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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技進步,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稅收政策
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稅收政策是政府介入科技研發的重要手段,對科技進步具有重要影響。第一,稅收政策對科技研發具有導向作用。政府可以結合一定時期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和科技政策,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引導資源向政府扶持和鼓勵發展的領域流動。第二,稅收優惠有利于降低研發活動的成本和風險。研發活動尤其是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投資金額大,研發周期長,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國家可以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一部分應征收的稅收收入讓渡給納稅人,增加企業研發資金。這相當于降低了企業自身的研發成本,起到有效化解研發投資風險的作用。第三,稅收優惠有利于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先進的科技成果要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必須與工藝過程和生產實踐相結合。國家可以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鼓勵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科技成果在生產領域的推廣和應用,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化、產業化。
一、我國現行科技稅收政策分析
(一)科技稅收政策的基本分析
我國有關科技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分布在研究與開發、應用和轉讓等諸多環節。從稅種上看,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關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從優惠方式上看,包括減免稅(額式減免,率式減免)、優惠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出口退稅)、納稅扣除、加速折舊和稅收抵免等。
1.對研究與開發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關稅、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上,優惠方式主要有減免稅、納稅扣除和加速折舊等。
對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教學的(除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印花稅制度規定,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僅就合同所載的報酬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人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際上,這項優惠政策是通過加計扣除的辦法,讓渡所得稅收人,降低企業研發成本和風險,對企業技術研發活動有極大的激勵作用。同時規定,對企業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這樣,就加大了企業前期費用扣除額,使前期納稅額少、后期納稅額多,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為鼓勵社會各界對研發活動的支持,對內資企業、單位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對個人將其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非關聯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科技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2.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高科技企業既是科技成果的研發者,也是科技成果的應用者。在技術研發階段,與其他研發者一樣,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科技成果應用階段,還可以享受應用階段的稅收優惠待遇。這一階段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上,優惠方式有優惠退稅、納稅扣除、減免稅、優惠稅率和稅收抵免等。
增值稅制度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為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增強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政策。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1)符合規定條件的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據實扣除。(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3)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獲利年度是指投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5年),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獲利年度。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1)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項目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即主導產品屬于科技部制定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當年主導產品銷售收入超過企業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的50%)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如兩免三減半)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應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另外,為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對科技成果轉讓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上,優惠方式主要是減免稅。
營業稅制度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二)科技稅收政策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毫無疑問,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政策,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律級次偏低。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與稅收法律相比,級次較低。同時,由于稅收優惠規定比較零散,有些政策還有優惠時間限定,且經常變動,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和穩定性,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
2.稅收優惠存在區域限定。企業所得稅減免和優惠稅率主要側重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只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這種優惠,而區外企業一般享受不到。即使是區內企業,還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對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不論設立在境內哪個區域,都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這樣,在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存在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與應用。
3.稅收優惠政策尚未完全到位。從研究與開發環節看,其執行主體主要是企業,應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而現行的稅收優惠形式主要是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研發所需設備加速折舊等,其他優惠方式的運用欠缺,尤其是“生產型”增值稅的施行,使得企業技術創新的負擔依然較重。從科技成果應用階段看,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普遍性。從科技成果轉讓環節看,個人所得稅優惠措施缺失,不利于調動個人科技研發的積極性。
二、完善科技稅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科技稅收政策應遵循的原則
1.以產業優惠為主,產業優惠與區域優惠相結合。稅收優惠必須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計劃保持一致,優先鼓勵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轉化為生產力,并能使生產效率顯著提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項目的發展。為促進科技進步,實施區域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以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是必要的。但從長遠看,應突破區域限制,突出產業政策導向,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予以稅收支持,促進企業技術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2.以重點項目為主,重點支持與普遍支持相結合。一方面,按照國家科技發展戰略,確定重點扶持對象,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牢固確立企業科技研發的主體地位。目前,大中型工業企業已經成為科技研發的主體,研發投入增長快速,但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大力推進大中型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大幅度提升國民經濟骨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十一五”時期面臨的十分緊迫的任務。為完成這一任務,稅收應當有所作為。
