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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
[關鍵詞]房屋合建,企業間相互借貸,安樂死,大眾話語,精英話語
應該認為,任何制定公布出來的成文法律,比如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它們在法律的適用中均面臨著解釋問題。因此,美國學者TalcottParsons認為:“解釋功能可以說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現代性法律知識預設的民主與法治、正當與合法之間的緊密關系出現了較難克服的內在危機。由此觀之,法律解釋的分析與期待,首先應置于其中的大眾話語與精英話語的把握和權衡。在當下中國的法律語境中,這種把握與權衡似乎尤為重要。
在本文中,“話語”主要意指一種“意識形態”。此種“意識形態”含有知識狀態和價值理路。筆者嘗試用三個法律實踐分析大眾話語與精英話語制約下的解釋方法在法律解釋中的肌理紋路。
1、房屋合建。房屋合建在我國已是較為普遍的民事行為。通常情況下,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待房屋建成之后,雙方依約定化分房屋產權,這便是常說的房屋合建。由于土地、資金和房屋等資源的相對稀缺,這種行為得到人們較為廣泛的贊同或默認。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權視土地使用權而定,沒有土地使用權便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因此,雙方約定合建房屋的行為實質上包含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我國若干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經由政府批準。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解釋法律本文以認定合建房屋的有效或無效。
2、企業間相互借貸。與房屋合建類似,我國企業(指無權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間借貸也是頗為普遍的,在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下,這種借貸尤其廣泛。一般來說,這些企業實施借貸行為超出了自己的經營范圍。有關金融管理的法律規定,經營借貸業務的機構只能是金融機構或國家批準的非金融機構。然而,人們總是認為,這類借貸行為是可理解的,當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充分尊重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又是真實自愿時,則更應當予以準許。目前的問題也是:如何解釋法律本文以認定這類借貸行為的有效或無效。
3、“安樂死”剝奪他人生命。“安樂死”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國已出現多起這樣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一般使用無痛苦的方法使不治之癥患者停止生命,而且這種行為通常經過患者本人同意。雖然在某些國家法律已明文規定允許這類行為,但在我國法律尚未準許。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這樣,在大多數人對此行為持理解態度時,法律適用者必須解釋法律本文以決定該行為是否應予準許。
在法律實踐中,針對上述三個法律解釋問題,人們可以發現,某些法律解釋者的較為淺顯直接的主張一般是以如下方式展開的:以社會需要、經濟發展或民眾要求為根據,甚至以法律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為依據,認為房屋合建、相互借貸和“安樂死”應當獲得法律上的認可。這種主張通常暗示了法律解釋中的大眾話語,其潛在敘事策略在于主張法律本身就是社會需要、經濟發展和民眾要求的集中體現,法律與公平正義應是同構的,法律的根本基礎在于民眾的愿望訴求。大眾話語并不完全無視法律的規定,而是不大在乎法律體系的內在秩序,僅強調當法律和外在的社會價值發生對立沖突時,應以后者作為規范要求的最終依據。由于這種法律解釋是以法律的外在社會價值為基點,其結論通常便指向了單直觀的大眾目標。不難覺察,大眾話語制約的法律解釋暗含了一種法律范圍內的“民主”與“正當”的元敘事。
但是,某些法律解釋者的較為職業化的主張一般是以另種方式展開的:首先思考法律的各種相關規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則,同時以法律理論作為推理依托,來確定針對具體事實的法律結論。他們首先會給予房屋合建、相互借貸和“安樂死”等行為以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然后再略微結合法律外在的各種價值,思考案件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這種主張時常展現了法律解釋中的精英話語,其內在出發點是確信法律本身就具有極為重要的追求意義,而作為法律適用中的法律官員,其職責首先在于嚴格地服從法律。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為科層的法律解釋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精英話語并不完全忽視法律的各種外在價值,只是尤為強調從法律內在價值反觀法律的外在價值。可以看到,法律職業人士的法律解釋大多是以法律規定及法律體系的內在秩序作為推理起點的。因此,其解釋結論總是以法律的明確規范或原則為根據,認定上述三類行為是無效的。換言之,以法律文本作為起點的這種法律解釋結論通常以法律的內在價值作為最終目標。與大眾話語相對,精英話語制約下的法律解釋暗含了“法治”與“合法”的元敘事。
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眾話語式的法律解釋顯露了情緒化、理想化和普遍化的傾向,而精英話語式的法律解釋則顯露了理性化、職業化和專業化的傾向。前者不僅以政治、經濟、道德或習慣等領域中的價值理念為基點,而且其語匯如“民意”、“需求”、“情理”等,也是普遍取自這些領域。在這些價值理念和語匯背后的知識狀態,表現為對法律觀念的一種寬松理解,即對已有的法律話語筑造的學科意念表達了重塑的企盼。后者雖然最終是以政治、經濟、道德或習慣等領域中的價值取向為圭臬,但其總要以“法治”、“依法裁決”、“法律的內在體系”、“法律的原則(精神或目的)”等語匯的使用為標志。其價值取向和語匯隱藏的知識狀態展示為對法律觀念的一種“保守”心態,即對現存的法律話語圈定的學科設想表達了維護的姿態。因此,大眾話語中的解釋機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應當是什么”來表現的。精英話語中的解釋機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實際是什么”來表現的。在后者中,即使解釋者以法律的外在價值為最終目標,其也仍然認為所作的法律結論是法律本身的內在要求。在法律制度文化的語境中,由于學科知識固有的意識形態作用,大眾話語的法律解釋時常處于邊緣化甚至被放逐的地位,而精英話語的法律解釋則基本占據了中心位置。
