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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進經營方式轉變
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體制在引入經濟增加值后,結合自身的發展情況,建立經濟增加值管理模式,加強對銀行經營活動的綜合性管理,并逐步將工作重心轉向商業銀行自身價值的提升上,從而加快經營方式的轉變。通過經營管理工作重心的轉移,商業銀行可以制定以價值為核心的發展戰略,及時建立與價值相關的業務體系,并削減高風險業務比例。借助經濟增加值理論,加大對低風險、高回報業務的投入力度,從而加快經營結構轉變,不斷提高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
2.推動全面風險管理建設
通過建立經濟增加值管理模式,及時發現銀行自身的風險特征,從而推進全面的風險管理建設,實現差別定價與個。商業銀行通過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等風險評估手段,結合自身的發展情況,借助經濟增加值管理模型,及時發現風險問題,運用高級評估方法,及早發現風險、計量風險并降低風險,準確記錄風險評估數據,建立系統的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精確的風險計算,建立準確的經濟資本成本評價體系,實現差別定價,建立個,提高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二、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引入經濟增加值的措施分析
1.以對價值核心的突出為基礎
要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引入經濟增加值,就一定要以價值核心的突出為基礎,并逐步建立起以經濟增加值理論為核心的業績評價機制。首先,銀行的經營管理應將發展規劃與業績考核緊密聯系起來,建立起目標考核機制,從而引導銀行經營方式的良性轉變。其次,進一步推進經濟增加值管理模式的建立與發展,逐步將銀行的各項業務管理與資本管理、風險評估聯系起來。另外,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情況,建立資本回收激勵制度,逐步實現銀行工作人員利益的有機統一,從而實現商業銀行整體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2.以對風險管理的建設為前提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引入經濟增加值應以風險管理建設為前提,實現經濟效益與風險管理的有機結合,從而保證商業銀行的健康、穩定發展。首先,商業銀行應分析風險現狀,不斷調整資產結構,優化資產配置。其次,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與評估體系,加快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減少銀行經營過程中的操作風險。另外,實行精細化管理,加強標準化成本控制,提高閑置資產的利用率,減少無效經濟資本占用,將資本風險降至最低。
3.以對信貸結構的合理優化為重點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模式的轉變需要以信貸結構的合理優化為重點,從而不斷提高銀行信貸資產的回報率,加快信貸業務的發展。要實現信貸結構的合理優化,首先,應加快信貸產品信用結構的優化,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確定工作重點,不斷提高信貸業務的資本回報率。其次,不斷調整貸款擔保方式,鼓勵低風險貸款,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加大不良貸款清收力度,不斷提高資產質量。另外,合理配置信貸業務種類,根據自身發展情況,積極發展個人貸款業務。
三、總結
關鍵詞:《物權法》;實施;商業銀行;經營管理
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歷經了13年的醞釀和修改,成為中國歷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實施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物權法》的實施在為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時也對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權法》的實施為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規范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機構,完善登記制度,明確登記機構錯誤登記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我國長期以來,基本上將不動產物權登記作為行政機關的一項職權,把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與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形成對應關系,從而產生多頭登記的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統計,針對不動產、動產抵押和有關權利質押的登記部門,分散在15個部門中進行。其中,動產抵押登記部門最為混亂,共有9個,而且這些登記部門相互之間,甚至同一部門內部各地區之間,互不聯網,難以查詢[1]。因為登記制度不完善,還造成程序繁瑣,成本過高等問題,而且對登記機關由于登記失誤造成的損失,難以索賠。《物權法》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屬地原則,即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負責登記,從而減輕了抵押人和銀行的負擔,也方便銀行查閱、復制有關不動產的登記資料。與《物權法》登記機構采用實質審查模式相對應的是,在因登記機構的過錯造成錯誤登記時,登記機構必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就為商業銀行進行此類索賠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設定浮動抵押,擴大了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選擇空間
實踐表明,現行《擔保法》存在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價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財產如應收賬款、存貨、保險單等不能作為擔保物,融資擔保交易過分依賴于不動產擔保,擔保法律之間存在許多矛盾和沖突。事實上,沿海一些地區的金融機構已經在嘗試接受新的擔保物,比如存貨和應收賬款。福州市商業銀行2005年就開始探索存貨質押,他們選擇容易變現的鋼材、棉花甚至海貨作為擔保物,實際上效果都比較好[2]。浮動抵押是指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包括現在和將來可以取得的全部資產為標的設定抵押的一項新型擔保制度,其標的物覆含范圍很廣。《物權法》明確規定將抵押權的標的物限定為現有及將有的動產,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這種規定增加了各種市場主體獲取貸款的條件和機會,也增大了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選擇空間,對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的順利融資和發展壯大必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3.修正擔保實現規則,簡化擔保實現程序,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產保全
《物權法》明確抵押權實現的途徑為協議和訴訟。協商實行抵押權不是銀行提訟的前提,只要實現抵押權的條件具備,銀行就可以不與抵押人進行協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這是一個非訴程序,法院通過對抵押權登記等證據的審查,即可裁判實行抵押權,包括允許強制拍賣抵押財產[3]。這種非訴程序降低了商業銀行資產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實現抵押權的效率。
4.增加質押物范圍,拓寬擔保渠道,有利于商業銀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
(1)應收賬款出質,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企業現有應收賬款5.5億元,一般企業流動資產的20%-30%是應收賬款。很多高科技企業和中小民營企業的固定資產不多,廠房和辦公樓可以租用,機器設備大多為融資租賃,即使企業未來盈利可以預期,但因缺少有效貸款擔保,難以從商業銀行取得融資。在國外,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已經是國際銀行業通用的擔保方式,應收賬款通常有著比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更高的擔保價值。商業銀行通過應收賬款作為擔保融資業務的開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貸款因過分依賴不動產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風險,使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利潤空間進一步提升。商業銀行可以開拓新的客戶群體,提高理財水平,創新信貸結構,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增強競爭力。
