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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縣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管理,做到科學管理、方便廉價、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鄉村醫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衛生工作意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條藥品配送企業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作為藥品配送中心。確定的藥品配送企業(中心)按各自中標的藥品完成統一配送任務、并建立組織機構、制度、職責、過程管理、設施設備和配送服務平臺等方面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配送環節有效運行,對配送的藥品質量負責。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對象:各配送中心,各鄉鎮衛生院,各村衛生所。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由衛生局負責實施。
第二章藥品招標配送工作原則
第五條我縣農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招標配送工作,要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依法監督的原則;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兼顧特需的原則;堅持全部納入、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原則。
第六條藥品配送中心必須堅持從證照齊全的生產供應單位采購藥品,嚴禁從證照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手中采購藥品。
第七條藥品招標配送工作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藥品配送企業要嚴格按照各自中標藥品品種和《華縣農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招標采購目錄》配送,不得配送招標目錄外藥品和醫療單位自配制劑,嚴禁配送各自中標藥品品種以外的品種和保健滋補品、生活用品、化妝品、傳銷品等非藥品。
第八條村級醫療機構禁止使用除計劃免疫和疾病控制中心安排接種外的生物制品,禁止使用麻醉藥品(普魯卡因,利多卡因除外,每患者一次常規量為限),精神藥品(安定和魯米那除外,每患者一次三天量為限),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九條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從指定的招標配送中心定點采購藥品,不得自購、自配和變相銷售非招標藥品。
第十條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用藥實行藥品招標配送企業直接配送到使用單位的配送模式。配送企業根據此配送模式配送,并出具正規發票。配送價格:按招標價格執行(可根據市場經濟運營規律作適當下調)。
第三章藥品招標配送工作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為加強對藥品招標配送工作的督導管理,特成立臨渭區農村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配送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李滿榮(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孫俊民(衛生局紀檢書記)
吉向東(衛生局工會主席)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監察室。
第十二條華縣農村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配送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藥招辦)具體負責藥品統一招標配送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等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監督、管理藥品統一招標配送工作。
(二)協調配送企業、醫療機構二者之間的關系,負責監督藥品統一招標配送活動中各自職能履行情況。
(三)受理藥品統一招標配送活動中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四)審定下發華縣農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招標采購目錄,并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五)監督管理農村各醫療機構按照臨床用藥需求,統一從配送企業(含藥品配送站)采購、使用《華縣農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招標采購目錄》范圍內配送企業各自中標品種。
(六)組織各醫療機構按照臨床用藥需求及時編制藥品采購計劃,保證采購計劃的周密性及合理性,監督配送企業按醫療機構提交的采購計劃,保質保量,及時配送。
(七)了解掌握國家及市場藥品價格、產品質量,并根據需要做相關調整,及時規范招標目錄藥品的品種與價格。
(八)履行藥品招標配送領導小組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配送企業的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配送企業必須是通過GSP認證,具備較大規模,現代物流管理經驗和統一配送能力的企業。
第十四條配送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與配送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
(二)具有一定比例依法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配送藥品相適應得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等;
(四)具有保證配送藥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配送企業的職責與要求
第十五條配送企業應建立覆蓋全區農村醫療機構的配送服務網絡,嚴格實行統一招標,統一價格,統一配送的“三統一”規定,按照《華縣農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招標采購目錄》滿足農村各類醫療機構多元化的藥品配送需求。
第十六條建立配送藥品質量體系,設置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對配送藥品質量負全責。
第十七條建立快速、高效、反應靈敏、靈活多樣的配送機制,保證配送及時快捷、安全可靠,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第十八條收集配送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并按規定及時報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建立配送服務質量信息反饋制度,聽取農村各醫療機構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配送環節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配送企業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成立質量管理領導機構,加強質量管理,依法履行職能。
第二十一條使用藥品專用運輸工具配送藥品,對有特殊溫度要求的藥品,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第二十二條對配送過程中出現的藥品質量問題及時舉報,做好記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農村醫療機構的職責與要求
第二十三條農村醫療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必須參加華縣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統一招標采購及統一配送。
(二)如實提供本單位藥品采購使用歷史資料。
(三)根據《華縣農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招標采購目錄》,編制本單位藥品采購計劃,并按藥品配送流程及時呈報相關部門。
(四)根據單位用藥需求,與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配送合同,并嚴格履行各項約定。
(五)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縣有關中標藥品的價格規定。
(六)建立防范藥品采購使用過程中的商業賄賂機制,杜絕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提成。
(七)在《華縣農村醫療機構基本用藥招標采購目錄》范圍內,依據臨床用藥需求向配送企業提供各自中標品種計劃。
(八)按計劃采購配送企業各自中標藥品,合理庫存,加速周轉,按與配送企業配送的約定的時限及時結算貨款。
(九)建立并執行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不合格的藥品退還給藥品配送企業。
(十)醫療機構應建立藥品采供財務專帳,保證帳票、帳物相符,配送流向明確。
(十一)暢通藥品采購、配送、結算信息網,保證藥品按計劃及時快速配送到位,滿足臨床需求。
(十二)各醫療機構嚴禁從統一招標配送企業以外的藥品經銷企業采購藥品。
(十三)各醫療機構對配送企業有選擇建議權,如配送中心三個月內不能滿足本單位臨床用藥需求,可建議藥品配送領導小組單方面變更,解除配送合同。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衛生局對藥品配送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藥品配送中心必須以華縣農村醫療機構用藥招標價格及品種供應農村各醫療衛生機構,價格不能夠高于招標價格(可根據市場運營規律做適當下調)。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明碼標價,按實際進價加規定的批零率定價,加價率不得高于15%。
第二十六條藥品配送中心與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簽訂配送責任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配送藥品或擅自配送招標目錄以外的藥品和非本中心中標藥品,區藥品招標配送領導小組,將取消其配送資格,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除藥品招標配送中心外,不得從其他任何藥品生產經銷企業采購藥品,如發現私自采購行為,視情節輕重由衛生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藥品配送中心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規定,嚴把藥品質量關,一旦發現配送藥品有質量或其他問題,將由區藥品招標配送領導小組取消其定點配送資格,視情節輕重,交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醫療機構直接同配送企業結算,結算方式為月滾轉式結算(即本月結上月貨款)。
第三十條鄉(鎮)衛生院應積極配合區藥品招標配送中心搞好統一招標配送工作,如發現有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