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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是會計報表中存在的導致會計信息使用者改變其決策的錯誤程度,重要性水平是可以容忍錯誤的上限,不可以容忍錯誤的下限。審計人員的責任在于確認會計報表中是否存在重大錯誤,并作出相應的報告,以利于會計報表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判斷。因此,審計人員應透徹地了解有關重要性運用的步驟及應注意的問題。
在審計過程中運用重要性概念的目的主要在于:一是為了提高審計效率。二是為了保證審計質量。
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重要性概念的情形有二:一是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重要性被看作是審計所允許的可能或潛在的未發現錯誤或漏報的程度,即審計人員在運用審計程序以檢查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是所允許的誤差范圍。二是在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錯報或漏報(或匯總的錯報或漏報)是否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判斷和決策的標志。重要性的運用步驟應包括如下幾步:
一、對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斷對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斷就是對會計報表中允許出現的(即可容忍的)錯誤作出上限規定,對于超過上限規定的錯誤,即被認為是重要錯誤,不能被接受。一般來說,在實際工作中對重要性作初步判斷時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企業規模。企業規模的大小對重要性的判斷有重要影響。一般來說,規模大的企業,重要性的絕對數較大,相對數較小;規模小的企業,重要性的絕對數較小,相對數較大。
2.審計項目。對于不同項目,就有不同的重要性標準。審計人員在對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斷時,應對數額高、波動幅度大、會計報表使用者比較關心的項目,從嚴制定重要性水平。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是相互聯系的,盡管我們可以對不同的項目作出不同的判斷,并用不同的重要性標準來評價不同的錯誤,但如果某項錯誤涉及不同的項目,還是應該采用統一的、這些項目中最小的重要性標準來評價該項錯誤。只有這樣,審計人員才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3.錯誤的性質。如果錯誤的性質嚴重,即使錯誤的金額較小,也應看作是重要的錯誤。例如,存貨缺短了100公斤,價值1000元,如果短缺是由于盤點差錯引起的,則屬于不重要錯誤;如果短缺是由于保管人員監守自盜引起的,就屬于重要錯誤。總之,故意的錯誤比無意的錯誤重要。因為故意的錯誤說明管理不善,而管理不善往往隱含著更嚴重的問題。此外,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錯誤,也可看作是重要錯誤。
4.內部控制。由于被審計單位建立的內部控制只能為會計報表的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證,并存在固有的限制,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注意內部控制對審計的影響。如果內部控制比較健全,可依賴程度高,可以將重要性水平定得高一些,以節省審計成本;反之,應把審計重要性水平定得低一些,以保證審計的質量。
5.有關法規對財務會計的要求。財務會計法規越來越要求企業必須采取更加穩健的會計政策,糾正、斬斷企業粉飾財務報告的路子。如果有新的財務會計法規需要企業去實施,那么這些法規的目的無外是為了真實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當有關法規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特別的要求時,審計人員應從嚴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二、將重要性的初步判斷在會計報表的各個項目中進行分配
分配重要性初步判斷時,須考慮下述三個因素:一是被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被審計項目愈重要,分配的重要性初步判斷數就愈少。如債務人的固定資產已經抵押給某債權人,審計人員可能把固定資產的重要性初步判斷數定的低一些,這樣有利于審計人員避免法律訴訟。二是被審項目審計成本的高低。重要性的初步判斷越大,可能忽略的問題越多,審計成本就越低,重要性的初步判斷越小,即可容忍的錯誤越少,需要深究的問題越多,審計成本就越高。因此,在其他條件相似的情況下,審計成本高的項目,分配的重要性初步判斷數(即確定的可容忍錯誤)可大一些,以適當降低成本;審計成本低的項目,分配的重要性初步判斷數(即確定的可容忍錯誤)可相對小一些。三是被審計項目出現錯弊可能性的大小。錯弊可能性愈大,分配的重要性初步判斷數就愈低,以便降低審計風險。
三、審計會計報表的各個項目,并推斷各項目的錯誤額
對重要性進行初步判斷,并將其在報表各項目中進行分配后,審計人員對報表各項目進行審查,以確定各項目的實際錯誤數。審查結束后,應根據本審查結果推斷各項目數的錯誤總額。例如,審計人員對某企業的會計報表各項目進行審查。該企業存貨項目金額1500萬元,共有250個明細賬。審計人員通過統計抽樣方法,審查了其中50個明細賬,金額為1000萬元,從中發現高估錯誤30萬元。至此,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步驟推斷存貨項目錯誤總額:
1.計算樣本金額錯誤率。樣本金額錯誤率等于樣本錯誤額除以項目總額。根據上例,存貨樣本金額錯誤率為3%(30÷1000)。
2.推斷項目錯誤總額。項目錯誤總額等于項目總額乘以樣本金額錯誤率。根據上例,存貨項目錯誤總額為45萬元(1500×3%)。
3.計算抽樣誤差。由于審查的樣本不能完全代表總體,根據樣本審查結果推斷總體會有一定的誤差,因此要確定一個允許的誤差范圍,即精確限度。根據上例,假定允許的誤差范圍為錯誤總額的5%,則存貨項目誤差的下限為42.75萬元[45×(1-0.05)],上限為47.25萬元[45×(1-0.05)]。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重點分析了信用社審計稽核的重要性,然后對目前信用社在審計稽核中存在的問題做了簡要的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
一、信用社審計稽核的重要性分析
首先,農村信用社在法人治理結構改制過程中,按照“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適當分離,相互制約”的要求,其目的是要促成農村信用社內部機制的轉換,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營運管理機制。而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相互結合的經營機制和經營業績、風險控制的考核體系,是農村信用社改革成功與否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而內部控制體系的構建和完善,是確保農村信用社內部機制有序轉換,經營機制和考核體系有序建立的根本保證。那么,如何完善信用社內審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落實對信用社的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使信用社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確保各項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穩健發展就成為當前農村信用社自我約束機制中內審監督管理工作的迫切問題。
