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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無訟思想法治建設儒家思想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訴訟觀念
中國傳統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會的文化,在中華民族兩千多年的發展歷史中,各種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僅直接促使產生了封建法律制度,還固定了民眾的法律意識,繼而形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我國的訴訟觀念根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諸多因素,中國傳統社會以禮立國,以禮施政、以禮立法,根本上決定了傳統訴訟觀念的歸屬。而孔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更是詮釋了傳統的訴訟觀念———無訟。至此,“無訟”幾乎成了中國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實上,傳統訴訟觀念中除了“無訟”思想,還演化出了“息訟”“、厭訟”、“恥訟”等思想。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意識中最理想的狀態,是統治者所倡導的訴訟意識。在高度集權的專制統治下,統治者壓制訴訟以達到社會繁榮穩定的景象,并通過宣揚儒家倫理法律觀:“禮”“義”“仁”思想、重德恥法等,讓民眾逐步形成一種“恥訟”意識,即打官司是一件羞恥的事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無論是“厭訟”、“息訴”、還是“恥訟”,都是民眾所追求的“無訟”,構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中國傳統訴訟觀念其實質是追求糾紛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使矛盾、糾紛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在社會主義法治化的進程中,傳統訴訟觀念制約了權利意識的伸張,束縛著法律意識的發展,進而影響法治建設。
(二)無訟思想的內涵
“無訟”,從字面上理解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出現沖突和糾紛不是通過訴至官府,尋求法律的強制手段來解決,而是通過相互間的妥協與退讓而解決;二是通過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們無爭無訟,使得任何紛爭都能得到及時化解,甚至沒有形成訴訟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盁o訟”思想注重和睦,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無訟”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訴訟則意味著對和諧的破壞,即只有達到無爭無訟才能實現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為貴”、“以人為本”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精神。這種儒家特有和諧觀、息訟止爭和追求無訟的主張對傳統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在傳統社會中,人們都是以家庭、家族為單位生活,即使發生糾紛也是內部矛盾,由家族內部人員調解。如果有人一發生糾紛就訴至官府,不但影響彼此的關系,而且勞民傷財,有時甚至會反目成仇。這樣必定會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無訟思想在當代延續的必然性
(一)人情規范在社會中仍起著重要影響
先生認為:傳統社會是一種“禮俗社會”、“人情社會”,人情在社會中起著不可忽視的規范作用。盡管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指導社會依靠人情來規范。“德”、“禮”、“義”仍是社會的主導思想、備受推崇。人們靠著德與禮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也以此評價別人的行為。法律雖然為社會提供了行為規范,但人們還是希望通過道德來教化、規制他人的行為。雖然道德與法律一起發揮著規范市場秩序和人們的行為的作用,但是道德調整的范圍較之法律調整的范圍仍是很寬泛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仍是以人情為紐帶、道德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間的相互排擠
法律作為眾多社會控制手段中的一種,與其他控制手段一起發揮著協調社會的功能。眾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時也會出現相互之間的排擠。政策對法律的調控空間排擠最大。從本質上講,法律、習慣都屬于制度的范圍,因而無論是法律還是不同的習慣,都可以使人們對于自己的交往與行為產生合理的預期,進而規范人們的行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雖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運用較少,加之人口眾多法律知識傳播較慢,基本常識比較缺乏,都使得傳統習慣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發展空間。并且習慣更具有靈活性,在國家強制力介入傷害交易雙方信賴基礎時習慣就成了首要選擇,其作用范圍更大。這種更為溫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更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對于日后的交往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少。所以說,習慣對法律調整空間的排擠為“無訟”思想的存在和發展留下了空間。
(三)訴訟的高成本的影響
一旦訴訟即要面對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們追求的目標,訴訟從心理層面到經濟層面都是一種巨大的消耗。人們害怕付出高成本卻沒有收獲,或者換來低回報而不愿訴訟,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著嚴格的程序,復雜的手續,必要的訴訟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質、工作效率不高,這無形中增加了訴訟的時間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決,判決的執行也是經常要面對的問題。訴訟中經濟的支出也在所難免,比如請律師提供的費用,由此產生的誤工費等等。當事人還要面對社會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認為有失“體面”、傷害了信賴關系等都使得無訟成為首選。
