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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國航空航天產業發展的影響法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受其國內法及歐盟相關法律約束。總體來看,歐盟在這一領域法制化程度較高,其法律規定因其聯盟成立宗旨與目的而又具有明顯的區域性。根據《兩用物項規章482/2009》的規定,附件2中項目適用歐盟通用出口許可,這一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國內均具有效力。在2011年規章修訂之前,歐盟通用出口許可的范圍僅包含向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新西蘭、瑞士和挪威七個國家出口清單所列極敏感兩用物項以外的其他兩用項目。2011年修訂后的歐盟通用出口許可共分為六類,附件2a即為原文本中附件2所涉及的歐共體通用出口許可,附件2b、2c、2d、2e、2f即規定了向其他指定目的地出口指定物項的內容。隨著修訂后附件2中兩用物項類別及出口目的地國家的增加,歐盟出口貿易領域也日益擴大,不僅降低了出口成本,還提升了歐盟成員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對于促進法國航空航天產業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自2004年1月1日起,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GroupementdesIndustriesFranaisesAéronautiquesetSpatiales,GIFAS)即代表了法國航空航天及國防安全領域企業的利益。航空工業企業是航空工業的主體,其中法國大部分航空工業都加入了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目前,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目前有包括法國飛機制造公司、空中客車公司、泰雷茲公司等在內的322家企業。這些企業活躍于航空航天工業的各個領域,如軍民用飛機、直升機、發動機、導彈及武器、衛星及發射系統,安全防衛系統以及相關軟件應用等等。協會中的積極成員可以分為主要的合同商及大型承包商,機載設備生產商以及航空中小企業委員會中的中小型企業三類。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每年都會年度報告以公布上一年度法國航空航天產業在航空航天及國防安全領域的重要數據。根據法國航空航天協會2012-2013年年度報告,法國航空航天工業總收入,通貨膨脹調整前后總收入及出口收入比例。由圖表顯示數據分析可得法國航空航天企業訂單中出口合同占絕大比例,出口收入在通貨膨脹調整前波動較為明顯,在通貨膨脹調整后較為平穩,同時可以預見到隨著歐盟出口貿易領域的擴大化,法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訂單及收入也將在日后呈現穩定增長的趨勢。為符合《兩用物項規章428/2009》的基本原則以允許成員國出于對其國家安全或公共政策之考慮限制兩用物項出口,規章第4條引入了全方位管制條款,即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成員國可對未列入附件1和附件4中的兩用物項實施出口管制。這一條款的制定源于使出口管制項目的更新與技術飛速發展相一致的需要,同時也可限制因技術創新而未列明在附件1和附件4中但可用于軍事的民用物項的出口。此外,根據規章規定,成員國還應成為國際核不擴散體系及出口管制協議的成員,法國一直致力于推動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核武器擴散,同時還積極參加與信息交換、透明化相關的國際實踐。在常規武器領域,法國實行嚴格的出口管制政策,其中涉及到聯合國的宗旨及原則,人權,禁運及其他國際社會所認可的限制性措施,武器管制等。這也為法國進行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的同時提供了良好的國際貿易環境,能更為有效的保護本國國民及航空航天產業的利益。
二法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借鑒
目前,在《兩用物項規章428/2009》附件2所含六類歐盟通用出口許可中的2c、2d、2e三類都已將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列為出口目的地之一,但歐盟及法國對華出口管制總體而言仍未放寬。航空航天產品因其自身特殊性而具有軍民兩用性質,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相關出口管制的專門立法。我國作為航空大國,在與他國進行國際合作的同時,也應借鑒法國及歐盟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相關法律政策完善我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制度。
