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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農村間接稅的稅收問題
(一)我省農村以間接稅為征稅重點的原因
我省農村雖然是以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收體制,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卻是以流轉稅為主要征稅目標,這是與我省農村經濟發展現狀所相適應的。我省農村經濟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公司盈利水平與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夠高,所以實施現代的直接稅制仍未達到其經濟基礎。而間接稅的征收管理相對簡便,稅收來源比較穩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也符合我省農村的具體實情。
(二)間接稅的稅負扭曲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是其稅收負擔是可以進行轉嫁的,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其實際的負擔人通常不是其納稅人,這已經就產生了稅收的扭曲。人們通過各種辦法使得自身稅負降到最低以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稅負轉嫁一般形式有前轉與后轉。前轉是指納稅人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到購買者。而后轉是指當納稅人無法實現前轉時,通過壓低進貨的價格來進行的。這需要納稅人形成統一強大的集團力量與供貨商進行談判,這也加大了納稅人與供貨商的稅收扭曲成本。
二、我省農村直接稅的稅收問題
我省農村的直接稅是以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的。我省農村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來自可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而這部分工資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來源,導致的結果是納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某些富人在納稅所占收入的比例要遠遠小于其大眾工薪階層,稅收監管在富貴層面存在一定的“盲區”。而我省農村的企業所得稅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以往以外資企業為名進行生產活動能享受很高的稅收優惠,導致外資企業的泛濫,有些企業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常年進行虛虧,為其躲避稅收而進行帳外經營,這些活動所導致私人部門決策活動的成本支出在稅收方面逐步增多,稅收不完善現象層出不窮。
為了實現稅收扭曲效應的最小化,政府要選擇合適的稅收征管制度,現階段政府要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不斷深化的革新。
三、我省農村稅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1、稅收部門行政體制改革仍需進行
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國稅地稅兩套平行的稅收征管隊伍便開始在各自的征稅領域中發揮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對于我省農村稅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問題。
在某些地區國地稅進行不同程度稅源的爭奪,這使得納稅人處于既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在某些稅種的繳納上。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兩者分開辦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會上升。再者,由于兩套不同的管理系統,國稅屬于中央直屬機構,而地稅屬于當地政府,其行政資源浪費現象和效率低下就時有發生,比如成都地稅要進行門頭裝飾的統一更換,而更換費由財政系統進行撥付,層層下撥的財政資金遲遲沒有到位,使得這一簡單工作耗時幾年都沒有完成。
2、大力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我省農村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才著手進行稅收征管網絡的建設,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雖然在硬件層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對于我省農村不斷高速運行的經濟總態,其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依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步調。各種經濟活動形態不斷演變,稅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長,但是其能進行有效利用和系統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對稱,導致各種形式不斷高級演變的偷逃稅現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經投入使用的“金稅工程”,它只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對我省農村基數更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卻顯得力不從心了。其他很多稅種也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稅源流失情況。
現階段投入稅收部門的預算資金應該有專門劃出一部分進行信息化建設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信息化建設軟件系統的研發,形成一支技術力量強大,并能實際聯系業務的人才隊伍。稅務部門應與有稅收專業的各大院校進行通聯合作,源源不斷挑選優質人才。與技術公司與軟件開發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礎,依據各地本身情況,為不同地區開發設計可全國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稅管理子系統,為信息化的全國流通做好基礎工作。通過一些制度法規的建立,稅務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強,與社會其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機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面稅源信息資源集中庫。
