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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是國家賦予工商行政管理的兩個重要職能,也是對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地位和權益的明確界定。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改進監管執法方式方法,不斷提高監管質量和執法藝術,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加強監管執法工作,實現執法與監管“雙贏”,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科學分析新情況,深入研究新問題,積極提出新對策。當前,在監管與執法工作中尤其要正確處理好以下四個方面的關系。
一、正確處理好治標與治本的關系
加強監管執法工作,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現實需要。治標與治本是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體,治標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礎,治本是治標的深化和發展,二者相互聯系、相互促進。我們必須科學統籌,把治標與治本內在地統一起來,貫穿到監管執法具體工作的各個環節。監管與執法的實踐再次表明,治標只能暫時遏制問題的發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些年市場上出現的一些問題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絕、打而不死,往往與重視治標、忽視治本有直接關系,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常有不滿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標的同時,應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執法隊伍素質方面,既要加大各種培訓力度,切實提高監管執法能力和素質,又要針對監管社會主義大市場的要求創新執法理念,堅決摒棄一些簡單、粗暴、不文明的執法行為;既要使具體工商行政行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徹底改掉以往個別執法人員執法時的“霸氣”、“吃拿卡要”的匪氣以及拿腔拿調的“習氣”。在抓源頭方面,既要從產生問題的關鍵環節抓,把好市場準入關,又要健全各項制度和規范,堵住源頭,清除隱患,讓違法者無空子可鉆。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處力度,又要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使違法者在受罰時不感到“山窮水盡疑無路”,而是在既受罰又受教育過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曉由違法產生的嚴重后果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又要使違法者在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理過程中切實感受工商部門雪中送炭的溫暖,從根本上幫助受罰者從“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畏具心理的陰影中擺脫出來,變“冤家”為“親家”,引導廣大經營者加強自律,守法經營,贏得廣大消費者的信賴。總而言之,要通過標本兼治,真正讓合法規范的經營活動在市場中如魚得水,讓違法違規的經營活動在市場中寸步難行。
二、正確處理好重點查處大案要案與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關系
重點查處大案要案與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這兩個方面的工作,各有側重,但目標一致,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我們必須把重點查處大案要案與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很好地結合起來,統一于監管執法的全過程。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時期,誘發制假售假的諸多因素依然存在,違法案件仍會出現階段性高發的趨勢。因此,要繼續保持監管執法和從嚴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的強勁勢頭,集中力量重點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紀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違法分子。要通過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讓群眾有安全感;要通過案件查處,遏制假冒偽劣商品蔓延的勢頭,積極促進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解決。人民群眾非常贊成和支持我們工商部門重點查處大案要案,同時也迫切希望解決好他們身邊的、損害他們切身利益的合法權益問題。我們一定要站在“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群眾反映強列的難點、熱點問題,如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電信強制、就醫收費過高、食品衛生臟亂差、欺詐消費問題突出、售后服務難以保證、“三包”責任難以落實、馬路市場和流動攤點清理難、防火安全有隱患、劣質化肥農藥和裝飾裝璜材料充斥市場等問題重點加以解決。要通過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讓人民群眾感到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實際成效,從而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與工商部門攜手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積極性,激發人民群眾參與投訴和舉報的熱情,為監管執法和大案要案查處營造良好的氛圍。版權所有
三、正確處理好監管執法與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工商監管執法這種特殊的行政手段來為實現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監管執法與優質高效服務不是簡單的“白臉”、“紅臉”、“笑臉”,它們兩者之間是辯證的統一,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沒有監管執法就會缺少優質高效服務的貼近度,因為優質高效服務是監管執法本質的體現,而沒有優質高效服務,就會出現監管執法的盲目性,因為監管執法是優質高效服務內容的延伸。只有通過嚴格執法監管與優質高效服務才能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運行機制,才能為發展營造出良好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講優質高效服務,但絕不能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由,對當地的經濟違法行為大開綠燈,對地方保護主義熟視無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從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的角度,嚴格監管執法,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強力推進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要做到這一點,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堅持執法與服務同步,監管與規范并舉,樹立大服務理念和大服務意識,確立規則導向型、市場導向型的“服務型工商”新理念,真正把監管執法過程變成為民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為企業排憂解難的過程,寓監管執法于高效服務之中。當前在監管執法上,要盡快實現“五個轉變”:即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監管執法理念向現代監管執法理念轉變;由監管集貿市場向監管社會主義大市場轉變;由監管單一經濟主體向監管多元主體轉變;由著重微觀管理向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轉變,由運用現行的法律法規監管向遵循國際通用法則轉變。該管嚴的一定不能放松,不該放的要堅決堵住,始終以忠于職守的職業風范、清正廉潔的高大形象、勇于負責的可貴精神、執法如山的堅強威力,為企業公平競爭托舉一枚紅色盾牌;以責無旁貸的無私奉獻精神,為經濟振興保駕護航;以義不容辭的神圣使命感,為經濟繁榮竭盡全力;以丹心昭明的博襟,為服務經濟發展撐起一片萬里晴空。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局依法查處的一般程序行
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建立立、銷案及不予立案登記冊,以統一各辦案機構的案號發放、案件統計及核查。
