格構成中分別各自反映為開發成本和稅收與利潤、使用成本、環境成本,所以,自然資源價格=開發成本+稅收與利潤+使用成本+環境成本。高興佑等認為,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自然資源價值構成應包括環境價值、代際補償價值、效用價值和勞動價值四個部分,因此自然資源價格一般公式應為:自然資源價格=環境價值+代際補償價值+效用價值+勞動價值。從以上這些研究可看出,資源價格構成大多依據資源價值構成,但是對于什么是自然資源價值,以及自然資源價值不同部分劃分的邊界并不清晰,且分類又較為混亂,使得自然資源價值不同部分之間或者存在內含交叉或者概念違背馬克思的經濟學原理。但也應該看到,大多研究已經考慮到可持續發展,對生態環境損害有所涉及。我們認為,必須從我國可持續發展問題出發,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的自然資源價格理論,借鑒西方經濟學中的科學因素,提出新的更為科學的資源價格構成理論。

在可持續發展視角下,自然資源理論價格應該包括以下三部分:(l)自然資源虛擬價值實現的貨幣表現,或者說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等產權實現的貨幣表現,在馬克思那里也稱為虛擬價格;(2)開采或獲取自然資源以及開發利用中投入的社會勞動創造價值的貨幣表現,也就是投入在資源上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形成的價值決定的價格;(3)為補償可持續利用而需要投入的費用價格,主要是彌補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當前以及未來效益損失的補償。為了全面反映自然資源理論價格的三個部分構成,合理的自然資源定價可以分三層:(l)按自然資源虛擬價值給資源天然部分定價。這部分資源價格主要是為了補償資源所有權等產權轉讓或流轉的代價,或者說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等產權實現的貨幣表現。這部分價格數量是天然資源由于產權的限制而獲得的貨幣量的表現,同樣要受到產權市場因素的調節。(2)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按照投入在自然資源上勞動的價值確定自然資源的社會生產價格,這部分價格主要是為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所必需的勞動投入,按照馬克思的生產價格理論,分為社會生產成本與平均利潤兩部分。(3)可持續成本補償定價。可持續發展要求兼顧當代與未來,因此除了彌補當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外,還要秉承代際公平的原則,合理補償自然資源使用對后代人造成的利益損失。因此補償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而需要投入的成本價格,主要是彌補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當前以及未來利益損失的補償,可以分為代內補償和代際補償。因此,自然資源理論價格公式為:自然資源理論價格=自然資源產權價格+社會生產價格+可持續發展的利益補償價格。

二、自然資源產權價格分析

在我國,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或勞動者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產權是國家或勞動者集體作為自然資源所有者依法對屬于它的自然資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而它是“一束權利”或“一組權利”,而非僅僅表現為單一的所有權。當然,在這一組權利中,所有權是自然資源產權的核心,它體現了所有者的“”意志;而受益權則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具體實現,也就是說,國家或勞動者集體要憑借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來獲取收益,沒有收益或不能取得收益的國家所有權或勞動者集體所有權就是虛化的,就喪失了“國家所有”或“勞動者集體所有”制度的意義。自然資源產權這一權利束所包含的某些組成部分或權利可以進入市場進行流轉,自然資源產權價格是有償取得和依法流轉的自然資源產權的價格。依據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自然資源產權價格實現主要以資源產權交易方式實現。資源產權交易可以分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單項可交易部分產權的交易,即對各類自然資源的單項產權權能的交易,如土地的使用權、海洋資源開發權、礦產資源開發權、礦產資源的開采權等產權權利的交易。在交易時要遵守相關法規。如我國農村土地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第十一章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第二個層次是將資源作為資產而派生出權利的交易,例如,礦產資源的勘探權、水資源管理權的轉讓等。第三個層次是以某種自然資源全部產權束為對象的產權交易,在這種交易發生時,資源資產產權的結構和權能也隨著交易發生變化和轉移。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的規定,城市土地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形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還可以形成土地使用權出租和抵押市場,在土地基礎上形成的房產產權與土地產權合稱為房地產市場產權,房產價格自然包含著土地使用權價格。

