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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筑業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包括:房屋建筑、路橋施工和裝飾、水利、土方、綠化工程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稅收征收管理由市地稅局第一稅務分局負責。所納稅款作為項目所在;地(場、區)稅收任務。
第四條建筑業納稅人(施工單位)承建建筑工程,應當及時到市地稅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理建筑項目稅務登記,建設單位憑稅務機關發放的《市建筑項目登記證》,向市建設局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建筑業納稅人辦理建筑項目稅務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建筑項目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
(三)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五)工程預算;
(六)建筑業納稅人開戶銀行、帳號;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稅務機關審核合格后應及時發放《市建筑項目登記證》,建筑業納稅人據此申請開票。
第七條建筑業納稅人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以及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提前竣工獎及其他價外費用。
第八條建筑項目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九條建筑業納稅人應當向市建管處或市交通局申請開具《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據此向建單位或,總包人(分、轉包人)收取工程價款或工程預付款。
第十條建筑業納稅人憑以下材料向市建管處或市通局申請開具發票并繳納稅款:
(一)《市建筑項目稅務登記證》原件;
(二)開票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本市所有建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支付建筑、安裝、修繕、裝修和其他工程作業工程價款或工程,預付款討,必須向建筑業納稅人索取《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嚴禁建筑業納稅人以收款收據向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和預付款項。
第十二條各建設項目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應根據《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制度》,責成稅收管理員對責任區內的建筑項月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度、工程結算情況等動態數據。
第十三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地稅機關做好建筑業稅收的征收管理。
(一)市發改經貿委在對建筑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同時抄送市地稅機關;
(二)市建設局應當按月向地稅機關傳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情況;
(三)市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后向中標單位發放《市建筑項目登記通知書》(一式兩份),通知中標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地稅機關辦理建筑工程項目稅務登記;
(四)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結算;票據使用、應繳稅款等情況的審計;
(五)市建設、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門和各政府(場、區)在撥付政府投資工程款項或預付款時,應當依據《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填列的工程款金額支付;施工單位使用收款收據的一律拒絕付款;
(六)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下屬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或預付款時依法取得《省市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
第十四條建筑業納稅人有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關鍵詞: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稅收管理
隨著2012年“營改增”在上海的試點取得了喜人的效果后,“營改增”的使用范圍也隨著擴大。事實上,增值稅取代營業稅作為經濟稅收的主要政策是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的,也是促進和完善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重要手段。在此,建筑設計行業作為現代服務行業主要部分,也屬于“營改增”政策的覆蓋范圍之內。在實施“營改增”稅改政策兩年后,筆者在這個過程中發現了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中稅收管理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接下來,本文就將存在的問題作為線索,進行“營改增”稅收管理的探討。
一、營改增的實施背景
在我國的稅收結構中,雖然營業稅和增值稅都是重要的流轉稅在運行,但是在市場經濟中,仍然是以營業稅作為主體,以增值稅作為附加進行稅收征收工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入到一個高速發展階段,第三產業逐漸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其產業鏈也在不斷地擴大和延長。因此,實行營業稅的弊端也隨之暴露了出來,重復征收的問題在近幾年不斷地發酵,極大地增加了建筑設計企業的稅收負擔,嚴重阻礙了企業的健康、良好的發展。因此,國稅局在2011年里連續頒發了兩個重要文件:《關于印發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的通知》和 《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這兩個政策文件都為“營改增”的稅收改革政策的試點奠定了理論基礎,由此為代表正式地拉開了我國的稅制體制改革的帷幕,成為了21世紀中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
二、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的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1.“營改增”業務中存在缺陷
“營改增”業務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業的財務管理。在實行“營改增”后,由于建筑設計行業屬于文化創意類企業作為征稅對象,在實行增值稅作為主要稅收政策后,其企業的納稅對象和抵扣對象也隨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稅的征收標準、管理手段等都與之前的營業稅有著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設計企業項目工期基本較長從而使收入的確認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因此,財務管理中,納稅這一塊的操作工作開展十分艱難,也就不利于稅收部門對其開展稅收管理工作。
2.稅務管理效率偏低
現行的“營改增”政策中,增值稅實施的載體就是“票控稅”。票控稅,顧名思義就是以票據來實行稅額的抵扣。在實際的稅務管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由于納稅的主體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據嚴格地符合規范,導致了票據種類的多樣化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為稅務管理人員在進行抵扣項目核對的工作時設置了障礙,所以使得稅務部門在開展稅務管理工作中存在著效率偏低的現象。
3.稅制設計上存在問題
當前,雖然“營改增”稅制改革政策已經實行了三年多的時間,但是其還是沿用營業稅時所使用的稅收體制,這樣對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這一行業中是以腦力勞動作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現行的稅收體制恰好是排除了這一抵扣項目,導致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的稅負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我國現代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的國民經濟的良好、健康發展。
三、加強建筑設計行業的稅收管理的建議
1.完善“營改增”相關業務的管理規定
根據企業原納稅的會計體制不符合現象的“營改增”稅制改革政策這一情況,我國的財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牽頭制定并完善“營改增”相關業務的管理規定,使得企業納稅部分的會計審核體制能夠符合“營改增” 稅制改革政策。從而能夠更好地貫徹落實“營改增”政策,并且還能夠充分彰顯“營改增”政策的優點,在最大限度內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3]。