三、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影響
(一)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
“無訟”的前提是不爭,它體現了人們對和諧的向往與追求,這種和諧的思想在法治領域的體現就是“無訟”。所以,“無訟”是和諧社會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應。古代“無訟”社會“禮法互補”、“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給我們現代社會最大的啟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舉,綜合運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輿論引導等各種方法來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另外“,無訟”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養全體公民良好的道德規范,為以德治國培育良好的社會土壤,無訟思想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古代“無訟”思想下的調解手段是現代人民調解制度的淵源,這就要求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應該合理利用好人民調解制度,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糾紛,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自愿達成和履行調解協議,把雙方原有的良好關系繼續保持下來,不至于矛盾加劇、關系惡化,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也節約了司法資源,為促進和諧社會做出了貢獻。
(二)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
1“.無訟”法律文化妨礙人人平等法制觀念的認同。
如上所述“,無訟”思想根植于儒家傳統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級森嚴,高低貴賤有著嚴格的差別。“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來維持,而是靠宗法、靠綱常、靠下層對上層的絕對服從。”這一點在今天的社會經濟建設中尤為顯著,市場交換主體事實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嚴重制約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權力至上”等腐朽觀念嚴重損害執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濟,糾紛得不到解決,以至影響社會的穩定。法治社會要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無訟”思想尊崇“道德至上”。
“權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當”的意味。權利一語,“表達的是尊重個人,尊重他的尊嚴和價值,以及尊重他作為自主的道德行為者的地位?!倍谥袊鴤鹘y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在傳統思想中是沒有“個人權利”這個概念的。國家一個大家庭,個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個人對國家都有著責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應該遵守“禮”的原則。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在與他人的利益沖突面前,是懂得禮讓和妥協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保護私有財產,而是抑制、消滅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爭。爭財成訟歷來為官府和輿論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訟,莠民不畏訟;良民以訟為禍,莠民以訟為能……”。在一般人的觀念中,但凡是訴訟都是不可取的?!盁o訟”就是從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視人的權利訴求,并用嚴酷的刑罰加以威懾,這是導致民眾忽視權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國漢學家費正清所說,中國古代“很少甚至沒有發展出民法保護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眾避之唯恐不及的東西”。
四、中國傳統文化的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啟示
(一)法律不是萬能的,要重視道德教化
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適當引導。當今,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劇上升,傳統文化中道德體系千瘡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設急需解決這種現象。但現代司法體制治標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記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規范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這一點?!盁o訟”思想由傳統文化演變而來,強調人對其自身的約束,“克己復禮”。只有當法律與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時,法律才有價值。只有在不背離道德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認同。以法律為主、道德為輔,可以彌補現代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應當重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提倡“無訟”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諧理念,才能減少資源浪費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盡早實現法制化。
