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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保監會還需要研究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制定的各項保險監管原則、標準和建議,并結合中國國情,探索出一條既符合我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制度。
一、金融工程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思想
個人以及機構在金融活動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例如匯率風險、利率風險、投資股票市場所面臨的個股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這些金融風險對于不是從事金融業的公司而言往往是難以駕馭的,也是不愿意承擔的;即使對于專門的金融機構,也并不是愿意承擔所有的風險。我們可以設想,對于一家主要從事國內業務的商業銀行,它愿意承擔關于本國貨幣的一定的利率風險,但是因為不熟悉國際業務,所以一般不愿意承擔匯率風險。因此,社會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使得機構能夠按自己的意愿承擔相應的風險(同時具有潛在的收益),而金融工程就是一種具備如此功能的機制。金融工程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倫敦銀行界,當時有的銀行建立起專家小組,對客戶的風險進行度量,并應用組合工具進行結構化管理。這一類工作被稱為金融工程。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人們對金融工程的認識迅速拓寬,現在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來解釋金融工程,即金融工程是應用金融工具,將現在的金融結構進行重組以獲得人們所希望的結果,它所用到的金融工具,主要是近年來出現的期貨、期權以及互換等各種衍生證券。金融工程的核心思想是利用這些基本的金融工具,或是它們的組合,如期權期貨等,達到處理金融風險的目的。一般有兩種結果:用確定性來代替不確定性,即風險;用確定性的損失來代替不確定性的損失,即不利的風險。
二、保險的起源以及基本思想
保險是人們規避風險的主要手段,我們可以從保險的起源看出來。另外,壽險業在發展的初期階段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但是社會并沒有因噎廢食,而是充分認識到了保險對于社會發展的進步意義,同時,保險業也制定了許多嚴密的規則。這樣,一方面使得保險公司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證,更重要的是,使得人壽保險為社會所接受。在此,我們不局限于各種保險的細節問題,而是從保險的核心出發,探討保險這個行業處理風險的基本思想。
我們以壽險業為例,考慮它的社會定位以及它處理風險的方式。壽險是為了滿足個體規避失去勞動力或死亡時所帶來的風險而出現的一種保險形式。而風險有兩種:生存與死亡。簡單的講,生存的風險就是指個體本身的生存(養老)問題;死亡的風險是指如果個體作為一個家庭的主要勞動者,他的死亡或者喪失勞動力,對家庭生活的影響是災難性的。下面,我們詳細地說明保險業是如何規避這兩種風險。
1.用確定性來代替不確定性風險
對于個人而言,他需要在具備勞動能力期間,進行一定的積累以備將來喪失勞動能力時維持生活。但是,他面臨一個風險,即他并不知道自己能生存多少年,如果積蓄太少并且他的身體一直十分健康,那么,他的積蓄就不夠維持他的生活;反之,如果積蓄相對于他的年齡而言太多的話,他雖然不必為老年的生活發愁,但是,對大多數人而言,這往往意味著青年時期生活質量的下降。總之,如果完全依靠個體,沒有人會知道多少積蓄是適當的。生存年金保險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可以將這個不確定性的風險用一個確定性的支出來解決。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收入,對未來生活的預期,以躉繳或者分期交費的方式,購買一定數量的生存年金。這樣,就可以確保自己在失去勞動能力時,還會有固定的生活來源。這就是將不確定性的風險用確定性來代替。
2.用確定性損失來代替不確定性的損失
在保險中,財產保險,壽險,以及健康險等多種保險都是以確定性的小的損失,即所繳的保費來代替潛在的可能出現的巨大的損失。我們還是以壽險為例來看一下這個問題。前面我們已經提到,對于一個家庭,主要勞動者的死亡會對家庭的經濟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死亡保險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例如,一個家庭可以為其主要勞動者購買死亡保險,這樣,如果在保險期間發生意外,家庭則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險賠付,從而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而如果一切正常,繳納的保費不會為這個家庭帶來任何收益。保險通過這種方式,使得人們可以將不確定性的損失(大的,且發生的可能性較小)用確定性的損失(小的)來代替。
三、金融工程與保險的定性比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對金融工程與保險有了一個基本的認識,我們在此用一個表來說明一下二者的關系(詳見表1)。
表1金融工程與保險的比較
附圖
通過表1,我們可以看出,從金融工程與保險的目的來看,二者都是處理、規避風險的手段,只是它們的標的物不同。同時,它們本身并不能創造出社會價值,只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而已。換言之,如果一輛購買了保險的汽車發生車禍而報廢,盡管它的所有人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但是社會財富確定是減少了一輛汽車,只是這個人規避了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失;同樣的道理,有人可能因為持有一份期貨的多頭而獲利,這并不能說明社會財富的增加,因為持有這份期貨空頭的人會因此而蒙受損失,我們只能講,持有期貨多頭的人在此風險的處理上是妥當的。我們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對于持有期貨空頭而遭受損失的人,我們也并不能認為他沒有正確地處理風險。因為從他的公司整體來看,持有該期貨的空頭,可能避免了更大的損失,或者是在這方面出現損失的同時,他在另外的交易中取得了超額的利潤,也就是整體規避風險是我們所要追求的目標。正是出于這個考慮,沒有人會對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但沒有得到保險賠付(即一切平安)而感到不快。因此,將衍生金融看作是一種規避風險的手段,我們才可以理解并容許在財務中出現由進行衍生金融交易而帶來的損失,因為這可以看作是為企業支付的另外一種“保費”。
其次,金融工程與保險處理風險的基本方法是一致的,都是用確定性來代替不確定性或用確定性的損失來代替不確定性的損失這兩種基本的思路。這兩種方法是規避任何風險的基本方法,而風險自身的特性決定了處理風險工具的不同。因為金融產品與實物資產以及人具有不同的特性,從而決定了處理金融產品風險的衍生工具必然同保險產品不同。事實上,因為實物資產與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也使得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產品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由于金融市場中的風險并不具備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特性(即當數量足夠多時,會出現頻率的穩定性,也就是滿足大數定律),因此,不可能出現象保險公司這樣一個可以將所有風險都承擔的機構。但是,在金融市場中,大家對于同一個風險有不同的偏好,因此中介機構可以撮合雙方達成交易,并用各種手段確保不會出現信用風險,期貨交易中的盯市方法是最典型的一種。二者的特性也決定了它們不同的定價基礎,也就產生了不同的定價工具。
