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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特保案”的國際法依據及其本質
2001年我國剛邁入wto時。由于特殊的歷史環境,wto給出的中國人會協議中有一項條件,使得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始終有所顧忌。它便是“特別保障措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法律性文件中均有規定,是wto成員對新加入成員施加的一種過渡性約束措施。
特別保障措施比一般的wto反傾銷條款運用起來門檻要低。因為。實施反傾銷措施要求進口國舉證進口產品對市場造成實質傷害,并且此傷害直接是由于出口國出口產品價格低于同類競爭國造成的,一般來說,反傾銷舉證難度較高,歷時較長,并且出口國有聽證申辯的權利。而特別保障措施的實施標準相對較低,以本次“輪胎特保案”為例,美國行業或工會只需向美國政府機構遞交申訴,并由美國政府單方面作出這些進口輪胎對美國國內輪胎相關產業造成或者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判決即可實施特別保障措施.一般而言,特別保障條例針對的可能是對外貿易具有攻擊性的國家;但它更多的是針對新加入時被定性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
在美國,貿易法案第421款是wto特保措施的本土化,它被稱為“針對中國的特別保護條款”,其中規定只要從中國進口產品導致或可能導致生產類似產品或直接與之競爭的產品的國內廠家的市場擾亂。就可以采取加征關稅或限制進口。這樣一來,美國政府的舉證責任很輕,不需要一些“駭人聽聞”的數據就可以任意制裁某件來自中國的產品。
分析特別保障措施條款我們可以得知,這項措施具有相當大的歷史局限性。首先,它具有明顯的單向性和歧視性。一般的保障措施只針對公平貿易條件下所有國家的同類進口產品,必須無歧視地對所有的成員方都同樣適用,而特保措施均為wto其他成員方針對中國的產品單向援引實施的限制措施。其次,它實施的條件具有模糊性和低標準。特保措施中的一些涉及實施條件的關鍵概念,如“市場擾亂”、“重大貿易轉移”、“重要原因”、“實質損害”由于缺乏嚴格的界定,隱藏著大量可以質疑的模糊空間,從而導致實踐操作上的任意性。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快速增長,同時也屢次遭受國外反傾銷制裁,對我國國際貿易,國家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反傾銷已成為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一大障礙。本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下,分析了我國遭受反傾銷的原因,并提出了應對策略。
顧名思義,反傾銷就是國際貿易中進口國為了保護本國相同產業的利益,有效遏制出口商向進口國傾銷其商品的行為,進口國針對出口商的傾銷產品而采取的措施,多以征收反傾銷稅為主要手段。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以貿易保護為目的的貿易摩擦頻頻發生,反傾銷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的合法貿易保護工具,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作為貿易保護措施予以使用。
我國經濟處于轉型期間,在對外貿易,連續遭遇國外進行大規模反傾銷,加之人民幣持續升值帶來的壓力,因此,如何建立和諧的外貿局面,促進我國外貿可持續發展,具有時代意義。
一、中國遭遇反傾銷的現狀
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到2007年底,中國已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在世貿組織成員2007年上半年發起的共87項反傾銷調查中,有32項是針對中國的,而位列第二的美國,只有6項。中國出口產品受實際反傾銷措施的沖擊也是最為嚴重的。2007年上半年,世貿組織成員共實施了71項反傾銷措施,其中15項是針對中國產品的。
從收到反傾銷調查的產品范圍來看,逐步呈多元化趨勢發展,截至2007年底,國外對我國4000多種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涉及五礦化工、機電、輕工、紡織、食品土畜等多個行業。
從反傾銷涉案金額看,也日趨增大,在上世紀80年代,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例中,沒有一件金額超過1億美元。而到了2007年,超過1億美元的案例已達數十起。
二、中國遭遇反傾銷的呈現的趨勢