在法律解釋的過程中,兩種話語不僅在具體層面上確定了法律是什么,而且在抽象層面上確定了法律是什么。這是說,它們不僅確定了針對房屋合建、相互借貸和“安樂死”的具體法律內容是什么,而且確定了一般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從而將各自話語的知識內容在具體和抽象兩個層面上凸現出來。在大眾話語中,解釋者認為,法律的具體內容應當是:如果房屋合建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自愿,而且房屋合建的目的在于自用而非土地出租或倒賣,那么合建行為是有效的;如果出借資金方是以幫助借款方緩解資金困難為目的,而且借貸利息不高于銀行同期借貸利率,則借貸行為有效;如果在患者(有不治之癥且痛苦異常)本人的明示要求下并遵循一定程序安樂促其死亡,則不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解釋者會認為,在一般意義上,法律一方面是指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明文規定的具體行為規則,另一方面是指在社會中應當存在的符合公眾多數愿望的行為規范。而在精英話語中,法律解釋者較多認為,法律的具體內容是:房屋合建屬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除經有關部門補辦有關建房手續外,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無權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相互借貸,超越了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并且逃避了國家有關機構的金融管理,其行為無效:“安樂”促使他人死亡,對社會仍有一定的危害性,屬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解釋者會認為,在一般意義上,法律不僅包括明文規定的具體行為規則,而且包括法律的目的、精神及原則,包括可以從這些目的、精神及原則推論出的“隱含的具體行為規則”。大眾話語和精英話語的各自知識內容,自然決定了法律學科知識的意識形態對前者的貶抑和對后者的青睞。當然,在學科話語的背景中談論大眾話語與精英話語“解釋”的分野,并不意味著后者只具有單一性和統一性。在追求法律內在價值的過程中,精英話語控制下的法律讀者仍會具有不同的具體解釋結論。正如在大眾階層內,主體會對“情理”、“需求”等觀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釋一樣,在法律科層內,讀者對法律的“內在要求”、“內在一致性”也會具有不同的闡明或詮釋。
通過各自的解釋機制,兩種話語試圖解決法律解釋的兩個基本問題:解釋方法的選擇和這種選擇的實質理由的確證。前者涉及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后者涉及法律解釋的本體論。前者要求法律解釋的表面技術學,后者要求法律解釋的深層政治學。可以看出,在解釋的實際過程中,兩種話語都想取得方法上以及理由上的“霸權”地位,當兩種話語導致的解釋發生沖突不可調和時,這種“霸權”爭奪尤為激烈。
參考文獻:
《解釋的難題》朱蘇力著
《法律及其本土資源》朱蘇力著
關鍵詞: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完善
清潔生產概念從一提出,就已經涉及農業領域,考慮到化學肥料的清潔施用。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環境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關注,清潔生產的重點還是放在T商業領域。事實上,無論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還是污染程度,農業都不亞于工業,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工業。因此,將清潔生產的概念引入農業,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現狀
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我國清潔生產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在這之前,我國在農業法律制度建設上沒有直接提到“清潔生產”.也沒有專門的農業清潔生產法規.農業清潔生產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中。
1.1相關法律規定
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對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l1條規定:“……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第22條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清潔生產作出明確規范。
1.2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
2000年農業部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第l3條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27條對安全使用農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作了規定,同時第38條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農副產品作了禁止性規定。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養殖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農業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及1993年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專門對農產品質量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1.3相關地方性法規
2002年福建省頒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藥、化肥、薄膜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均有所涉及,還涉及農產品質量建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此外,該條例第19條還規定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生物和工程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