總之,保險與金融工程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二者都是處理風險的工具,并且處理風險的方式是相同的。它們的區別在于所處理的風險標的物不同。保險是處理實物資產與人為標的的風險金融工具,金融工程是處理以金融產品為標的的風險工具。正是因為標的物的不同,造成了它們之間的差別,但是,我們認為:盡管二者在表面上存在著差距,但就其本質而言,金融工程就是“金融保險”。事實上,保險中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只是因為保險業的成熟,例如嚴格的監管,程序化的條文,才使保險業規避了這些風險,得到了社會的認可。
通過對保險與金融工程的比較,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1.在中國發展金融工程是必要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工程與保險的作用是相同的,只是標的物不同。因此,發展金融工程,使得金融機構可以規避、轉移金融風險,這是建立完備的金融市場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監管風險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控股公司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經營控股公司。前者通過持有其他企業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為唯一的經營目的,后者則除此之外本身還從事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有效的綜合性金融組織形式,它有以下幾種優勢:
(1)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優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將其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廣泛的業務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機構和銷售渠道開展新的業務品種。
(2)業務多元化優勢。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處還在于其適應市場需求,方便客戶。金融控股公司能夠為廣大客戶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務”和適應網絡時代要求的“網絡金融服務”。
(3)風險分散優勢。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務具有分散風險的作用。金融家的格言是“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或可以用另一種業務的收益來彌補,從而增強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4)金融創新優勢。金融控股公司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另一個好處則是金融創新,它使得金融部內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業務,為客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2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情況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大體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類是試點改革起步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世紀90年代初成立的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國際信托三大金融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的股權。2002年底,國務院己批準,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類是三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獨資或合資投資銀行,向金融控股集團轉變。三大國有商業銀行成立的子公司,通過涉足投資銀行業務拓展業務領域,降低了商業銀行風險。
第三類是地方政府辦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廣東省政府主辦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集團公司,到20世紀90年代后,己發展成為大型金融集團,投資參與了3000多個項目,進入金融、證券、貿易等工業生產的幾十個領域,其集團資產規模達到了200多億元。
第四類是近幾年在股市增資擴股中,出現了產業資本控股銀行、證券等多類金融機構的企業集團。比如云南紅塔集團在保持主業發展的同時,不斷將資本注入金融領域。此外還有寶鋼、大慶石油、山東電力、海爾、新希望集團等均有投資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
3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隱患
3.1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
這是金融控股公司給金融監管帶來的最大問題。所謂內部關聯交易,指的是集團成員之間發生的資產和負債,這些資產和負債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這些關聯交易會妨礙公平競爭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使監管當局難以了解其風險。
3.2系統性風險
在分業經營體制下,任何一個金融機構都可能發生危機或破產,但其危害和影響僅限于其自身。而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因一個或幾個公司發生的局部風險而形成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集團公司處于風險之中。系統風險對金融業乃至整體經濟的影響極大,這是一種“多米諾骨牌”效應。
3.3信息披露失真的風險
由于集團內部法人主體間的交易可能會夸大集團成員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從而導致公開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業甚至不同國家從事不同的業務,各行業的會計準則和各國的會計制度、會計年度存在很大差別,不利于集團管理層和監管者及時、準確地掌握集團的會計財務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監管的難度。
3.4不同監管部門共同監管造成監管“盲點”
金融控股公司下屬各子公司的業務涉及多個行業,不同行業的監管標準、監管方法、監管重點各不相同,各監管當局難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間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因此很難掌握集團整體的風險狀況,從而產生監管盲區。另外,出于逃稅、逃避監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動機,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個國家,而各國金融監管的要求又不盡相同,如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國監管合作也就成為擺在各國金融監管部門面前的一個難題。5銀行資金進入資本市場
