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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1、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1 普通住宅物業經濟管理糾紛類型
隨著一棟棟住宅樓的拔地而起和生活社區的日益增多,各種物業糾紛也不可避免地產生,并且隨著各種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和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這類糾紛呈上升趨勢。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經濟糾紛,其本質都是涉及到居民生活的金錢瓜葛。而在居民生活當中,物業管理涉及房屋、保潔、綠化、安保、車輛管理等業主生活的各個方面,而一旦處理不好,就會引發小區物業經濟管理的糾紛,這些經濟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糾紛類型。
1.1 物業管理收費引起的經濟糾紛
由于物業管理收費引起的經濟糾紛是業主與物業管理之間最常見的經濟糾紛類型。現在,普通住宅物業管理中仍然存在收費難的問題。現實中,除了惡意欠費的業主外,大部分欠費業主都有諸如物業服務不規范、物業收費不合理、房屋質量有問題等各種理由。而這些理由,有的是物業公司的責任,而有的卻不是物業公司的責任。在實踐中,物業管理收費糾紛主要有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對物業管理合同認識不清、物業服務的類別和收費標準不了解、物業服務收費不透明等多方面的誘因。
1.2 業主和物業管理存在矛盾摩擦引起的經濟糾紛
業主和物業管理之間由巨比主方和物業方對物業服務范圍和標準的不同理解,使得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質量得出截然不同的評價,另外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不高或存在管理漏洞,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之間出現矛盾或摩擦,這種情況就很容易引起業主和物業管理之間的經濟糾紛。
還有.些經濟糾紛是由于物業管理存在不足或管理漏洞導致的,例如小區道路積水導致業主受傷、樓道照明未及時維修導致業主損失等。
1.3 業委會與物業管理部門之間的經濟糾紛
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業委會主要負責及時了解業主需求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合同進行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同時負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工作。
業委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會因為小區地面停車費的收取、小區店面租金管理等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經濟收入與物業管理企業產生經濟糾紛,同時也會因為小區公共施設維修維護、小區公共資金的使用等公共事務與物業管理企業產生分歧和糾紛。另外,業委會為了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水平而選聘新的物業企業,在新舊物業更替過程中也容易與物業公司產生經濟糾紛。
1.4 業主與業主之間產生的經濟糾紛
在現實生活過程當中,有一些業主在進行例如維修自家房屋等個入事務過程當中,存在損壞建筑防水層、或破壞建筑外墻、或改變了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結果導致建筑公共部分遭受破壞,損害到其他業主的利益,甚至給其他業主帶來了經濟損失。當業主發生破壞行行為時,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發現并進行引導或及時進行制止,就會引發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經濟糾紛,也會引發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
1.5 開發商遺留問題導致的經濟糾紛
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經濟糾紛,多數與房屋質量有關系。有一些開發商為了牟取高額的利潤,在修建房屋的過程當中,選用一些低質量的建筑用材,甚至在施工過程當中出現偷工減料的問題,或者在房屋建造過程中由于施工因素導致房屋出現瑕疵或質量缺陷。致使業主在收房或居住過程當中出現房屋滲水,地面裂縫等一系列的建筑問題。
房屋交房之后,一切管理系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一些業主沒有相關的知識,就會將房屋質量的問題歸因于物業管理企業,在房屋維修不及時或房屋多次出現質量問題時,業主就會用拒繳物業管理費等方式給物業管理企業施壓或者尋求精神補償。而物業管理企業夾在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更是很難開展相關工作。這樣出現惡性循環,就會導致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產生經濟糾紛。
2 小區物業管理經濟糾紛的誘因
誘使小區物業管理出現經濟糾紛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具體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大類是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存在問題,第力(類是由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和處理,第三類則是由巨比主自身的素質和認識存在較大差異。
2.1 物業管理企業存在的問題
2.1.1 缺乏服務意識
服務理念的缺失使得小區物業管理處不能夠及時做到與業主溝通,不能從業主的角度考慮問題,對物業與業主糾紛或業主投訴置之不理,甚至會對業主使用一些報復性手段,這樣小區當中會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如果小區物業管理處選擇一意孤行,不提高自身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將會導致惡性循環,久之會將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推向對立面,會導致物業管理處與業主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
