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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災害應對機制得以建立。為了應對突發性災害、搶占最佳的救災時機、盡快恢復農業生產,我區各級政府已開始嘗試利用市場化運作分散化解災害損失,建立重大災害應對機制,發揮保險在抗災救災中的特殊作用,以此緩解政府的救災壓力。
(二)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逐步開展。2007年,新疆成為全國農業保險試點省份后,針對棉花保險和能繁母豬保險開展了試點工作。[2]憑借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新疆農業保險進入恢復發展階段,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保險收費規模逐步提升,農業災害應對能力得以提高。2007年,新疆棉花參保面積為984萬畝,能繁母豬參保頭數為21.82萬,農業保費總額達到7.57億元,居于全國首位。2008年里,種植業中的玉米、水稻、小麥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養殖業中的奶牛等被列入農業保險險種范圍內。同年,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內的農作物參保面積為3586.32萬畝,牲畜達到38.69萬頭,有279.88萬戶的農戶選擇了參加農業保險,保費金額上升至13.5億元。[3]截至2009年,新疆農業保險的參保面積為2200萬畝,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農作物基本都參加了農業保險,占全疆農作物總面積的四成以上;參保農戶達到432萬,占全疆農戶總數的九成左右。[4]
(三)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逐步成熟。我區農業保險目前除了有政策性保險外,還包括由縣級財政支持的縣域政策性保險及商業保險。2008年新疆農業保險結構如下。我區實行的是以政府引導為主,市場參與為補充,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農業保險運作模式。保費資金的承擔主體主要是中央、自治區各級財政以及農業保險投保人,實行“低保費、低保額、低保障、廣覆蓋”的經營原則。
(四)農業保險已取得初步成就。目前,我區農業保險的保額確定標準為兩類。一類是種植業保險中保險標的在生長期限內的物化成本,另一類是養殖業保險中的個體生理價值。以棉花和能繁母豬為例,自治區政府做出統一規定,棉花保額為400元,保費為28元;能繁母豬保額1000元,保費60元。[5]其他險種由承保公司和當地政府協商決定。2007年,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對棉花保費分別補貼25%;對能繁母豬保費分攤比例由中央、自治區、農戶分別承擔,比例依次為5∶3∶2。2008年,中央對奶牛的補貼達到30%,同時將種植業的保險補貼比例調至35%。到2009年,新疆種植業保險費用補貼比例增至40%,呈逐步上升趨勢。
二、新疆農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補貼不到位。政府補貼不到位是新疆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在2008年印發的《自治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新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費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分別各補貼25%,其余50%由地、州、市、縣(市)財政和農戶、收購企業等共同承擔,具體承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到了農戶一級,需要承擔20%左右的保費。而目前我區農業保險保費的收集方式是以生產隊長、村委會向投保農戶代收的形式進行的。這不僅導致保費收繳周期長,難以及時足額轉劃給保險公司,而且在客觀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可能性。雖然保險公司和各級政府也就這一問題展開積極討論,但終因農戶繳費能力較低或者積極性不高而別無他法。最終影響了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同時,我區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補貼的資金缺乏靈活性。《自治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按照本級提出的保費補貼年度計劃,于當年8月底前,逐級向上級政府提出下年度預算申請。由自治區財政根據財力可能,確定保費規模,安排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并向中央財政申請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未按規定上報農業保險年度計劃和出具本級政府保費補貼資金承諾函的,自治區財政不予安排保費補貼資金。”這就是說去年的財政預算決定了今年的保險補貼費用,當年的新增保戶無法享受到政府的財政補貼。農業保險收費難的問題沒得到根本解決。盡管分級確定、收集保費的方式在操作上便于施行,但是耗時耗力,必然降低資金的使用效率。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決定了其推廣必須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時還要出臺相關措施促使農民增收,從本質上解決農業保險補貼不到位的問題。
(二)保險范圍需要擴大。我區農業保險從產生以來,一直實行“低保費、低保額、低保障、廣覆蓋”的經營原則。在災害發生后,所獲得的賠償也僅能滿足農業的簡單生產。全疆現階段的農業保險險種,保險的金額仍處于較低水平,確定種植業保險的物化成本仍控制在實際成本的75%之內。以棉花為例,實際物化成本為每畝480元(其中滴灌棉為580元),而現行的保險金額大多在200元左右,上限為400元。油菜、甜菜、小麥的保額為每畝100元左右。養殖業的保額標準也偏低,最高為個體的生理價值的75%左右。這意味著一旦造成保險標的全損,參保農戶獲得的補償難以維持農業再生產。但如果刻意提高保險金額又會造成保費過高,保戶棄保的結果。同時保險公司更難以收取保費,面臨的經營風險更大,經營積極性被嚴重削弱。此外,農業保險的范圍偏窄,許多農業災害不在保險范圍之內。目前的種植業保險只對處于生長管理期(5月—8月)的農作物提供保險,排除了病蟲害、旱災以及收獲期的風險。事實上,收獲期是最容易產生農業風險的時期。同樣,病蟲害造成的損失也往往較為嚴重,某些時候甚至超過了生長管理期的風險損失。但是現行的保險范圍沒將這一部分囊括進去,使得在災害發生后,參保農戶的損失不能被最大化補償。
(三)風險轉移制度缺失。從1990年至今,新疆氣象災害發生頻繁,災種增多,災情趨重,農業農牧區災害問題相當突出。這在客觀上使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增大,也導致了農業賠付率的上升。無疑在政府財政補貼不到位的情況下,影響到農業保險的發展。新疆自2000—2008年農險平均賠付率為68.75%,歷年最高賠付率達75.42%,超過了保險界公認的70%臨界點。同時,前述新疆保險費用難以及時收繳足額轉劃給保險公司,再加上農戶根深蒂固的在受災時依賴政府救援的觀念,嚴重降低了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因此,風險轉移制度亟待建立。
(四)監管機制亟待完善。當前,我區對農業保險的監管分散于財政、審計、監察、保險業監管等諸多部門之中,并沒有形成一套統一集中的監管體系。多頭監管的形勢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外部監管的有效性,對農業保險的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
三、對策建議