(2)設立最高額質押,節省商業銀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額質押權具有普通質押權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創設的目的在于配合繼續易形態的需要,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額質押權的創設對于銀行和質押人來說可以簡化手續,滿足持續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進企業融資。商業銀行在最高額質權的適用上,除質押財產轉移質權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額質權的確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參照《物權法》有關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3)用依法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設置質押,擴充投資人的融資擔保工具。近兩年,基金作為一種良好的理財方式受到投資者的追捧。基金份額受益權質押具備較強的流通性和可變現性,設定質權和實現質權比較方便。用基金份額作為擔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讓投資者享有較高收益的同時保證資金運轉,另一方面也使銀行拓展了新的業務領域。
5.物保與人保并存情形下擔保權實現的順序問題得到修正,體現意思自治,有利于商業銀行維護自身權益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情況下如何實現擔保權的問題,《擔保法》所采取的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模式一直頗受爭議。《物權法》在此條上采取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和平等主義結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條改變了《擔保法》“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作為實現債權的條件,擴大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商業銀行可以從保護債權的角度出發,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其次,當物保和人保并存時,當事人可以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對實現債權順序的約定,掌握未來實現債權的主動性。第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商業銀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實現擔保的順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6.將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區分,有助于商業銀行權益的保障
《擔保法》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此條將合同債權的變動和擔保物權的變動混為一談。在不動產物權抵押的實踐中,經常出現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約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的情況,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就將面臨既不享有抵押權,又不能尋求合同法上權利救濟的局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動產物權變動未成就的情況下,認定合同有效,這樣雖然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但是可以根據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債權請求權。同樣,在出質人怠于交付質押物或質押權利憑證時,質權人有權根據合同請求其交付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有助于商業銀行等質權人權益的保障。
二、《物權法》的實施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業銀行必須重視擔保物權訴訟時效的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結束后兩年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我國民法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為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在對主債務提訟的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這一規定比《擔保法》司法解釋減少兩年,不利于商業銀行銀行接受、處置抵債資產,實現抵押權。今后商業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或管理抵押資產時,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滿前,及時行使擔保物權,避免抵押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2.商業銀行接受異議期間的不動產抵押,將面臨無效的風險
異議登記是真正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針對不動產登記簿的正確性提出異議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的登記。與更正登記不同,異議登記是暫時中斷登記簿的公信力,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4]。異議登記作為一種保護真正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的臨時性措施,對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而言,異議登記可以暫時限制其按照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去行使權利(將其處分行為規定為無效行為或效力待定行為)。申請人在異議登記十五日內不的,異議登記失效。此規定雖然給予不動產真正權利人在不動產錯誤登記情況下的權利救濟,但是相應對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銀行必須對抵押物的物權歸屬進行深入全面的調查,確保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如果銀行在異議登記期間接收該抵押物,一旦登記更正后的權利人不追認,則抵押不發生效力。因此銀行如發現抵押物處于異議登記期間,則不應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換抵押物,或待異議登記失效后再辦理。:
3.商業銀行應當準確適用法律沖突規則
《物權法》頒布后,將會形成《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關于擔保物權“三足鼎立”的態勢。物權法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對這一條文,筆者理解為:《擔保法》與《物權法》就同一事實和行為作出不同規定的,適用《物權法》;《物權法》沒有規定,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依然應當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民法通則》關于擔保物權規定較為籠統,條文具體適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擔保物權的具體解釋上與《物權法》不一致時,應當適用《物權法》。
筆者認為:《物權法》對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的登記,動產質押,物權保護等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都與商業銀行的日常業務息息相關。作為銀行內部控制的需要,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根據法律規定,針對發生的變化,梳理現行的規章條文,與《物權法》的新規定一一對應,調整相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將法律新的規章制度科學合理的融入商業銀行的規章制度中。第二,加強對《物權法》的學習和掌握,研究資產業務辦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時修改擔保業務辦理過程中的相關合同,避免因《物權法》實施中的新規定帶來的風險,確保商業銀行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1.