(二)借鑒以調解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無訟”思想重視多渠道、多元地糾紛解決辦法,把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恢復人際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和諧穩定即反映了古人對和諧的追求,又有調解對解決民事糾紛的作業。所以調解制度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仍有借鑒價值。第一,調解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簡單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設固然要樹立“法律至上”觀念,但法律并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國歷史悠久,傳統習俗較多,法律不是糾紛解決的唯一辦法,調解就是最為簡單方便的糾紛解決方法。第三,中國是“熟人社會”,有時無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處理糾紛。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中,人們必須關注周圍環境對自己的影響和評價,對簿公堂往往影響人際往來,并且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現階段,很多經濟交易糾紛尚不適宜采取法律手段解決。第四,雖然中國經濟正高速發展,國民素質有了大幅提高,但民眾對法律規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對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維護正當權益。借鑒“無訟”文化解決糾紛,應當加強民間調解,司法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協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糾紛的調解。
(三)“和為貴”等觀念有利于法治建設的發展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即為和諧,和諧指的是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和諧發展狀態,包括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這三個方面。事實上這與傳統法律文化中“以和為貴”的精神是一致的“,無訟”思想傳播了這種精神。在法治建設中對“無訟”思想進行客觀分析是大有幫助的。法律作為調控社會關系的一種基本手段,最終要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或糾紛,以暴治暴的訴訟方式不能解決人們的思想觀念問題。而和平解決糾紛才可以融洽各種社會關系。因此,以傳統“無訟”思想的精華來扶正當前的文化無序和道德失范,調處糾紛,以緩和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這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五、結語
無訟觀念雖然產生于傳統社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繼承。尤其是在當下中國,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規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設下,傳統的無訟觀念是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的。在法治的視野下審視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繼承傳統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創新思路,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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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治文化 興起 困境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7.03.070
1 傳統文化先于經濟因素斷裂
根據唯物史觀的觀點,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存在一定的辯證關系,生產力的變革將引起生產關系的變化,而上層建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因此,一個社會的變革往往是從生產力開始的,繼而生產關系發生變化,并最終導致上層建筑的革新。而近代中國卻是在封建自然經濟尚未完全解體,橫向宗法關系尚未完全失去經濟根基的前提下,通過外力的野蠻逼迫,首先從上層建筑領域開始發生變化,也就是說,上層建筑的變革先于經濟因素,作為觀念上層建筑的文化比作為根本性的封建自然經濟變革得更早更激烈,這是近代中國法治文化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獨特現象。
中國傳統文化建立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之上,農業制度的保守和穩定使得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與占人口極少數的統治階級之間被維持在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并由此建立起獨特的封建宗法關系。這種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的宗法關系和建立在封建君主專制基礎上的官僚政治之間的結合,必然帶來中國社會對“大一統”的期盼,于是儒學定于一尊歷史地形成了,以此為特征,維系中國社會的橫向宗法關系與縱向官僚政治及其兩者的交織點儒學一尊構成了強大的“大一統”根基,并在中國人的意識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到了19世紀后半期,傳統中國經濟開始發生局部的緩慢的變化,“已經達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術(機械的和組織的)進行發展的極限;而且到1911年時,很少新技術(‘先進的’、‘現代的’)被引進和采用,也沒有從內部產生。”①經濟上的停滯不前導致社會結構中各大利益集團乃至普通民眾的處境每況愈下,使得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傳統封建宗法關系和官僚政治趨于崩潰,并使得維持“大一統”格局的儒學一尊的絕對權威受到極大挑戰。遺憾的是,這些變化并未促成經濟制度的成功變革,恰恰相反,舊制度的政治因素和意識形態因素比經濟因素垮得更早,被拋棄得更早,中國傳統文化先于經濟因素斷裂,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