1、涉及的中國產品類別和數量不斷擴大,反傾銷稅率趨高。20世紀80年代我國遭受的反傾銷調查的產品只有46類,且基本上是出口量少、工藝簡單的初級產品及勞動密集型傳統產品。到2007年底,中國已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在世貿組織成員2007年上半年發起的共87項反傾銷調查中,有32項是針對中國的。
2、發達國家是主要發起國,但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也加人了對華反傾銷的行列。80年代對華提起反傾銷指控的國家主要集中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至90年代,一些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加入到對華反傾銷的行列中來,從發展中國家對華反傾銷案件所占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件比例看,1997年達到76%,而1998年高達87%,發展中國家發起的反傾銷調查已經多于西方發達國家。
三、原因分析
1、國外因素
(1)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盛行
目前世界整體政治經濟形勢不明朗,一些國家受制于政治、經濟、社會的壓力,頻頻運用貿易保護措施;一些發達國家的夕陽產業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重點產業容易出現全球性的競爭加劇,必然導致各個國家和地區極力保護國內市場。在WTO成立以后,許多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利益,積極致力于尋求WTO框架內的保護措施,便冠冕堂皇地打起反傾銷大旗,動輒借反傾銷之名,行保護之實,使反傾銷在很大程度上由WTO所允許的貿易救濟措施演變為變相的貿易保護手段。
(2)視中國外“非市場經濟國家”
盡管中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但根據與一些國家談判達成的協議,在未來一段較長時期,中國仍將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使我國的反傾銷問題更加嚴重,我國企業更容易被認定為傾銷。在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通常是指那些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企業的生產、銷售活動和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因此,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一些國家并不是以中國商品的國內價格為準,而是以“替代國”的價格因素為參照,這也使我國應訴反傾銷調查的國際法律和政策環境更為復雜。
2、國內因素
(1)中國出口貿易秩序混亂。我國出口雖增長迅速,但較多企業管理不善,產品缺乏競爭力,只能相互低價競銷,出口貿易秩序混亂,給國外反傾銷帶來可乘之機。企業的營銷理念仍較落后,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給對方國家造成“價廉質劣”的印象。一些企業未能把握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商品大量涌入進口國,增大了進口國對華反傾銷概率。
(2)出口產品技術含量低,自主知識產權匱乏、產品附加值低長期以來,中國出口的產品主要以粗淺加工貿易為主,出口產品缺乏自主核心技術和自主品牌。據統計,2003年中國企業出口產品的自主品牌不到20%,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國出口總額比重低于10%。中國出口商品中相當數量仍然是低附加值的,首先表現在勞動密集型的商品占有較高比重,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商品出口比重偏低。
四、完善應對反傾銷措施,促進我國外貿可持續發展
1、完善市場經濟體制
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擺脫“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爭取市場經濟待遇,一方面我國政府應利用國內外媒體加強宣傳攻勢,大力宣傳我國市場化進程,改變他國對我國“非市場經濟”的看法,同時通過政府之間的談判,早日取得他國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另一方面我們要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盡快建立較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尤其是在避免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關系、實現生產要素及其價格市場化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還有,在目前一些國家國內立法未作改變的情況下,要避免適用“替代國”的做法,我們企業和相關行業必須用具體事實證明自己是按市場化運作的,包括企業股權制度、生產投資決策、產品定價、財務會計制度等。盡管目前還有很大難度,但也有不少成功的先例,我們不應放棄這一努力。
