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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訴訟救濟方式
由于消費者訴訟與通常一對一對抗式訴訟的顯著區別,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打擊違法經營者,各國針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救濟方式。
1.集團訴訟。就語意而言,所謂集團系指成員間彼此利害關系相同的團體。此種集團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組成,而系純因利害關系相同,法院為求一次實現多數人利益,而使其在訴訟上結合為團體,但此種集團的成員對其他成員的長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團訴訟制度肇端于英國,植根于19世紀英國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集團訴訟的規定外,美國的很多州也都以該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自己的集團訴訟規則。此外,英國、加拿大也都相應地設立了自己的集團訴訟制度。它具有兩大優點;(1)與消費者個人單獨提訟相比,能簡化訴訟程序,節約時間與費用,給予消費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團人數眾多,聲勢較大,容易引起公眾注意,從而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威懾違法的經營者。但同時,集團訴訟存在著當事人的適格、當事人范圍的確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
2.團體訴訟。此處的團體系指相對穩定的,有一定組織形式、章程的社會團體。例如,消費者保護協會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團。團體訴訟是指為了使某一團體組成成員的利益能夠得到司法保護,法院規定該團體組織有權代表成員或應訴,其判決對團體組織的成員有拘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團體訴訟的意義在多數人受害的場合,最能顯現。(1)能有效地實現司法保護。團體訴訟以團體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辦人來操作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數人訴訟更加經濟。它將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關系的多數人分別提起的多個訴訟變為由團體統一提起的單一訴訟,大大減少了訴訟開支,節省了法院和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3)團體訴訟避免了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帶來的大量的復雜的訴訟技術問題。團體訴訟以團體組織為當事人,訴訟實質上仍是一對一的結構,只存在對外的單一關系,不存在內部關系,避免了代表人訴訟中遇到的通知、送達、訴訟費用的分擔、和解、上訴等方面的問題。但團體訴訟也存在著對損害賠償的救濟無能為力、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以及團體資金籌措方面的難題。
3.選定當事人訴訟。選定當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國法之訴訟,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人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選定人同意后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并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此項規定要求受訴法院,應更積極對于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的多數利害關系人,賦予相當機會,使其能及時參與訴訟程序,即利用選定形式上當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為訴訟進行實質上當事人,以防免自行時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費者訴訟所遇勞費上障礙及訴訟進行資格短缺等難題,并且與消費者保護團體賠償訴訟制度并存,擴充了消費者選擇程序的機會,可被評價為同時具有認知程序選擇權法理的意義。但因其以每一消費者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構成訴訟標的并轉讓訴訟實施權為前提,引發了同團體損害賠償訴訟中同樣存在的資訊不足、證明困難及勞費負擔過重等問題。