梁漱溟先生指出“所謂中國封建解體,是由文化和政治開端者?!雹谥袊鴤鹘y文化的斷裂先于封建自然經濟的崩潰,甚至可以說,近代中國文化革命先行于生產關系變革,這是近代中國社會發生的劇烈變動之一,也是經典理論中所未曾研究的課題。它有力地說明了我們進行近代中國社會變革研究為何要從傳統文化研究開始,也雄辯地解釋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斷裂對法治文化興起的影響為何如此之大。如果說之前的中國是一個傳統文化逐漸擴張并占據主導地位的競技場的話,那么之后的中國是一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傳統文化與法治文化復雜交織的新競技場,對西方侵略性帝國主義的反抗導致中國社會要求從異族的控制中解放出來的呼聲越來越高,傳統文化對西方文化挑戰的應對不是采取克服外在障礙的形式,而是以不斷內省的形式展現出來,于是此時的西方文化非但不能征服中國傳統文化,反而在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交戰中不自覺地陷入了“信仰危機”,中國傳統文化則在外來文化沖擊和本土民族精神的沖突中陷入了斷裂之境。
2 法治文化與孔教之間的博弈
在人類文化包含的政治、經濟、道德、科學、藝術、宗教、文學這七大要素中,“中國文化之最弱點,則在宗教與科學。”③在他看來,中國文化是以道德精神為最高領導的一種文化,中國雖有宗教,但宗教地位受道德精神支配,“人文本位”的中國文化強調的是“內傾”,而“自然本位”的西方文化,強調的是“外傾”。當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文化本位在近代中國的土壤上相遇,而且占優勢地位的西方文化是以侵略者的姿態來到中國,那么占弱勢的中國傳統文化則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其焦點在于孔教問題。無論是中國“以孔子倫理為準則而無宗教”,還是中國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之觀點,看似相反,其實恰好說明了中國傳統文化與宗教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中華民族通過幾千年的傳承,逐漸形成了以孔教為主導的社會政治和道德倫理體系,中國人并非不接受宗教,而是其不得與整個孔教相違逆。但是,以來的種種失利使得人們對孔教產生了懷疑,尤其是的失敗和北洋軍閥統治的建立,使得中國部分知識分子的注意力從國外轉向國內,認為孔教把人們束縛在“伸著脖子看革命被殺卻麻木不仁”的愚昧狀態,導致國民性質與行為的墮落,壓制了民族生機和創造力,此乃“亡國滅種之病根”,于是一時間“打倒孔家店”成為時代的口號。中國傳統文化就此在孔教這個環節被生生地撕裂了,隨之撕裂的是人們對封建宗法關系所維系的群體生活習慣和心理認同,這樣的社會若要繼續生存下去,就必須尋找一種新的維系社會行為活動的準則,加上西方民主與科學思想在中國的傳播,作為規則之治的法治文化恰如其分地彌補了這個缺陷,法治文化就是在這種博弈中漸漸興起。
如果說,孔教長期以來占據的絕對統治地位扼殺了法治之民主自由思想的話,那么統治階級乃至整個民族文化對科學的漠不關心,更加劇了傳統文化的斷裂。雖然在過去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時期,中國歷史上曾出現引以為豪的四大發明,但是具有強烈致用性特征的中國古代科學技術卻成為道德倫理和權勢的附屬物。當西方大批科學家不惜為科學獻身時,中國的科技界卻處在“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狀態。于是,極為保守的清朝也許更加難以擺脫科學上的消極無為狀態,因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異族,所以決心通過維護儒家的正統來證明自己統治的合法性。然而,事與愿違,甲午一戰中北洋水師的全軍覆沒打破了的慘淡經營,給中華民族無論是政治上還是文化上以沉痛的打擊,傳統文化在最薄弱的環節上被打開了關口,人們紛紛將目光轉向既能拯救中國而又同時能保持中國方式,并有傳統根基的法治。
3 西方法治文化的沖擊
不容忽視的是,中國法治文化的興起是在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相互沖突的斷裂中開始的,從到,啟蒙思想家們看到了中國傳統文化斷裂之殤,繼而批判孔教,但他們并沒有因為批判孔教而全盤否定中國的傳統文化。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時代之社會,確足為其社會之中樞,確足為其時代之圣哲,其說亦確足以代表其社會其時代之道德?!彼逍训卣J識到,孔教并不等同于國學,“非孔學之小,實國學范圍之大也”。之所以批判孔教,是為了反對封建傳統思想對人們的思想禁錮,動搖孔教獨尊的絕對權威地位,進而指明孔教所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在根本上已經不適應現代生活,號召人們敢于沖破封建思想的牢籠,以求得“真實合理的信仰”。這就賦予了傳統文化以時代意義和新的社會價值。有鑒于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一種文化由表層斷裂走向內在革新,那么這種文化就是一種成長中的文化。只要這種成長在繼續,那么外部因素提出的挑戰將會越來越微弱,而內在因素提出的要求將會越來越強烈,也就是說,文化自覺性所起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自然,這種文化的生命力將越來越旺盛。
當然,文化本身并不是單個人的創造物,而是一個關系的網絡,是兩種或更多的力量交互作用的結果。文化是不同社會相互交流的紐帶和產物,人們通過它來相互作用,正是許多個人而不是各個社會“創造”著文化。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國法治文化發展步伐就很好地演繹了這一特點。在思想交流上,逐漸引進西方學術觀點,尤其是哲學、法學、自然科學等一些列與中國傳統文化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在法律制度上,先后引進了國際法、議院制度,并參照西方法律修改清朝法制。可見,近代中國不僅將治理之術的法治當作一種技術,而且當作現代文明國家的標志,進而作為救亡圖存的良策。這種對法治的理解與先秦法家提出的把法治作為強國之本的主張是一脈相承的,只是表現的具體形式不同罷了。
4 結語
魍澄幕的革新刺激著法治文化的興起,而法治文化的興起反過來不斷地補益和矯正傳統文化,這是中國傳統文化革新與法治文化興起之間的辯證法。中國的法治文化興起于19世紀社會變革的時代,當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法治基因與歐風美雨中的進化論相遇在社會動蕩的時代,由此喚起了人們對法治文化的感情和注意力,法治文化的興起加速了原有的世界觀和制度化了的價值觀的崩潰,進一步促進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現代轉型,于是產生了變與不變的世紀追問。變,即改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參照俄國彼得革新和日本明治維新的做法,引進西方君主立憲制,目的是實現國家的富強。只有通過變法,才能維護國家的獨立和,才能確保中華民族生生不息,才能維護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主導地位。這種思想在康有為的《孔子改制考》中也得到了體現。變就是一種進化,用西方進化論的方法引進西方法治文化,賦予傳統儒教以全新的內涵,傳統的儒教又使西方的法治文化取得了中國的形式,由此帶來了世界觀和價值觀的根本轉變。然而,在這種“變”的大趨勢下,中國法治文化的興起卻是一個歷經重重磨難,克服種種艱難險阻的過程,它既要脫胎于中國傳統文化,又要與孔教劃清一定的界限,還要經受得住西方文化誘導,最終沖出重圍,走向未來。
注釋
① [美]費正清等.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66.
② 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7.
