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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務公司 定位 利率市場化 發展方向
引 言
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投資成立,為本企業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產融結合的產物,在企業集團經營發展過程中,通過發放貸款、定期大額存款、經銷證券、保險、買賣外匯、財務咨詢等金融服務支持企業集團發展。
財務公司的業務,大體分為融資、投資和中介三項。融資業務包括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同業拆借;投資業務包括承銷成員單位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成員單位的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等;中介業務包括對成員單位的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咨詢、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保險,成員單位擔保,成員單位票據承兌與貼現,以及內部轉帳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等。
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經營管理中的作用集中表現為:一是能夠使企業集團的資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升值。通過集中企業集團內成員單位零星的、臨時性的閑置資金,形成期限較長、數額較大的閑置資金,進行整體運營獲得較高的收益。二是整體行使外部融資職能。財務公司依靠母公司良好的商業信用,集合眾多成員單位的貸款需求,形成大額貸款的需求,達到規模效應,容易申請到較低成本的貸款;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通過財務公司進行融資,豐富了融資的途徑,相應的將外融變成了內融,降低融資成本。三是形成企業集團內部金融服務平臺。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監督機構申請發行財務公司債券,進行股票融資、債券融資,以較低的成本,幫助企業集團進行整體的資金管理、有效配置,在企業集團內部發揮準銀行的作用
目前,隨著中國企業集團經營發展不斷深入和金融體系市場化改革不斷提速,財務公司越來越受到各方面的關注,也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文通過分析國際上財務公司的主流定位和業務類型,結合中國目前金融發展趨勢和當前國企改革的實際,試對我國財務公司的未來發展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財務公司概況
(一)美國財務公司
美國的財務公司主要承擔以下金融功能:一是清算和結算功能;二是資源配置功能,雖然美國不允許財務公司吸收公眾存款,但美國的財務公司以較高的專業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形成與商業銀行的差異化業務,發揮其資源整合、股份分割、資源轉移功能;三是風險管理功能,美國財務公司利用美國金融市場的高水平證券化及全球化風險對沖等獨特資源,在風險管理方面獨樹一幟。
美國的財務公司按照資本來源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公眾擁有型財務公司,其資本由眾多個人或零售商提供,一些大型連鎖商業銀行的財務公司屬于此類。二是附屬企業集團型財務公司,其資本來自母公司,母公司對其擁有控制權,以業務范圍為標準分為內部型和外部型兩種――內部型財務公司主要服務于母公司業務,以促進母公司產品服務銷售為目標對客戶和經銷商提供融資,如通用汽車財務公司;外部型財務公司業務基本上與母公司的業務產品無關,更多的是利用母公司的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實現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融合互通,以實現母公司多元化經營戰略,業務范圍往往廣泛涉及資金管理、銀行、租賃和保險等領域,如通用電氣財務公司。
(二)德國的財務公司
德國的金融體系是以銀行為導向,實行混業經營,銀行業務寬泛,功能強大,金融監管及資信體系非常完備。在這種金融環境下,德國的財務公司采取的是“類銀行化”經營模式,在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中,充分發揮了其“產業屬性”和“金融屬性”,利用其既熟悉行業和企業情況又了解金融市場的優勢,發揮其資金管理和資本運作的金融功能,支撐企業集團的發展。其金融功能主要包括:一是資金的結算和清算功能,與美國不同的是,德國財務公司可以經營銀行業務,并且能夠通過結算業務的標準化、電子化加速企業集團資金周轉和運營效率;二是資源整合和轉移功能,通過“資金管理池”、“零余額賬戶”等技術手段,有效整合企業集團內外部資源,快速完成資金的歸集和支付,實現企業集團在全球范圍內的資金集中管理;三是風險管理功能,德國財務公司具有較強風險管理意識和完備的風險管理體系,一般都按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相關標準,通過全球市場將風險進行分散和轉移,扮演者企業集團風險管理者的角色。
德國的財務公司按照業務服務范圍和是否領取銀行營業執照分為外部型和內部型兩類。外部型的財務公司一般由大企業集團投資,領取銀行業營業執照,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業務,如大眾和寶馬的汽車銀行等;內部型的財務公司不用領取銀行業營業執照,但其業務嚴格限制在企業集團內部,不與企業集團外第三方發生借貸關系,基本不會受到銀行業監督,如西門子金融公司。
(三)英國和日本的財務公司
英國的財務公司大多都是信用型財務公司,主要業務是向企業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分期付款等銀行信用,分為工業財務公司和租購公司兩類:工業財務公司主要是向工業企業提供融資,協助工業企業發展計劃的執行,并獲得相應的收益;租購公司主要是經營賒銷、租賃、融資租賃、等業務的財務公司。英國的財務公司可以吸收公眾和機構存款的,其中銀行等同業機構的存款能夠占到英國財務公司存款數的40%.