由于關聯交易的存在,使集團內部資金調撥十分容易。出于盈利動機,集團內的銀行可能會將一部分資金通過集團內的證券公司投入資本市場。如果缺乏風險控制,過多銀行資金進入股市,就會推動股市大幅度上揚,造成股市“泡沫”風險。
4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對策
4.1對市場準入的控制
為保證金融業的安全穩定,金融監管當局應按照《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和《巴塞爾協議》推薦的指標體系制定一系列的量化準入指標,如資本總額、資本充足率、資本流動性等。金融機構只有達到上述標準才可向監管當局提出設立申請。此外,監管當局還應將擬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內部自律機制作為重要的市場準入標準。
4.2監管當局應盡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預警機制
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鑒美國CAMELS系統,設立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預警指標,如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動性等等指標。金融控股公司按監管當局的規定上報各種財務報表和資料,由監管當局根據預警指標進行評估,并將金融風險及時反饋給金融控股公司,根據對該公司的風險預測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
4.3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
首先,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是合理設置組織結構。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機構由決策機構、經營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三部分構成。三個機構形成高效的決策系統、有效地制約監督系統、科學的考核評價與激勵系統。二是理順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確立母子公司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防止母公司超越權限干預子公司的業務等,保證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活動符合監管要求和法律。
其次,應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完善“防火墻”的設計,防止金融控股公司與附屬機構利用關聯交易轉嫁證券交易風險。美國《1999年現代金融服務化法》對銀行控股公司內部的‘防火墻”作的制度安排值得我國借鑒,我國的“防火墻”制度應包括以下幾個內容:一是機構分離。要求集團必須通過下屬的獨立法人機構來從事多元化金融服務,以使一個機構經營不善導致的資本損失不會由其他機構來承擔。二是業務限制。對內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應要求內部交易必須在市場條件下進行、不能超過一定的數量限制等,以防止內部交易風險利益沖突。三是針對一些具體問題制定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自行向證券公司資款等。
4.4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可能會存在關聯交易,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應定期、充分披露有關集團運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的業務經營、財務狀況,還須向監管當局報告有關控股公司對風險集中進行確認、監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這些不僅可以使市場能夠對金融控股公司做出準確的評價,強化其內部約束及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監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為實施有效監督,維護投資者、存款人利益及證券市場正常秩序。
4.5確立金融監管總局,實行功能性金融監管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200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建立了不定期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監管信息,及時解決分業監管中的問題。但三方聯席會議遠不能滿足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求,筆者認為,今后我國應該建立一個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功能性金融監管,滿足即將到來的混業經營時代需要。功能性金觸監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莫頓最先提出的,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即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實行監管,它較之機構監管,能夠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且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這些很值得我國參考和借鑒。
4.6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首先,抓緊制定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與從屬公司以從屬公司之間的關系、監管責任等予以明確,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進行。其次,盡快修改《公司法》,取消對公司轉投資行為的限制,對包括控股公司在內的關聯企業作出專章規定。第三,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反壟斷控制,實現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并維護客戶、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四規制金融控股公司之購并行為。對此可以借鑒美國、日本德國等反壟斷法之規定。第五,修改《證券法》,就如何隔斷金融控股公司成員間的風險傳遞而在其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制度做出明確規定。
4.7是設立控股公司援助機制
使控股母公司成為其附屬銀行的力量源泉,隨時準備在遇到支付危機的時候提供附加資本。現在,一家附屬銀行遇到問題,甚至申請破產,承擔清償存款者責任的是銀監會,而控股公司股東不會受到懲罰。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承擔起附屬銀行力量源泉的責任,可對銀行起雙重保護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穩定性。
參考文獻
1蘇珊.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研究[J].北京聯合大學學報,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