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衛生行政執法案例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為規范醫療市場秩序,加強全區醫療預防保健體系建設,提高對傳染病預防控制能力,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省衛生廳《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從全區醫療機構現狀出發,以實現醫療機構全行業歸口管理,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建設為目標,以打擊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行醫為重點,對現有醫療機構進行徹底清理整頓和規范,為全區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醫療環境,為全區經濟建設服務。
二、整頓范圍
此次整治的范圍是非法行醫和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等。如未取得合法《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執業的;通過買賣、轉讓、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使用過期、失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使用偽造、涂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存在“坐堂行醫”行為的;超出登記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包括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診療科目范圍的;變更執業地點、變更主要負責人、變更名稱未做變更登記的;醫療機構將本單位的科室、門診部、業務用房租借或承包給社會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從事醫療活動的;外地醫務人員來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活動,未對其執業證書變更登記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未經批準或備案擅自開展“義診”的;未經批準擅自購置和使用B超機,以及違法利用B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非法進行接生、流引產的。
三、方法步驟
在區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區衛生部門聯合公安、計生、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集中行動。同時,區衛生部門選聘有執法資格及經驗的行政執法人員,成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全區醫療機構依法規范管理。
(一)宣傳發動階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車、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大力宣傳實施醫療機構全行業管理的重要意義,宣傳各類無證非法行醫騙錢誤病,濫用藥、亂收費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經濟利益造成的危害與損失。要用非法行醫致死致殘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濫用藥、不規范醫療操作行為給病人帶來的醫源性疾患來宣傳整頓醫療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為整頓醫療秩序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搞好執法培訓,明確任務目標,明確執法程序,為專項整治奠定基礎。
(二)清理整頓階段(7月16日至9月20日)
1、調查摸底,整合資源,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
以街道為單位,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在此基礎上,倡導有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及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采取個人、聯辦、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區為單位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站,推進社區醫療預防工作的開展,提高社區對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頓
(1)對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醫療機構,對其執業條件、執業范圍、執業人員等依據規定標準進行審核,檢查符合條件的繼續執業,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處。
(2)對未經批準擅自無證執業者,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辦或吸收到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也可申請個體執業,但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執業,否則依法取締;對不具備執業資格和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舉辦的醫療機構,責令限期停業,逾期不停業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執行行政處罰者,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執業登記
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后,對全區符合執業條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建檔立卡,向社會公告。
4、規范管理
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種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職責、義務以及獎懲措施,定時評估,年度考核,建立長效機制,依法監督管理。
(三)檢查總結階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頓結束后,衛生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此次活動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為:1、各街道辦事處醫療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頓;2、各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得到規范;
3、各村居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建設情況如何,區里將根據檢查驗收情況,對工作好的街道給予通報表揚,差的給予嚴肅批評,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治理整頓醫療機構、規范執業行為是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醫療安全,促進醫療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各級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加以實施。
(二)積極配合,相互協調。衛生部門要主動與公安、工商等部門聯系,密切配合,建立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制度。要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集中力量開展對個體醫療機構的清理整頓,對非法行醫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查處。
(三)嚴格執法,強化責任。各級醫療衛生單位要層層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全體衛生執法人員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嚴格執法,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特別是在取締和行政處罰時,要做到取證、處罰程序和運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指導思想
從全區醫療機構現狀出發,以實現醫療機構全行業歸口管理,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建設為目標,以打擊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行醫為重點,對現有醫療機構進行徹底清理整頓和規范,為全區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醫療環境,為全區經濟建設服務。
二、整頓范圍
此次整治的范圍是非法行醫和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等。如未取得合法《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執業的;通過買賣、轉讓、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使用過期、失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使用偽造、涂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存在“坐堂行醫”行為的;超出登記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包括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診療科目范圍的;變更執業地點、變更主要負責人、變更名稱未做變更登記的;醫療機構將本單位的科室、門診部、業務用房租借或承包給社會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從事醫療活動的;外地醫務人員來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活動,未對其執業證書變更登記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未經批準或備案擅自開展“義診”的;未經批準擅自購置和使用B超機,以及違法利用B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非法進行接生、流引產的。
三、方法步驟
在區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區衛生部門聯合公安、計生、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集中行動。同時,區衛生部門選聘有執法資格及經驗的行政執法人員,成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全區醫療機構依法規范管理。
(一)宣傳發動階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車、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大力宣傳實施醫療機構全行業管理的重要意義,宣傳各類無證非法行醫騙錢誤病,濫用藥、亂收費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經濟利益造成的危害與損失。要用非法行醫致死致殘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濫用藥、不規范醫療操作行為給病人帶來的醫源性疾患來宣傳整頓醫療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為整頓醫療秩序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搞好執法培訓,明確任務目標,明確執法程序,為專項整治奠定基礎。
(二)清理整頓階段(7月16日至9月20日)
1、調查摸底,整合資源,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
以街道為單位,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在此基礎上,倡導有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及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采取個人、聯辦、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區為單位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站,推進社區醫療預防工作的開展,提高社區對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頓
(1)對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醫療機構,對其執業條件、執業范圍、執業人員等依據規定標準進行審核,檢查符合條件的繼續執業,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處。
(2)對未經批準擅自無證執業者,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辦或吸收到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也可申請個體執業,但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執業,否則依法取締;對不具備執業資格和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舉辦的醫療機構,責令限期停業,逾期不停業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執行行政處罰者,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執業登記
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后,對全區符合執業條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建檔立卡,向社會公告。
4、規范管理
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種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職責、義務以及獎懲措施,定時評估,年度考核,建立長效機制,依法監督管理。
(三)檢查總結階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頓結束后,衛生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此次活動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為:1、各街道辦事處醫療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頓;2、各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得到規范;
3、各村居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建設情況如何,區里將根據檢查驗收情況,對工作好的街道給予通報表揚,差的給予嚴肅批評,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治理整頓醫療機構、規范執業行為是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醫療安全,促進醫療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各級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加以實施。
(二)積極配合,相互協調。衛生部門要主動與公安、工商等部門聯系,密切配合,建立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制度。要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集中力量開展對個體醫療機構的清理整頓,對非法行醫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查處。
(三)嚴格執法,強化責任。各級醫療衛生單位要層層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全體衛生執法人員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嚴格執法,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特別是在取締和行政處罰時,要做到取證、處罰程序和運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