日本服務于企業集團的金融機構一般都直接稱為銀行。日本的企業集團一般都擁有一個核心銀行,核心銀行通常持有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股份,形成企業集團產業和金融資本的滲透和融合,對成員企業的戰略及重大人事調整都有很大的影響力。比如三菱集團的三菱銀行、芙蓉集團的富士銀行。
二、我國當前財務公司的主要定位和所面臨的金融環境
(一)我國財務公司的定位
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頒布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和2006年進行兩次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我國財務公司的界定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國的金融體系內,財務公司定位于企業集團的“內部銀行”,近似于德國的內部型財務公司,業務主要集中在企業集團內部,以加強企業集團內部資金管理為目的,以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為服務對象,發揮產融結合的優勢,通過融資、結算、、委托以及外匯業務、承銷債券、融資租賃等手段,提供內部金融服務;但是與德國內部型財務公司能夠開展類似銀行業務的業務范圍相比,我國的財務公司的經營業務范圍相對狹窄,例如不能對成員單位進行股權投資和開展境外外匯借款業務等;此外,在風險管理業務方面,與德國外部型財務公司以及美國的財務公司相比更是在經營業務范圍和資源渠道方面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
(二)當前我國金融環境對財務公司的影響
2013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全面放開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管制,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和票據貼現利率水平,利率定價方式的改變,有利于金融機構通過自主定價加強經營管理,有利于客戶行使選擇權,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但是對以企業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為業務基礎、以固定客戶群為服務對象的財務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具體表現為:
一是商業銀行定價能力增強,對成員單位資金的吸引力增加。國內設立財務公司的基本都是資金業務量大的企業集團,也是風險相對較小的戰略級客戶,商業銀行對這些企業集團的資金業務一直趨之若鶩,利率市場化之后,商業銀行憑借資金實力和服務品種等優勢,勢必通過低成本戰略吸引成員單位資金業務向銀行轉移;而與商業銀行相比,財務公司資金規模較小,來源渠道單一,業務品種有限,在競爭中處于相對被動地位。
二是成員單位對財務公司的服務能力要求提高。利率市場化之后,商業銀行間的同業競爭會更趨白熱化,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會進一步提升,面對金融市場業務水平的整體提升,成員單位理所應當地會要求財務公司提供同等條件的品種和服務,或者以此為理由脫離財務公司的資金管理;財務公司面臨著提升自身服務能力、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提高產品服務性價比水平的挑戰。
三是企業集團經營效益對財務公司外部融資的影響越來越顯著。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商業銀行將更加貼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景氣和企業經營效益好壞來實行個性化差別利率定價,這些價格真實地反映了考慮風險溢價等因素后最真實的市場利率。而財務公司作為服務企業集團的內部金融機構,也被同業視為企業集團中的一部分,不能單獨脫離企業集團來運作。企業集團經整體營狀況的好壞、融資利率高低、信用評級等因素都會對財務公司的外部融資帶來直接影響。
三、我國財務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
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不斷深化,國際化和市場化趨勢日益明顯,我國財務公司的經營發展應該牢牢把握兩個原則:一是金融功能和業務的準確定位是發展的前提。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不僅是整合集團資源發揮內部信貸市場作用而獲取利潤的獨立法人,更是企業集團總部實現資金戰略、財務戰略和管理戰略的重要平臺。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兼具“企業集團總部”和“企業實體”的雙重角色,充分認識這一特殊性,對財務公司的長遠發展至關重要。二是差異化的服務和產品是發展的核心。西方發達國家的財務公司是在與其他金融機構長期充分競爭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通過對業務不斷地進行創新,建立了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他們在充分發揮母公司企業集團所在行業的特點,利用比較優勢建立了自己的服務管理體系,同時,他們也能充分立足于企業集團的產品銷售和業務發展,開發出了適合于企業集團實際的產品和服務,形成差異化的競爭優勢。我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目前大都處于整合企業集團資金資源的初級階段,應該認真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優秀經驗,充分自己的“產業屬性”和“金融屬性”的特點,打造出有自己特色的產品和服務,一方面服務企業集團,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獲得市場認可。
具體而言,我國財務公司需要從“業務集成、服務進階和產業覆蓋”三個方面進一步加強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能力:
一是在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集團全能化以及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日趨融合的背景下,財務公司應充分利用其“內部人”的優勢,深入了解成員單位業務內容、業務模式、業務前景,以及行業發展趨勢,利用在多年市場競爭中積累的產融結合經驗,廣泛拓展自身金融服務項目和業務范圍,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成員單位提供集約化金融服務、集成化金融支持。
二是實現從資金司庫管理向“貼身”財務顧問的角色遞進,從強調資金集中管理的規模優勢,關注集團資金池、票據池及票據管理,向對成員單位提供個性化金融服務和支持、成為企業集團經營發展的金融解決方案提供者轉變。例如,對外向型成員企業提供境外業務金融服務,結合產業特點開發適合企業集團業務的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對缺乏外來融資渠道但具有發展潛力的成員單位,根據行業特點和產業規律,建立符合市場標準的內部信用體系,開展企業集團內部成員資信管理和金融支持;對承擔重大項目成員單位,在充分考慮自身能力基礎上,充分利用金融企業有效資源建立企業、財務公司、其他金融企業合作共贏的生態圈,主動謀劃項目融資方案;對需要上市、并購、重組的成員單位,提供證券發行、基金托管等中間業務服務,以及投融資、資信評估等投行業務咨詢,同時適當幫助成員單位開展財富管理,協助企業提高價值創造水平。
三是從企業集團產業特性出發,深入地了解集團各運營鏈條各個環節中的資金特性,充分挖掘成員單位最深層次的金融需求,為成員單位提供最適合的、覆蓋經營業務價值鏈的個性化金融服務。例如,對大型制造類企業集團,應以“生產、制造、銷售”的業務鏈條為延伸,整合資金資源提供資金司庫服務,在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和市場銷售環節提供全套資信評級和融資、結算、票據、保理等服務,同時,還能夠以業務關系為紐帶,為上下游相關企業和其它同類型的制造業企業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從而充分發揮財務公司在商品生產和流通領域的金融服務功能,有效地提高企業集團的市場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1] 王竹泉、孫瑩、祝兵.全球化企業營運資金管理模式 探析.《中國科技論壇》,2011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財務公司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財務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六條 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并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于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并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第八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九條 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于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成員單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的股份。