4.小額法庭。最早倡議建立小額索賠法庭的是美國社會法學派的法學家龐德。目前,美國、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額索賠法庭;創立小額索賠法庭的原意是為了幫助消費者,但是在實際審理中卻出現了兩大問題。(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這種法庭來催收賬單,它們成了原告,消費者反而成了被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亞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業主在小權利索賠法庭;(2)小額索賠案中,消費者一般沒請律師,而工商業主則聘請了律師,因而消費者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辯、諳熟法律的律師出庭肯定會影響到審理的最終結果。因此,有些國家禁止雙方當事人在小額索賠法庭中聘請律師。
除了以上幾種制度以外,為減少訴訟上的障礙,方便消費者,一些國家還進行了其他一系列訴訟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許檢察長或官方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代表消費者提訟等,使消費者索賠權的實現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國的消費者訴訟救濟方式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對消費訴訟作特殊規定,實踐中解決消費爭議除單個消費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訴訟之外,主要適用的是代表人訴訟。
代表人訴訟制度比較活躍的領域就是消費及消費者保護。由于在消費領域,經營者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如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而經消費者造成損害,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人數可多至幾十、幾百甚至幾千。例如,1992年5月至10月間河北省邯鄣市磷肥廠出售1000多噸對農作物有害的劣質磷肥,結果造成4個縣17個鄉鎮的2.69萬畝小麥冬苗枯死,涉及數千戶農民;對這類受害消費者眾多且小額的案件,一方面法院無力承擔單個,另一方面消費者自己也得不償失。在解決這類消費者糾紛中,代表人訴訟可以實現糾紛一次解決,以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適應了主體數量眾多的民事訴訟的要求,體現了法律對民事權利的全面保護。然而,代表人訴訟在實踐中卻很少得以利用,我國現行民訴法關于代表人訴訟制度只作了粗線條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尚有不少問題需要作出理論上的探討和技術上的處理。
1.消費者權益缺乏監管保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盡管銀監會出臺了針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辦法》,理財產品市場投資標的資產池管理的《通知》一系列措施,但是在執行力度上卻差強人意。這使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遭遇推諉與投訴無門的境遇,或因對銀行違規行為舉證困難導致維權行動失敗。
2.消費者知情權受損宏源證券2013年就銀行的信息披露狀況了一份研究報告,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外資銀行中選取樣板揭示分析了各個類型銀行的信息披露問題。以中國建設銀行為例,建行提供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客戶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客戶權益須知》以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風險揭示及說明書》。以建行理財產品為例,建行對產品的發售時間、運行期限、收益狀況、投資情況、托管費率等作出公告說明。但是在產品運營期間并沒有相關信息披露,且要求投資者在網站上自行查詢,風險自擔。在風險揭示方面,建行較為全面的提示了政策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產品不成立風險、利率及通貨膨脹風險、提前終止風險、延期風險、信息傳遞風險、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風險等11類風險,說明了其適用群體。由于風險與收益是相匹配的,產品的適用對象也是特定群體,見表1。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問題成因
1.銀行理財產品具有特殊性理財產品從產品實質來說,是金融創新和風險定價的結合體。銀行理財產品具有不易確定的消費內容,一款理財產品可能同時包含多種基礎資產。隨著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發展,產品種類越發豐富,產品設計復雜性加劇,甚至過于復雜,使得很多金融專業人士都無法理解,更不用說普通消費者了。而理財產品的特殊性意味著其消費者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消費者,理財產品的消費者也具有特殊性,應該更加注重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2.消費者風險意識與專業意識不足第一,消費者風險意識不足。