2.加強稅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稅務管理水平
針對稅務管理效率偏低這一問題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加強稅務管理隊伍的建設,通過培訓和進修,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水平。更好地開展稅務管理工作,提高其實際的稅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為企業為社會進行服務。
3.優化稅制設計結構,優化增值稅抵扣環節
針對當前稅制設計上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立法機制,對稅制設計結構進行優化和改革,通過加強對“營改增”政策的推廣,通過其覆蓋率的不斷擴大來優化和延伸增值稅的抵扣環節,并且將人力、腦力勞動也作為主要的抵扣項目列入稅制體制中,使得能夠最大限度內杜絕重復征稅的現象和降低企業的稅負成本。
4.減少企業稅率級次
理想中的增值稅稅率是排除摒棄多種檔次的,這也是我國當下急需要實現的一個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圍內也將會是一個潮流。增值稅需要單一征收,因為單稅制有很大優點,統一進行征收,就會排除差別待遇,不公平的現象出現,這對我國經濟發展是有意而無害的。目前已經有很多國家實行了增值稅的政策,并且實行增值稅的這些國家實行的都是單一稅值,只有一小部分國家采用不同的檔次要求。從經濟發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政策制定上來看,在服務類行業實行單一增值稅是很有必要的,因為稅值的統一對國家稅務部門的稅務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夠有效促進服務業經濟的發展,在適應市場的同時,還兼顧到了公平的原則,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業業務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建筑設計企業“營改增”后,應當合理安排企業業務運作模式,在購進商品及勞務時,盡量獲取合法的、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進項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并且建筑設計企業還應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完善相關財務核算制度,評估“營改增”對企業自身的影響,積極申請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財務管理中盡量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期限而給企業帶來損失。從而使企業能充分發揮“營改增”帶來的發展機遇,爭取將不利的影響降到最低。
綜上所述,通過對“營改增”稅收改革政策的背景、意義等進行了科學細致的分析和探討,我們可以得知,“營改增”這一稅制改革政策作為當前主要貫徹的國家政策,在上海試點取得了優異成績后,如何優化覆蓋范圍內相關行業的稅收管理成為了當前擺在我們眼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結語
因此,筆者通過不斷地摸索和總結,發表了幾點切實可行,并且十分具有針對性的相關措施和建議,希望能夠為改革和完善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中稅收管理貢獻一份力量。對政府來說,如何將“營改增”貫徹落實到實處,并且還要實行良好是一項非常巨大挑戰。所以,政府必須要在“營改增”貫徹落實的過程中,不斷地調整和優化現行的稅制體制的改革,以便適應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和情況。與此同時,筆者還期待我國的相關政府部門能夠加強對“營改增”政策落實、出現的問題的重視程度,用以促進和實現稅收政策對我國的國民經濟的良好監督,為實現幫助企業減輕稅負負擔和增加國民經濟的活力提供保障。對建筑設計行業來說,在“營改增”政策試行中由于抵扣認證環節尚不完善,企業必須積極主動地采取相應改進措施,為自身創造出良好的稅收環境。
參考文獻:
[1]鄧同鈺.“營改增”對企業管理的影響[J].企業管理,2013.
第二條 凡外國建筑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房屋建筑、室內裝修裝飾、設備安裝、市政設施建設、勘探等建設工程或與國內企業合作承包工程(以下統稱承包工程)的稅收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及其雇員,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繳納工商統一稅、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
工程發包單位應督促外國企業及其雇員照章納稅。
第四條 外國企業應自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持承包工程合同(協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證,到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的雇員應自隨同其在所在企業從業之日起7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稅務登記。
第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外國企業及其雇員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納稅期限和征稅方式等事項,核發納稅鑒定書。
第六條 外國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后, 凡變更企業名稱、遷移駐地、終止業務活動或其它需要改變稅務登記內容的,應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持證明文件(副本)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繳清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批準其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核發結稅證明。
第七條 外國企業及其雇員應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申報表,并持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或繳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發包單位為外國企業應納稅款的代扣代繳人和指定外國企業代其雇員辦理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八條 外國企業或其稅款代扣代繳人, 必須依照有關稅收法規和下列規定,計算申報其應納稅的收入額、所得額和車輛情況。
1.外國企業每期應納工商統一稅的收入額,以當期實際取得的收入為準。申報納稅時,應提交向工程發包單位開具的請求付款書和中國銀行對外付款憑證。
2.外國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分別不同情況計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有財務核算地點,有健全的企業會計帳冊,能提供全部結算憑證并采用中文或中外兩種文字記帳的外國企業,按實際收支計算;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采用核定利潤率辦法計算。
外國企業分別承包幾項工程,并設有管理機構統一核算其各項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機構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
3.外國企業每期應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以領取車輛牌照并實際使用的車輛為準。第一次申報時,應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車執照。
第九條 外國企業向工程發包單位結算工程款之前,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結算憑證的使用批準手續,憑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向工程發包單位結算工程款。
工程發包單位不得憑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業費用。
第十條 工程發包單位代扣代繳稅款的, 在支付工程款時,應按照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從工程款中扣除稅款,并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代繳稅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 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給予5000元以下的罰款;偷稅、抗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并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建筑企業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稅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