為加快新疆農業保險發展步伐,促使新疆農業保險模式實現由完全政策性向政策性指導下的商業性轉變,以使本文所設想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在其模式下的運行機制得以良性運轉,更好的來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農業保險發展的趨勢,更好地滿足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本文從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三方面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政府方面:(1)加快法制體系建設。新疆政府應該聯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法院制定在新疆開展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為農業保險在新疆的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6](2)加強扶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為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戶提供保費補貼;另一方面政府要給予保險公司政策優惠。(3)加大政府對災害次數及程度的統計。政府應加強各種農作物或者牲畜近十年的災害種類、災害發生次數、災害的危害程度的統計工作,使農業保險費率的制定有據可循,也可以降低不同地區保險費率不同給農戶帶來的不平衡感。
(二)保險公司方面:(1)加強宣傳,提高農民參保積極性。具體做法如下: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戶對農業保險風險分散作用的認識;做好無賠款農戶工作;提高保險公司服務的誠信度。(2)敢于創新保險險種。一方面對農業保險的險種應順應時代的發展,擴大到更廣的范圍,或者是涵蓋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對收入保險的投保應該納入農業保險的險種中來,并應作為重點的險種加以研究和推廣。比如:團體收益保險;作物收益保險;收益保障保險;收入保護保險;示范園區或設施農業總收入保險等。
關鍵詞:廣東;農業保險;外部性
一、問題的提出
農業保險是保險人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風險損失分攤,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補償的方式。農業保險通過轉移和分散風險,由投保的農戶共同分擔風險,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后得到經濟補償,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保險經營的地域限制進一步對外資企業放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展業深入,人們保險意識的普遍提升,保險公司也借此契機大力開展各類保險業務,廣東保險業呈現出欣欣向榮之勢。然而,這種繁榮卻無法掩蓋長期以來廣東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現實,與其他險種開展得熱火朝天的狀況相比,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性就越發突顯出來,農業保險的萎縮與廣東經濟強省的現狀極不協調。
根據統計,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從1997年的4225.3萬元,急劇萎縮到2005年的1402.7萬元,減少了2822.6萬元;在保費收入急速下降的帶動下,賠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萬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萬元,減少了2836.7萬元;廣東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處于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賠付率高達70.8%(見表1)。
根據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從1997年開始到2005年,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和理賠支出呈急劇下降趨勢。農業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隨著近年來廣東農業保險的萎縮,農業保險經營已處于“需求有限、供給不足”的市場失靈狀態。農業保險這一經濟補償機制難以適應新農村建設對金融的需求。
廣東農業保險近年來經營萎縮的原因表面上看起來是商業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虧損嚴重,如農業風險大,農民交保費少,收不付賠;農村分散面廣、資金薄,保險成本高;農業保險標的復雜多樣,道德風險高;商業保險公司收費難、展業難、理賠難。但實質上是制度問題:政府對農業風險的補償少,機制不健全。政府傳統的救災保障制度,不僅顯露出資金量的嚴重不足,而且政府專業性保險機構缺乏,在縣一級,基本沒有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還進行了負面影響,如出險時農民多報、政府多要、保險公司多賠。商業保險公司用商業保險的辦法經營農業保險只能是“大干大賠、小干小賠、不干不賠”。
二、農民和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農業保險經營的高賠付率勢必造成高費率。但從實際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來看,即便保險公司厘定了5%-12%的較高的農業保險費率(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廣東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較高的是蔬菜,達到10%,玉米小麥為5%。一般家庭和企業財產保險的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經營仍將處于虧損狀態。
農業保險存在“搭便車”問題。一般保險的消費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繳納保險費就不會享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而某些農業保險功能具有非排他性,無法阻止沒有繳費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消費。如“防災防損”這類農業保險的輔助功能,能起到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經營成本的作用,但保險公司在實施防災防損工作時就會出現沒有繳費的農民“搭便車”行為。廣東梅州部分地區曾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為防干旱專門為投保地區的農民購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烏云就轟擊,減少旱災發生的次數或強度。但是對于這些地區沒有投保的農民來說,沒有繳納保費卻同樣因為防災工作而減少了旱災的損失。