3、我省農村納稅宣傳的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改變。
雖然現階段我們改變了"納稅光榮"的思想方式,但是納稅這份義務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由于中國的現金支付還是比較盛行,直接導致脫離銀行轉賬系統無法進行有效監測。中國實施的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納稅制度也略顯吃力。由于監管的缺位,人們納稅意識的程度遠遠不夠。
[中心詞匯]稅收征管金融隱私權;課稅資料;金融買賣信息;金融機構;協助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17條明白規則,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消費運營的征稅人開立賬戶的狀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54條則規則,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同意,憑全國一致格式的反省存款賬戶容許證明,可以查詢從事消費、運營的征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這一規則往往被以為是金融機構提供課稅信息義務的法律基礎。但是,依據該條規則,稅務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于征稅人“開立賬戶”的狀況或是存款賬戶信息,而非征稅人的全部買賣信息,稅務機關能否基于獲取課稅信息的需求,要求包括金融買賣所、結算機構等金融主體以及金融中介機構提供與金融買賣相關的信息則不無疑問。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相關信息時,能否違犯其保密義務,從而侵犯金融買賣參與者的金融隱私權,更是值得考量。
一、金融隱私權:金融機構實行稅法協助義務的法律屏障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與團體的信譽或買賣相關的信息并不相對處于其一切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在金融體系不時健全開展的狀況下,經濟買賣活動的款項收支往往經過銀行賬戶停止,因此,銀行肯定保管征稅人與其經濟買賣有關的信息。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實踐上控制了團體的經濟與財富市場買賣方式狀況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從傳統的隱私權延伸出新的實體內容,于是發生“金融隱私權”。金融隱私權是指金融機構客戶和消費者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合法侵擾、知悉、應用和地下的一種權益。它是一種兼具人格性和財富性且財富性日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權益,包括金融機構客戶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權益、自主決議允許或不允許第三人知悉和應用該信息的權益以及當上述信息被不當泄露和損害時,尋求司法救援的權益。
依據稅收法定主義,稅務機關有義務依照稅法的規則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稅收債務。只要存在確實的證據可以證明征稅人經濟收益的取得曾經契合課稅要件的狀況下,稅務機關才干依據該理想核定應稅所得的范圍并確定征稅人的征稅義務。證明經濟理想及其收益存在的理想證據在稅收征收進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團體資料和資金流向等買賣信息,包括金融資料檔案、與金融機構的買賣記載或信譽記載等,全方位反映了團體的金融狀況,表現著團體支出與支出、資產與負債以及消費習氣等,關于判定團體征稅義務的承當具有關鍵的作用,這便決議了稅務機關獲取金融機構的運營信息、金融主體的買賣信息和賬戶信息是其行使征管權的前提條件。也正由于如此,《稅收征管法》明白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買賣信息方面的協助義務。但金融機構所知悉或掌握的團體買賣信息資料,為金融隱私權所維護的范圍,應當遭到異樣的法律維護。稅務機關在向金融機構主張獲取金融信息時,無可防止地與金融隱私權發作抵觸,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買賣信息的需求和金融機構對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買賣主體的金融信息的排他性之間的抵觸。
稅務機關經過金融機構獲取金融信息,不只直接與金融隱私權發作直接的抵觸,更將限制、干預金融機構實行對金融隱私予以保密的義務。隨著現代金融市場的開展,尤其是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為金融機構從事運營活動的重要商業資源。投資者的決計是維系金融市場生活、開展和利潤空間的重要基礎。而投資者的決計除來源于對金融市場開展的良好預期外,更來源于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隱私的嚴厲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以及群眾對金融機構的決計對金融機構的生活和開展以及擴展利潤空間有著決議性的影響,維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和客戶的金融隱私權是維持其信譽的關鍵所在。也正由于如此,金融機構往往被賦予嚴厲的客戶金融信息的保密義務。關于金融機構而言,金融信息更構成其商業秘密的重要內容,具有龐大的商業價值和社會應用價值。稅務機關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信息,肯定對其實行相應的保密義務、保有金融信息的權益形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添加其額外的費用支出,進而影響其日常消費運營活動的停止。正由于如此,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金融機構,缺乏必要的鼓舞以滿足稅務機關對金融信息的需求。