③ 錢穆.文化學大義[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75.
一、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發展觀念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
文化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現實存在及其基于人類的自覺審視所形成的文化理論貢獻告訴我們,文化是多層次多維度的總體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則決定人們既不能拋棄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來民族文化也不能簡單地擁抱外來民族文化,應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當代國內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潮流中,以揚棄的方式通過與優質文化的融合,保證文化的先進性。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當代法治文化的態度: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對待法治文化,即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必然形成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法治文化發展觀。近年來,人們對法治文化產生了不同解釋,但多數是單維度甚至寬泛的解釋,難以形成對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是人們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精神[3]。也有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有的文化,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4]。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蘊涵著法治的觀念意識、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觀念意識與價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內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層[5]。按照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認知邏輯,可以在法治文化眾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對法治文化認知的共識: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法治文化包括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本體維度、結構維度三個維度的內涵。從法治文化的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類長期以來以法治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會以法治為運行方式的歷史積淀,是以法治為對象所形成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凝聚成該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統,從而形成帶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時,在歷史的發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過程中,體現出法治文化的變動不居、吸收異質的發展規律。從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現為以法治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會運行方式,是內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動中,影響人、制約人的法律行為方式的深層的、機理性的東西。它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標準、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像對文化的理解一樣,對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對其功能維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設的內在驅動力,人們所具有的關于法治的心態、意識、觀念、認同標準影響著法治的建設。有什么樣的法治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治狀態。從法治文化的結構維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為內隱的和外顯的兩種不同層次,有學者稱之為隱性法治文化和顯性法治文化。其中,隱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價值追求。顯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行為和法律設施[6]。體現為意識、觀念、精神、價值的內隱的,作為一種無形的、深層的、穩定的法治文化,其處于核心地位并對人和社會產生顯著、久遠的影響。關于法治文化的具體分析有利于人們對法治文化內涵形成共識,更重要的是為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撥開迷霧:不能只著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論,應通過多維度的考察確定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支撐:法治文化觀念的養成
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關鍵在于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觀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設的行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法治觀念的偏差,缺乏對法治的整體認識。因此,應通過對法治的正確、理性認識,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特別是通過對內隱的法治文化的正確培育,進而影響外顯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堅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義的法治?
