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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剛剛去北大法學院參加了自考法律專業的畢業論文答辯,過程還算順利應該是通過的,有一些感悟和想法不得不說說,給那些沒寫過論文沒答辯過的自考同學們講講經驗。在論文寫作方面,具體的寫作方法和注意事項不談,因為不僅各大論壇網站都有介紹而且寫作前北大也會召開說明會并且會發說明,通過跟指導老師交流也會得到相應信息,在這只是想就選題和答辯方面談談想法,我認為主要有三點:其一,要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你的指導老師的背景這點太重要了,通常學校分配的指導老師都是法學院的教授或是教授的在讀博士,這些人都很有名氣,選擇論題之前一定要通過各種途徑充分了解你的指導老師的背景,包括他的簡歷,目的在于知道他的研究方向、從事教學研究這些年來都寫過什么文章出過什么著作,然后選擇非他專業領域的論題來寫。
記住,一定是“非”他專業領域的,有些同學認為借論文撰寫的機會得到指導教授專長領域的指導是很難得的機會,我要說的是,醒醒吧,那樣只會給自己增添麻煩。原因是首先他的專長領域他已經研究多年,你在短短2、3個月的論文寫作時間里所得出的結論有可能超過他或讓他刮目相看么?往往我們寫的論文都比較淺顯,論理多過論事,如果你寫的是他專長的領域那么只能讓老師覺得你的論文更加沒有深度,沒有新意,那結果自然也就不會理想。相反如果是他不專長或非研究領域,通常他不會不自覺地帶著審視的眼光來看,而是普通的閱讀和指點,情況會截然不同。我這次就是沒有事先了解指導老師的背景,恰恰選擇了他的專業領域寫論文,結果答辯的時候老師問的問題都比較尖銳,讓我為自己的答辯捏了一把汗。其二,千萬不要選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我這次的論文就是吃了這個虧,人說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但是不得不承認,畢業論文寫作不是發揮興趣的時候,也不是讓你在知識海洋自由馳騁的舞臺,它是非常現實的,以至于幾近功利,就是說此刻既不是通過撰寫論文來探討學術的時候也不是展現個人知識面的時候,因為就自考本科生的水平想寫出有學術價值的論文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只是對大多數人來講,不排除有個別非常優秀的同學可以借論文寫作一展才華。)如果說自考法律的15科是道道關卡那論文寫作就是通往黎明最后的通道,選擇最保險最穩健的論題寫作才是出路,千萬不要為了顯示才能而選擇晦澀偏僻的論題,相信我,你絕對駕馭不了,最終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我這次的選題就是前車之鑒,因為興趣使然,我選擇了非常少見的甚至在國家圖書館都找不到什么相關資料的論題,原因當然不是想顯示什么而是的確出自興趣,不過雖然一直對我的論題所涉及的領域很感興趣但卻沒什么系統深入的了解,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有興趣一定能寫好它。
寫起來才發現,不光材料難找而且由于題目偏澀、社會討論繁雜、案例稀少,論文體系一直不能確定,經過了3次大刀闊斧的刪改(如果是很有信心的論文絕不會經過3次完全改頭換面以至根本看不出前稿蹤影的修改的)最后截稿日期過了仍遲遲交不出滿意的定稿來。這樣的結果是不僅要承擔遲交定稿帶來的麻煩還失去了對論文的絕對信心,直接影響了答辯的心理準備。所以告誡大家,論文撰寫不是兒戲,一定要選擇大眾化、易于尋找材料和案例、方便闡述和分析的論題,此時興趣應該先放一放,安全度過最后的一道關才是最重要的。其三,答辯的準備一定要圍繞論文本身其實指導老師們都是很心疼學生們的,他們知道我們自考學生的不易,所以都是過程要求嚴格,結果都是很照顧學生的,所以答辯本身并沒有什么可怕的,一般來講只要你對你的論文足夠熟悉(哪怕不是自己寫的也要絕對熟悉內容和體系)通常通過答辯并且取得優、良成績并不困難。但我還是要說幾個要注意的地方。答辯之前一定要充分的了解你的論文都涉及了什么問題,把所有可能提出問題的問題點都做詳細的了解,相關的知識要爛熟于心。
但基本主抓的是論文直接涉及的知識和與實際生活相關的問題,答辯時通常問的問題都比較基本,千萬不要好高騖遠,專門去收集整理一些拔高的問題點而忽略了基本問題基本原則,這樣在答辯的時候你不僅沒有機會展示你準備的高深問題還會因為基本問題沒抓住而讓老師覺得你表現不夠優秀,甚至懷疑論文的真實度。通常說來答辯的氣氛是很輕松的,老師們評判主要是從論文本身來,答辯只是一個輔助,即便答辯不甚理想也并不意味著你不能取得好成績,因為老師們都知道對于學生來說論文才是學識及態度的體現,答辯往往受客觀因素及緊張程度的影響有時不能體現學生的真實水平。對我們自考生來講,想要答辯順利除了認真寫論文、充分了解相關知識,還有就是對老師的尊重和體諒,只要這些因素具備了,得到學位就只是時間問題了。論文出處(作者):
畢業論文提綱怎么寫?