但是,也正是由于金融隱私權的存在,對稅務機關獲取必要的金融買賣的信息形成一定限制。無法獲取銀行情報將影響稅務機關向征稅人確定和征收稅款的才干,由于取得并剖析金融買賣的紀錄,在很多狀況下是確定征稅人應稅所得的前提。假設金融主體濫用其金融隱私權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取得有關金融買賣紀錄,將直接影響稅務機關確定征稅人的應稅所得及其應征稅額,由此即能夠招致金融主體間稅收擔負的歪曲。相關金融主體甚至能夠濫用金融隱私權以躲藏所得或是買賣的真實性,為征稅人逃避其征稅義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只如此,由于金融隱私權的過度維護而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從相關金融機構取得金融買賣信息,則將使稅務機關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以獲取必要的課稅資料。這便意味著相應的稅收征管本錢的添加,以及相應的稅收征管效率的弱化。關于征稅人而言,稅務機關越難獲取受金融隱私權維護的信息,其違法本錢越高,其稅法公允的信任與等候也肯定由此喪失,其結果肯定是“劣幣驅逐良幣”,招致稅收法治次第的破壞。正如OECD在其“為稅收目的改善銀行情報的取得”的研討報告中強調,“過去50多年的閱歷標明,不充沛開放的銀行情報已成為稅收征管和法律實施的阻礙”。
各國對金融隱私權的維護不只限制了本國境內的稅收征管,更成為國際稅收情報交流有效實施的法律阻礙。嚴厲的銀行保密義務將阻止一國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協議或其它司法途徑向他國稅務機關提供情報,國際稅收協作肯定受阻。從國際層面來看,金融全球化和各國金融控制的抓緊,為資金的國際活動提供了能夠,但也為資本的趨利性提供了少量的無隙可乘。在基于本國利益而拒絕提供有關金融買賣相關信息的國度,金融買賣主體可以得以躲藏支出而提高其稅后所得,則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進入;相反,相關國度則由于該國拒絕提供金融買賣的課稅信息而無法完全行使其征稅權。可以說,在國際層面上,一國對其金融買賣信息的過度維護所招致的被濫用的潛在性以及所招致的負面結果都成倍數增長。
一國制止或限制為稅收目的獲取金融買賣信息,在全球化背景下比以前更有能夠給其他國度稅務機關帶來負面的影響。
無論金融隱私權或金融機構的運營自在權,都是維系金融市場正常運轉的基礎性權益。但是,在完成機制方面,稅收征管權自身所固有的權利屬性,肯定對金融隱私權的完成形成一定干預與限制。因此,如何在維護國度征稅權完成的同時,對金融隱私權予以尊重和維護,便成為構建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虛現機制所必需考量的又一難題。
二、金融隱私權的限制:金融機構第三方協助義務的邏輯終點
(一)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終極價值的彌合
1.國度所提供的金融動搖等公共物品是金融隱私權存在的前提。雖然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表現方式各異、價值取向有別,但從根源上調查,兩者實踐上只是從不同的維度上表現了在市民社會中,人之為人的基自己格尊嚴和經濟自在的維護。基于隱私權這一憲法性的基本權益,團體固然有權益自主決議能否將其金融信息資料提供應稅務機關運用。但不容否認的是,金融買賣的完成及其信息在金融體系中的留存與維護必需樹立于動搖且運作良好的金融市場的基礎之上。在一個高風險、缺乏必要買賣次第的金融市場中,其基本的經濟自在權益尚且缺乏以失掉保證,更無須談及金融隱私權的維護。由于金融市場自身的風險性、投機性和內在的軟弱性,金融市場的穩健開展對國度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自然的依賴性,對基礎設備和公共效勞有著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的穩健開展,離不開政府的有效金融監管,離不開國度所制定的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離不開政府所扶持的公允的競爭和開展環境以及完善的信譽體系,尤其在金融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時,更需求政府的“救市措施”。這些金融市場所特需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因此,就“稅收乃是公共物品的對價”而言,團體參與金融買賣而享用國度所提供的金融市場的特殊公共物品和其他普通性公共物品,均應當為此而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可以說,征稅權的存在才足以使團體所從事買賣的金融市場的自在、動搖、平安和次第成為能夠,而這不只成為團體自在從事金融買賣的基礎,也成為團體支配和控制其金融買賣信息的前提之所在。
2.稅收構成金融隱私權維護的本錢。由于任何一項權益都是“由政府權應用公共經費認可并維護的壟斷”,權益的完成依賴于立法者所創立的權益規則,更依賴于政府及司法體系為確立、維護和完成權益所實施的行為。而顯然只要取得足夠的財政支持,金融隱私權才干經過政府執法和司法救援最終得以完成。在現代社會中,金融隱私權已非消極完成的權益,即并非單純掃除、制止他人包括國度干預的消極權益,而具有更多的積極權益的內涵。金融隱私權所保證的團體對其金融信息的自主、自決權益,必需有國度的協力或做出一定的預防措施,金融隱私權的維護與開展有賴于國度的積極作為發明經濟、文明等各種必要條件,不時樹立、健全金融隱私權保證機制,為金融隱私權提供必要的救援和保證。因此,金融隱私權的行使異樣依賴于以稅收為主導的公共本錢。國度征稅權也正是在保證包括金融隱私權在內的基自己權中取得其合理合理性。
3.公共利益優先與金融隱私權的限制。公家利益滯后于公共利益的維護成為大少數支持對金融隱私權的相對性予以限制的實際基礎。金融隱私權的維護固然關于金融買賣主體利益的完成至為重要,但無可否認的是,金融隱私權的保證異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維護,無論對金融業的全體開展、市場經濟次第的構建還是國際經濟和金融運轉平安均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與金融隱私權相比,征稅權的有效行使所可以完成的公共利益顯然遠比金融私權的維護具有更高的價值。這不只根源于稅收作為一切公民權益完成的本錢,更在于稅務機關有效行使其征管權益,不只關系到國度財政支出的取得,更關系到金融業與其他行業的公允稅負,甚至關系到金融市場內部各個金融機構之間、各種不同的金融買賣類型之間的公允稅負,對防止因稅收擔負引發的金融市場結構的歪曲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正是基于這種對公共利益完成價值上的差異,雖然法律給予保密維護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其必需聽從于另外一些支持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要求。