消費者往往忽略了理財產品的風險隨著收益增加而增加,從而把投資的重點或者說投資選擇的標準僅放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上。此外,消費者不能從自身需求與投資目的出發,盲目追求高回報,忽視自身承受潛在的虧損風險的能力;第二,消費者專業知識不足。衍生類理財產品的高收益令人怦然心動。但是它蘊含的高風險與專業性對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提出了高要求,適合對金融領域有相當研究的消費者。然而由于學歷,專業知識等因素的限制,消費者既不能準確的認識自身的理財需要,又不能正確理解各款銀行理財產品的異同,因而造成了理財產品消費者在選擇理財產品時不能理性決策,又易被利益驅動受到誤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隨意性比較強。消費者大多并沒有認真閱讀產品的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就直接簽字,對自己所購買的的產品類別、產品特性一無所知。
3.消費者與銀行的不平等地位首先,消費者在市場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導致了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對等以及信息不對稱。以建行為例,銀行合同中多有“在本產品投資期間,投資者無提前終止權,如出現如下情形,中國建設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理財產品”的類似條款。這使得銀行擁有提前終止履約職責的權利,而消費卻沒有得到控制損失的平等權利;其次,擁有高層次、專業化的金融人才,專業性程度高的銀行在信息獲得方面渠道更為廣泛。而在信息披露方面卻十分懈怠。在對資產投資方向的信息披露也比較模糊,雖然給出投資類別與投資比例,但是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投資資產池內容。而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必須簽訂銀行設計的理財產品合同,不可以更改合同條款或與銀行協商以改變這種收益分享、風險卻不共同分擔的情況,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這致使消費者的知情權、收益權、止損權、公平交易權等都受到損害,造成信息披露不明。
4.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監管不力中國的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年輕,法規不到位,監管機構缺位,監管責任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清晰,是出現監管真空的主要問題。而處罰力度不夠,沒有對銀行擁有實際處置權的機構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情況進行監管,對銀行理財產品風險等方面監管缺乏,也使得處于信息劣勢的消費者身受其害。
5.銀行存在不規范經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表現在其專業知識素養和其職業道德素養。具有AFP資格認證的金融理財師或國家理財規劃師的人員,才有對客戶提出理財規劃建議的資格。但在實際操作中,向消費者介紹銀行理財產品的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大堂經理等并沒有相關資格認證的銀行從業人員。此外,由于績效薪酬制度,利益驅動的原因,道德風險顯現,銀行從業人員罔顧消費者需求,推銷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財產品;二是客戶風險評級流于形式。《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理財產品風險等級制度。根據消費者的各不相同理財規劃與目標提供不同類型的理財產品,根據風險偏好差異細分消費者市場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一部分。但是銀行的客戶風險評級工作中銀行從業人員代填,擅自提高消費者風險評級的做法使得風險評級的實質作用得不到發揮,對理財產品市場銷售的亂象也起不到約束作用。
三、加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分析
1.銀行加強行業自律第一,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投資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目前多數銀行通過網絡渠道公告的方式進行信息披露,且對重大信息披露格式、時間(例如產品運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夠完善,實際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第二,建立客戶至上的服務精神。理財產品市場同質化嚴重,因此銀行理財產品的營銷重在服務。銀行抓住互聯網金融的機遇,完善客戶購買體驗,開發符合客戶需求的低起購門檻產品;第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消費者教育。銀行在加強銀行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培訓,道德把關的同時對理財產品市場進行細分,引導消費者合理進行投資理財,建立正確的投資觀念。