論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漢法律術語特征的基礎上,提出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是風俗和習慣。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產生,階級出現,于是作為統治階級的國家就逐漸形成了,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有效方法和機制之一,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類社會階段性的政治制度、人類的精神高度、財富分配形態和方式、生產發展水平的體現。
法律翻譯由來已久,尤其是近幾年,隨著中國法制化進程加快,對外交往范圍的擴大,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入世將我國納入國際一體化的大環境中,由于我國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接軌,為了更好的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中,我國開始也加快了向國際發達國家學習的步伐。這就要求大量翻譯外國的法律、法規,以便于學習借鑒。但是受法律翻譯人員專業水平和翻譯態度的影響,我國法律文件的翻譯質量不容樂觀。有些法律法規的翻譯,在詞匯層面并沒有盡最大的可能體現出法律文體同其他文體的差異,不符合法律詞匯特征的翻譯隨處可見。為了提高法律翻譯的質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術語的特征的基礎上探討其翻譯的出路。
一、法律術語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語的專門術語是用來準確表達特有的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法律術語為法學專業領域內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莊嚴性,使法律工作中的專門化的行業語一律具有科學技術語的精密、明確、語義單一等特點。法律語言專業詞匯數量大,應用范圍廣,總的來說法律術語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術語詞義的單一性。法律語言的準確性是無庸置疑的,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條文得以實施與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語語言也同樣具有這種準確性。法律術語最突出的特點是詞義單一而固定,每個專業術語所表示的都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時其他任何詞語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語的每一個專業詞匯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義,絕對不能隨意更改,絕非普通意義的詞匯所能代替。另外,一個詞可能有多種意思,但作為術語,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術語詞義的相對模糊性。在現實中,法律語言總是存在相對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規范是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和關系的,同時,在法律活動中,由于人們的概念、認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對語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會導致法律語言的模糊性,以此來使立法和法律的適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詞匯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適用。而離開特定的語境和條件,就會產生歧義。法律模糊語言包括:模糊附加詞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后,可使本來意義明確的大概念變模糊的詞,如about,orso;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和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蘊涵,即有的詞概念清晰確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在英國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但是各地所處時區不一樣,實際上還是難以把握。
3.法律術語的對義性。詞語的對義性是指詞語的意義互相矛盾、互相對立,即詞語所表示的概念在邏輯上具有一種矛盾或對立的關系。如“一般”與“特殊”、“上面”與“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語中,這類意義相反或對應的詞,屬于反義詞的范疇。在法律語言中,我們稱之為對義詞。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法律工作必須借助一組表示矛盾、對立的事物或表示對立的法律行為的詞語來表示各種互相對立的法律關系。在法律專業術語中,這一點英語和漢語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與defendant被告,right權力與obligation義務等等。法律專業術語這類對義現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質所賦予的。因為法律工作的對象往往是利害關系互相對立的兩個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經濟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這就決定了法律專業術語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對義詞。
4.法律術語的嚴謹性。法律詞匯具有明顯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語的用詞正式,語義嚴謹,法律英語詞匯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語和中古英語詞匯,這也是法律英語詞匯莊重肅穆的標志之一,只不過這些詞匯很久以來已經脫離了普通用法的意義。在各種法律文獻中,最常見的古體詞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現在法律條文中,它們能使語言精練,直觀,而現代英語的其他領域中,這類“文言文”用語已逐漸減少。古詞匯的使用大大增強了法律英語的正式性和嚴肅性,能避免重復,使句子結構緊湊精煉,并且使得法律英語與日常英語在詞匯方面輕易區別開來。法律語言有時采用幾個同義詞或者近義詞連用來表達統一的法律概念。這種表達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嚴密,表述更加準確,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歧義和疏漏。