自然資源產權包含的各種權利,本質上是經濟上的收益權的歸屬問題,其中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所要求的收益是地租。在現實中,自然資源地租以探礦權費、采礦權費、資源稅等稅費形式表現為礦業的權利金,這些權利金實質上就是地租。自然資源地租的存在主要在于這種資源的所有權,只要存在自然資源所有制度,地租就不會消滅。即使地租在政府的規章制度中不存在,它也會以曲折的形式流入生產領域和消費領域。同時地租必須由市場來形成,只有以市場為主來形成地租才是自然資源有效配置的根本機制。就產權理論來看,自然資源產權結構中,既然自然資源供給方具有天然的壟斷性,那么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代表,一般是中央政府,就必然要對行使自然資源各種權利進行規劃,約束行使權利的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可能相互競爭的自然資源供給行為,同時中央政府主要負責行使自然資源市場結構的選擇權和企業的選擇權。馬克思以土地資源為例在論述地租產生的根源時說,“土地所有權本身已經產生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也就是說如果土地歸國家所有,就是指國家政府有獲得地租的權利,把地租用于國家支出,并且依托國家政權來規定全國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規則。對于自然資源地租的確定,也同樣適用于此。只要存在自然資源所有權,資源開發者就要向資源所有者支付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才能獲得開發權。

自然資源本身是一種不附加任何人類勞動的自然物品,自然資源產權價格作為自然資源產權實現的經濟形式,是租金資本化的一種表現,即自然資源利用獲得的收益通過市場利率進行貼現的結果,其本質體現的是自然資源所有權者讓渡資源使用權等權利的補償。在現實中,資源使用稅費是自然資源的主要租金形式,那么當自然資源的價格波動時,按照從價方式征收的租金就能夠適應價格的波動,而按從量(不論是存量或者銷量)征收的租金,對資源產品價格的變化反映就不敏感。總體來說,資源產權價格如果用Ri(i=1…n)表示自然資源開發所帶來的收益,r表示市場利率,則自然資源的產權部分價格Ppr可以表示為自然資源總體來說是人類生活不可缺少的、不可代替的資源,它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戰略性基礎。盡管有的自然資源品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再生,但是在一定時空區間下它的數量仍然是有限的,人類經濟社會發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無限與自然資源的供給有限客觀上存在著很大矛盾。為了高效、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自然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就必須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或代價,這種因為擁有自然資源所有權所取得的收益,就是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價格。自然資源產權價格的制定體現了國家或勞動者集體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是一種虛幻的價格,如馬克思所說的以“賦稅”的決策方式形成“壟斷”的價格,這部分價格可以根據國家政治、經濟的需要,參照土地資源的“絕對租、級差租、壟斷租”以及自然資源所應承擔的義務等虛幻價值因子,結合宏觀分析和微觀決策而形成。

三、自然資源社會生產價格分析

自然資源在最終被人類利用前,對其認識、勘查、開發等方面都需要有人類勞動的付出。首先,自然資源能夠被人類利用,沒有人類的研究勞動付出是不可能的,人類認識到自然資源的用途以及發現方法和獲取方法,都要求人類付出大量的勞動,這種勞動付出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會形成認知自然資源的耗費成本。同時人類在認識到自然資源有用性以后,還需要研究探測和勘察方法,以及如何才能利用等,也都要耗費勞動,這些也歸為認識成本。自然資源社會生產價格應該包括這一部分,用C1表示。其次,自然資源工作者通過各種調查或勘察、勘探,形成自然資源分布報告,說明自然資源的具體方位以及數量和質量情況,為最后開采自然資源提供依據,這些可視為自然資源開發必要的前期勞動付出,即勘探成本(C2)。勘探成本一般采用會計估值的方法: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全部作為資本支出和部分作為費用、部分作為資本支出。再次,自然資源開發者根據自然資源分布、開采難易程度等情況,投入相應的勞動和資金,即付出開發成本(C3)。開發成本分為兩類,一是有形設備成本,二是無形開發成本。有形設備成本是為開采和加工礦產品而構建的設備和機器,包括礦石運輸系統、礦石承載和儲存設施及礦產品的加工設備,油田和天然氣的有形設備,包括泵、管道、加工設備和儲油等,有形設備形成固定資產,其成本應當采用合理的折舊方法予以攤銷。無形開發成本是本身無殘值的與有形設備無關的支出,如工資費用、清理地表的成本、測量費用、開出坑道和豎井的成本,等等。無形開發成本的處理方法存在很大分歧,可以采用資本化、費用化和部分資本化等方式處理。勘探活動和開發活動有時不易區分,比如,在未開發的油田上鉆井,如果不出油,其成本可以認為是勘探成本,如果開出了油并且具有可開采價值,則其成本可以作為開發成本。因此,在采礦業中,確定礦山具有商業價值之前,勘探成本和開發成本往往不加區別。