[2]余欣.《物權法》破解金融困局[J].中國金融家,2007,(4):26-28.
關鍵詞:商業銀行、基金業務、混業經營
一、美國商業銀行基金業務發展概況
1、美國商業銀行經營基金業務的現狀。美國銀行的共同基金業務在20世紀90年展迅速,一些規模較大的銀行還成立了專門的分支機構經營該業務(如花旗投資服務公司,Citicorp`sInvestmentServices)。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除了承銷共同基金外,銀行幾乎可以開展各種相關的基金業務(在實際運作中,一些州立的非美聯儲會員銀行仍然能夠承銷基金,這是因為美國州銀行的業務等監管權力是在各州銀行監管機構手中,而各州的規定不盡相同。)除了自營基金(proprietarymutualfunds)以外,銀行和儲蓄機構同時也是非自營基金(nonproprietarymutualfunds)的主要銷售方,此類基金是由獨立的基金公司管理并由銀行代為銷售的。總體來講,大型銀行在初期更愿意從事基金銷售,此后一些小型銀行也開始積極加入到基金銷售的行列中來。到1997年,近1500家美國銀行——約占銀行業的1/5——在出售第三方或自營共同基金和年金,其中規模達數10億美元的銀行——本行業中規模最大的一些銀行——占了銷售的大多數(90%強)。
2、美國商業銀行自營基金的發展。從基金的管理運作角度可將銀行經營的基金分為自營共同基金和非自營共同基金。自營共同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與銷售均由該銀行或其附屬的相關機構來負責(商業銀行或其附屬機構作為基金的投資顧問提出操作建議,并通過與本銀行關系密切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其中有些基金也通過證券經紀商或基金機構銷售),經營自營基金的機構大多是大型銀行,目前美國大部分大型銀行都已開展此項業務。美國的一些大型銀行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開始開展自營共同基金業務,1992年美聯儲放松了管制,允許商業銀行通過經紀類附屬公司來推銷自營共同基金,隨后設立自營共同基金的商業銀行迅速增加了起來。在20世紀90年代,商業銀行的自營共同基金數量增長速度逐漸超過了非自營共同基金,形成了以自營共同基金為主的局面,與此同時,銀行自營基金資產額的增長速度也超過了基金業的平均增長速度。其中銀行自營基金對機構投資者的銷售所占比重要大一些,其增長幅度也較快。為使銀行經營的基金種類齊全,商業銀行往往也經營著一些其他金融機構管理的基金。另外,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還出現了商業銀行的許多信托資產逐漸轉變為自營共同基金的情況,且這一數額每年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銀行和儲蓄機構也是非自營基金的重要銷售渠道。非自營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由獨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而其銷售則通過商業銀行或其附屬機構來完成的基金。對于那些資產管理能力較差的中小銀行來說,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管理的基金無疑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美國的投資公司機構(InvestmentCompanyInstitution,ICI)對1991至1995年這一早期商業銀行共同基金的運作與銷售情況進行了一個調查,調查表明,商業銀行共同基金的銷售數量由1991年底的1100只增加到了1995年底的2329只,其中自營共同基金在1995年占銀行銷售基金的47.9%,而1991年這一數值僅為31.5%。從銀行銷售的共同基金的結構來看,貨幣市場基金所占份額有所下降,而股票與債券基金的份額呈現上升趨勢。
二、美國商業銀行進入基金業的動機
1、銀行開展基金業務可以擴大銀行同顧客的聯系,有利于發展銀行的中長期資產運用業務,增強銀行同非銀行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盡管銷售基金的手續費收入不穩定,然而銷售基金能夠為銀行帶來新的客戶,從而有希望向這些客戶出售其他銀行服務。銀行業銷售投資類金融商品可以發揮其龐大的既有客戶信息優勢,許多銀行都建立了客戶信息數據管理系統,這使得銀行在銷售投資類金融商品時可以便利地獲得客戶的各種信息。此外,許多銀行能夠從提供自營基金中贏得更高的聲望。美國的實踐表明,銀行所出售的最受歡迎的非存款投資產品就是共同基金。再有,隨著“一站式購物(one-stopshopping)”觀念的流行,銀行客戶越來越希望只與一家金融機構打交道,便可滿足其儲蓄、保險、投資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務需求。“一站式購物”能夠幫助消費者節約時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在吸引客戶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