本條所稱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原則上在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財務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可以由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出資。
第十三條 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者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曾任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查賬員、電腦公司程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員,或在國際知名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相關業務和管理崗位上工作過的專業人員,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并經國內相關業務及政策培訓,則視同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條 設立財務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財務公司,應當由母公司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當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員單位整體的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2.設立財務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業務量預測;
3.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2年的合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三)成員單位名冊及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企業集團登記證》、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出資保證。
(五)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的,需提供外資投資性公司及其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上述資料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財務公司的籌建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起3個月內完成財務公司的籌建工作,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財務公司章程草案;
(二)財務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
(三)財務公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對財務公司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的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
(七)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財務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財務公司業務規章及風險防范制度;
(九)財務公司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財務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后,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財務公司憑《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七條 財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可以在成員單位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分公司。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財務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授權其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財務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財務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員單位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財務公司的代表處不得經營業務,只限于從事業務推介、客戶服務、債權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饋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
(二)財務公司設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擬設立分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四)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在2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營運資金;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問責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財務公司撥付各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計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條 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業務范圍及服務對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設分公司的業務量預測,所在地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內容;
(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財務公司董事會關于申請設立該分公司的決議以及對擬設分公司業務范圍授權的決議草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分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財務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使用《金融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財務公司的公司性質、組織形式及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財務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調整業務范圍;
(三) 變更注冊資本金;
(四) 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 變更營業場所;
(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變更名稱、營運資金、營業場所或者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財務公司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準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并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財務公司不得從事離岸業務,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業務外,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資金跨境業務。
第三十二條 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應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財務公司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
財務公司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細分業務品種,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但不涉及債權或者債務的中間業務除外。
第三十三條 財務公司分公司的業務范圍,由財務公司在其業務范圍內根據審慎經營的原則進行授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財務公司分公司不得辦理擔保、同業拆借及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 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