經過勘探開發之后,就進入具體的資源開采階段。開采自然資源,如石油天然氣或其他自然資源產品而發生的各項生產成本(C4),包括直接人工費用、加工費用、運輸銷售費用以及制造費用、安全費用等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其中制造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在自然資源社會生產過程中,需要必要的資本投入,否則就無法對自然資源提供社會生產。投入資本的目的是獲得利潤,通過部門之間的競爭,促使不同部門的利潤率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潤率,其結果是等量資本要求取得等量利潤。平均利潤我們用C5表示。綜上所述,人類從認識各種自然資源的用途,到發現、開采、加工和利用,使自然資源具有了勞動意義上的價值。這種勞動價值是人類認識、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投入勞動的“累積”,它在自然資源價格構成中表現為社會生產價格。社會生產價格Psl=認識成本C1+勘探成本C2+開發成本C3+生產成本C4+平均利潤C5。

四、自然資源補償價格分析

自然資源補償價格涉及對生態環境利益、代際利益以及不同區域和群體利益的補償,主要是為了協調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關系,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補償價格歸根結底是一種利益補償的貨幣表現,通過各種形式對利益損失者進行適當的補償,以維護利益公平。由于經濟主體之間存在權利的相互性,某一主體行為所產生正、負后果并不完全由其承擔,而可能由他人分擔,因此存在經濟學意義上的補償,或者受益者對受損者的利益損失進行補償,或者是潛在的受損者為避免利益損失,而對潛在受益者進行補償。比如,在一國的自然資源區域內,開采者取得開采權后要開采自然資源,就應向當地因開采資源受損的居民做出補償。對于自然資源來說,權利的相互性還存在代際之間,即當代人對自然資源的消耗減少了后代人未來使用這種資源的機會。盡管后代人沒有機會表達其對自然資源的主張權,但是當代人不能剝奪其對自然資源的分享權。因此,當代人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要對后代人的利益損失進行補償,也可以說是自然資源有限性或稀缺性補償。補償的形式可以依據自然資源的儲量或存量,結合當前開發速度計算可開發時間,再以合理水平的貼現率得出租金,通過收集租金積累代際分配基金。總起來說,自然資源開發的補償價格要解決兩大問題:一是對引發的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橫向補償,二是對未來自然資源的稀缺而進行縱向補償。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指出,勞動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過程,是由人引起、調節和控制的物質變換過程。這一過程包含了人從自然界獲取原料并加工成能滿足人們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如從土地中取得礦產資源并加工成資源性產品等。由于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如過度濫采等,一方面嚴重破壞著生態環境,另一方面由于人類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遠遠超過了生態環境的自我恢復能力,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此,人類可持續發展要求從自然資源價格中進行補償。自然資源的補償價格需要對兩方面進行補償,一是資源的消耗,另一方面是開發的負效應如環境生態破壞,這兩方面可以歸納為代際補償和代內補償,既要消除資源消耗帶來的負效應性,實現同代人之間的公平,更要實現代際均衡,保證不同代人在利用自然資源機會上的平等。由此,自然資源補償價格=代際補償價格+代內補償價格。自然資源價格代際補償的目的就是要實現代際公平,代際公平主要涉及的是當代人和后代之間的福利和資源分配問題。1984年,美國的愛迪•B•維思教授系統闡釋了這一概念的內涵,她提出“行星托管”的概念,指出人類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地球權益的托管人,并提出代際公平就是要每代人之間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方面權利平等。1988年,佩基在其發表的《代際公平和社會貼現率》一文中認為,做到代際公平最緊要的是應該“保持資源的完好無損”。代際公平能夠保證當代人福利增加,也不會使后代人所得利益減少。由此我們認為,代際補償實質上是當代人在消耗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對被消耗資源進行補償以維護代際公平。當代人在消耗一種自然資源的同時,如能對被消耗資源進行補償,后代人就可能擁有和當代人同樣的發展潛力或至少潛力沒有減少。由于大多數自然資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在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過程中,必須在自然資源價格的基礎中加入一定額度的自然資源補償價格費用,以對傳給下一代的自然資源從數量和質量上加以補償和保證。既然代際補償價格是代際補償所需費用的貨幣表現,其補償標準的確定原則為:使后代人在剩余的自然資源中得到與當代人相同福利基礎。