2、從銀行經營自營基金的角度來講,其最初目的在于通過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以吸引客戶,此后隨著基金銷售數量的不斷增加,業務收入開始成為開展基金業務的主要目的。銀行業通過開展基金業務可以增加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從經紀和其他相關業務中賺取大量的手續費,而且其中一些收入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小于銀行存款和貸款。商業銀行經營自營共同基金能夠為銀行提供相對穩定的收入,因為基金的管理費用幾乎是固定不變的(按經營規模的固定比例提取)。從銷售的基金種類上來看,美國的商業銀行銷售著諸如貨幣市場基金、長期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幾乎所有的基金種類。基金銷售活動實際上是具有證券業務性質的活動,其內部評價及報酬的支付與證券公司的習慣作法相一致。一般來講,基金商品的風險越高則手續費率就越高,而且銀行對于那些銷售自營基金的職員會相對給出更高的費用(相對那些銷售非自營基金的人員來講)。
3、與銀行經營證券與保險業務一樣,經營基金業務可以使得銀行業務多元化,為銀行創造替代性的收入來源,分散銀行的業務經營風險。金融行業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其有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的動力。如果各種金融產品和相關服務之間的風險不是完全相關的,那么銀行在風險管理中通過合理設計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分散化組合就會帶來收益方面的提高,更容易獲得穩定的收入流,實現不同金融服務之間的風險對沖,降低系統與非系統性風險,金融機構應付不確定性的能力也會隨之提高。例如“脫媒(disintermediation)”等市場格局的變化對經營多種業務金融機構的影響就相對要小,因為其他業務量的增長會抵消其貸款業務量下降所造成的損失,而這對降低銀行經營風險很有好處,因為它可以減少銀行從事風險較大業務——如發放低質量貸款——的動機。總之,多樣化的業務經營使商業銀行內部形成了一種損益互補機制,一些實證分析表明,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擴大有利于銀行效率的提高和金融體系的穩定。Gallo,Apilado和Kolari(1996)對美國銀行控股公司在1987-1994年間經營基金業務的研究表明,銀行控股公司的共同基金活動降低了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同時共同基金業務還增加了銀行的收入,他們的結論認為,共同基金應當成為銀行未來經營的一種重要金融產品。
三、我國銀行經營基金業務的對策選擇
1、商業銀行進入基金業采取的組織模式。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從嚴格意義上講,就是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探索。而從各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踐來看,混業經營的具體組織模式概括起來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全能銀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銀行母公司模式(bank-parentcompanymodel)和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采取全能銀行模式的金融機構可依法從事包括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業務在內的廣泛的金融服務。這些業務并不要求一定要在法律上與商業銀行相隔離的附屬公司內開展,各業務部門之間也沒有“防火墻(firewall)”的隔離。銀行母公司模式是一種介于全能銀行與控股公司之間的一種混業經營組織模式。在這一組織模式中,商業銀行要開展其他非銀行金融業務,必須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以銀行為母公司成立附屬公司,銀行和非銀行附屬公司之間有著嚴格的法律界限。在控股公司模式中,商業銀行或者與其存在直接投資關系的子公司不得直接經營相關證券業務,如果商業銀行想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證券、保險等業務,只有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即在同一機構框架內通過相互獨立的附屬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