1加快我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
法律制度制定進程我國現已成為國際航空航天市場重要一員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我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法律制度卻遠遠落后于美國、法國等航空航天大國。目前,我國沒有關于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的專門立法,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行政規章及部門規章中。目前現行有效的主要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2009年)、《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類管理辦法》(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2002年)。從效力等級來看,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多屬于行政規章,與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相關的核心法律文件均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等級較低且項目類別繁瑣。從法律文件制定及修訂時間來看,其管制清單項目內容都已與當前國際航空航天市場發展現狀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從法律文件條文設置上來看,我國規定都較為籠統,對航空航天產業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我國應當借鑒法國及歐盟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做法,在短期難以制定專門立法的情況下,應先明確軍民雙線的出口管制模式,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定專門立法,在該法中確定管制項目類別,并將各類別的具體項目內容規定于法律文件的附件之中。這樣既提升了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又統一細化了現有的各類部門規章,同時設置全方位管制條款以彌補法律的滯后性,為各企業實際操作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并發揮指導性作用。
2積極參與多邊出口管制機
制從法國的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的發展沿革不難看出法國一直都是多邊出口管制機制的成員國。多邊出口管制機制不僅僅是提供國際合作交流的平臺,同時由于成員國之間實行通用的出口管制清單及許可程序,既保證了交易環境的穩定與安全,還可以促進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將風險較低物項的出口程序簡化從而使得交易更為高效。當前國際社會的航空航天大國多為“核供應集團”、“澳大利亞集團”、《瓦森納安排》等多邊出口管制機制的成員國,我國也應當跟國際社會主流做法相一致,積極參與其中,提升我國航空航天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強與其他航空航天大國的交流合作。
3改善與他國的經貿關系
1.1銅管銅管抗腐蝕性能低于不銹鋼管,銅管在和水長期作用下,易發生銅綠,主要成分為碳酸銅,氫氧化銅化合物和硫酸銅。但是銅管管件比不銹鋼便宜,材質比較軟,適用于小管道,對細菌也有抑制作用,施工安裝方便,在醫用衛生行業應用較多,,有《用氣體和真空用無縫銅管》[1]行業標準。
1.2使用原則根據如上所述的各種材料的特性,以下列出了不同場合壓縮空氣管道的管材推薦選用表,如表1所示[2],方便設計人員選用。
2管徑
當輸送流體量一定時,管徑選擇的大小直接影響著經濟合理性。管徑小,介質流速高,管路壓力降會相應增大,空壓機的運行費用就會增加;管徑大,空壓機運行費用就會減少,但是管路初期投資費用就會增加。因此,為達到合理經濟,設計者必須選擇合理的管徑。管路沿程壓降是管徑考慮的最重要因素,確定方法就是根據管路流量及允許壓降來確定管徑,也可以根據管徑和管路流量來驗算壓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確定管徑時應根據工藝設備運行時可能出現的最大流量和允許的最大壓降雙重因素來計算。工程上管徑一般可根據經濟流速來確定,低壓壓縮空氣輸氣干管一般經濟流速取8m/s~12m/s。當與空壓站距離近時,設計流速可以適當放大。當距離空壓站遠時相反,可以適當減小流速,增加管徑。表2為國際上使用的壓縮空氣流速,表3為國內推薦的壓縮空氣流速,可供設計者參考。
3坡度與放水