農業保險存在的“搭便車”問題還表現在保險公司方面。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既經營政策性農險業務,又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業務。在遭遇農業特大災害時,政府將提供財力支持,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可能會將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的虧損轉嫁給政府承擔。而要監督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搭便車”行為,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會提高。由于“搭便車”問題的存在,商業性保險公司和農民都不愿意介入,便產生了典型的市場失靈的情形,即單靠市場的力量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分配。因此農業保險的經營必須依靠政府的支持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只有農民愿意投保,保險公司全力經營,社會得益才能達到最大。農業保險的社會得益,需考慮政府的介入。政府參與農業保險,應主要發揮以下功能:
(一)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
農業保險受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的雙重制約。以廣東為例,廣東地處東亞季風區,氣候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繁,主要災害有低溫霜凍、冰雹、龍卷風、暴雨洪澇、熱帶氣旋等。據不完全統計,20世紀90年代,廣東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達120億元,占全省國內生產總值的3%-5%。此外,廣東農業保險還受經濟風險的制約,主要表現在農產品市場的風險和農業保險經營的風險。農民總體上來說是屬于低收入的群體,根據保險業的特點,保險需求與潛在客戶的收入水平正相關,農民的低收入和較高的恩格爾系數限制了其對農業保險的實際需求。因此,政府必須考慮到農業保險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的特性,建立多層保險與風險分擔、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的農業保險的風險防范機制。在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方面,我們應借鑒國內外經驗,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建立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合作保險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險補貼作為支持,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農業保險與災害救濟相結合的一種風險分擔的保險與風險管理體制。
(二)糾正農業保險的外部性
農業保險具有正外部性。從短期來看,農業保險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財政補貼制度,對外部效應進行內在化。政府補貼可以根據需求和效率選擇向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補貼或向投保農戶提供補貼,或者對兩者同時補貼。無論是以何種形式進行補貼,其補貼的幅度應該等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成本,這樣就剛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帶來的影響,彌補了市場失靈。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都是通過實施農業保險計劃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資方式和比例建立準備基金、對保險費給予補貼等方式,支持和發展農業保險。2003年,上海市明確將農業險補貼列入公共財政體系,市區兩級財政每年補貼達1000萬元,其中區縣補貼約25%-30%,每年的市區兩級財政補貼,約占上海農業保險總保費的25%。由于有財政補貼,上海的保險費率不僅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費大約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間;而且,農業險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經達到85%,奶牛投保面達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達到了25%。
(三)提供農業保險準公共物品
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兩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則是數量會隨著任何人對它的消費增加而減少的物品,消費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產品,我們習慣于稱之為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就是一種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產品。微觀行為上看,農民購買了農業保險,若遭受合同約定的風險損失,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作為補償,從這一角度看,農業保險屬于私人產品,它具有消費的排他性和競爭性,誰投保,誰受益。但是,考慮到農業風險主要是臺風、洪澇、干旱等自然風險,這類風險目前還不能由農民個體來控制,更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過錯造成的,農業保險客觀上保護了個體農民的收益,從而又保護了農業生產的再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宏觀角度上看,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其發展的狀況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雖然面對的是農業,但其帶來的利益卻遠非農業產量、農業產值等指標所能衡量的。農民繳納保費購買農業保險,不僅能保障自己收入穩定,而且還發揮著保證農業再生產順利進行和穩定國民經濟的作用。因此,對于農業保險這種準公共物品,應采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進行經營。
(四)解決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農戶與保險公司是交易雙方,農戶相對保險公司來說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因為農戶是農業生產的真正經營者,他對生產過程中標的物的抗風險能力、經營狀況都較清楚,而保險公司難以直接了解農戶生產經營的詳細信息。當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也難以厘定準確的受災程度。因此,保險公司和個體農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非對稱信息的存在還會引發農民的道德風險行為。保險公司難以對作為具有信息優勢的農戶的生產經營進行密切監督。農戶在利益驅動下采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有意造成標的物的非正常損害,或是夸大受災程度以騙取更多保費。由于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政府的職責就是建立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人將自己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是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可以考慮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由政府分擔再保險責任,或是委托某家商業保險公司扮演這一角色,通過對不同險種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導經營重點,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同時,政府還要加強對農業保險經營的監管,現行《保險法》不完全適用。因此,政府應根據農業保險的性質,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與組織形式、保險費率的形成機制、承保范圍、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等,為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1、陳璐.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萎縮的經濟學分析[J].農業經濟問題研究,2004(11).