混業經營機構的組織模式將會影響到商業銀行從事證券、保險等業務的潛在收益和成本。在全能銀行模式中,銀行可以完全整合其所選擇從事的各種金融業務,因為銀行可以在單一的公司實體內開展幾乎所有業務。在銀行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模式中,銀行和證券等業務分別在管理團隊和資本均相互分離的幾個不同的法律實體(legallydistinctentities)中開展,結果只能進行部分業務的整合。而且當銀行和證券、保險等附屬機構之間的財務和經營關系存在某種約束時,整合的效果將會進一步受到限制。從另一方面來講,與全能銀行模式相比,控股公司模式與銀行母公司模式更能防范由非銀行業務所帶來的風險,雖然從混業經營獲益方面有所不足,但相對來講要更安全一些,其中控股公司模式是混業經營組織模式中風險最小的一種。考慮到基金業務的風險比證券及保險業務的風險要小,因此監管部門可以讓商業銀行在控股公司模式與銀行母公司模式中自主選擇。即使一些銀行在經營基金業務中采取了銀行母公司模式,這也不會影響到我國未來混業經營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許多國家在混業經營過程中對于風險小的業務是放在銀行內部或以其子公司的形式來經營的,而對于證券、保險等風險較大的業務則是放在商業銀行外部——即以控股公司的形式來經營。
2、商業銀行進入基金業的方式。銀行是否能夠成功地進入基金業與其所采取的進入方式有著很大的關系,其涉足基金領域的方式可謂多種多樣,這些方式具有不同的特點。概括來講,可分為以下三種方式:新建(start-ups/denovoentries)方式。這種方式指銀行通過單獨設立一家基金(分)公司或基金部門來進入基金業。采取這種方式的優點主要體現在銀行可以完全控制新建立的基金公司,制定與本企業文化相適應的市場營銷策略和激勵機制。采取這種進入方式的缺點在于新建一家基金公司通常需要較大的投資,新公司可能缺乏經營基金業所必需的專業人才與經驗,而且通過新建方式進入基金業取得客戶的認同需要一定的時間。并購(mergersandacquisitions,M&A)方式。并購方式是指銀行通過收購現有的基金公司或與基金公司進行合并來進入基金領域。該方式的優點主要體現在銀行可以完全獲得并依靠基金業的專業人才及其所擁有的經驗來迅速進入基金業。通過這種方式進入基金業的缺點表現在合并后的銀行與基金公司可能在企業文化、經營風格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要使二者真正融為一體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與成本。組建合資企業(jointventures)方式。合資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多個公司共同出資建立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這里,是指銀行與基金公司共同出資建立一家經營基金產品的公司,由銀行與基金公司共同控制、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該種方式被采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它可以避免通過新建或并購方式進入基金業所必須的巨額資金投入,因此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中小銀行來講是一種可行的進入基金業的方式。銀行通過這種方式進入基金業存在的問題在于合資企業并不是一種穩定的組織機構形式,而且銀行與基金公司對于銀行基金的戰略意圖可能存在著分歧,這會引起不小的麻煩。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這三種方式既有其特有的優點,也存在很多缺點(表2給出了銀行進入基金業各種方式的優缺點比較)。各種不同的進入方式分別適用于不同銀行的經營戰略,在這里關鍵是要與商業銀行自身實際相結合。如果銀行考慮到與基金公司多家股東談判過程繁瑣,在企業文化及發展戰略上的相互融合的不確定性較大,而且銀行從財力和人力方面還可以,商業銀行已經對基金業有了比較深入的了解,能夠依靠自身優勢迅速發展,銀行則應選擇直接發起設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銀行在發起設立新的基金公司時要考慮的是如何迅速組建一支成熟的團隊。在采取收購方式時,商業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銀行的目標應是控股,而且商業銀行應主要考慮成熟的基金公司。具體采用什么形式設定股權結構,一方面要看監管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慮哪種結構最符合銀行自身利益。此外還要考慮到基金業的具體情況,因為現有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特別是處于相對弱勢的基金公司)可能基于自我保護的考慮,積極主動尋求銀行參股,甚至其控股股東主動放棄控股地位,銀行對此應積極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