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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存款的主要功能是儲蓄,融資,保險是用財務的手段來解決風險的一種方式,本質上是一種保障,如果你想解決養老、理財、醫療、意外等的保障,要買保險,是一種長期性的理財規劃。
2、存款保證金早已經是國際慣例。從1924年捷克設立存款保證金制度以來,目前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建立和實施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秩序,甚至對健全整個金融環境都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
3、存款保險構建了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機制。市場化的改革意味著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機制,既然金融機構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性,那么這些問題金融機構就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以市場化的機制退出,但市場化的退出機制也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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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LF中文全稱為“常設借貸便利”。
2、常設借貸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是央行在2013年創設的流動性調節工具,主要功能是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短的大額流動性需求。對象主要為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期限為1-3個月。利率水平根據貨幣政策調控、引導市場利率的需要等綜合確定。常備借貸便利以抵押方式發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常備借貸便利,貨幣政策工具。
3、常備借貸便利(簡稱“SLF”)的作用,簡單來說,與存款準備金相當,都是補充市場流動性。具體而言,它的主要作用是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的大額流動性需求,是我國央行的流動性供給渠道,期限為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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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一般票據的共同特征,與匯票、本票一樣屬于完全有價證券、設權證券、無因證券、文義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要式證券等。但相比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匯票一樣,支票也是委付證券,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資格的限制。《票據法》規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規章的規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4]
第二,支票是見票即付的即期票據。根據多數國家的票據法,支票通常為即期票據,有些國家的票據法也容許出票人在實務中簽發遠期支票。但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僅為見票即付的即期票據,而不像匯票、本票那樣有即期和遠期之分。因此,匯票、本票是信用證券,而支票是支付證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現金進行支付,法律上強調其“見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