2、高培勇.公共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在這一系列變遷中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1992年我國民政部頒布《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各地的養老保險辦法都是在此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1998年國務院要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歸勞動保障部門,隨后的幾年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一直處于職能劃轉和整頓規范狀態。這樣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穩定性給農民參保帶來了不便。農民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并不很了解且心存疑慮,農村養老保險辦法的多變性使得農民不愿意投保,2009年我國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同時開始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中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在不斷的發展中。
2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筆者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以下將按照這種分類來探討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問題。
2.1“純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純農民”是指單純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農民。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交費標準,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各地人員的交費檔次可以有所區別,交費標準范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因此參加養老保險農民的繳費水平低,一直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執行中多數農民選擇了保費最低的每月2元,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費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根本就不能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
曹信邦(2003)曾提出:對于一部分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純粹的農民”,可以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原則上所有的農民都有義務參加養老社會保險,實行“自助”和“補助”相結合,即養老保險基金由參加保險者交納的投保費和政府補助金共同構成,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純農民”養老保險問題,本論文將進一步說明該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改變現在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水平低的現狀,可以制定新的養老保險金繳費辦法。新的繳費辦法依據各個地區的農民收入水平狀況(參見表1),全國農村收入水平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等級:年收入在2000—4000屬于第一個等級(包括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4000—6000屬于第二個等級(包括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6000以上屬于第三個等級(包括高收入戶),年收入在2000以下的屬于第四個等級(國家特殊照顧群體,例如:特困戶)。
根據以上的劃分,筆者建議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檔次: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3%左右;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對于年收入屬于第四的等級的特困戶,根據實際的收入狀況少量繳費養老保險金,或者對其個人帳戶的個人繳納部分實行全免政策。
但是鑒于“純農民”收入水平普遍比較低和缺乏投保熱情的實際情況,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該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對個人賬戶進行補貼,對于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2%,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3%。而對于特困戶,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0%左右。農民可以隨時對其個人賬戶進行監督,查看其繳納數額,這樣一來有利于提高全體農民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可以兼顧到各地區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因此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
2.2農民工養老保險經的收繳方式
筆者定義的農民工是指來自于農村,屬于農業戶口,但他們的主要時間是在從事非農生產活動,并且他們的工作不僅限于工業領域,還包括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活動,屬于已經城市化了的農民工,這一群體已經完全脫離了與土地的關系,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等等,與城市普通居民在生活方式上沒有多大差別。據有關統計,我國農村勞動力流動規模接近1.3億,因此農民工已經成為中國現階段不可忽視的群體,截至2006年7月底,農民工參保人數已達到1871萬人,有關調查表明,83.2%的農民工不愿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80%的企業主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接受調查的農民工90%以上沒有購買養老保險。根據1992年《基本方案》對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規定,“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戶口”,“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顯然,現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仍處于城鄉分割的舊的制度框架。