代內公平是指同一代人,撇開國籍、種族、性別、經濟水平和文化差異等一切因素,都應該平等地享有良好生活環境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造成了環境污染,損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這一部分人就應當為自己所帶來的負效應承擔相應的成本,而不是讓同一代人來共同承擔。這是從橫向同代人之間的公平,它又可以分為一國內部的代內公平和國家之間的代內公平兩個方面。從一個國家內部來講,代內公平是指同一代人,不論種族、性別、區域和文化差異,都應該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代內公平指的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都不能損害其他國家和地區發展,不同區域和不同的人群應該共享生態環境改善的收益,共同負擔生態環境治理的成本。然而,發達國家曾以高速消耗自然資源來推動其經濟的發展,致使全球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然后又將大批高污染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從而使發展中國家成為轉嫁污染的“垃圾場”。發達國家無限制地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卻沒有為其造成環境污染等負效應承擔相應的代價或給發展中國家相應的補償,還讓發展中國家與之一起承擔后果,導致利益分配出現失衡。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在一個國家內部,區域不公平不僅指區域內的不公平,還指區域間的不公平。由于環境的公共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些地區為了自己的發展無限制地開發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而他們帶來的負效應卻要其他區域的群體來共同承擔,這顯然有失公平。他們應該為其帶來的負效應承擔相應的成本,或者合理恢復原來的生態,從而對其他受損害的地方給予相應補償,這樣才能維護區域內的公平。

代內補償正是為了維護代內公平而在不同國家之間和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群體之間做出的補償。各國、各地區的自然資源環境相互作用、相互聯系,都是地球資源環境大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受各自經濟、技術、自然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資源環境的利用存在較大的差別,部分國家、地區過量或不合理開發使用資源環境,可能會損害其他國家、地區的利益,這就要求在國家間、地區間進行資源環境補償。如工業發達國家憑借其在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掠奪破壞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環境,由此對發展中國家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損害,因此,他就有義務承擔資源環境的治理費用,必須做出一定的補償。因為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夠發達,仍然面臨擺脫貧窮和發展經濟的雙重壓力,還沒有足夠能力擔負轉嫁到他們頭上的環境治理任務。地球生態環境是一個整體,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都負有共同的責任,都應該參與全球環境保護事業。如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已明確規定發達國家每年應拿出其國內生產總值的0.7%用于對全球生態環境造成損失進行補償,這是目前明確提出的國家之間的補償。區域之間的補償,由于區域間的差異性和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對生態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受益地區應向保護地區做出補償。

第2篇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源詛咒,荷蘭病,制度改革

一、自然資源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自然資源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經濟活動賴以存在和發展必需的其他自然資源不斷增長的物質源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自然資源的重要性在逐漸下降,此時的自然資源的豐裕度與經濟發展的程度沒有表現出直接的因果關系。例如在過去的幾十年里,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的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人均收入都是屬于較高水平,而資源豐富的阿根廷的經濟幾乎沒有增長,甚至有的國家和地區擁有著豐富的自然資源,人均收入水平還在逐年下降。這一現象被稱為資源詛咒,即自然資源富集的國家或地區反而沒有自然資源匱乏的國家或地區發展速度快。豐富的自然資源稟賦是一個地區發展的優勢所在,如果處理不好資源開發的問題,將極有可能將此優勢喪失。

二、資源制約經濟的原因

通過總結,將資源詛咒的解釋分為以下四類:

1.初級產品的貿易惡化。兩次工業革命促進勞動生產率的大幅提升,涌現了大量的新的工業部門,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自然資源對經濟增長的限制,首先實現工業化的往往都是自然資源并不豐富的國家,經濟增長中自然資源的作用逐步被資本、技術所替代。后來被稱為發展經濟學中的結構主義學派的普雷維斯和辛格等人認為初級商品的出口國將在很大程度上的遭到貿易條件惡化的命運,而且這些初級產品基本上都是缺乏收入和需求價格彈性的,這導致已經工業化國家和初級產品出口國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

有些經濟學家還認為資源部門的發展不可能促進甚至有可能阻礙其他部門的發展。由于自然資源部門大多數掌握在跨國公司巨頭手中,這就使得這些部門類似發達國家的經濟飛地,而且自然資源開采部門基本上不存在聯系。這就使得自然資源部門的發展即使是規模很大但對其他部門卻沒有什么帶動作用,這最終會拖累整個國民經濟。

2.荷蘭病。荷蘭病是指一國特別是指中小國家經濟的某一初級產品部門異常繁榮而導致其他部門的衰落的現象。20世紀50年代,已是制成品出口主要國家的荷蘭發現大量石油和天然氣,荷蘭政府大力發展石油、天然氣業,出口劇增,國際收支出現順差,經濟顯現繁榮景象。可是,蓬勃發展的天然氣業卻嚴重打擊了荷蘭的農業和其他工業部門,削弱了出口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荷蘭遭受到通貨膨脹上升、制成品出口下降、收入增長率降低、失業率增加的困擾,國際上稱之為“荷蘭病”。

