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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避稅已是不爭的事實,探討避稅的成因是稅務理論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一個課題,這對于完善稅收執法,堵塞漏洞,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哲學的觀點,探索事物發生的原因應該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入手。
一、避稅形成的主觀原因
任何避稅行為其主觀原因都可以歸結為一條,那就是利益驅動。據美國聯邦收入局1983年對1034個企業到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愿望所做的調查顯示,有934個企業表示愿意到稅收優惠地區去處理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其原因主要是稅負輕,納稅額少。眾所周知,價格=成本+利潤+稅收,在價格和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利潤和稅收就是一對此消彼長的關系。所以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也不管稅收是怎樣的公正合理,納稅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所以在利益的驅動下,使得一些企業除了在成本和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最大化。
企業主體利益的驅使是產生避稅行為的前提,避稅的形成是物質利益刺激的結果。納稅人由于稅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減少了,因此有著強烈的欲望來減輕自己的納稅義務。而在實現其欲望的種種“選擇”中,避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或“保險”的辦法。偷稅是違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稅須補交;欠稅要還;抗稅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在國內避稅與國際避稅中是有所不同的。我們先來分析國內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一)稅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稅法都不是盡善盡美的,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愿望有可能通過對稅法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發生的避稅活動而言,稅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的差別極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于納稅人的變通性。正是這種變通性誘發納稅人避稅行為。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如果能夠說明自己不是該稅的納稅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為該稅的納稅人了。例如,我國營業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按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也就是說,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只要經營的項目屬于國家稅法列舉的征稅項目,就是按其營業額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納稅。現在某企業從事銷售不動產業務,但該企業熟知納稅人是營業稅列舉的征稅項目的產品,那么,只要該企業能證明它的業務不屬于列舉范圍,他就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這種不成為納稅人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該企業確實轉變了經營內容,過去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由于經營內容的變更,成為非納稅人;二是內容和形式脫離。企業通過某種手法使其形式上證明了不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而實際上經營內容仍應繳納營業稅;三是該企業通過合法形式轉變了內容和形式,使企業無須繳納營業稅。在這三種情況下都是通過改變納稅人而成為非納稅人。其中第一種情況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種情況雖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屬于“不容忍避稅”,是反避稅打擊的目標。第三種情況有時屬于“不容忍避稅”,列在打擊之內,有時是合法避稅,只能默認。
2.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稅額的計算關鍵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稅額就取決于金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納稅人在既定稅率的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計稅依據愈小,稅額也就愈小,納稅人的稅負也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設法盡量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其稅基變小,如企業按銷售收入繳納營業稅時,納稅人盡可能使其銷售收入變小。由于銷售收入有可扣除調整的余地,從而使有些納稅人在銷售收入內任意扣除不應扣除的項目。又如,我國中間產品應納稅額的計算,須計算組成計稅價格,而組成計稅價格與成本成正比,因此,企業可以通過人為縮小成本,來縮小計稅價格,從而達到減少稅額的目的。
一、企業稅收理財問題的提出
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稅收理財無疑是財務管理目標的重要方面。現實情況是,財務人員普遍能熟練掌握會計記賬技術,這固然能避免技術性錯誤而遭致稅務部門罰息,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性現金流出。問題的另一方面是,當前財務人員的素質決定了開展企業稅收理財仍是非常薄弱的環節,這不僅是因為財務人員缺乏稅收理財知識,而且在理論上和實際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夠重視。比如,財務人員誤將己實現的銷售收入記入預收賬款這類錯誤,比誤將已發生的廣告費計入財務費用的性質嚴重得多,前者的錯誤之所以性質嚴重是因為本應及時交納的銷項稅被人為地延遲而被稅務部門處罰,后者的錯誤性質卻無關緊要,因為廣告費無論計入何種費用,既不影響費用總額更不會影響企業利潤及應交的所得稅。再者,由于財務人員缺少稅收理財的手段,放棄了許多本來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稅收政策,達到合理避免或延遲納稅、少交甚至免除納稅更是財務人員的重要任務。所以我們認為,就納稅的角度看企業稅收理財比單純的會計記賬更為重要。企業稅收理財是圍繞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遵守國家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采用適當公允的理財手段,在企業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環節展開稅收理財,以達到正確計量應納稅額,推遲納稅、合理避稅或免除納稅為目的一種理財工具。
二、企業稅收理財的特征
由于企業稅收理財的性質仍屬于企業理財活動的范疇,因此,稅收理財的特征是相對于其他理財活動而言的。企業稅收理財的特征有:
政策性。企業稅收理財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涉及的都是屬于國家政策性很強的理財活動,稅收理財活動不是偷稅,它要求財務人員要有很強的政策觀念。
實用性。企業稅收理財活動直接關系到國家、企業之間利益的調節,而且國家的稅收政策實際上也體現了某種傾斜性和目的性,企業應針對自身的特點,熟悉與本企業相關的稅收理財知識,制訂與自身業務關聯的稅收理財方案,講究實用至上。
時效性。政策的時間性必然要求企業稅收理財活動的時效性,要求財務人員針對變化的稅收政策相應調整適合本企業的稅收理財方法,避免使用過時的東西。
整體效益性。尤其對集團企業而言,要追求整個集團企業的價值最大化,以能否降低整個集團的稅負為出發點,通過資產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等手段,實現整體效益的提高。
三、企業稅收理財的具體內容
畢竟稅收理財仍屬于企業理財的范疇,自然其內容應包括企業投資活動稅收理財、企業籌資活動稅收理財、企業收益分配活動稅收理財、跨國公司稅收理財四個方面。
1、企業投資活動稅收理財
(1)確定投資企業的注冊地點。稅法中國家實行稅收優惠的注冊地點有: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老少邊窮地區。應選擇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企業注冊的地點,以謀求今后的稅收利益。
(2)確定投資企業的類型。稅法中國家實行稅收傾斜的企業類型有:國家對民政部舉辦的福利企業和街道創辦的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的企業、高校校辦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水利部門舉辦的企業、農業部門舉辦的企業、國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術企業。
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它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本文擬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作一探討。
一、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二、對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