2、規范外貿經營秩序
在出口產品中,我國產品多集中于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很多企業產品雷同。隨著國家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化,包括私營企業在內的越來越多的企業獲得了自主外貿經營權,如果沒有健康的外貿秩序,價格戰在所難免。為此,企業首先要規范自身的市場行為,加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符合國際慣例的財務制度,努力使有關資料和賬簿符合國際標準要求,力爭讓反傾銷調查當局認定某些具體企業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運作同時要實行行業自律協會和統一的出口措施,盡可能實行國外總經銷和總制度。外經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所有外貿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合理地統盤調節外貿產品的生產和出口布局,及時有效地指導出口產品價格水平。超級秘書網
3、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
增強國際營銷觀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出口企業應盡快轉換現有的競爭戰略及策略,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學會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創匯率上下工夫,擴大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在制度安排上制定“優質高價出口原則”,外銷價格的比較在經過技術處理后可統一在離岸價上進行,由海關設置“價格門檻”,出口產品的外銷價格要高出這一“價格門檻”,則“優質高價出口原則”亦可稱為“最低出口價格準則”。同時,注重全方位地開拓國際市場,在鞏固現有歐美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新興的海外市場,尤其要加強對東歐、拉美、非洲等市場的開拓,以降低市場過于集中所帶來的風險,并達到避免反傾銷調查之效。
4、建立反傾銷調查的預警機制
如果能有效地預防反傾銷調查,不僅能夠節省調查過程中的大量應訴成本,而且也可以減少甚至消除因為反傾銷調查而給我國帶來的大量間接損失,因此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成為必要措施。預警機制的建設包括對我國國內產業遭受外國產品沖擊可能受到的損害的監測以及我國產品出口可能招致進口國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等限制措施的監測。通過對重點產業、重點產品、重點國家和地區國際市場狀況以及我國進出口情況等重要參數變化的監測、整理與分析,建立損害預警數學模型,定期和不定期地預警信息,實現產業保護工作的前置化,以求達到有效保護國內產業安全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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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貿易理論認為自由貿易,即不干預政策是最佳政策選擇,但這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當這些條件不存在時,對貿易實施政策干預可能是最佳的選擇。幼稚產業保護論、最優關稅論、經濟機制扭曲下的政策干預論及發展中國家進口替代與出口導向政策都是基于傳統貿易理論基礎上的貿易政策主張。當然,它們都有各自特定的適用范圍。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主張都暗含傳統貿易理論的兩個基本假定: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及規模經濟不變。