其次,農村信用社進行新的改制后,特別是有些信用社更名為銀行后,在自身的經營管理要素中,將會按照銀行的管理要求和經營手段進行改革和創新。如:變革傳統的經營管理制度、搶占金融市場份額、注重業務贏利能力、優化資產結構、合理配置人才資源等,使改制后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競爭手段多樣化,競爭能力和創新意識將進一步增強,這就給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增加了許多不確定因素和風險性。那么,如何在信用社引入新的營運管理機制,把經營活動中的一些不確定因素和風險因素及時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促進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順利有序地運行,就成為農村信用社內部監督管理工作中新的重要課題,也是信用社內部監督管理工作所面臨的迫切任務。面對新的經營環境和經營機制,信用社內部監督工作就如何跟上形勢發展的需要,不斷創新自身監督手段、監督方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信用社審計稽核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審計稽核管理體系的建設較為落后,制約了其獨立性、客觀性和權威性職能的表現。
農村信用社經過幾年的發展,其業務經營的范圍和規模都有了很大的變化,與國內其他的金融機構相比,己經沒有了多大的差別,但是在審計稽核制度的建設上卻落后于其他金融機構,主要表現在:
1.審計稽核工作自身缺乏獨立性,導致審計工作無法真正履行審計監督的職能。般來說,審計稽核工作的領導組織層次越高,其獨立性和有效性才越有保障,而目前實行的上收下派制的管理模式方面不能保證審計隊伍的穩定性,另一方面無法保證審計稽核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加之,審計稽核工作的領導一般由各縣市級聯社負責組織和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指導,相對于外部審計而言,其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較弱。
2.審計稽核工作缺乏完整的制度管理,使審計工作的開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信用社目前的審計稽核工作只有部較為抽象的《農村信用社稽核管理辦法》,無具體實施細則,而其作為信用社內控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審計稽核工作的職能、職責、工作程序等缺乏明確細致的責權范圍,使審計工作在其執行的過程中缺乏嚴肅性。
(二)審計稽核工作的稽核對象范圍較為狹窄,不符合審計稽核作為監督部門的全面性原則
按照現有《農村信用社稽核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信用社的審計稽核工作一般包括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自有資金的稽核、負債業務的稽核、資產業務的稽核、結算業務和其他業務的稽核、經營效益的稽核、會計賬務和出納業務的稽核、干部離任稽核審計等八個方面的內容,而對人事部門尤其是工資調級、養老保險資金的計提等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等方面的行為無明確決定,,導致對這一部分資金缺乏有效的監督。
(三)審計稽核工作缺乏完善的
對信用社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和簽證的指標體系。審計稽核工作除了對個企業的各項業務進行審計監督外,它的另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對個企業的整體經營實力做出評價和簽證。因此,信用社的審計稽核工作除了進行監督和風險防范外,每個會計年度必須對信用社的整體經營實力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
但是,從現有信用社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看,因缺乏一套具體細致的評價和簽證指標體系,使長期以來審計稽核只停留在查缺補漏的工作層面上,無法對信用社的整體經營狀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每個會計年度的考核或是基層信用社的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也僅僅只是根據報表和賬簿反映的情況,核實下在這一會計年度或主任任期內其各項業務經營的真實性,而不能對經營成果的好壞做出實質性的評價。
三、加強信用社審計稽核對策分析
(一)建立適度集中的稽核監督機制
建立完善的、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是金融風險防范和控制的重要保證。審計稽核監督機構是內部控制系統的關鍵環節和核心機構,它能為企業管理層實現既定目標,起到內部控制和自我約束的管理作用。農村信用社改革后,應建立較合理的股權結構和組織結構,并在經營理念、用人機制、業務范圍、服務方式等方面發生相應的轉變,將稽核監督機制貫穿于現代經營管理的整個理念中。
(二)建立和完善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構建安全、快捷、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必須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執行性強的適合信用社審計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使其涵蓋信用社的所有業務,方而盡快將信用社信貸資產的內外核對工作納入信用社的審計工作日程,使審計工作不留死角;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一套適合信用社審計監督工作的審計監督指標體系,使審計工作能從簡單的審計監督到綜合評價。信用社現有的審計監督指標僅僅依賴于會計指標體系中的貸款收息率、存款付息率、盈虧金額等幾個相對獨立的數據進行評價,缺乏一個統一、綜合、科學的指標體系,片面的依據這些數據,會導致一些信用社為急攻近利而出現拔苗助長或殺雞取卵的經營行為,不利于信用社的長遠發展。
因此信用社應該從財務效益狀況、信貸資產運營狀況、存款支付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狀況等定量指標和領導班子基本素質、存貸款市場占有率、基礎管理水平、業務水平、經營發展戰略、長期能力預測等定性指標方面建立一套綜合、科學的績效考核和監管制度,科學解析和真實反映信用社資產運營的效果和財務效益狀況。
(三)加大對審計基礎設施的投入,提高審計稽核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質量
現階段,隨著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向大城市收縮,農村信用社的整體經濟實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業務的快速發展,也使信用社的經濟案件發案率比以前高出很多。因此,信用社應加大對審計稽核工作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強審計稽核工作的電子化進程,充分發揮遠程非現場審計的作用,建立非現場審計和現場審計、序時審計和專項審計的立體審計體系,提高審計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防范和杜絕經濟案件的發生,使信用社的審計稽核工作為農村合作金融事業的發展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務。
參考文獻:
[1]周林.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稽核與評價.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1月版.
一、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與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漏報是可以接受的。
審計過程中必須運用重要性原則,其運用的情形有二:一是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的水平做出初步評估,以確定擬執行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借以提高審計效率;二是在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進行判斷,以確定已執行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借以保證審計質量。就第一種情形來看,審計人員之所以要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其目的就是要確定審計證據的數量,因為重要性是影響審計證據充分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重要性是一種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因此,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小,就要求執行越充分的審計程序,從而獲取越多的審計證據;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大,則可執行有限的審計程序,從而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就可以少些。
例如,為合理保證應收賬款賬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l萬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為了合理保證該賬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萬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由此可見,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成反向關系。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
《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可見,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所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行合理必要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這就需要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二者之間的關系。
在審計中,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成相互作用的反向關系。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重要性是決定審計風險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直接影響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低,則審計風險就會增加;所以審計人員必須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來降低審計風險。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額的大小,而且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判斷的。比如,一般來說4萬元的重要性水平比2萬元的重要性水平高,如果重要性水平是4萬元,則意味著低于4萬元的錯報與漏報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與決策,審計人員僅僅需要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高于4萬元的錯報或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2萬元,則意味著金額在2萬元到4萬元之間的錯報或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審計人員不僅需要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金額在4萬元以上的錯報或漏報,而且還要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金額在2萬元至4萬元之間的錯報或漏報。可見,重要性水平是4萬元的審計風險比重要性水平是2萬元的審計風險低。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審計風險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在對重要性水平進行初步判斷時,應當考慮審計風險這一因素。《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ll條就指出了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慮“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評估的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越差,評估的審計風險越高,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應越低;反之,如果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審計風險綜合評估水平較低,則重要性水平可以確定得高一些。
由于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相互作用的反向關系,所以重要性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審計人員對其將要執行的審計程序的確定,進而影響審計工作效率和所面臨的審計風險。如前例,如果原本是4萬元的錯報或漏報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評估為2萬元,顯然,重要性水平偏低,這樣會使審計人員誤認為審計風險較高,為了降低較高的審計風險,就會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或追加審計程序,而實際上沒有必要,只能是浪費時間和人力,降低了審計效率。相反,如果原本2萬元的錯報或漏報就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而審計人員卻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為4萬元,重要性水平偏高,這樣會使審計人員誤認為審計風險較低,所執行的審計程序要比原本應當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小,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必然導致錯誤的審計結論,其結果是審計人員承受的審計風險增加。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系,這種關系對審計人員將要執行的審計程序的時間、性質、范圍有著直接影響,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