(一)法治的檢討
當前,我國部分人仍然堅持西方文明中心主義的觀點,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場,其在對待法治的問題上,總是以西方關于法治的認識標準來檢驗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樣自然得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不理想甚至還沒有法治的結論。特別是對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對我國傳統文化的否定的基礎上,而我國傳統文化深層次的東西并沒有因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強勢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這導致西方法治在我國出現困境。因此,檢討對法治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從以往對法治認識的經驗來看,觀察者多是以法治為立足點,通過法治看法治,根據與西方達成共識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民主等法治要素觀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國家。事實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對法治的認識視野。在魏德士看來,觀察者從一個立足點出發,觀察周邊事物,通常唯獨沒有看到該立足點——因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這一點上。只有改變立足點,才能觀察到原來的立足點并從新的角度來看待原有的觀察結果[7]。所以,應該突破法治的藩籬,尋找恰當的立足點來看待法治。而人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及歷史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問題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動圍繞人來展開,法治也不例外。當把視角轉到人本身時,可發現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豐富再到心靈獲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法治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適的方式,但這只是一種強勢輸出的結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種法治文明。一個民族或區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其對人的全面發展方式的選擇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個民族或區域都可以結合自身的傳統形成其人的全面發展方式,而不是簡單化一,否則就違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質,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相背離。其次,西方對法治的選擇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說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的基礎上,而是在社會動蕩、戰爭、征伐、掠奪過程中的選擇,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最佳的選擇。這種選擇以一種純理性的方式維持了一種社會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因而缺乏穩定的基礎。對于這種狀況,昂格爾一針見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只是在惡劣環境中作出最佳選擇的嘗試[8]。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冰冷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最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確定的。對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遺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質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學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還是法律主導、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為治的“法”是什么?國家的實在法、自然法、天法還是神法?三是法律權威的觀念到了什么時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種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為良法之治,那么何為良法?其標準是什么?是否法達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如何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法治?按照發展的觀點,法治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中,這意味著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斷某一國家或地區不是法治呢?以上問題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實現其內在要求。法治的共識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權、制約公權,法治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但是,所謂法治國家并沒有實現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特別是在國際范圍內,人權常常被蹂躪,法治也沒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當代社會所存在的動蕩、罷工、恐怖活動可以說明這一點。人們在承認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社會巨大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否認西方法治所帶來的現代性的貧困:對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術征服,并未完全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確證人的本質力量并把人帶入完善完滿的自由王國和人間樂園,相反,它在一定條件下導致了生態的惡化和技術理性、意識形態、官僚政治等異化力量對人的束縛和統治[11]。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對法治盲目崇拜,應將其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由于只是作為一種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賞,而應理性地對待其他方式,不能帶著傲慢或偏見對其他方式橫加指責。同時,這種方式應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同樣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強調現代西方的法治標準。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觀念的形成
當我們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時,我們應對法治形成怎樣的看法?從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應結合人的全面發展的三個維度來判斷,即結合法治是否能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慰藉來判斷。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們又選擇法治之路時,就需要對法治作出更寬容的解釋。如此,對法治形成這樣的認識: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對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為基礎,以多元為特征,以法律為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手段,通過人善性的提升與法律的結合實現公權的合理規范和私權的合理保障,并通過解決多種社會沖突的途徑維持社會的和諧,進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著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論法治具有道德基礎或宗教基礎,也不論及法治對道德和宗教的確認。單從法治的實踐講,法治是單純地依靠法律調節社會的觀點是片面的,因為踐行法治的顯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還取決于人自身的內在約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內心確認。而這又是道德或宗教對人不斷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認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阻礙性,應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驅動力。西方的宗教傳統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義、權利等觀念,更重要的是,其所體現的以大愛為核心的基本倫理對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價值判斷的基礎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國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更是重視對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狹隘的法治觀念認為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治存在沖突,特別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會狀況,導致我國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該選擇使國人只是追求市場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從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難以實現對法律的遵守。