3.人力資本的投資不足。自然資源會造成虛假的自信,使人們覺得容易致富而導致懶惰。事實上,依賴資源部門興起而迅速擴張的初級產品部門,并不需要高技能的勞動者,因而也就沒有增加教育投資的緊迫性,這就限制了未來依賴人力資本和技術擴散投入的部門擴張。自然資源富集通過阻礙人力資本的積累,最終阻止經濟實現長期發展。

4.從產權到尋租、腐敗。從上個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發展中國家的很多資源部門被收歸國有,但這種做法并不能解決資源部門的產權問題。而在發展中國家中一個典型的弱點就是產權界定的無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當產權的實施面臨困境時,制造業的發展將有更多難以克服的障礙,因為未來的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但這種產權的困境并不妨礙資源產業的發展,其原因在于資源產業的短期回報率高到足以吸引投資。當資源的租金足夠高而產權國家實施又面臨合法或操作困難時,往往大規模的尋租活動和內亂不可避免。如果一個社會高水平的人力資本主要集中在非生產性活動中,自然會阻礙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如何避免資源詛咒

1.在物價較高時將一部分賺得的錢儲備起來,有助于緩解因自然資源價格波動造成的經濟波動。更為重要的是,要采取措施確保出售資源的獲益將會被再投資,這樣,在自然資源枯竭的時候,國家真正的財富(固定資本和人力資本)才會有所增加。

2.可以減慢自然資源的開發甚至不開發。資源開發速度的放慢將會降低資源的現值。如果資源資本的收益增長率等于其他財產的利率,所有者就會對將資源保存在地底下和開采出來這兩種選擇沒有偏好,資源開采將以最優速度消耗。

3.產業多樣化。產業多樣化幾乎被所有經濟學家公認為是解決資源詛咒的良方,但是要成功地實施卻不容易。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石油出口國將其巨額的石油出口收入投入到產業多樣化的扶持和實踐中,但結果令人失望,大量的資金被注入到一些毫無效率和競爭力的產業中。原因除了前述的荷蘭病外,還在于政府主導的刻意追求多樣化忽視了市場自發力量的培育,并且這些所謂的多樣化往往都是政府壟斷經營,這會給一些部門尋租套取政府資金提供了大量機會,自然也談不上什么效率和競爭力,反而限制了充滿希望的私人投資的發展空間和機會。

4.制度改革。政治自由化、提高租金管理透明度、謹慎的財政和開放的外貿政策、以及從租金中提取建立公共基金等方式都有助于租金的有效使用。但當政府制度條件不具備時,便有必要將一些政府擁有的基金重新分配給居民以防止濫用。而Sandbu進一步認為自然資源收入可以直接分配給居民,之后政府再以個人所得的稅形式征集。這會給予居民監督政府的激勵,促使政府更關注經濟增長。

參考文獻:

[1]趙奉軍.資源詛咒、荷蘭病與山西經濟[N].經濟學消息報,2004.

[2]徐康寧,王劍.自然資源豐裕程度與經濟發展水平關系的實證研究,對一個理論假說在中國的驗證[J].經濟研究,2006,(1)

第3篇

近些年來,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在我國獲得穩步推進。民法既是社會組織法,也是資源配置法,①因此,自然資源作為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入民法調整范圍,基本上已經順理成章地成為我國學界的共識。然而,自然資源怎樣由民法調整,建立什么樣的物權制度,換言之,有關自然資源的規定在民法中處于什么地位,學界有共識也有分歧。共識是自然資源應當主要由物權法調整,這就是學界所稱的“自然資源物權化”,而分歧則是它應當如何以物權法調整。對此,學者們提出了用益物權模式、占有權模式、準物權模式和特許物權模式等方案,②《物權法》也通過規定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模式作出了官方選擇。然而,無論是在學界還是官方,自然資源物權化的問題都未見得能夠既契合理論又切乎現實地獲得解決。自然資源物權化不僅面臨著自然資源自身屬性及客觀現實的諸多挑戰,而且也受到我國現有自然資源立法局限性的制約。目前的各種學說和相關立法未免都存在顧此失彼、以偏概全、體系混亂等問題。筆者認為,針對這些難題與挑戰,應當更新自然資源立法理念,摒棄傳統以行政手段統管自然資源管理、配置和保護的觀念,恢復自然資源作為私權客體的本質,以物權法為中心建立自然資源法律體系,確立包容性的基本原則指導自然資源立法,統籌兼顧,實現既符合理論又契合實際的自然資源物權化。