(三)擔保余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
(四)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業務發展或者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財務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 財務公司應當分別設立對董事會負責的風險管理、業務稽核部門,制訂對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務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委托具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將經董事長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財務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公司應當遵循審慎的會計原則,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九條 財務公司應當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非現場監管指標考核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報送的其他報表,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資料。
財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經其簽署報送的上述報表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財務公司應當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其所屬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名錄,并提供其所屬企業集團上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及有關數據。
財務公司對新成員單位開展業務前,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時備案,并提供該成員單位的有關資料;與財務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成員單位由于產權變化脫離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存有遺留業務的,應當同時提交遺留業務的處理方案。
第四十一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要求財務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狀況的報告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 財務公司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或擔保墊款、電腦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時,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財務公司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并按有關規定提取損失準備,核銷損失。
第四十四條 財務公司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的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采取下列措施對財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財務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財務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財務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財務公司電子計算機業務管理數據系統。
第四十六條 財務公司對單一股東發放貸款余額超過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50%或者該股東對財務公司出資額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 財務公司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1年以上未償還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成財務公司股東會轉讓該股東出資及其他權益,用于償還其對財務公司的負債。
第四十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可以與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財務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等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九條 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財務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應當按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未經任職資格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不得擔任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應當由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并將離任審計報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條 財務公司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程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財務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有關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公司。
第五十一條 財務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財務公司行業性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章 整頓、接管及終止
第五十二條 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進行整頓:
(一)出現嚴重支付危機;
(二)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30%或者連續3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章。
整頓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十三條 財務公司整頓期間,應當暫停經營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第五十四條 財務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恢復正常營業:
(一)已恢復支付能力;
(二)虧損得到彌補;
(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
第五十五條 財務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財務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機構重組。
接管或者機構重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組建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解散,財務公司不能實現合并或改組;
(二)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四)財務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繼續存在的。
第五十七條 財務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財務公司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該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 財務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銷,母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組成員并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中發現財務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財務公司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務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財務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在規范期內應遵從本辦法關于最低實收資本金、資本充足率等審慎性監管的規定。具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xx〕第3號)同時廢止。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包括系統性原則、現金平衡原則、收益風險原則以及利益協調原則。