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應當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實現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撐。以宗教或道德特別是道德實現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進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梢?,民主法治所表現出來的文明與寬大,既有賴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實證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必須以政府官員、人民大眾的相當的道德水準和政治品性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的多元性,這說明法治建設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齊劃一。事實亦如此,承繼古希臘羅馬思想的西方現代法治在英國歷經幾百年方始確立,隨后輾轉存在于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治發展體現著分殊與異同,都是在保持著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法律至上、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的基礎上根據各國的國情走著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顯著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廣是西方文化作為強勢文化強加的結果,并不是必然的選擇。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選擇何種西方法治的問題。各國都可以在堅持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的基礎上,踐行適合本國國情(包括傳統文化的揚棄)的法治。法治形態的多元化促使各國可以實施多形態的法治。此外,法治內容的多元化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現代人們都趨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觀點,法治建設必須實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單一的理解,于是人們認為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權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不能說達到了某個標準就是實現了人權,就是踐行了法治。三是對于制約公權來講,它應當是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狀況下的產物,即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下,對人民理論下本屬于人民(公民)的公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若與公民脫離,極易造成對公民的侵害,因此應通過法治的形式給予制約。但在國家、社會、市民三位一體的社會狀況下,權力的掌有者也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談制約意味著自己對自己制約,是一種邏輯的悖論,此時就不應當強調制約公權,而應是合理規范公權。
第三,法治意味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存。法治強調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一種方式,目的在于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的慰藉。所以,對符合達成以上目的的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應該是可取的。這就意味著,法治并不只是依賴法律、法院來解決沖突,因為在只依賴法律和法院來解決的狹隘法制觀念下,容易形成依賴一種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達成一種結果,并不意味著社會沖突真正得到解決,這在我國尤為甚。當前有一些國家謀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不僅解決了法院訴累的問題,而且為探尋徹底解決社會沖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發展目的的實現除了以法律、法院解決社會沖突,更應強調“應天理、順人情”,即法治應考慮倫理社會的現實性、大眾的正義觀和情感?;诖?,實施法治意味著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社會沖突,可以在法律之外憑借道德、人情解決社會沖突,但此做法應要弱化人際關系的負效應。要知道,這樣的認識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賴法律而已。上述體現了法治的寬容,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對狹隘的法治觀的一種突破。依上述觀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是恰當的。進行這種法治文化的建設,有利于實現法治建設的進化,突破當代法治的困境,朝著人的理想境界邁進。
三、建設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進路
通過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觀,在順應文化理論的語境下,就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認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據法律來實施法治。而應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進行我國的當代法治文化建設。即通過對中西方文化的揚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進文化,以此建設我國的法治文化,推進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一)傳承我國傳統文化精髓
錢穆先生說:“只有憑仗中國民族,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歷史,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文化,才能解決中國問題?!盵13]傳統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決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續與光揚。中國傳統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積淀而成的中華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蘊涵著影響力和文化力。我們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國的法治進行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必然地與傳統及現代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14]。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敗而全盤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壓力而對其加以否定。我國傳統文化應該在內在創造性的轉化中實現超越與進化,完成與現代性的契合,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支持。而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應通過傳承我國傳統文化,并結合現代性的因素來進行。傳承是指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把能夠成為法治構成要素的因子——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為現代法治的構成部分。對于過時、陳舊的傳統文化理當對其進行批判或廢除,而對于那些體現現代思想的傳統文化則應該合理采用,并讓它繼續發揮作用,成為法治的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要求,人的發展必須“內外兼修”。對內而言,就是通過心性的修煉達到人性向善;對外而言,就是通過外在的約束規范人、促進人的發展。心性的修煉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良法治因素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道德的關注。我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輝先生認為,道德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于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并受社會制約[15]。重視道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會影響力,才能保證良法的實現和對法律的遵守。如果沒有人的內心向善,在人性惡的狀況下制定出良法僅是一種理想,而僅靠法律本身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守法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道德與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現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實質上是道德的法律表達,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礎的。