一、缺陷與難題:自然資源物權化的制度背景分析

自然資源物權化離不開現有的法律制度背景,它既是自然資源物權化改革的對象,也是自然資源物權化的起點。對于這一背景,最主要的當然是我國現行的《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關的自然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該條顯然屬于民法上所有權的規定,成為我國確定自然資源法律關系的基本依據。根據《憲法》,我國《民法通則》第81條規定了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礦藏,可以由全民所有制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通過承包合同設立承包經營權等方式使用、收益,但是其所有權均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我國《物權法》則更為詳盡地對自然資源的歸屬和利用作出了規定,其表現有:首先,在第二編“所有權”中逐一規定各種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公有形式,并在第41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次,在第三編“用益物權”中的第119條總括性地規定“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除了對各種土地資源分章詳細規定外,關于其他各種自然資源,則在該編的“一般規定”中概括體現,例如第123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此外,在《憲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原則性規定之下,我國立法部門以“資源中心主義”為依托,制定了《水法》、《草原法》、《林業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自然資源單行法,這些單行立法中當然包括了一些關于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規定。總之,我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為“軀干”,各自然資源單行立法為“分枝”,相關司法解釋為補充的自然資源使用權立法體系。然而,對這些法律作體系性的分析之后,就不難發現其中所存在的缺陷,這些缺陷當然也是自然資源物權化需要解決的難題。首先,現有自然資源物權立法體系混亂。從法律位階上分析,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在形式上雖然是由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統率,并由此形成了上述列舉的自然資源單行法。然而,這些自然資源單行法在性質上則屬于自然資源行政管理法、經濟法或社會法的范疇,關于這點已得到了多數學者的認同。③但是作為私法的《民法通則》、《物權法》與作為經濟法、行政法、管理法或社會法的自然資源單行法,無論是在基本理念上還是在具體制度的配置上都存在本質的不同,私法規范與公法規范的矛盾和沖突在所難免,更無法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邏輯體系。其次,現有立法過于依賴通過行政手段管理、配置自然資源。如前所述,我國的自然資源立法從形式上來看,是以《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為基礎形成的法律體系,但是各個自然資源單行立法,顯然是重行政規范而輕民事規范,強調公法的手段而輕視私法的手段,突出對自然資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視對民事權利的規定;在對自然資源物權的保護方面,也是以行政法、刑法的懲罰功能代替民法的保護功能,顯得被動、消極。再次,自然資源權利界限不清,無法形成自然資源權利秩序。雖然《憲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都規定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然而,上述法律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規定顯然過于原則,界限模糊不清。自然資源所有權在實踐中面臨著許多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國家和集體作為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其本身具有虛擬性、抽象性,因此其不能真正行使資源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種種權能;第二,我國法律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和內容規定的不明確,對不同級別政府和集體組織行使權利的邊界沒有做出具體的界定,造成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虛化,自然資源的國家和集體所有權主體與實際行使自然資源物權的主體不統一;第三,我國現行的有關自然資源單行立法,主要是采用管理法思路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加以規范。在這種思路指導下,國家只是從行政管理者的角度進行立法,規范行政機關如何監督管理,而不是從賦予自然資源使用權人物權化的權利角度達到資源利用規范的目的。④所以,現行立法采用以所有制的性質為標準劃分權利并予以區別對待,自然資源物權種類的劃分、自然資源權利和義務及其行使和履行,都受到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同主體所享有的物權種類難以得到平等的保護。最后,自然資源部門立法的消極影響還體現在關于自然資源物權糾紛處理方面的規定比較混亂。有先協商、后人民政府處理、再的;也有先協商、后政府部門調解、再的;還有先協商、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由政府或部門調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等。因此,目前自然資源立法缺乏統一而有效的糾紛處理機制,在自然資源所有和利用方面出現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沖突時缺乏必要的救濟機制。這種狀況加劇了自然資源權利的模糊性,無法形成良好的自然資源權利秩序。