3.以間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與直接優惠相結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采取的是直接優惠方式,通過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稅率等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采用這種優惠方式,政策透明度高,也便于征納雙方操作,但容易產生漏洞,造成稅收流失。同時,這種優惠一般是屬于事后優惠,對于投資多、風險大的研發活動而言,作用不十分顯著。我國對企業科技研發也采取了間接優惠方式,如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促進了企業的研發投人。但是,優惠的稅種、優惠的方式仍需進一步拓展。
(二)完善科技稅收政策的建議
1.以法律形式確立科技稅收政策。支持科技進步、保證科技領先地位是我國的一項長期任務。國家應以法律形式確立科技稅收政策,提升稅收法律級次。在立法時,一方面,應對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作適當調整,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繼續執行;另一方面,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和稅制改革方向,制定一些新的有利于科技進步的稅收法規,加大對科技發展的支持力度。
2.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尚未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之前,對增值稅抵扣范圍可作如下調整:(1)允許工業企業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金從銷項稅額抵扣,降低企業研發成本。(2)在全國范圍內,對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工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產業,允許抵扣新購進的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金,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
3.擴大優惠退稅范圍。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和應用高新技術成果生產的新產品,可以比照軟件開發企業的增值稅優惠辦法,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一定數額增值稅的政策。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企業技術研發資金;另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積極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將科技成果快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4.允許工業企業提取研究與開發基金。可以借鑒韓國的做法,允許工業企業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與開發基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解決有些企業有技術開發和應用高新技術的愿望而無資金支撐的問題。在具體實施時,為避免與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重復扣除,可以規定:企業將提取的研究與開發基金用于技術研發,因其在計提年度已在稅前扣除,所以,實際用作技術開發費的部分不再在研發當年的稅前扣除,但可以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包括使用的基金)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
5.在較大范圍內實行加速折舊或攤銷辦法。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工業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進行等級劃分,適當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對其無形資產實施加速攤銷,使高科技企業盡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入。
6.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同一稅收優惠待遇。突破區域和內外資企業的限定,對全國范圍內所有的企業,不論設立哪個區域,也不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是高新技術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一律實行同一稅收優惠政策。在調整時,建議統一實行“兩免三減半”和15%優惠稅率的政策。此外,在工資費用扣除上,對內資高新技術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廣泛發動助推科研。萬州區稅務學會把稅收科研工作列為年初工作安排的重點,將稅收科研任務下達到各會員小組,在全年學會工作中狠抓落實。他們堅持學會與行政配合抓,將稅收科研工作納入年度學會和行政工作考核,并加強平時的檢查、督導和抓落實。為切實搞好學術科研,該學會采取了公開課題立項及審定要求等學術“透明”作法。學會秘書處收到課題立項審批表后,在10日內進行匯總,與區局主管科室及學會片區大組負責人一起審定,然后通知各會員小組,凡經審定立項的課題,并如期保質完成的,學會發給課題費。各會員小組按片區大組提出的時間交稿,然后由片區大組確定交流時間、地點,組織本片區各會員小組交流,并將本片區的優秀論文(不超過論文總數40%)推薦到區學會,參加區國稅局與稅務學會組織的優秀稅收科研論文交流。
通過稅務學會在全區稅務系統的廣泛發動,僅僅在2012年度稅收科研論文研討會上,就收到論文49篇,評出特等獎6篇、一等獎2篇、二等獎4篇、三等獎6篇。
開展優秀課題申報。為打牢稅收科研基礎,區稅務學會大力開展優秀課題申報。各會員小組按照學會下達的參考課題,結合本單位實際及科研力量選定自己的研究課題,定時報學會立項。根據區稅務學會秘書處統一安排,各會員小組可申報立項課題1-2篇。課題論文要求觀點、方法新穎,立論清晰,論據充分,邏輯性強,結論準確,具有較強的稅收科研轉化價值,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同時,學會公開獎勵標準,對稅收科研論文的立項課題費、用稿稿費、獲獎獎勵標準等進行公開,增大吸引力,調動寫作積極性,使重點稅收科研項目出彩。
通過扎實努力,學會2012年主打的6個課題大多已有明顯收獲:撰寫的“對稅務機關引導納稅遵從的調查與思考”、“關于推進國稅系統基層黨建工作的思考”在研討會上受到好評;撰寫的“稅務海量數據處理的難點及對策”被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舉辦的稅務系統數據分析應用論文征集評選中獲優秀論文獎;撰寫的“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助推三峽庫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已被萬州區科協評為科普成果,并獎勵3000元;撰寫的“ 西部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已獲重慶市國際稅收研究會論文評選三等獎;撰寫的“關于促進收入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稅制改革思考”被中國稅務學會“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課題研討會推薦參加中國稅務學會年會。
自1989年研究生畢業后,計教授一起從事財稅理論和政策、可持續發展經濟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出版了個人學術專著數部,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政策和改革》、《生態稅收論》。百余篇,主持參與財政部、教育部、亞洲開發銀行、世界銀行與中國政府合作研究課題多項。曾獲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特別資助,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獎、北京市第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國家稅務總局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財政部跨世紀學科帶頭人、北京市青年學科帶頭人、北京市優秀青年教師和青年骨干教師等獎勵和榮譽稱號。
計金標教授在稅收理論和政策研究方面最主要的成就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環境稅收理論和政策的研究。他從1995年起開始發表關于環境稅收方面的論文,并將之作為博士論文的研究題目,后將成果以專著《生態稅收論》形式出版。專著中對站在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對生態稅收的基本要領和研究的理論基礎,在我國需要研究的問題等進行了系統的研充提出了一個理論研究框架。他認為二十一世紀是生態世紀建立生態稅制是新世紀對我國稅制建設提出的一個基本要求之一。計教授的論文及專著出版后成為該領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被廣為引用成為我國在此學術領域的帶頭人。
對個人所得稅理論和政策的研究。1996年他出版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和改革》是我國在個人所得稅領域的第一本理論專著。該書系統研究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理,探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模式問題,提出我國應向綜合與分項相結合的模式轉換,研究了我國當時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攬子改革方案。其中關于個人所得稅目標定位的觀點、個人所得稅管理權限的觀點都得到了稅收理論界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同。
關于遺產稅問題。他是國內建國以后第一個系統研究遺產稅的學者。早在研究生時期就以遺產稅作為碩士論文,并發表了一系列論文。在1989年時他就認為到20世紀末我國有條件和有必要引進遺產稅。盡管由于種種原因該稅至今仍未開征,但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遺產稅已被列入到14個稅種之中。
對稅務籌劃的研究方面,他是國內較早呼吁從戰略角度重視企業稅務籌劃的專家。在對企業是否有權進行稅務籌劃還未成定論時,他就提出MBA課程以及高校尤其是財經高校財務、會計、稅務等專業必須開設“稅務籌劃”課的意見。他出版了國內第一批《稅收籌劃》教材,并列入國家“十五”、“十一五”規劃教材。該教材得到了廣泛的使用,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