2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有關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在農業清潔生產立法上已有一定進展,但還難以真正將清潔生產的要求貫徹到農業生產之中,清潔生產還難以成為農業生產的一項基本制度。
2,1農業清潔生產理念未得到完整體現
農業清潔生產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農業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不夠完整全面,清潔生產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當中.導致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及管理體制上存在不足。首先,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單純的環保措施,而是融環境保護于生產建設之中,兼顧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生產模式,追求的是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對人類與環境危害最小化;其次.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僅僅指清潔的產出,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和有機食品,只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且還須解決農業自身產生的污染及資源的浪費,即清潔的投入和清潔的生產過程;最后,實踐中對清潔生產的領導力度不夠,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潔生產促進法》出臺至今,全國還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包括農業、服務業在內的協調清潔生產的組織管理體系,使清潔生產仍游離于主要經濟活動之外。基本沒有改變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分離的局面[21。
2.2有關農業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農業清潔生產的要求,在現有立法中僅僅只是附帶性的規定,多只根據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條文。同樣的內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中多次出現,創新的內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從整個農業立法內容和政府的工作重點來看.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還沒有引起普遍重視。現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對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卻關注不多。實際上。許多地方尤其是工業不發達地區農產品受污染的罪魁禍首不是工業“三廢”。而恰恰是生產中使用的農用化學品。不重視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很難保證有清潔的產出,生產出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其次.實行農業清潔生產會導致生產經營者成本增加,只有通過采取措施,將其轉化為生產經營者的自覺行動,清潔生產目標才能得以順利實現。從農業現行立法情況看.與清潔生產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主要以引導、鼓勵和支持性的法律規范為主要內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規范條文很少。《清潔生產促進法》也是一部鼓勵性特征極為明顯的法律,強制性、處罰性規范的缺失,使得生產經營者很難自覺將清潔生產的技術措施主動應用到生產過程之中。
2.3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經濟激勵機制
首先.現階段我國對清潔生產的建設、改造項目的資金保證.以法規性的規定、政策性的鼓勵和原則性的文件為多.清潔生產保證資金來源匱乏、渠道不暢、優惠不明顯.農業生產經營者自身難以解決。因此,需要政府出臺相關資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規。
其次,現行的自然資源、水電、農藥、化肥等定價過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廢物最少化的動力。而且,由于受到現有的經濟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對農業生產經營推行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加之很多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缺乏深刻的認識,獲取清潔生產信息的渠道不暢.缺乏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農業清潔生產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社會合力機制
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農業清潔生產的實行,離不開政府、社會和公眾多層次、全方位的推動。這其中,既有政府部門的法律措施,也有公眾的積極參與。然而,由于教育、宣傳境意識、環保組織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限制了從社會角度推進清潔生產的能力建設,多階層、多行業推動清潔生產的機制在我國尚未形成,主要表現為環境教育培訓不足,宣傳力度不夠,群眾環境意識不高,有關環境的社會團體發展不足等。
3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切實落實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
農業清潔生產是指既可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資源并保護環境的實用農業生產技術和措施。其實質是在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中,通過生產和使用對環境友好的“綠色”農用品(如綠色化肥、綠色農藥、綠色地膜等),改善農業生產技術。減少農業污染物的產生,減少農業生產和產品使用、服務過程對環境和人類的風險。
3.1.1明晰理念農業清潔生產貫穿兩個全過程控制:(1)農業生產的全過程控制,即從整地、播種、育苗、撫育、收獲的全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污染的發生;(2)農產品的生命周期全過程控制,即從種子、幼苗、壯苗、果實、農產品的食用與加工各環節采取必要措施,實現污染預防和控制。