眾所周知法律術語的翻譯是法律翻譯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譯涉及到兩個學科領域:法學和語言學。法學這個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的領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譯者通曉原語言和目標語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在語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體明顯區別于其他文體,法律文本的語言表述必須表現其特殊性,這就要求譯者認真研究法律術語的語言特征,在翻譯實踐的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譯質量。作為法律翻譯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術語的翻譯必須考慮到在語言風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異,尋求搭建這些差異的橋梁和通道,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個國家或地區法律有其自身的術語和潛在的概念結構,本身的分類規則,法律淵源及社會經濟原則。每個法律體系本身有其表達概念的詞匯,不同類別的規則,及解釋規則的方法。法律翻譯中術語的翻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術語翻譯的好壞、準確與否常常關系到翻譯質量的好壞。法律術語翻譯準確,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也許還過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誤解;而如果術語的翻譯錯了,就可能造成誤解,甚至釀成糾紛。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可能只注意到術語其中的某個含義,忽略了其他含義,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義,忽略了其在特殊語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義,或者是由于選擇用詞時把握不準確而造成了失誤。因此,提高法律術語的翻譯質量還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語言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他語體的翻譯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適用于法律翻譯。法律翻譯需要適合其自身專業特點的理論來指導實踐。和其他文體的翻譯一樣,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也是“準確”,但是對“準確”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譯中的“準確”是指盡最大可能地再現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譯文所傳遞的法律信息沒有遺漏、添加和歧義,客觀上不令譯文讀者產生誤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語言特點。但是任何法律翻譯都面臨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這使得譯文準確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譯者在法律術語翻譯中充分考慮以下幾個原則,就可以使譯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二、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
1.法律術語翻譯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準則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譯也必須體現這一原則。法律英語是以英語共同語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因此,在法律英語中不僅有眾多的具有法律專門意義的特殊詞匯,而且由于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令或契約等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和規范,不容許絲毫的引伸、推理或抒發和表達感情,在翻譯實踐中譯者必須考慮其屬于法律范疇的義項。因此譯文的語言必須反映出目標語中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和漢語是兩種不同的語言,但在句子結構上畢竟還有相同點,大體上都具有是“主、謂、賓”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語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順序轉換成結構大體相同的漢語句子,翻譯時就應當照辦,而不能隨意偏離翻譯的基本原則,把翻譯當作釋義。例如一些法規將“但是”翻譯成“but”或者“however”,這樣的翻譯不符合法律英語的特點,應該改譯成更符合法律英語語體的“provided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語在法律語境下失去了原來的民族共同語義項,甚至與民族共同語義項大相徑庭。
2.法律術語翻譯的一致性。譯文在詞匯的選擇和表達形式上都必須符合目標語言的表達習慣,譯文只有符合目標語法律語言的詞匯特征,才能在目標語的讀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讀者一樣保持法律的莊嚴和權威性。對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義詞或近義詞連用形式的翻譯,由于英漢語言的區別,并不是每一個在意義上有細微差別的英語同義詞或近義詞都有相應的漢語對等詞匯,因此,并沒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個同義詞和近義詞都翻譯出來。法律語言間詞語使用的一致性,必須由使用法律語言的雙方認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學中詞語的使用容易達到相同的理解。總的來說,人們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詞語,應該基于法律體系的框架尋找近似的詞語,這需要翻譯者做出詞語合適性的至關重要的判斷。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語都能根據字面意義直接翻譯成目標語,如果貿然直譯原法律文本中的詞匯,而譯文表達的法律概念卻在目標法律體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標法律體系的某個法律表達吻合但卻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則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目標法律文本讀者對譯文產生困惑和誤解。解決這類問題的出路在于認真理解原法律文本術語內在的法律含義,用目標文本中帶有相同法律含義的法律術語翻譯。
3.法律術語翻譯的創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的發展,新的事物的產生要求用新的法律術語來表達。在洶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學技術的影響下,原有的常規字詞已經不能確切表達許多最新發生的社會法律現象,因而法律英語中生成大量新的詞匯。新詞的形成可歸納為以下幾種形式:復合法、派生法、字義轉換、文法功能引申、縮略法、造新詞等。新詞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聞媒體記者的生花妙筆,少部分則出自學者專家的巧思,通過社會大眾的廣泛接受,正式成為“新詞”。對于發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語但給其賦予新的法律含義,如“計劃生育”、“引渡”等;對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異而產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來語。但是創造新的法律術語必須謹慎,最好由法律翻譯權威機構制定統一的標準,以使新的法律術語的表達統一而規范。