2.1.2 收費規范不標準
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的收費不規范不標準,甚至出現物業管理企業為牟取利益而亂收費。這一類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物業管理處沒有及時做到服務分類并設置收費標準,或者收費標準過高;沒有將公共設施經營收入及時公開或者上繳業主委員會;沒有將公共設施維護養護費用及時公開。這樣,就導致業主對物業管理處產生誤解或拒繳。
2.1.3 服務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
在現實的生活當中,小區物業管理處擔任著小區服務的角色、管理的角色,同時也擔任著協調的角色。在小區物業管理會牽扯到業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物業管理牽涉其中非常多的細節,一旦出現服務不到位、協調不及時,就可能導致經濟糾紛的發生。例如,業主違規裝修遭到其他業主投訴,而物業管理處沒能及時制止,導致其他業主遭到損失;小區發生需要緊急維修的事故,但是物業管理企業沒能及時維修導致小區業主經濟損失;小區綠化遭到破壞、環境衛生不盡人意,小區物業服務不到位導致樓盤保值增值空間降低等。這些經濟糾紛的產生都是因為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到位而產生的。
2.2 開發商遺留問題
開發商遺留問題沒有能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完全,往往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產生矛盾,業主會將問題的矛頭指向物業管理企業,認為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盡到責任或者拖延,進而采用拒繳物業費甚至更激烈的行為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施壓,從而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
2.3 業主自身的問題
2.3.1 業主素質參差不齊
小區業主在教育背景、職業背景、生活習慣、經濟基礎、思想認識水平等各個方面存在非常多的差異。任何住宅小區包括一些高端住宅小區中,都會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身素質較低、生活習慣較差、思想認識水平低的業主。這些自身素質較低的業主,在生活行為中容易出現私自占用公共用地,對于公共環境的維護不到位,甚至破壞公共環境,隨地亂扔垃圾的不文明甚至侵害他人的行為,造成其他業主損失,公共部位維護費用增加等,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2.3.2 缺乏對業主責任的認知
有一些業主只認識到了自己作為業主所享有的權利,卻沒有認識到作為小區主人應該承擔的責任,或者說有些業主在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中存在偏頗的自我意識,對于小區物業管理當中的條例,只是遵守,不能提出自己的建設性意見;對于小區物業管理事務、業主大會、小區活動等不聞不問,而只注重自身利益是否得到滿足或受到侵害。這些業主往往會成為物業管理經濟糾紛的制造者或者積極參與者。
2.3.3 缺乏對物業管理的正確認知
部分業主由于法律法規知識的缺失、對物業管理不夠了解等原因,對物業管理的認知存在偏頗或者誤區,缺乏對物業管理工作范圍、工作職責、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等的正確認知。導致在業主日常生活過程中,會將其他業主侵權、突發、意外等使得自身遭受經濟損失或者傷害的事件,歸罪于小區物業管理處,認為小區內發生的一切事件,都應該由物業管理處來負責。這種由F}主對于物業管理缺乏正確的認知,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產生矛盾與經濟糾紛。這也是一些小區經濟糾紛法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現象,這與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發展有一定的關系,與物業管理知識的普及有直接關系。
3 小區物業經濟管理糾紛解決措施
3.1 建立健全小區物業經濟管理法律法規
針對現階段的小區物業管理問題,國家的法律部門應該提出相應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用法律和法規來引導市場,規范物業管理的服務體制。從而盡可能地從法律上引導物業經濟管理朝著正軌化方向發展。
3.2 提高物業經濟管理水平
物業經濟管理部門要從自身的角度出發,提高物業經濟管理水平。對于開發商遺留問題等,積極溝通、盡快協調,為業主服務;對于自身存在的服務不到位、管理漏洞等問題,及時發現并及時修正,提高小區物業管理處的管理水平;對巨比主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一些違法行為,要及時進行制止,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對業主進行勸導,及時與其他的業主進行溝通;最為重要的就是公共收益財務收支的公開,接受小區居民的監督,制定明確、詳細的服務收費標準并公開,避免亂收費等。
3.3 普及物業管理知識
在法律案件實踐中,有許多小區物業管理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因是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對于物業管理的管理范圍、管理權責等認知存在偏差。基于此,應該普及社會對于物業管理的認知,普及業主對于物業管理的認知,普及物業管理相關知識。但是這個任務交給學校教育在我國現行的教育體制下是不可能完成的,交給社會,那么普及的速度、普及的人群都存在限制,甚至依賴公共媒體還有可能產生社會對物業管理的認識誤區。所以,小區物業管理處應該積極普及物業管理相關知識給業主,通過組織小區文化活動、展示物業管理優秀事跡及知識等方式。這樣,以住宅小區或社區為單位進行,相信能夠非常有效地提高業主對于物業管理的認知,從而避免業主認知偏差與物業產生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