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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職業道德是所有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守的職業規范。新的《會計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會計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這對于規范會計行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重要的現實意義。《會計法》突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現就會計行為規范談談我的一點認識。
關鍵詞:會計會計行為會計行為規范
新的《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假賬作出特別規定。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規范化。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企業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我們國家的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它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權利、方法、責任、義務的規定,以確認、維護和發展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概括性強,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模式,可據以判斷衡量會計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符合規范還是不符合規范,只有通過會計立法,才能使會計職能得以有效發揮,使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經濟服務。
會計行為道德規范是一定社會為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要求的會計人員和會計組織遵循的行為規范。它具有強烈的職業性和社會性,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下的會計行為,必須達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為的合理化體現為會計行為在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目標的同時,力求保持與社會效益目標的一致,會計行為規范必須在會計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單位在追求本單位經濟利益目標的同時,也應力求保持與社會利益目標的一致,遵紀守法。
總之,只有自覺維護會計法規的尊嚴,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加強會計人員法制教育,進一步規范會計行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帳、參與管理、強化服務”的會計職業道德風尚。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經濟法規匯編[Z]北京:中國財政濟濟出版社,2005.
科學理論的產生和突破往往是從研究方法開始的,科學的研究方法是產生科學理論的先導。會計界不少有識之士鍥而不舍地探求會計研究的科學方法,希圖通過會計研究方法的改變,來重塑會計理論的社會形象,對中國會計問題作出比較深刻的解釋。然而,目前我國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會計研究方法缺乏統一的認識,很不利于會計學的發展。本文提倡一種具有辯證和綜合特征的規范一實踐方法,希望對建立科學合理的會計研究方法有所益處。
一、會計研究方法上的爭論
會計研究方法是指會計人員探討會計工作規律和會計歷史發展規律的手段、方式、程序和措施的總稱。多年來,會計界對于規范會計研究方法和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爭論一直未停止過。規范會計研究方法的支持者們認為實證會計研究方法只注重細枝末節的問題,得出的結論往往是人們已經熟知的既定事實,因而對整個會計理論并無貢獻。近來,還有學者對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假設、客觀性、數學變量間的簡單線性化及其經濟理論基礎(理論、有效市場假說、資本資產定價模型、信息不對稱理論等)提出了質疑。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支持者們則認為規范會計研究方法不科學,忽視對已有會計理論的檢驗,因而其形成的整個會計理論框架仍擺脫不了“空中樓閣”的尷尬。
顯然,人們爭論的焦點在于兩種不同會計研究方
法的局限性。規范會計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在于:①忽略了對作為演繹邏輯推理起點的假設或前提的判別和檢驗;②忽視了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的經濟后果,不重視會計主體的行為因素,僅將會計環境中的不同利益集團簡化為一個總體來看待;③分析得到的結果往往由于缺乏經驗支持而僅代表了“閉門造車”式的個人觀點和論斷。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表現在:①力圖用有限的事實和現象去證明普遍命題,因而其研究結果不可避免地只具有偶然性;②強調模型化和定量化,而忽視了某些自認為是次要的因素,結果導致研究對象過于簡化和研究的系統性偏差;③在進行會計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完全排除價值判斷,不盡合理;④實證會計研究方法和規范會計研究方法相比往往具有時間上的滯后性。
會計研究人員當然要注意這兩種方法的特點和局限性,但是過多地指責兩者的局限性,而不能達成共識,對會計理論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具有辯證和綜合特征的規范一實踐會計研究方法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二、規范一實踐方法及其研究程序
在創建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的過程中,需要在研究方法上尋找突破口。這種突破應該使新的研究方法同時兼容傳統與當代西方會計研究方法所具有的優點,避免片面性,合理地將適用于各個層次和范圍的具體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于是,規范一實踐方法就孕育而生了。
規范一實踐研究方法模式是,會計研究的主體根據已確會計知識,對實踐和理論發展中所提出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進而提出解答問題的假說。這一假說具有可檢驗性,可以轉換成能夠度量和進行統計分析的變量關系。通過對假說的實踐檢驗、修正,逐漸使假說演進成為人們認可的會計理論。這種方法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一是發現性認識方法;二是實踐認識方法。
發現性認識方法就是通過問題的發現從而確立研究目標和方向。發現性認識方法具有探索的目的,所以其本質不僅是形式邏輯的推理模式,而且是發散型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不拘泥于原來的概念框架和理論規范,而是采取開放的、活躍的思維形式,所以發現性認識方法主要依靠創造性的思維方式,它在堅持現實檢驗的基礎上突出了人的能動的認識活動,強調了認識活動所遵循的思維規律,并且具有在不同的認識階段轉換認識方法和探索手段的內在結構調節機能。版權所有
實踐認識方法,旨在對原有理論及其基礎上提出的新的具有試探性和或然性的假設進行檢驗。從整個會計研究過程來說,構成這部分的研究方法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因此在對理論和假說的檢驗上最值得重視的就是如何實施檢驗和評價。在怎樣將理論變得可供實踐檢驗這一問題上,規范一實踐研究方法提出了一個理論接受檢驗的觀念轉換環節,這種轉換不僅將會計理論同人們的社會需求、經濟利益聯系起來,而且將會計理論同人們參與社會實踐活動聯系起來,并使之成為能夠指導或支配這些實踐活動的具體的和可操作的觀念。
規范一實踐研究方法的具體研究程序為;①根據自身已有會計實務和知識,判斷自身研究能力;②設定目的,確立課題;③建立概念和理論框架,提出假說;④思維模擬檢驗;⑤社會實踐檢驗(設計方案、收集數據資料、數據分析、數據檢驗、評價假說);⑤假說向理論轉化,演繹出規范理論。其全過程可表示為如下模式:
三、規范一實踐研究方法不是規范與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簡單結合
有些會計人員對規范一實踐研究方法存在誤解,將其當作規范會計研究方法和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簡單結合,其實不然。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原因對策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m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號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對策
(一)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中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行業出于行業自身利益和發展的需要.不應坐等立法及司法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應積極主動地設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問題。財政部也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時間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與隨后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失調;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該法目前在有關方面的推動下正在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二)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由財政部頒布實施,因此它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專業標準,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驗資)業務時,必須遵照執行。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獨立審計準則》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在此情況下,基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必須提升《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使它成為重要的司法依據.否則它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三)倡導建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從1998年開始,會計師事務所開始脫鉤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據統計.脫鉤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務所采用了有限責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務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能夠贏得主動,穩定客戶。提高市場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棄了獨立審計準則。因此,注冊會計師協會應適應當前注冊會計師內憂外患的環境和國際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組織細則和運作程序,積極引導和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合伙制改制,以強化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對于信用風險的
認識,樹立注冊會計師“誠實守信”的公眾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
現在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均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機。從表面上看這場危機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引起的.而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根本所在,也是致使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從根本處著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薄弱環節,而一味地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讓注冊會計師承擔與其職業或與其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不相稱的風險,會大大挫傷整個行業的信心,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