道德的屬性及重要性決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法治文化應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國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礎,或者說,我國傳統文化具有濃厚的道德氛圍。一直以來,我國都重視道德,強調通過道德修身自省,這凸顯了德治的社會發展特色,以期通過人心靈的純化促進人的發展。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將政治和道德結合的國家”,“這個帝國的悠久歷史使一切統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國家繁榮,必須依賴道德”[17]。盡管道德教化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君權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則、集體主義、舍生取義等當然有著積極的因素。所以,應當通過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傳承,汲取其中的積極因素,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系統。而如何實現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積極因素的傳承,則有賴于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以“仁”為邏輯起點,具體體現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就是道德教化的實現。應當說,傳統儒學與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與現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禮法結合”等內容,一是表達了對德的追求,強調每個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實現德這種發自內心的規范,達到“內圣外王”的境界。二是體現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與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價值取向來說,都應當是愛人、肯定人、尊重人,保護人的權利。儒家思想具有與現代法治暗合的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僅就西方而言,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曾經是17-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精神動力。通過儒家思想與意大利文藝復興的新思想的結合,形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論,即孔子的人道主義價值觀、民主觀、平等觀、自由觀、博愛觀,在西方被視為“天賜的禮物”,成為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民主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依據[19]?;诂F代法治所依據的思想和理論來源于儒學,那么,我國在建設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更應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思想。傳承儒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弘揚道德精神,同時結合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是當前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
(二)吸收他國先進法治文化
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除了強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同時應考慮對他國(主要是西方)先進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積陳重看來,一國文化乃數千年來繼承他國之宗教、文學、技藝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復合現象者也。至于不與他國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觸,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達至高級之文化者,在今日實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國傳統文化在進入現代社會之際,需與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進文化相融構,排除傳統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阻礙和危害,促使先進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盤接受。西方現代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現代國家的一種選擇,其形成過程歷經幾百年。最初彰顯的是限制王權的特質,并最終歷經啟蒙思想的洗禮,形成了現代西方法治文化??傮w而言,現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現為自由、平等、正義、契約精神。包含個人主義、理性主義、民族主義在內的民主意識、反映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但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下形成的,是歷經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及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觀,并在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對神治的理性批判過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長期積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雖然可為其他文化所借鑒,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適性甚至唯一性而為我國全盤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種強勢文化,甚至主張單維進化論,這是不可取的。他們之所以認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強勢文化,并依此主張一種單維的進化論,這實質上既是西方國家殖民擴張的結果,也是落后國家對西方國家強盛的一種盲從表現,更是落后國家基于本國傳統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帶來的消極效應所造成的。導致以上結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對立,充滿矛盾和沖突的兩個體系。殊不知,作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著文化沿襲的積極因素,或是真正的傳統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間也必然存在著對話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單維文化是不現實的。盡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現代因素因迎合了現代社會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甚至實現了在全球的強勢推廣,但這未必是一種合理、成功的選擇?;凇胺何鞣交钡倪x擇給非西方社會(拉丁美洲地區,西亞、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區)帶來的社會動蕩、秩序混亂乃至多發的法治實踐給予了充分的證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樣有著不能全盤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國家對法治內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過程中,出現了立憲主義和議會主義,出現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權力制衡模式,導致了英國、美國、德國等不同的法治實踐。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現出一種理性對道德的淪喪[22]。西方現代法治實現之初,是道德與理性合力的結果,是通過用理性標識道德、以理性涵蓋道德、憑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實現的。但法治實現以后,或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利益或金錢的一種追求使然,其拋棄了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不再強調法律的正義性,只強調法律的實證主義,以冰冷的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國家權威,并因而給世界帶來了沉重的災難。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發展的文化,是變動不居的。從西方最初對法治的認識到現在對法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這也給全盤西化帶來了困難?;诖?,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對現代社會適應的結果,總體上是一種先進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谖鞣降耐寥浪纬傻奈鞣椒ㄖ挝幕遣豢赡軒в衅者m性的。對于西方先進法治文化,我們當然可以學習、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對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應主要是接受適應我國現代社會發展的包括權利保障、權力制約等在內的法治精神及體現這些法治精神的人權、民主等觀念,至于如何弘揚法治精神和落實人權、民主等觀念及如何設計相關的制度,則依賴于我們對法治的全新的詮釋及前文提及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積極因素、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