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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廳字40號)、《中共區委、區人民政府關于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現將中共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以下簡稱“區紀委機關”)、市區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確定如下:
一、職責調整
根據《黨章》規定,增加協助區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區紀委機關與區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區委全面負責。區監察局屬于區政府工作部門序列,接受區政府的領導。
(一)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和區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區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省政府、省監察廳、市政府、市監察局和區政府有關行政監察的決定,督促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鄉(鎮)、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省、市和區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并處理區級黨政機關和鄉(鎮)、街道黨組織及區管黨員領導干部違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管轄范圍內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鄉(鎮)、街道及其負責人和區政府任命的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領導干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上述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個人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
(五)負責做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區黨風廉政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六)負責對紀檢監察工作及有關政策法規問題的調查研究。
(七)調查研究區政府各部門、鄉(鎮)、街道制定有關政策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八)會同區委、區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各鄉(鎮)、街道做好紀檢監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區屬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人選;考察提出派駐區直黨政部門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等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承辦紀檢監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報批;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干部的培訓工作。
(九)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區委、區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分析全區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修改工作總結、全委會報告、委局主要領導講話稿及有關文件;負責全區紀檢監察信息工作;負責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常委會、全委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目標歸口管理工作、機關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委局機關文秘、機要、檔案、信息化建設、后勤服務、對外接待和新聞工作;協調委局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研究和政策法規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全區涉及紀檢監察工作規章制度和貫徹落實黨紀黨規的具體措施;負責對本機關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核,并依法報備案;審查鄉(鎮)、街道紀檢監察組織上報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全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省、市、區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和參加專項執法監察活動,會同機關各室對執法監察中發現的典型案件進行查處;參加區政府和區政府授權部門組織的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執法監察工作;對反腐敗抓源頭工作進行政策調研和組織協調;協助抓好機關目標績效管理工作。
負責收集、綜合和研究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監察局日常事務;督促檢查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與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的工作聯系;組織協調并辦理區人大代表的建議和區政協委員的提案。
(三)宣傳教育和干部管理室
負責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組織宣傳報道,承擔網上反腐倡廉信息收集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上報“林城清風”網站相關材料,推進廉政文化建設;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干部的業務培訓;指導區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負責管理全區基層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提出全區基層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建議,并承辦相關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承辦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考察任免和報批工作;提出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配備建議;負責紀檢監察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區紀委、區監察局機構編制和干部人事工作;負責區紀委、區監察局統一管理的派駐機構的干部工作。
(四)黨風廉政建設室
監督檢查、綜合分析全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檢查督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推動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負責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調查處理領導干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管理區管干部廉政檔案;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全區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指導農村、社區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各級基層黨政領導干部和主要領導干部的述廉工作;承辦特邀黨風檢查(監督)員的聯絡工作;承擔全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
綜合分析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提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建議;督促、檢查、指導區屬各部門糾風專項治理和行業作風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全區糾風工作檢查活動。
監督檢查各鄉(鎮)、街道及區直各部門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各項指示、政令、決定及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情況,確保政令暢通;負責和承擔全區“治理發展軟環境,建設服務型機關”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分析研究影響行政管理效能的相關問題,提出行政機關內部改革的合理化建議,營造高效、勤政的環境;檢查監督對象的管理行為、作用及其后果,調查處理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問題;負責對全區行政管理部門的窗口辦理情況進行電子監察,參與對區直部門績效考核工作的監督;負責對區委、區政府決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執行情況開展專項效能監察工作;檢查指導全區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六)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調查處理黨員違章和黨內法規的違紀問題,承辦鄉(鎮)、街道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國家重點建設資金、扶貧資金、國債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等專項資金使用中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并負責其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各部門的紀檢、監察案件工作;組織協調查辦案件的相關工作;負責協助指導、督促和檢查基層紀檢監察組織的案件查處工作。
(七)紀檢監察二室
負責調查處理黨員違章和黨內法規的違紀問題;負責承辦區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國家重點建設資金、扶貧資金、國債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等專項資金使用中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并負責其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協助指導、督促和檢查基層紀檢監察組織的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協調查辦案件的相關工作。
(八)案件審理室
審理由區紀委、區監察局檢查處理的案件;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備案的案件和征求意見的案件;指導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的案件審理工作;辦理區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有關事宜。
負責申訴案件的復查復核工作,審理基層紀委請求復議或復查的案件;受理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本級和基層紀檢監察組織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指導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的案件復查工作;負責全區涉及申訴復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負責案件申訴復查工作相關資料的整理和收集。
統一管理紀檢監察機關重要案件線索;監督檢查本機關查辦案件的過程;督促辦理領導批辦的重要案件及相關事項;統計分析案件和與查辦案件有關的事項;辦理其他案件監督管理事項。
(九)信訪室
負責受理涉及紀檢監察方面的群眾來信、來訪、電話和網絡舉報;負責對區管領導干部的信訪監督工作;負責承辦和督辦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和重要信訪問題;初核群眾信訪反映的重要問題;綜合分析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負責提供信訪舉報渠道案件線索;指導各鄉(鎮)、街道、區屬各部門各單位紀檢監察組織的信訪舉報工作。機關黨組織及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