農業清潔生產包括三方面內容:(1)清潔的投入,指清潔的原料、農用設備和能源的投入,特別是清潔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潔利用、節能技術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潔的產出,主要指清潔的農產品,在食用和加工過程中不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3)清潔的生產過程。采用清潔的生產程序、技術與管理,盡量少用(或不用)化學農用品,確保農產品具有科學的營養價值及無毒、無害。
農業清潔生產追求的兩個目標:(1)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資源的循環利用等節能降耗和節流開源措施,實現農用資源的合理利用,延緩資源的枯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2)減少農業污染的產生、遷移、轉化與排放,提高農產品在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與環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個農業生產活動給人類和環境帶來的風險。
3.1.2落實理念首先.要豐富和提升農業清潔生產這種創新性思想,從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高度,將農業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計劃之中,從源頭推動農業清潔生產。其次,應將立法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將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切實落實到農業立法當中.使我國農業法律體系同時也是一套反映清潔生產的法律體系,使農業清潔生產的實施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再者,要把清潔生產作為提高農業整體形象、增強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措施來對待.從而把污染預防及治理貫穿于農業生產全過程嘲
3.2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著手制定農業清潔生產的專項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完善以農業清潔生產為核心的相關的產業鼓勵政策、風險分擔政策、財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等,將政策法規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并盡快建立相關清潔生產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為農業清浩生產的快速發展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撐此外,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從農業生產的特點出發.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積極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推行計劃和促進工作。通過各項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完善.為清潔生產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更好應用提供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
其次,應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頒布有關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為加強清潔生產工作頒布有關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以此增強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清潔生產立法對農業生產經營者要求分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等3種類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導性的.不附帶法律責任,要求農業生產經營者優先考慮采用清潔生產措施.主動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生產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自愿性的規定主要是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采取行動實施清潔生產強制性的要求規定農業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不得使剛對環境有害的高毒、高殘留投入品,不得生產加對人畜有危害的農產品,不得焚燒農作物秸稈,必須及時對養殖場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生產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等
3.3建立農業清潔生產經濟激勵機制
推行和實施農業清潔生產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為有效促進其推行和實施,應當給予多方面的鼓勵。首先。建立清沽生產專項資金。基金的收入來自國家財政撥款、環境稅費及社會捐贈,用于對實施清潔生產的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工藝生產、銷售無毒、無害農業生產資料的工商企業.采取獎勵、補助或稅收優惠等鼓勵支持措施;對進行農業清潔生產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示范與推廣、技術培訓等的單位,采取項目、資金資助。其次,實施財政補貼與政府采購。推行農業清沽生產不能僅僅依靠市場,政府在財政等方面采取相應的限制與鼓勵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現有的環境無害化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因此很多生產經營者不愿意投資。出于總的社會環境效益的考慮,國家應該采用財政補貼等手段實現這些產業的正常運轉.或者要求某些部門進行政府采購,以解農業生產經營者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