2.消費者提高自身素質理性消費。消費者局限于知識領域、羊群效應、心理賬戶效應,存在盲目購買理財產品的問題。對此,消費者應主動學習,提升自身金融理財水平。政府應履責提供相應培訓。
3.建立健全第三方投訴機制或針對性強的投訴受理部門,疏通消費者的投訴渠道,防范銀行聲譽風險可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由中央人民銀行牽頭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數據庫,以此為監測市場行為,防范金融風險的信息基礎。
摘要:近幾年來中外移動商務呈現快速發展勢態,以手機為終端的無線接入用戶迅猛增加。B2C移動商務的成功主要取決于消費者的接受和使用。為此,從消費者接受問題的相關理論出發,結合B2C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模型,研究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影響因素,并從操作層面上提出相關成功因素的具體內涵。
關鍵詞:移動商務;消費者接受;技術接受模型
互聯網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2007年7月的第2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表明:截至2007年6月,中國網民的總人數達到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以手機為終端的無線接入網民數達到4430萬,占總數的27.3%。移動應用在消費者的生活和工作上扮演著重要角色。近幾年來,學者們和行內人士開始關注移動商務的研究。在1999至2002年期間,出現了很多關于移動商務如何給商業帶來利益的研究觀點,目前的研究重點更多的是轉向用戶,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取決于消費者的接受。因此,本文在消費者接受模型的基礎上研究其成功因素。
一、消費者接受理論
從研究方法的角度,消費者接受問題所基于的理論有多種,其中包括創新擴散理論(Diffusion
ofInnovationTheory)、理理論(TheoryofReasonedAction)、計劃行為理論(TheoryofPlannedBehavior)、技術接受模型(TechnologyAcceptanceModel)等。下面分別對這幾種理論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創新擴散理論
Rogers在1995年提出,該理論預測了媒體以及個人交往中如何提供信息以及影響他人的觀點和判斷,并試圖解釋影響用戶如何以及為何接受某一新信息媒介的因素。其包含五個方面:(1)創新的特性;(2)決策過程;(3)個人的特性;(4)接受創新的結果;(5)溝通渠道。Rogers將整個過程分為五個階段:認知、產生興趣、評估、嘗試、接受,相關研究表明創新的相對優勢、復雜性、兼容性等與該創新是否被接受有著重要的聯系。
(二)理理論
源于社會心理學,由Fishbein和Ajzen在1975年提出。社會心理學家試圖解釋態度如何以及為何會影響行為。該理論認為人的行為是由執行此項行為的意圖(Intention)決定的,而該意圖是關于行為態度(Attitude)和主觀規范(SubjectiveNorm)的函數。然而理理論是基于行為受意志力控制時進行假設和解釋的,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計劃行為理論
由Ajzen提出,是對理理論的延伸,解決了原模型在處理那些不完全由意志力控制的行為時的缺陷。該理論認為可以通過行為態度(Attitude)、主觀規范(SubjectiveNorm)和感知的行為控制(PerceivedBehaviorControl)來預測行為意圖,所有的行為意圖加上實際的行為控制構成了影響實際行為的解釋變量。計劃行為理論得到了實證研究的有力支持。
(四)技術接受模型
Davis(1986,1989)在理理論的基礎上,在信息系統領域提出技術接受模型。該模型包括兩個重要因素:感知有用性(PerceivedUsefulness)和感知易用性(PerceivedEaseofUse),它們決定了使用系統的個人意圖,同時感知易用性直接影響著感知有用性。該模型得到了很多實際應用的驗證和支持,學者們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該模型進行延伸:從相關模型中引進因素,增加或者引進其他的關于信念的因素,驗證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的前導因素。
二、B2C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模型
近年來,在研究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問題上,學者們大多是在運用前面相關的接受理論基礎上提出研究模型的。實際運用中,移動商務在不同的背景下如B2C、B2E、B2B,其用戶目標和體驗來源是有所差異的。B2C移動商務關心的是消費者的需求和目標,通過讓消費者體驗到滿意以及個人效能的提高而獲得消費者的接受。Lin&Wang提出的基于B2C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模型通過實證研究得到了比較高的支持。而Cheong&Park、Lee&Jun以及其他學者們的研究表明感知娛樂性也會影響消費者對移動商務的接受。
三、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因素
