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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 貿易 知識產權 保護 趨勢
【論文正文】
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知識產權貿易發展趨勢
一、知識產權保護不斷縱深發展
1.知識產權保護的開放性趨勢增強
在TRIPS等多種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中規定,WTO的成員國要統一接受知識產權多邊保護規則,這樣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統一規范性體制。在這種背景下,各發達國家紛紛修改和調整本國知識產權法,力求繼續主導知識產權國際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奧巴馬簽署《美國發明法案》,表明新修訂內容將陸續開始發揮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后,我國相繼制定并修改修訂多次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信息網絡傳播權,從而逐步形成開放性、國際化的現代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2.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
隨著知識產權密集型的產品不斷發展和最新科學技術的運用,知識產權的應用領域和保護水平不斷提高,如技術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詳盡并適用于特定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等,保護期限較之以前延長。但是,將技術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保護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術壟斷。如我國近些年來3G移動通信標準、華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國際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下的貿易保護壁壘。
3.知識產權審查國際化
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著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商品模仿行為,因此它們更為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審查國際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而帶來的利益。專利審查的國際化和保護統一聯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審查效率,降低了各國付出的成本。同時,也對傳統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產生了沖擊。
二、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不斷提出
目前,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和地區提出了振興國內經濟和提升國家國際競爭力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這主要是一國經濟的發展中知識產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如獲得產業集群效應,擴大一國的貿易范圍、形成一國的競爭優勢等明顯的戰略優勢。一些諸如美國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大國,為了繼續保護和擴大本國知識產權和國際競爭力,通過雙邊、多邊等談判等形式形成最適合本國當前發展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沖突法律和諧
一、引言
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T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為規范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盡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為: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于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于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為我所面對,并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么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為: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后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系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為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于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并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于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
根據平行進口理論,第三人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許可從第三國獲得知識產品并在內國進行銷售的行為,這必然加劇了在內國的對同一產品的競爭,當然這是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為了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應該鼓勵平行進口,使知識產品發揮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則精神的。這樣可以使知識產品在全世界范圍內流轉,促進競爭,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最終是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要求。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迫切地需要平行進口。
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論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會。它們的雛形是封建社會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國家通過特別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種特權。[3]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于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愿望和要求。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臺,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4]因此,這就必然產生一種地域性理論,即地域性理論的基本內容是知識產權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各知識產權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知識產權在一國領域的實現和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人根據其他國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的實現和用盡。[5]
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品在內國依法受保護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國給予同樣的保護,因為他國也沒有義務給予同等的保護,因此,在內國特殊受到一國法律的保護,盡量地避免產生同業競爭者,以利于保護其在一些國家的專有權利,這與WTO確立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基本趨勢是相違背的。可見,對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會限制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這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的平行進口背道而馳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四、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理論基礎
平行進口既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又涉及到貿易問題。知識產權強調的是獨占性,而貿易則更強調自由化而反對壟斷,由此形成了平行進口方面的激烈爭論與矛盾。也正因為如此,現代國際貿易中,一方面平行進口在一些國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則平行進口有增無減,以至于國際社會也無法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肯定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產生沖突,其理論基礎主要有:
1.權利用盡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對此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凡合法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自由的使用、轉讓和處理該知識產權產品。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標權,商標權人不得再利用商標權阻止該商標產品的進一步流通。這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主要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種原則在專利和商標領域得以廣泛應用,在版權領域也有所體現。例如,合法地載有某商標的貨物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對其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任何人再次銷售該產品,商標權人應無權阻止。[6]因此,平行進口合法。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人是依據不同法律分別付出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國申請并獲得專利,如果未在國外申請專利,其在國外普遍認為是公有領域不能成為專利,在中國取得的專利權要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按照他國法律分別申請并獲得授權。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按照本國的法律規定對其專利申請是否決定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對該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建立其知識產權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一個商人很可能希望其產品進行很小的改變而適應不同的市場需要、興趣和偏愛,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標,這個希望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輸入,他將發現這個銷售目標將發生挫折,他的信譽因其使用不合適的商品(從消費者角度)的銷售而遇到損害,而且這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7]因為商標權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付出了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各國商標法的內容、保護的期限、范圍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標權僅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產物,因此依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一國獲得商標權并不能自動在它國獲得同一商標權,即根據某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并受到保護,一旦跨出該國領域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個商標,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方法才獲得的,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地域性原則”和“權利用盡原則”目前仍然是兩個并行的重要原則,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相對對立的觀點的理論基礎。在過去,“地域性原則”占有主導地位,但是“權利用盡原則”今后將被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鄭成思先生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窮竭,但在乙國處于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8]因此,權利窮竭原則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國外合法購買商標權所有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而將產品從國外進口,仍然對商標權構成侵害。因此,平行進口應予禁止。
如果允許商標平行進口,當然會促進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卻削弱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當然是加強了對商標權的保護,但會造成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將促使人為價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價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會,而且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必然會造成世界市場的分割,這種人為市場分割顯然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相違背,不利于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世界經濟的合作與發展,這些都與世界貿易的基本準則——自由競爭貿易原則相違背。因此,對商標權保護與貨物自由流動的沖突,使商標平行進口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之中。
五、我國對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法律調整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條規定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排除了平行進口,與各國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國2000年修訂《專利法》的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中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從該規定的反面來看,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制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應當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可以視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當中,對“平行進口”的有關規定。但這是從反面來理解得出的結論,而實際上我國目前《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雖然有許多變化,但是關于“平行進口”的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所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其中沒有關于進口權的規定;《著作權法》第46條列舉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中也沒有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口其作品的問題。因此,對于版權的“平行進口”我國仍屬空白。2001年修訂《商標法》也有一些重大變化,但亦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的問題。
根據權衡平行進口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我國應該總體上應該許可平行進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識產權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國際貿易規則,更不能因為禁止平行進口將其拒絕于貨物貿易之外,平行進口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勢。⑵中國由于總體上來講屬于低價位市場,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的貿易利益。考慮到我們的綜合貿易量及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中國長時間相對于大多數國家仍是低價位市場,平行進口合法化將使這種比較優勢真正轉化為競爭優勢。⑶作為技術引進大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提高技術引進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對薄弱,我國是個技術引進大國。而我國的企業多屬于被許可方,他們希望通過引進技術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我國禁止平行進口,就會使得中國企業在引進技術后進行生產、銷售時產品面臨市場問題,無法實現引進技術的初衷。⑷允許默認許可的例外有利于引進技術考慮到我國的技術水平狀況,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世界產業結構的飛速調整之際,我們應強化自主專利權的發展。同時,在平行進口合法的基礎上,允許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產品的市場等作出例外的規定,以吸引國外技術可促進中國創新技術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觀領域,在總體上實行平行進口的大前提下,應該大力地發展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而盡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權和專利權領域的平行進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標是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區分的根本標志,無論應用于哪個國家都不應該予以改變,應該促進商品的自由競爭,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運用平行進口,可以防止商標權利人濫用自己的權利,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允許平行進口并不會對國內市場形成巨大的沖擊。⑵對專利的平行進口和版權的平行進口應該限制一些,這樣可以保護國內權利人或者其許可人的利益,既鼓勵了科學創新,豐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對打擊非法盜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義,也不必擔心完全禁止平行進口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并產生壟斷,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1]于吉辰、王愛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我國對外貿易》,理論學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頁。
[2]楊芳、楊永忠:《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行進口問題探討》,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頁。
[3]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頁。
[4]馮曉青:《試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源革及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頁。
[5]任燕:《“平行進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探析》,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69頁。
[6]李小偉:《論平行進口與商標權關系》,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6年第2期。
關鍵詞:國際貿易境外知識產權國際知識產權規則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發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6(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
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
(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
(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