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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而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的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
20xx年贈與合同范本【二】甲方(贈與人):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自**年6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于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liu*ue86.com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1市,建筑面積;致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甲方(贈與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 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贈與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贈與人) :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自 XX 年 6 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 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 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于 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 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 1 市 ,建筑面積 ; 致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2014年,形單影只的李萍過得并不輕松。兩年前,與她同居11年的男友張盛突然離世。張盛生前兩人簽訂過一份死因贈與合同,約定張盛死后將他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李萍。就是這份贈與合同,引發了李萍與張盛的女兒長達3年的訴訟。
同居11年男友離世引發房產糾紛
李萍與張盛是同事,因工作關系結識。張盛雖學歷不高,但為人踏實肯干,是個值得托付終身的好男人。唯一不足的是張盛曾經離過婚,并有一個女兒,但女兒跟隨張盛的前妻生活。李萍沒有嫌棄張盛這段婚史,選擇與張盛住在了一起。
同居后的張盛努力工作,李萍悉心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在外人看來,他們是一對恩愛夫妻。李萍性格溫和,很快得到了張盛家人的認可。一切準備就緒,李萍就等著張盛開口求婚。然而,李萍等了3年,也沒等來婚訊。每當親朋催促兩人結婚時,張盛總是低頭不語。為此,李萍和張盛不知吵了多少次架,甚至一度鬧到分手的地步。事后,李萍總是抵不過張盛的哀求,兩人和好如初。李萍想明白了,結婚只是一場儀式、一紙婚書,唯有愛人的真心陪伴才是最可貴的情感。李萍沒有再逼張盛作出承諾,就這樣,兩個人相伴了11年。
天有不測風云。2008年的一天,張盛突然覺得心口疼。經醫生檢查,張盛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必須避免重體力勞動,并且需要專人24小時陪護。此后,張盛用自己的積蓄加上親友的幫助購買了一套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
張盛的病被確診后,李萍除了悉心照顧病中的張盛外,對自己的未來產生擔憂。兩人沒有結婚,一旦張盛離世,自己無安身之所。因此,李萍與張盛商量后,兩人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約定“為避免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張盛將所有財產贈與李萍,任何人不得有異議,此合同在張盛百年后生效”。兩人在合同上簽了字并捺了手印。有了這份贈與合同,李萍懸著的心踏實了。
2011年,張盛的身體每況愈下。有一天,張盛突發心臟病去世。讓李萍沒想到的是,張盛的葬禮結束僅僅幾天,張盛的前妻李雯帶著女兒佳佳找上了門。
李雯認為,李萍現在居住的房子是張盛的個人財產,李萍與張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身份關系,張盛的父母也已過世,而佳佳是張盛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因此,這套房屋應當歸佳佳所有,要求李萍立刻搬走。
憤怒的李萍拿出張盛生前與她簽訂的贈與合同,不僅沒有說服李雯放棄爭奪房屋,反而被李雯指責編造虛假合同,她甚至鬧到居委會和李萍所在的單位,左鄰右舍和同事對此議論紛紛。
房屋權屬引發爭議
張盛留給李萍的房子是李萍當下唯一的棲身之所。且李萍收入不高,僅有的積蓄早已用于兩人的日常花銷。如果失去了這套房屋,李萍將一無所有。
為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2011年,李萍將佳佳起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她與張盛簽訂的贈與合同有效,將張盛留下的房屋判歸她所有。
因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親李雯作為法定人參加了訴訟并聘請了律師。
佳佳在庭上表示,父母的婚姻破裂不是性格不合,而是李萍導致的,她的出現讓佳佳成為單親孩子。之前,每個月李萍都給付佳佳生活費,李萍這么做是為了彌補內心的虧欠。張盛之所以不和李萍結婚,是因為李萍破壞了張盛原有的美好家庭,張盛沒有從原來的婚姻中走出來。在佳佳看來,張盛真正愛的是李雯。所以,他沒有和李萍結婚。
此外,李雯堅持認為這份合同并非張盛所寫,是李萍為了爭奪房產捏造的,當庭要求對張盛的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李萍和李雯共同選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并認可將張盛在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時留給建委的簽名作為比對樣本。之后,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認為根據現有樣本條件,贈予合同中落款處的“張盛”簽名字跡與樣本字跡傾向為同一人所寫。對于這份鑒定,李雯并不認可。
還沒等李萍松一口氣,李雯聘請的律師又提出,這套房屋并沒有過戶,仍然在張盛名下。根據法律規定,這份贈與合同并沒有生效。因此,李萍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李萍氣憤地說,當時張盛身患重病,于情于理她都不能要求張盛辦理過戶手續。況且,白紙黑字的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張盛百年后協議生效。對于合同沒有生效的說法,李萍不接受。
李雯的主張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間贈與合同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但該條同時規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合同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張盛雖然沒有將房屋過戶歸李萍,但是房產證已經交由她保管,已經符合形式要件。李萍握有十足的證據,對判決結果充滿信心。此時,李雯又提出,自己的女兒佳佳尚未成年,并且患有哮喘和心肌炎,母女二人現在生活困難。張盛作為佳佳的撫養義務人理應為女兒留下一定的遺產份額。張盛的贈與合同將所有財產贈與李萍,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悖人倫,應當無效。
對此,李萍也認識到簽訂合同時僅考慮了自己日后的生活,忽略了男友的女兒佳佳,確實有悖情理。但她認為,佳佳尚有李雯撫養,并非沒有經濟來源,因此不應認定合同無效。
2014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判決認定該書面合同為張盛、李萍雙方合法、有效簽訂的贈與合同。該合同因張盛的死亡而生效,涉訴房屋歸李萍所有。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佳佳作為無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獲得一定的財產份額,但以此認定這份贈與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佳佳可以另案起訴李萍,要求李萍給予其一定的補償。
李萍拿到判決后,主動給予了佳佳一定的經濟補償,雙方達成和解,佳佳沒有再起訴李萍。最終,李萍擁有了后半生的棲身之所,佳佳也得到了經濟補償。此案由于涉及多次鑒定,耗時3年之久,在司法實踐中鮮有的死因贈與成為本案處理的難點問題。
以案說法
死因贈與合同中的標的物給付
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而設定的贈與合同被稱為死因贈與。在我國審判實務工作中,鮮有涉及死因贈與。但在英國、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中國香港地區,屢見死因贈與合同。與常見的遺贈相比,死因贈與的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后只須單方面履行法律手續即可依法取得標的物,無須對法定繼承人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避免了雙方不必要的尷尬。因此,在國外的司法實務界中,死因贈與合同被廣泛采用。
在我國,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的死亡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贈與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財產所有權的同時,能更自由地完成對身后財產的處分。因此,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合法的特殊贈與合同。但是,因死因贈與的死因屬性使贈與人生前往往不會完成對贈與物的交付,因此,給受贈人取得贈與物設置了現實和法律上的障礙,多會引發糾紛。為減輕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障礙,贈與人應當交付受贈人一定的指標物件,如房產所有權證書或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依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于房屋的贈與,如被贈與人實際取得了房產證和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或者訂立公證文書,即使不過戶,一旦贈與人死亡,該贈與合同也同樣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