壓縮空氣管道初期投入運行過程中,或是空壓站氣體處理不徹底,或是航空工廠非連續運行時外界含濕量大的空氣侵入管網都會造成管道內積水,壓縮空氣管道中的積水如果不排除,一方面會加快管道的腐蝕,減少管道的使用壽命,更重要的是會降低壓縮空氣的品質,影響工藝設備的使用安全,造成產品的不合格。為了不影響末端設備的安全使用,及時恰當的放水很有必要。《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明確規定“設有坡度的管道其坡度不宜小于0.002”。在航空工業工程設計中,一般設計時管道都有坡度,但在很多情況下,往往留給管道敷設的空間很有限,很多情況下需要和別的專業管道共支架敷設。這時如果設計時只考慮有坡度時的放水,而沒考慮現場施工的難度,結果就是現場很多情況都沒按圖施工,沒達到設計需要的坡度,這也為以后氣體品質埋下隱患。鑒于此,如果經壓縮空氣站處理的壓縮空氣壓力露點溫度比周圍環境溫度低,在沿程管道中不會有水分析出,對以上共支架壓縮空氣管道,宜采用無坡度安裝方式。但在具體設計時,為了增加吹掃效果,以及避免平時運行時可能侵入的水分,還需考慮如下兩個因素:1)壓縮空氣沿程適當設置一些放水管,放水管上應設集水器;2)當管道為環狀布置時[3],為提升管道吹掃效果應采用三通彎頭等。這是因為當管路采用環狀布置時,如果用普通彎頭,會存在水壓試驗放水后吹掃不徹底、效果差的問題。
4布置方式
壓縮空氣管網壓力高,泄露點多,泄漏量大,合理的布置方式直接決定著節能減耗,下面介紹布置過程應注意的主要幾個地方:1)廠房內壓縮空氣管道布置形式一般為樹形和環狀形,考慮到廠房后期可能增加生產線,此時可能會造成某一支路氣量不足,建議盡量采用環狀形布置,方便以后改擴建。2)壓縮空氣干管應當避免出現銳角拐彎,壓縮空氣支管與干管應采用“鵝頸”形連接方式,避免主管路中冷凝物直接進入支管路中。在分支管路末端低處設排污口,方便管路中污物排放。3)為了降低局部阻力,盡量選擇局部阻力系數小的管路附件和閥門[4],常開的閥門盡量選擇閘閥等局部阻力小的閥門,彎頭盡量選擇彎曲半徑大的機制彎頭。4)如果廠房面積很大,管路很長,閥門彎頭多,尤其又是三班制企業,在中班和深夜時,用戶用氣量大大減少,管網壓降也相應變小,如果采用樹枝狀風管,不僅壓降大,而且漏泄量也大。此時可以改為輻射狀管網,在空壓站內設置分氣缸,這樣就可以根據用戶生產工藝的需求,調節供氣壓力和流量,既避免了非用氣車間的漏泄,又可方便調節空壓機的運行工況。
5結語
一、近年來開展內控制度建設活動的實踐及取得的成效
自1999年人民銀行內審部門行使中央銀行再監督職能以來,內審部門在全面內審、專項檢查等檢查中將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查促建、以查促整。促使各單位、各部門按照內控建設的要求廣泛開展補充建立新制度、修訂完善舊制度的活動。通過幾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建立了包括全行性、部門性內控制度在內的內控制度體系。
通過開展內控制度建設活動,各單位、各部門對內控制度在強化內部管理,有效防范風險,提高工作質量,更好地履行基層中央銀行職能等方面的重要性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排查內部風險點進而完善內部制約機制的自覺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單位領導及紀檢監察、內審部門等職能部門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逐漸加大,初步形成了內控制度先行、內控制度建立與執行并重的風氣和氛圍。
二、目前內控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金融部門向來以內控制度嚴格而著稱,但近幾年部分機構在內控上卻出現了“外緊內松”的現象。這一點從全國各地不少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中可以得到答案,特別是最近發生的人行洪湖支行槍彈失盜案和贛州抽張短款案給我們以警示,必須從內控制度建設中查找不足。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內控制度全面性難以界定
內部控制制度是管理現代化的產物,主要內容包括: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各種工作程序、手續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因此人民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主要為:金融監管制度、貨幣信貸資金管理制度、外匯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結算管理制度、國庫業務管理制度、貨幣發行與金銀管理制度、計算機管理制度、安全保衛制度等。盡管各種制度較多,但內控制度全面性方面只有原則性規定,在實際建制工作中缺乏具體判斷標準也即定量要求,導致內控制度評價、檢查時標準不一,不利于相關部門對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現實的問題是:基層行及科室需要制定多少制度才是全面的?作出全面性判斷的標準或依據是什么?