而稅收順序設置的目的,不只在于保證人民的權益不受稅務機關征管行為的損害,更在于達成有效的稅收征管,防止糜費不用要的征稅本錢。經過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團體金融信息的義務,如可以有效增加稅務機關停止課稅資料調查的本錢,則雖然會構成對征稅人的金融隱私權的限制,但此限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合理性。因此,金融隱私權對稅收征管權并不具有自然的對立效能,稅務機關可以對金融機構主張一定的信息知悉權,而金融機構必需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在美國1970年經過的《銀行保密法》中即一定美國財政部主管官員可隨時向銀行和金融公司討取與客戶相關的金融買賣資料,以協助稅務訴訟的停止。
從根源上探求,國度征稅權確實立實踐上已然隱喻了對包括隱私權在內的私權益的一定水平的剝奪與限制。正如洛克所強調的,自在、生命與財富權是群眾依據自然規律所享有的基自己權。但是,群眾為了維持基自己權的需求,經社會契約而自在樹立政府這一共同體。為樹立并維持這一共同體。必需讓渡包括財富權在內的局部基自己權。假設說稅收是群眾為維持其基自己權而讓渡的經濟利益的話,那么,對其團體空間和自主事項的一定限制,異樣是為此而做出的局部犧牲。而無論是財富的讓渡還是基自己權的限制,其終極目的仍在于保證其“所剩余的自在與權益的平安并可以快樂地享用自在與權益”。
單純表如今方式上的差異并無法阻斷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對人作為社會存在的基自己格與尊嚴的維護與完成的終極價值的分歧,這也成為稅收征管權與隱私權的內在抵觸得以最終諧和的根源之所在。
(二)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內在抵觸的諧和
如上所述,雖然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的抵觸是不爭的理想,但基于對人格尊嚴和經濟自在的維護的最終價值跟隨,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仍存在協調的能夠性。正如凱爾森所強調的,“從全部法律發明活動中的功用來看,私權益與政治權利之間并無實質上的差異”,由于稅收的普遍性,稅收征管更是普普及于團體生活,相對處于稅收征管范圍之外的公家生活范圍實踐上并不存在。因此,稅收征管權與金融隱私權之間的抵觸并無法自動消弭,而只能經過一定制度予以調理,此種調理并非復雜的基于二元或多元的價值抵觸而雙方面地予以否認,而是在二者之間尋覓一種合理界限以停止雙向的調理。
如前所述,金融隱私權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所遭到的限制,實踐上是公民為享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效勞而必需承當的犧牲之一。依據憲法的“普通公益條款”,隱私權必需遭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契合普通的或特殊的公益條款的前提下,隱私權應當遭到必要的限制,但這種限制應當依法停止。稅款的征收,不只直接牽涉政府等國度機關的全體運轉,關系到社會與團體開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更關系到團體基自己權的完成水平,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價值。這顯然成為稅收征管侵入團體隱私空間的合理性的基本價值,團體的隱私在抗衡稅收征管權時并不具有相對的意義。
但應當強調的是,金融隱私權一方面遭到稅收征管權的限制,但反過去也要求限制國度權利以防止其過度擴展。隱私權發生于國度與團體關系之中,是國度經過法律確認的政府留給團體的自在空間的一局部,究其實質,乃是為了平衡國度與團體的關系而生的一種法定的權益,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防止國度對團體日常生活的過度介入。因此,當稅收征管權介入公家范圍時,應當尤其留意關于人的自在與人格尊嚴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只包括人的外在才干的生命、身體、自在、財富和住宅,也包括人的內在才干的肉體、自治和隱私。在團體的公家范圍中,尤其是隱私事務,只遭到稅收征管權最小限制的侵擾,并只限于合理和合法的限制范圍內。稅務機關外行使稅收征管權時,應當給予團體選擇的自在,使其可以堅持“作為自在公民的隱私”。
三、稅收征管中金融信息的取得與金融隱私權的維護
(一)基于課稅目的的金融信息的取得途徑
依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則,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僅限于查詢特定征稅人的銀行存款信息。但由于我國各個商業銀行甚至同一商業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征稅人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商業銀行或同一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立多個賬戶。雖然我國從2000年4月末尾推行儲蓄實名制,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查明征稅人全部的團體賬戶存款信息。加上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白規則了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但卻并未對其未實行該協助義務設定任何消極的法律結果;即在賦予金融機構提供團體金融信息以保證征稅權完成的義務的同時,對該主體未實行該義務時所應當承當的消極法律結果卻并未有任何的規則。在缺乏責任性規范的狀況下,金融機構未實行其協助義務時,便不能夠經過清查其法律責任而發生強迫其實行義務的效果。正由于《稅收征管法》所規則的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過于單一,而金融機構卻缺乏予以協助的積極性和法律強迫,這使得稅務機關從金融機構所取得的金融信息極為有限。如何改善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也成為完善《稅收征管法》的重要內容之一。