因此對于城市化了的農民工,筆者建議建立全國統籌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帳戶、企業繳費、國家補貼相結合的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該體系加重了國家補貼的比重。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確定為年收入的6%,可以允許一定程度的浮動但最低不能低于4%,這樣就可以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企業繳費比例可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企業繳納部分一樣,確定為20%,實行社會統籌,專門用于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根據農民工工資相對較低的情況,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補貼,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之所以要強調全國統籌,是因為這樣就可以打破地區之間的差異,農民工即使更換工作地點,也可以隨時繳納養老保險金。
2.3靈活就業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靈活就業農民是指大量流動的、沒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將來有可能轉化為城鎮居民,也有可能繼續當農民。對于這一類人可以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轉化,實行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相結合的道路。其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比例可以與農民工的比例相同,但是應該適當的調高國家補貼的比例(例如,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若在企業工作則可以增加企業繳納部分,而繳納比例可以確定為10%。之所以確定為10%是因為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為靈活就業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當農民工又回去務農,或者說在農村務農的時間占有更大的比例時,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就可以轉移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新的個人帳戶中,而這就將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民養老保險體系的轉移。
但是農民究竟加入那種養老保險體系,可以由農民自己決定,若農民加入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10%的比例應統歸社會統籌。若農民自愿加入“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的10%可以劃歸個人賬戶,提高個人賬戶的資金數量,由于靈活就業農民的流動性比較大,因而針對他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就更復雜,因此國家可以增加社會保障人才的培養,動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來保證靈活就業農民能夠享受到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
總之,以上分別就“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的養老保險對策進行了定性分析,而未對具體數據進行更為深入地定量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收繳建議。(具體數據見下表2)
3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
在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面,可以將農民分為不同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根據王清生的觀點:對于低收入的農民可以以全國(或省、地區等)為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多則捐獻給基金、少則基金補缺”的原則進行發放,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以終身生存年金的方式進行。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捐獻給基金;反之,基金補缺,當然這種方式不僅適用于低收入人群,還適用于無子女的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當然應該鼓勵更多的人加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方式,因為這樣將有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定。
對于高收入的人群則可以以單個個人為單位,實行“自負盈虧”的發放原則,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進行。并且叮以設其個人賬戶月養老保險金是從退休時發放至余命的95%的分位點(或94歲時)。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反之,須由其另外的積蓄補缺或法定繼承人資助,因此高收人人群的選擇方式就比較的靈活,既可以選擇個人帳戶基金方式也可以選擇“自負盈虧”方式。對于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其選擇范圍可處于上述兩種方式之間,同時這兩種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應該允許不同的群體根據其退休后的經濟情況和偏好不同而自由選擇,而不能只用國家法定的惟一方式來發放個人賬戶累積額。
4結論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傳統的家庭式養老保險模式已經不能滿足中國廣大農村的需要。文章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出發,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根據這種分類分別研究了不同的養老保險金收繳和發放的方式,事實上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一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但是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未對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做出更為細致的闡述,因此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和發放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