2、內控制度的規范性不夠
(1)有的基層行未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內控制度,有將上級行規章制度、全行性內控制度直接作為單位、部門內控制度的情況。
(2)內控制度內容過于簡單且與相關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夠,存在有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情況。有些制度過于概括、簡單和條文化,操作性不強,不能為業務提供實際的指導;有些制度偏重于強調紀律約束,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有些制度缺乏必要的處罰措施,更多的是在實際工作中有制度,但缺乏嚴格的、經常性的檢查制度。使一些基本制度如柜臺交叉復核、雙人雙責和事后監督等難以落實,替崗、代崗、代人簽章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導致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失誤,增加了經營上的風險。
(3)內控制度未按照工作制度與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與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與人員分工三個部分制定。
3、內控制度的及時性不夠
近年來,基層人民銀行根據自身的特點和業務發展的需要,不斷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辦法,但是,一些單位、部門未根據上級行規章制度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內控制度,以致內控制度缺乏系統性,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如有些新型業務已經開展,但制度尚未建立,致使運作上帶有盲目性。
三、對內控制度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對內控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錯誤地將內控制度建設工作理解為一項臨時任務、階段性工作。甚至,個別原來內控制度比較薄弱的單位、部門存在厭煩、畏難、抵觸情緒。
2、由于內控制度建設的有關要求比較原則,導致部分單位、部門在開展內控制度建設工作上理解、做法不一。例如,部門內控制度包括工作制度與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與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與人員分工三個組成部分,但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沒有規定。我們認為應首先制定工作制度與管理制度,然后將制度的相關規定、要求落實到崗位,最后將工作制度與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具體體現在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程中。又例如,部門崗位責任制如何制定未明確,有些部門即按部門現有人員來制定崗位責任制。我們認為應“因事設崗”而不應“因人設崗”。
3、內控制度體系不夠完整。從目前情況看,從上到下都只要求職能部門開展內控制度建設,從內控制度的體系角度看是不完整的。我們認為,一個單位的內控制度應由全行性、部門性內控制度兩部分組成。全行性內控制度對全行各項管理活動進行規范、約束,部門性內控制度對部門各項業務活動進行規范、約束,兩者無重要性之分,其區別僅在于約束范圍的不同,即全行性內控制度是所有部門、所有員工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部門性內控制度是該部門、該部門員工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4、內控制度建設的體制和機制存在缺陷
(1)內審部門只是內控制度建設的牽頭、協調、監督、檢查部門,但實際工作中部分單位、部門誤認為內控制度建設是內審部門的工作,因而不是主動開展內控制度建設,而是等內審部門提出問題后再去修訂、完善制度。
(2)內控制度評價效果不佳。各行雖然按規定成立了相關內控制度評價小組,但一方面由于熟悉全行各部門所有業務的人員畢竟是少數,評價缺少針對性,另一方面評價小組即使提出了修改意見也存在理解上的不同缺少權威性。
(3)發揮職能部門作用不夠。上級行職能部門對下級行職能部門負有監督、指導、檢查的職責,在內控制度建設上也不應例外。而且,上級行職能部門對下級行職能部門各項業務和工作比較熟悉,對制度規定和崗位分工的原則要求比較了解。而現實的情況是內審部門在內控制度建設上單槍匹馬、孤軍奮戰。
四、增強內控制度建設規范性、有效性的建議
首先應該解決好對內控制度的認識問題。對上級行下發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任何個人都無權擅自更改;在內部制度面前,員工人人平等,無論是普通員工還是領導干部都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反,一旦違反就要追究責任。只有切實解決好這些認識問題,才能克服內部制度管理中的隨意性,提高內部制度的權威性,增強貫徹實施的自覺性,構筑起風險防范的“銅墻鐵壁”。
1、為改變內審部門在內控制度建設工作上單槍匹馬、孤軍奮戰的狀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對內控制度建設工作要實行分工負責制:內審部門負責本行及下級行全行性內控制度的規范、統一工作,上級行職能部門在做好自身內控制度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負責下級行職能部門的內控制度建設工作。
2、為解決下級行內控制度建設上理解偏差的問題,同時避免上級行相關部門開展檢查、監督時標準執行不一可能導致下級行無所適從的問題,建議上級行內審部門、職能部門制定下發下級行全行性、部門性內控制度的目錄(目錄中規定的制度必須制定,除此之外可結合各行、各部門實際補充制定)。
3、為解決下級行內控制度內容過于簡單、相關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夠等問題,建議上級行內審部門、職能部門將下級行現有已制定的全行性、部門性內控制度進行收集、整理,在此基礎上形成相對規范的各項制度藍本后印發下級行,由其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制定各項內控制度。在此一是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任何內控制度在制定的過程中必須合乎客觀實際,并考慮到其可操作性。因為制度是需要人去執行和為了規范操作的,好高騖遠、不切合實際的制度即使再嚴格、再全面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會失去它本身的意義,使員工無所適從、難以執行,這就起不到制度應有的制約、規范作用。所以,要避免制度懸空或華而不實現象。二是要注重制度的動態性、時效性。事物都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制度亦然,目前,因為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部分法規已不盡適應或相對滯后。因此,各單位、各部門應隨著業務的變化、中心工作的更替、重點的轉移、時間的變遷等緊跟形勢,把握政策,及時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相關的內控制度,樹立動態的監督管理理念,避免內控制度對業務行為的不協調性和控制上的滯后,使內控建設緊跟形勢和業務發展的需要。我們相信,通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法,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一定能較好地解決內控制度規范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