第四條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將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案源予以登記,同時展開核查。
發現重大、惡性案件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及時向局機關負責人匯報。
在初步核查過程中,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條各辦案機構應當在發現案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結束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審批表的備注欄內說明有關情況。
第六條通過核查有涉嫌違法行為發生,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予以立案調查。
立案由辦案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七條局機關負責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符合立案條件,且未過追責期限的,批準立案后交法制股發放案號,并登記在冊。
(二)認為有違法行為發生但不屬于我局管轄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權管轄機關。
(三)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決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記后,由辦案機構處理。
第八條辦案機構在結束初步審查后,認為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時附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局機關負責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不予立案的案件,批準不予立案;對應予立案的,責令辦案機構予以立案。
(二)對不予立案,但應當移送或告知其他機關的,批準不予立案且責令按規定履行職責;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責令重新調查。
第十條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縣級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報法制股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或在調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辦案機構應當申請銷案: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已超過追責期限的;
(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屬于我局管轄,應當移送的;
(五)當事人(自然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六)當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時有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銷案的。
辦案機構申請銷案,應當及時填寫銷案審批表,附調查終結報告及案卷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局機關負責人在收到銷案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銷案,由法制股登記在冊。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情節,但證據不足的,責令辦案機構繼續取證;
(三)對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辦案機構繼續調查。
第十三條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的立、銷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對從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結案的案件,辦案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制股,并在規定時間內結案,不能及時結案的,按有關規定批延。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局依法查處的一般程序行
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建立立、銷案及不予立案登記冊,以統一各辦案機構的案號發放、案件統計及核查。
第四條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將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案源予以登記,同時展開核查。
發現重大、惡性案件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及時向局機關負責人匯報。
在初步核查過程中,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條各辦案機構應當在發現案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結束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審批表的備注欄內說明有關情況。
第六條通過核查有涉嫌違法行為發生,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予以立案調查。
立案由辦案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七條局機關負責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符合立案條件,且未過追責期限的,批準立案后交法制股發放案號,并登記在冊。
(二)認為有違法行為發生但不屬于我局管轄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權管轄機關。
(三)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決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記后,由辦案機構處理。
第八條辦案機構在結束初步審查后,認為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時附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局機關負責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不予立案的案件,批準不予立案;對應予立案的,責令辦案機構予以立案。
(二)對不予立案,但應當移送或告知其他機關的,批準不予立案且責令按規定履行職責;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責令重新調查。
第十條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縣級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報法制股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或在調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辦案機構應當申請銷案: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已超過追責期限的;
(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屬于我局管轄,應當移送的;
(五)當事人(自然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六)當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時有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銷案的。
辦案機構申請銷案,應當及時填寫銷案審批表,附調查終結報告及案卷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局機關負責人在收到銷案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銷案,由法制股登記在冊。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情節,但證據不足的,責令辦案機構繼續取證;
(三)對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辦案機構繼續調查。
第十三條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的立、銷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對從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結案的案件,辦案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制股,并在規定時間內結案,不能及時結案的,按有關規定批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