1.各國獲取金融信息的閱歷自創。從以后各國基于課稅目的而獲取金融信息的途徑來看,查詢銀行賬戶、反省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樹立金融買賣數據庫和金融機構自動報告金融買賣信息是各國較為通行的方式。在大少數狀況下,稅務機關可以直接或直接經過司法、行政順序向銀行查詢,取得某特定征稅人的銀行信息。在一定條件下進入銀行營業場所直接獲取所需的銀行賬戶信息。在信息基礎設備樹立較為興旺的國度,稅收征管系統與金融買賣系統完成鏈接,從而為稅務機關獲取金融買賣信息提供信息化的基礎,也有力地強化了稅務機關所取得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如法國、匈牙利、韓國、挪威和西班牙等一些國度有貯存特定銀行賬戶信息的集中數據庫。法國要求運營股票、債券和現金業務的銀行按月提供開設、修正和撤銷各類賬戶的信息,這些信息貯存于計算機管理的數據庫中,法國的稅務機關可以應用這個數據庫停止稅收研討、控制和征管。韓國在稅務機關的總數據庫之中擁有一個獨自的數據庫,這個數據庫存儲了銀行自動報告的有關銀行所支付利息的信息,包括支付的利息數額、支付利息時的代扣稅額、添加到賬戶上的利息數額、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和身份證號碼或許業務注銷代碼。此外,金融機構自動提供特定種類的信息,如自動報告支付給征稅人的利息以及支付利息時代扣的稅額等方面的信息、征稅人賬戶的開設、撤銷信息、賬戶年終余額信息和存款利息信息,也是稅務機關獲取金融買賣信息的重要渠道。此外,各國也逐漸采取措施開展征稅人自愿聽從戰略,使那些不聽從稅法的征稅人自動報告或贊同金融機構提供其過去應用嚴厲金融隱私權維護制度隱瞞的支出和資產。
但是,只要當金融機構所掌握的有關客戶身份和金融買賣性質、金額的信息有用且牢靠,稅務機關擁有的獲取銀行信息的途徑才是有價值的。因此,在2000年OECD針對銀行信息獲取所的報告中,強調各成員為促進基于課稅目的獲取銀行信息,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金融機構保管匿名賬戶,要求金融機構對其經常或暫時性的客戶都要停止身份驗證,同時對那些賬戶真正受益人和買賣真正受益人的身份停止確認。
2.改善我國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詳細方案。各國對稅務機關獲取金融信息途徑的諸多閱歷,關于我國改善稅務機關的金融信息取得并增強金融機構的協助義務多有助益。隨著我國金融買賣網絡的樹立,除應當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的銀行存款信息的查詢權外,自創國外金融信息數據庫的樹立也成為能夠。
(1)金融機構樹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為保證單位和團體開戶信息的真實性,我國有必要在以后儲蓄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樹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要求樹立業務關系或許操持規則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停止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許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停止核對并注銷;客戶身份信息發作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金融機構應當依照規則了解客戶的買賣目的和買賣性質,有效識別買賣的受益人,在操持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許對先前取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保證與其有關系或許相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停止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并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取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關鍵詞】征管模式,稅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務機關為了實現稅收征管戰略目標, 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對相互聯系、 相互制約的稅收征管組織機構、 征管人員、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進行有機組合所形成的規范形式, 通常表現為征收、管理、稽查的組合形式。構建稅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將極其復雜的稅收征收管理用簡單明了的概念予以定義、 描述和解釋。 在稅收征管模式的指導下, 有助于作出一個優良的制度設計方案(如《稅收征管法》), 有助于歸納出解決極其復雜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 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整體質效。構建稅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種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稅收征管定義方面的檢驗標準 ; 二是建立稅收征管的規范標準;三是建立稅收征管活動過程的解釋性框架。
一、對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計劃經濟條件下, 我國實行的是專管員管戶制度,采用的是“一員進廠、各稅統管”,集“征、管、查” 職責于專管員一身的征管模式。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先后經歷了征、管、 查 “兩分離” 或“三分離” 的探索。 1997年,確立了 “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 以計算機網
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 “30字” 稅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稅收征管實際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責任、 疏于管理” 問題, 在 “30字”模式基礎上增加了 “強化管理” 四個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