1、系統性原則是指財務管理是集團各成員企業管理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它本身又由籌資管理、投資管理、分配管理等諸多子系統構成。
在財務管理中堅持系統性原則,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首要出發點,它具體要求做到三點。
第一點是整體優化,只有整體最優的系統才是最優系統。
第二點是結構優化,任何系統都是有一定層次結構的層級系統,在企業資源配置方面,應注意結構比例優化,從而保證整體優化,如進行資金結構、資產結構、分配結構優化。
第三點是環境適應能力強,財務管理系統必須保持適當的彈性,以適應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2、現金平衡原則是指在財務管理中,貫徹的是收付實現制,而非權責發生制,客觀上要求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做到現金收入(流入)與現金支出(流出)在數量上、時間上達到動態平衡,即現金流轉平衡。保持現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現金預算控制。現金預算可以說是籌資計劃、投資計劃、分配計劃的綜合平衡,因而現金預算是進行現金流轉控制的有效工具。
【關鍵詞】 財務公司; 結算支付; 風險; 控制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身份特殊,對企業來說是金融機構,對銀行來說是企業。作為財務公司的窗口―營業部,職能具有相應的特色。營業部處在最前沿,不僅是客戶與銀行的連接點,也是公司利潤核算的來源點,所有的業務都要通過營業結算才能實現。因此如何制定有效的營業結算支付流程、控制營業結算支付風險是財務公司穩健經營的根本,也是財務公司源源不斷創造利潤的保障,支付結算作為財務公司工作的重點內容和重要環節,其防范風險尤為重要。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付結算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內控制度不健全,執行力度較弱
在現代經濟環境下,某些企業由于適應了經濟形勢環境,逐步發展壯大,此時為了歸集集團資金,更有效地分配、利用自有資產與社會資金,具有資金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應運而生。但由于其是一個新生產物,起步較晚,經營范圍往往局限于企業集團內部,部分配套設施、制度不如商業銀行健全,人員不能完全配備到位,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人兼任多崗、緊急預案不能完全適應突況的現象,相互制約機制容易出現漏洞和真空,造成上級對下級、監督檢查崗位對實際操作崗位監控脫節,使各項檢查并未完全達到預期目標。
(二)利潤最大化作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經營目標,容易產生支付風險
由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一般由企業集團內各個股東投資成立,因此在經營過程中,追求利潤最大化是財務公司的目標,也是各個股東的要求。此時,上下級主要將注意力集中在哪些業務品種可以產生利潤,哪些業務品種可以出現效益方面,而對最基礎的結算支付業務關注度過低,使資金備付率下降,產生支付結算風險。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展迅速,人員專業知識不能很好適應業務需要
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一路攀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效益越來越突出,因此擴大規模、增加營業網點逐漸提到日程上來。但由于成立時間較倉促,新增營業網點和人員沒有經過先期培訓而直接上崗,邊工作邊熟悉業務,出現人員專業素質與實際業務相脫節的現象。
二、目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付結算存在的風險
(一)票據風險
雖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在經營范圍上有所限制,但在授權許可范圍內,大量的票據也成為日常結算支付的橋梁。因此,部分人員利用票據進行詐騙活動,增加了支付風險,主要表現在:
1.偽造、變造票據、簽章騙取資金。由于現在驗票手段較為落后,全部為手工驗票,部分有企圖的人員通過偽造、變造出票人簽章、涂改票面記錄信息、利用已作廢的支票等手段來騙取財務公司資金,因此,如何鑒別票據真偽、防范票據風險成為日常營業結算的首要任務。
2.偽造存款支取憑證騙取資金。由于部分結算憑證是由各個財務公司自行印制,防偽手段不是很好,因此在財務公司辦理結算業務時,為了騙取資金,詐騙人員往往提供虛假的存款支取憑證和業務信息,增大了支付風險。
(二)內控風險
內控制度是所有企業發展的有力保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根據自己的經營特色也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規章,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人員不足、人員專業知識欠缺、責任心不強等原因,造成重控憑證保管不力、支付結算手續不規范、結算管理力度不夠、重要崗位沒有執行分離制度等隱患,使內控制度沒有真正落到實處。
(三)經營風險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政策允許范圍之內,有時不顧自身資產狀況與經濟形勢,最大限度地開放準入標準,隨便簡化結算流程,造成資產質量下降,資產負債比率奇高,資產流動性、安全性達不到安全標準,無形之中加大了發生支付風險和金融風險的幾率。
(四)系統風險
由于近期各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展迅速,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財務公司,在全國各個地區都成立了營業網點,但配套設施與發展速度不匹配。例如,作為財務公司業務命脈的信息管理系統應由專業人員進行管理,但部分營業網點,尤其是地方業務部,由于沒有相關專業人員,只能由其他部門人員兼任,日常維護還可進行,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或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不能及時進行處理,將會直接影響到營業結算的進度和營業結算數據的安全,給整個財務公司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
三、結算風險防范控制措施
(一)加強票據管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提高現有驗票手段
現階段,結算業務量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日俱增,營業人員在保證支付安全和結算效率的情況下,手工驗票時,除了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外,還應該多人、多次進行核對,必要時可利用電話等方式進行查詢,對可疑票據建立登記、退票制度,并對辦理業務人員建立跟蹤檔案。
(二)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防范支付風險
人員不足、專業知識欠缺的,可以從銀行借調或公開招聘業務能力較強的專業人員充實隊伍,但在細節上應注意管理。如憑證、印章的保管應由正式人員擔任,定期輪崗,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進行制約;加強業務和思想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管理崗位人員定期對結算手續、流程進行檢查并記錄,尤其是重要業務操作過程,如大額資金支付,要全程跟蹤,看是否執行了逐級審批的制度,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匯報,將風險發生概率控制到最低。
(三)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產質量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應從企業集團大局和長遠利益出發,認真梳理現有資產狀況,分析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的可行性,二者是否存在沖突。此外,還應建立日常支付保障機制,確保支付安全。如果支付結算出現問題,勢必將在客戶中產生惡劣影響,影響公司形象,阻礙公司發展。
(四)強化電子信息化管理,保障電子數據安全
建立健全計算機業務運營系統及崗位責任制,上崗人員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嚴格規范不同崗位人員的職責,防止未經批準的人員操作崗位職責規定外的程序、業務,數據、密碼按制度要求定期備份、更換,對電子、紙質等不同類型的檔案分類保管,做到萬無一失。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