80年代初,赫爾普曼和克魯格曼的集大成之作《市場結構和對外貿易》(Helpmanandkrugman,1985)標志著新貿易理論的形成。新貿易理論認為市場中不完全競爭是普遍現象,完全競爭才是特例;而且,產業領域存在規模經濟遞增?;谶@種現實,新貿易理論對國際貿易的形成、格局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解釋,并提出了新的貿易政策主張?,F實經濟中,由于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的存在,使一國經濟運行并非處于最佳狀態。適當的政策干預可改善經濟運行。戰略性貿易政策(Strat-egicPolicy)便是干預性政策之一,又稱策略性貿易政策,主張對存在規模經濟遞增和壟斷性的行業,在同國外廠商競爭時,采取關稅或對本國廠商補貼等措施,使本國廠商企業獲得“壟斷租”(rent)。它之所以稱作“戰略性的”,是因為這種干預政策把市場競爭看作一場競賽成博弈,雙方的反應都具有“戰略性”。另一方面,象通信產品、計算機、飛機制造等知識密集性的高技術產業,存在外部經濟,若一國對其扶持,將有利于這些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這種國家干預性的政策也被認為具有“戰略”意義,但這種干預政策基本上屬于國內產業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與貿易政策相關,還存在很大爭論(Alam,Asand,1995),故本文不加詳述。要注意的是,戰略性貿易政策主張的干預是以市場不完全競爭和產業規模經濟遞增為前提的條件的,不同于傳統貿易理論的干預政策主張。
2戰略性貿易政策的目的:爭奪壟斷租金
2.1理論分析
在一些產業里,只由幾家大公司壟斷和控制,它們獲取的利潤遠高于存在充分競爭情況下的利潤,即存在壟斷租金。在一個開放的世界經濟中,各國都競相角逐壟斷租金。假定目前該壟斷租金由國外公司所有,那么,從理論上講,本國政府可以采取戰略性貿易政策,諸如征收關稅,對本國企業進行補貼等,把壟斷租金從國外企業轉移到國內企業,從而使本國總福利水平改善(當補貼或關稅額低于壟斷租金時)。
最早提出這一觀點的是BarbaraSpencer和JamesBrander(1981)。他們構建的模型表明,從國外廠商手中奪取壟斷租金的最簡單方式是,當國內廠商是壟斷市場一個潛在的進入者時,對國外廠商征收關稅。這與最佳關稅論采取的措施結果相同。但二者在本質上有所區別:最佳關稅論要求一國是“大國”,以便能影響貿易雙方的貿易條件。而壟斷租金轉移沒有這種限制,這就為小國對處于寡占結構下的國外供應廠商征收關稅提供了理論依據。
當本國廠商與國外廠商在第三國進行雙頭壟斷競爭時,對本國廠商給予補貼,也能達到轉移壟斷租金的目的。(RranderandSpebcer,1985)但其前提是國內企業得到政府補貼后,必須采取進攻性的策略,以擴大在第三國的市場份額。上述情況是假定本國和外國均只有一家企業的情況。Dixit(1984)進一步證實,當本國有多家企業,但數目不太多時,Brander和Spencer的結論仍能成立。不過,在雙頭壟斷時,由政府給予補貼的方式,并非最佳選擇。Bhgwati,Ramaswami和Srinivas-an(1969),及Bhagwati(1971)早就指出,在雙頭壟斷競爭中,最佳政策應該是政府向本國廠商提供更多的市場信息。
另外,Spencer和Blander(1983)還說明了,若競爭對手不采取相同措施,那么只對本國廠商在研究開發階段給予補貼,使本國廠商在技術上處于優勢,從而使其在以后的市場競爭中以高質量、低成本占有較大市場份額,也能逐步將壟斷租金轉移到本國。
除上述方式外,戰略性貿易理論認為,從長遠看,保護幼稚產業也能轉移壟斷租金(Krugman,1984a)。其基本思想是:假定存在規模經濟,全部產業都存在動態的外部經濟,那么政府可以對其未達到規模經濟的行業進行保護,直至該行業達到最佳規模,并與國外競爭對手競爭時擁有優勢為止,同時,轉向對下一個行業進行保護。這樣,可使本國廠商擁有更大的市場份額,從而達到轉移壟斷租金的目的。在這里,國內必須有足夠大的市場容量以便使被保護產業達到最佳規模??唆敻衤倪@一觀點是在基于他的另一論文(Krugman,1984b)中形成的,該文論述了進口保護能促進出口,從而干預性貿易政策能行之有效。戈登(Gorden,1990)認為克魯格曼(Krugman,1984a)的結論沒有古諾寡頭競爭假定也能成立。
2.2實證研究
克魯格曼和鮑德溫對戰略性貿易政策進行了實證分析(Krugmana-ndBaldwin,1988)。他們發現,日本對半導體芯片的保護盡管擴大了其市場份額,但日本國內使用芯片的產業由于支付較高價格而受到損失。所以,從整體上看,日本經濟的凈福利并未得到改善。他們對戰略性貿易政策分析結果為:雖然能通過轉移壟斷租金提高一國的福利水平,但其幅度并不太大。