二、原因與挑戰:自然資源的形態與屬性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定存在諸多缺陷,并成為自然資源物權化的難題。那么,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立法為什么會形成這樣的一種體系和結構呢?原因當然可以列舉很多,例如,立法者對所有制與所有權關系的認識存在局限性,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公法優先的法律理念的影響等。對此,學界已有許多論證,無需贅述。筆者認為,自然資源形態與屬性的多樣性,使得自然資源物權立法面臨諸多挑戰,也是造成現有自然資源物權立法存在許多矛盾和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定義,自然資源為: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和條件。通常包括礦物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氣候資源與生物資源等。它同人類社會有著密切聯系;既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又是社會生產的原、燃料來源和生產布局的必要條件與場所。有些資源可以反復利用,即所謂可再生資源,如太陽輻射、風等氣候資源。有些資源不能反復利用,即不可再生資源,包括地質資源和半地質資源。還有些資源為可更新自然資源。這類資源可生長繁殖,其更新速度受自身繁殖能力和自然環境條件的制約,如生物資源。從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來看,有些資源為非消耗性資源,如對土地的利用,而對之進行消耗性利用的情形卻不在少數,典型者如采礦、取水、捕撈等。由此可見,自然資源種類繁多,形態多樣,性質各異,并且其為人類的共同財富,利益主體和利益內容都呈現出多元性。與物權法中的一般“物”相比,自然資源顯著特征表現如下:第一,物的特性之一是可支配性,而資源具有公共性,它是非排他性的占有。第二,物具有可使用性,但是物的使用更大程度上停留在經濟需求上;而資源盡管也具有使用性,但它不但要求滿足經濟需求,也要求滿足生態的需求、精神的需求。第三,物要求有獨立性、特定化;而資源具有循環與流動性。⑤首先,自然資源形態與性質上的差異,導致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立法體系成為困難。由于自然資源形態和性質各異,統一立法往往會顧此失彼,以偏概全,難以適用于所有形態的自然資源。因此,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立法主要采用“資源中心主義”,為不同的自然資源分別立法。這樣立法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它難以對各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中的法律關系作出全面的調整,尤其是隨著自然資源的范圍和類型不斷發生變化,這種缺陷表現得更為突出和明顯。其次,由于自然資源具有社會性和公共性,同時承載了社會公益和個體私益、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當代人利益與后代人利益等多元主體的多元價值,為了確保社會公益、生態效益以及后代人利益的實現,有必要對自然資源物權進行一定的限制。因此,當自然資源被過度開發和利用,并帶來生態環境逐漸惡化的情況下,各國都積極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自然資源,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并對其進行分配。我國立法者同樣按照這樣的邏輯思維制定自然資源物權制度。不同的是,我國立法對自然資源物權限制過度,采取了以公法抑制私法,以公權代替私權的方式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和分配。然而,由于行政干預手段的局限性,目前立法不僅難以實現立法者預設的價值目標,相反卻因忽視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導致自然資源利用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的尷尬局面。第三,由于自然資源形態多樣,性質上存在許多差異,因此,難以通過一種立法模式將自然資源物權化。例如,我國現行立法統由用益物權模式來進行自然資源物權化,將自然資源物權設定為用益物權。然而,用益物權以物的非消耗性利用為前提,就自然資源而言,對之進行消耗性利用的情形卻不在少數,典型者如采礦、取水、捕撈等,這些顯然不能歸屬于用益物權的范疇。顯然這一模式忽略了自然資源的非消耗性利用與消耗性利用之間的差異,以及這種差異對于各自情形下的物權化來說所具有的極為重要的意義,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最終在消耗性利用情形下使自然資源物權化走向法理邏輯上的自相矛盾以及對現實生活的嚴重扭曲。此外,對于學界提出的以占有權模式、準物權模式和特許物權模式等理論實現自然資源物權化。盡管這三種理論模式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這些理論模式要么無法全面涵蓋自然資源形態,要么會造成整個物權體系的混亂。因此,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這些理論模式中,自然資源物權化的問題都未見得能夠既契合理論又切合現實地獲得解決。⑥自然資源物權化仍然面臨著如何根據自然資源形態和屬性,設計適當的物權化模式的難題。第四,由于長期以來人們對自然資源形態和屬性的差異認識不足,特別是與傳統物權中的物存在明顯差異,我國立法都將自然資源區別于一般的財產對待,甚至沒有明確將自然資源視為一種民法上的財產,忽視其財產屬性和商品屬性,很少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規范資源的利用和使用方法,沒有過多考慮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問題,只是片面地強調通過行政手段對自然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忽視市場對自然資源有效配置的積極作用,在資源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之間沒有建立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界限。這是造成我國自然資源產權界限不清,自然資源物權秩序無法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改革與出路:理念創新與制度選擇

(一)自然資源物權化的理念創新針對自然資源的屬性和傳統立法的缺陷,我們首先應當拋棄過去以行政手段統管一切的立法理念,深刻理解自然資源作為私權客體的本質,以新的理念為理論基礎,實現自然資源物權化。