消費者接受模型有助于我們理解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因素。感知有用性從企業的商業模式、內容創新性獲得,而感知易用性從用戶界面設計、基礎設施與技術支持、互動服務支持獲得,感知信任性從企業的信任度獲得,感知娛樂性從休閑娛樂支持獲得,感知價格水平則主要體現在移動商家的價格策略。“感知自我效能”跟消費者的性別、年齡、教育背景、個人能力等相關,屬于個體的微觀層面,并非企業所能控制。本文研究的成功因素是針對企業而言,因而感知自我效能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圍之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因素。在這些成功因素當中,“基礎設施與技術支持”涉及整個行業的技術水平、國家的政策,屬于宏觀層面,而企業處于中觀層面,因此不作展開。下面對各個成功因素的含義以及其操作層面的內容進行分析。
(一)商業模式
關于移動商務的商業模式研究,一般都是從其通訊模式、信息服務模式、廣告模式、銷售模式、移動工作者支持服務模式等進行討論。I-mode提供的服務內容分為四個方面:娛樂、交易、信息和數據庫,并在日本市場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具體操作層面分析如下。
1.客戶關系管理,即通過在線服務為客戶提供在移動環境下的支持。比較典型的是銀行業、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的實時在線交易、信息服務,提高顧客的滿意度、忠誠度。
2.移動支付,包括信用卡支付、銀行轉賬、現金交易等多重方式。對用戶而言,只需提供手機的PIN碼即可完成注冊,輸入該PIN碼登錄進而實現移動支付。
3.無線廣告業務。廣告是消費者獲得移動商務信息的重要渠道。商家通過收集完整的用戶信息數據庫,運用移動技術獲取消費者當前的地理位置,進行有針對性的廣告活動。廣告的方式包括文本信息、多媒體信息,基于人口統計信息或區域位置信息進行。I-mode的廣告模式包括簡單的標題廣告、特殊的菜單頁、群發式的短信息服務。騰訊公司在近期推出網絡廣告的精準定向系統。由于移動設備的個性化特征,將“精準廣告”運用于移動商務平臺將獲得更高的價值。本文由中國收集整理。
(二)內容創新
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產品服務不斷更新的時代,引發了“眼球經濟”競爭潮流,移動設備、移動技術和服務的創新又將創造“手指經濟”潮流。內容創新,意味著產品或服務的新穎性和豐富性。本文僅舉出兩個實操例子:提供位置敏感、個性化書簽服務。
在B2C移動商務領域,基于位置的服務(LBS)通過精確定位實現了傳統電子商務無法實現的應用而被稱為殺手锏應用(KillerApplication),具體內容有:目錄服務如動態黃頁服務、旅游、表演、訂餐服務;追蹤服務如資產追蹤、個人追蹤、物品追蹤;導航服務如動態交通信息、路線描述;基于位置的廣告和促銷策略等。另外,提供個性化書簽服務,便于消費者在移動環境下將所需的信息歸類和匯總。而移動搜索也將成為業內發展的熱點。
(三)用戶界面設計
J.Buranatrived&P.Vickers指出:界面設計已經成為用戶接受移動商務的重要影響因素。移動商務的終端設備諸多為手機、PDA等,這些設備的屏幕比較小,當搜索信息或者進行交易程序時,容易使得消費者失去信心和耐心。高級的用戶界面至少要解決三個問題:輸入/輸入、空間節省技術、界面適宜。AaronMarcus等通過研究和實踐發現,在移動用戶界面設計的過程中應當做到:重視安全性、避免感官上的超負荷、降低復雜性、謹慎使用圖片、提供自然的用戶控制、允許信息的定制等。
(四)互動服務支持
目前移動商務應用的平臺主要有三種:移動信息平臺、移動網絡接入平臺,IVR(互動式語音應答)業務平臺。各平臺均可以實現互動服務支持,而且新的移動設備擁有越來越多的交互模塊。互動服務支持可以促進交流,從而提高消費者對整個應用的感知易用性。
(五)信任
網絡信任問題在電子商務領域尚有待于進一步的解決。在移動商務領域,消費者信任機制的建立至關重要,提高移動商家的信任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樹立良好的聲譽。許多新的移動產品和服務推向了消費者,如移動搜索、移動博客、無線廣告,消費者更偏向于選擇聲譽良好的企業為自己提供服務。
2.采取恰當的營銷策略以增加消費者對移動服務的熟悉程度。廣告宣傳、媒體報道、有獎互動參與、適宜的吸引性促銷等等是增加熟悉性的有效手段。隨著E-learning的發展,提供適當的移動學習和在線培訓也將成為可能。
3.引進第三方認證。在移動商務交易中,引進第三方認證有利于消費者對在線交易、安全支付以及隱私保護等方面產生信任感。
(六)娛樂支持
I-mode的統計數據表明,移動娛樂是移動商務所有應用中最成功、利潤最豐厚的業務。據“2006國際移動娛樂峰會”透露的信息顯示,2005年全球移動娛樂市場銷售收入達176億美元,比2004年增長71%,預計至2009年,全球整個市場將超過590億美元。手機游戲、音樂、視頻、手機電視、數字賀卡等個性化移動娛樂的應用將推動無線市場的繁榮和發展。
(七)價格策略
2005年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開展的相關調查顯示,54%的消費者認為“成本太高”是沒有使用移動商務產品服務的原因之一。盡管目前無線網絡構建和運營成本還是比較高,在價格策略方面亦當合理化。B2C移動商務的消費群體在整體上是一個比較年輕的群體,其好奇心和追求時尚的心理比較明顯,那么可以凸現“增值服務”的運用。在整個移動商務的價值
鏈上,要強化定價的透明化與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