對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證研究,以前主要集中在汽車、半導體及飛機制造領域。90年代以來,其它行業也受到了關注,有關的研究成果集中體現在《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證研究》一書中(KrugmanandSmith,1994)。該書收入了一系列的論文,其中比較共同的結論為:①一些國際性公司的行為確實帶有戰略性,至少,涉及國際貿易時,其行為受到市場結構的影響。②一般來說,單方面的關稅或補貼確實使本國受益,但幅度有限。③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有效程度與各自模型的特殊限制條件相關。一旦改變其假定條件,其有效性便大打折扣,甚至結論完全相反。
3對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批評
戰略性貿易政策都是在有損他國利益的基礎上來改變本國的福利,因而被指責為掠奪性政策或以鄰為壑戰略;同時,它又不利于整個世界福利水平的改善,因而受到了許多尖銳的批評。對其批評主要來自兩方面:實證的和規范的。
3.1實證的批評
Eaton和Grossman(EatonandGrossman,1986)指出,據戰略貿易模型的古諾寡頭競爭假定,每一廠商的最佳產出是假定對手的產量給定而推測出來的。但是,當對手采取的是貝爾蘭特(Bertrand)戰略,即以價格而非產出競爭時,得出的結論就成了出口稅是最佳選擇。這與戰略貿易措施正好相反。這一批評,幾乎動搖了戰略貿易模型的基礎。對此,Spencer(1986)作出了回應。他認為,寡頭壟斷廠商之間的競爭可以分為研究與開發、生產、銷售三階段。只有銷售階段是以價格競爭為主,前兩階段仍將以產量競爭為主,故古諾假定在前兩階段仍成立,可以用來達到轉移壟斷租金的目標。
國內廠商占有的市場份額擴大之后,能轉移的壟斷租是否相應增加,也是值得懷疑的(HerstrumanandMarkusen,1986)。因為,得到補貼的國內廠商,其效率原本就很低,進入市場之后,其平均成本曲線不是下降,反而會上升,從而會使向國內轉移的壟斷租金越來越少。此時,從國內廠商得到的回報遠小于期望值,國內總福利水平就會低于不采取補貼時的情況。
Grossman(1986)認為,獲得高利潤率的廠商,都是產品研究和開發、市場調查等早期作了大量風險投資的企業,它們的失敗率較高。平時所觀察到的企業,僅僅是幸存的取得成功的企業,失敗的高風險投資則沒被估算在內,從而在總體上高估了這些廠商的行業總利潤率。而政府給予補貼的又恰恰是這些存在風險的寡頭壟斷企業。因此,被轉移壟斷租沒有考慮到行業總風險成本而被夸大了,政府補貼方式的效果也就不如原先估計的大。
當國內出口行業面臨共同的外部環境,又具有相同生產能力時,對其中一兩個行業進行補貼,會把國內資源從其它行轉移到受補貼的行業,從而受補貼行業的擴大和出口增加是以其它行業規模縮小及出口減少為代價的,而且,這種情況下,代價往往要高于轉移的壟斷租,所以,自由貿易仍是最佳選擇(DixitandGrossman,1986)。若各出口行業面臨的條件不相同時,一國之福利確實有可能得到改善,這要取決于國內稀缺資源用于出口行業擴張后每一單位資源取得的額外壟斷利潤大小,而這又取決于國內外技術條件對比、國內外產品替代程度、出口市場需求彈性及寡頭競爭性質等因素。這樣,要選擇一個目標行業對其進行補貼就需大量的信息,而這往往又是難以辦到的??傊?,若忽視了國內產業間要素轉移及要素價格變化的影響,會使戰略貿易政策模型的說明力大受影響。
3.2規范的批評
以鄰為壑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常會遇到其它國家的報復而兩敗俱傷。Bhagwati(1989)認為,在知識密集型的高新技術產業更易出現相互報復的現象。另外,作為小國,遭到報復的可能性也極大。這樣,世界總福利水平也因之而下降。即使戰略性貿易政策充分有效,它也是一方受損另一方得益的一種政策,世界總福利水平絕不會增加,而只是全球福利分配的再調整。這種把本來由市場力量決定的貿易福利分配格局代之以人為的手段加以干預,必然不及市場有效,從而,從長遠看,會使世界總福利水平下降。
Bhagwati(1989)指出,政府干預的有效性也值得懷疑。政府作出的決策,有時并不符合改善大多數人福利的目標。少數人或特殊利益集團把持政策制定與執行的情況并不少見,其后果是少數人或特殊集團以犧牲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代價而獲得巨大的利益。所以,采取戰略性貿易政策,也許總體上能改善一國的福利,但其分配可能極不公正。
另外,得到政府補貼的國內廠商往往會發現依賴補貼本身較參與同國外廠商的激烈競爭收益更大。于是,它們轉而進行尋求補貼的活動,而不關注國家賦于它們的轉移壟斷租的職責。這是一種典型的DUP(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活動,因為它占有了資源而毫無產出(Bhagwati1982)。
總之,大部分經濟學家堅持認為戰略性貿易政策要在特定限制條件下才有效,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世界各國都從日益增長的世界貿易中獲得了巨大利益這一不容置疑的事實也證明自由貿易依然具有較強的生命力(Bhagwati,1992;Baldwin,1992)。
4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