現行征管模式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確立的,其內涵也是被持續改進、逐步認識的。幾年來,各地積極推行并落實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進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 使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現行征管模式基本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這一模式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之處, 主要表現在:
首先, 預防風險的體制還沒有形成。 國、 地稅兩套機構并行按行政區域設置, 管理層級多、 業務層次多, 按稅種、 職能和納稅人類型設置的狀況并存, 信息封閉, 職責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執法風險防范機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動運行機制不夠完善。 現行征管模式所設計的三者分離強調的是以信息化為依托, 不僅三者各自的工作職責、 業務流程應當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間的業務邊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應當是明晰的, 但現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并沒有體現出在信息化條件下的根本轉變。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體系的不斷創新, 使原來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動機制卻還沒有及時建立起來。
第三, 信息化支撐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 信息系統建設缺乏統一規劃, 建立統一規劃的領域缺乏有效執行。 業務與技術的融合不充分, 有時相互指責, 沒有兼顧需要與可能, 數據的管理和應用水平需要進一步提升。 網上申報、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進展遲緩。 同在政府政務大廳辦理稅務登記的國稅局、 地稅局, 登記信息卻不能做到一家錄入、兩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體操作中缺乏統一的規范。辦稅程序、 手續、 文書還不甚規范, 稅務人員執法的不規范問題仍然存在, 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下機構設置和相互之間組織協調并沒有形成高效的運行機制。
二、 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目標模式設想
目標模式可以表述為: “以申報納稅為基礎,以信息化技術為依托, 風險管理, 規范執法, 優化服務,促進遵從”。 這一模式的設計內涵是:
1、以申報納稅為基礎。 這不僅體現了申報納稅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礎地位, 而且也是稅收征管理念的進步。 新時期稅收征管的文化理念應當體現以人為本。 這就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遵循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設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 創建和諧的征納環境, 引導廣大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 促進納稅人自我管理涉稅事務, 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定稅負與實際稅負之間的差距, 實現稅收征管的最佳狀態。
2.以信息化技術為依托。這是指要進一步樹立“信息管稅”理念,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術改革創新, 通過 “信息管稅” 來增強宏觀決策能力和加強對整個稅收征管運行的風險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條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傳輸、存儲、加工、分析和分發、反饋體系,提高宏觀決策的質量, 加大管理和服務的力度。 正確處理征管方式與信息化相互促進、 相互依賴的互動關系, 提高納稅遵從度和稅收征收率, 降低征納成本, 為稅收法律法規的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3.規范執法。 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稅, 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履行職責, 公開、 公正、規范執法,保障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面實施。要使稅收執法權清晰化、規范化,便于執行、便于監督。要從機制上和體制上研究制約權力的具體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稅收執法權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約, 保障稅收權力的規范行使。
4.優化服務。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開和文明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 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合理滿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務, 提高辦稅效率, 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5.促進遵從。稅務機關管理的目標就是用各種可能的方法促進納稅遵從。一方面通過優質、 高效服務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促進自愿遵從;另一方面通過公正、 嚴格、 規范的執法來提高不遵從的成本。從而實現在自愿遵從和依法征稅雙方共同努力下的應收盡收。實行納稅遵從管理是現代國際稅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經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