1.私法本位理念“自然資源物權化”,主要乃是相對于我國舊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對自然資源采取純粹的行政法、經濟法等公法縱向調整而言的,它首先是一種私權化,通過對自然資源設立私權,在縱向調整之外引入橫向調整。在現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背景之下,要讓自然資源如同其他商品一樣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實現有效的市場配置和有序的市場流轉,就必須改變對其單純實行縱向調整的狀況,讓作為市場經濟法制之主角的民法也參與進來,同時實現橫向調整。并且,無論是物的有序流轉和有效利用,抑或它們賴以正常實現的物的有據歸屬,從傳統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來看,都是以私法發揮基礎性作用來作為其法治保障的。盡管就自然資源而言,因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較一般的物來說要更多地仰賴行政法、經濟法等的縱向調整,但是總體上來說,私法橫向調整的這種基礎性地位仍是不可否定的。針對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存在過分仰賴行政法、經濟法的弊端,應特別強調私法本位理念在自然資源物權化中的作用。無論是立法模式的選擇,還是具體規范的設計,都應當充分考慮以私法本位為理念的重要意義,通過明確自然資源物權體系,以市場為主要手段實現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2.可持續發展理念可持續發展是當今的主流話題,也是各國建立各種經濟社會發展制度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自然資源的稀缺性與不可再生性決定了自然資源物權化應當遵循可持續的原則。可持續理論、生態倫理主義和環境倫理主義為自然資源物權化的可持續原則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⑦由于自然資源依附于生態環境,人類通過自然資源物權制度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和配置,必然會影響到生態環境,如果自然資源物權制度只將視角局限于自然資源本身,而忽視它所依附的生態環境,這樣的制度必然會給生態環境帶來負面影響,導致生態環境破壞,損害自然資源的根基。因此,我們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理念,建立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自然資源物權制度,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實現當代人利益與后代人利益的統一。當然,可持續發展并不是要停止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保護既不能用停止發展來維系,也不能用破壞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來換取經濟發展的短期效應,只能遵循社會發展的規律,堅持經濟建設和自然資源的生態保護并舉,在發展中重保護,在保護中求發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生態建設與自然資源保護必須是積極、主動、動態的,而不能是被動、保守、封閉的,不能以保持脆弱的自然資源生態價值為由,拒絕一切人與自然生態環境的交流互動,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以物權法為中心建立邏輯合理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法律是人類的邏輯推演,而法律的分類更是形式邏輯的標準化展示。由于自然資源形態和性質具有多樣性,自然資源承載的人類價值追求也呈現出多元態勢,無論是現有的《物權法》,還是單行的自然資源立法,都無法完成自然資源物權化的使命。因此,要重新定位自然資源物權化的法律體系。筆者認為,這一法律體系應當是以民法理論為基礎理論,充分重視市場在自然資源有效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和流轉機制,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物權的各項效能,對自然資源物權實行必要的國家干預和法定限制,以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為目的,以自然資源物權的平等保護為手段,以自然資源物權法律制度建設為重點,努力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自然資源物權制度,依法保護各類自然資源物權,保障自然資源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建構位階明確、體系嚴謹、協調統一的自然資源物權體系。換言之,為促進對自然資源物權的全方位調整,應該解放思路,以私法理論為基礎,適當突破公私法界域分明的邏輯藩籬,建構包含民事基本法、物權法、民事特別法、自然資源管理法等在內的自然資源物權法律供給體制,以求解決社會發展對自然資源需求陡增與環境壓力不斷嚴峻之間的矛盾。

(三)確立基本原則統籌自然資源立法自然資源形態的多樣性及其承載的價值利益的多元性都容易導致自然資源立法顧此失彼,所以必須首先探尋它們最本質的共性,確立共同適用的基本原則,指明自然資源立法的方向,盡量避免出現混亂,前后矛盾。

1.利益公平共享原則自然資源是自然賦予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作為社會的成員,每個權利主體都有權公平地享有自然賦予我們的利益。因此,自然資源物權化應有利于平等地維護自然資源物權各個相關主體的利益。不管是國家、集體還是個人,只要是在自然資源上享有權利,則其利益就應當受到充分的關注,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尤其是在我國實行自然資源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情況下,更要在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上充分考慮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首先,自然資源物權制度應注意保證每個權利主體都能公平地享有自然資源利益。應當通過自然資源物權制度的有效安排,確保權利主體能公平地獲得讓渡自然資源的利益。其次,自然資源物權制度要注意實現“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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