三、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專門的法律術語是法律英語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確的翻譯法律術語是必需的。首先,正確理解原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意義。專門術語的作用在于以最簡潔的詞或詞組敘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的內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譯者如果單就字面意義直譯,或望文生義,就無法將詞的真正含義正確完整的表達出來。而且,詞的意義常隨上下文而變動。其次,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原詞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英語和漢語中的法律術語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為了達到法律上的效果對等,譯者應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詞源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而不是任意自創新詞,以免誤導讀者,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同時,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原詞的意義與內涵作正確理解后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以免發生混淆。與此同時,英美法中有許多術語,雖有特定的意思,卻無明確的定義,其適用范圍也無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確切含義不明確。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詞目的在于保持條文執行或履行時的靈活性。日后如果發生爭執,其最終解釋權屬于法院,譯者無權對此作任何解釋或澄清。因此,譯者在法律功能對等的前提下,對含混詞應采取的翻譯策略是以模糊對模糊。相反的,對于含義明確的原詞則應確切翻譯,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模糊。總之,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參考文獻:
1.趙寶河.法律語言的語言特征[J].池州師專學報,2005(2)
2.熊松.英語法律文書的文體特征及翻譯要領[J].貴州民族學院學報,2005(3)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四種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除此之外,不能請求損害賠償,范圍明顯過窄,不利于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
(一)通奸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確立
從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為,另一方是無法獲取精神損害賠償的。而筆者認為,婚姻法確立通奸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必要和可行的。婚姻法應當對夫妻忠實義務的內容作例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陳述,并明確將通奸行為作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直接將通奸規定為提起精神損害損害賠償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據造成損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撫慰金的多少,這樣對行為人和受害人而言應當是公平合理的,也不會出現濫訴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二)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
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在離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發現自己撫養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來對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東流,面對這樣的打擊男方往往會憤而提出離婚,要求女方返還撫育費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這樣的情形如果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于這樣的情形,不給予受欺騙的男方適當的精神賠償顯然有失公平,受欺騙者不僅無端支出的撫育費有去無回,受到欺騙后心中的郁悶、憤怒、傷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對其傷害視而不見,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行為
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實**行為,顯然與通奸一樣,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其應當作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與通奸相同,筆者不再重復。
(四)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
對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發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觸又是無法發現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隱瞞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應當賦予其賠償請求權。
(五)一方騙取結婚證導致婚姻被撤消或無效的
一方在結婚時隱瞞對方,弄虛作假,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虛構,或隱瞞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最后導致婚姻被撤消或無效的,另一方在這個過
程中勢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擊,特別是對于女方而言,在農村結過一次婚會影響其再次擇偶,或錯誤的婚姻浪費了其寶貴的青春,使其失去許多擇偶的機會,這樣往往會使其精神受到傷害,法律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權方顯法律的公正。
(六)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重大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