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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經濟發展而興起的職業體育,遵循經濟規律中的競爭規律同時也有特殊性,通過經濟學中的共生性原理,借鑒美國和歐洲職業體育發展路程,對職業體育發展中的競爭機制中的競爭均衡等進行分析歸納和總結,以供給中國職業體育發展一些經驗啟示。
關鍵詞:職業體育;競爭均衡;競爭機制
職業體育聯賽是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而成長起來的商品,遵循經濟規律中的競爭規律運行,但其屬于體育范疇的特性又使它和普通商品不同,聯賽結果的不確定性是增加觀賞價值的直接因素,要吸引更多的人觀看比賽或者引起更多的關注度,得到更好的市場收益,因此,競賽雙方就要實力接近并相互競爭,這種各個層次的競爭包括:職業體育聯賽(聯盟)內部俱樂部之間的競爭;同一項目職業體育聯賽(聯盟)之間的競爭;以及職業體育產品與其他休閑娛樂產品的競爭。經濟學中的產業集群共生性是指集群內眾多企業在產業上有關聯性,能共享諸多產業要素,包括專業人才、市場、技術和信息等,尤其是有互補關系的產業可以產生共生效應,從而使集群內企業能夠獲得內部規模經濟、內部范圍經濟、外部規模經濟和外部范圍經濟的雙重效益[1]。職業體育中針對不同層次的競爭關系,職業體育聯賽(聯盟)設計并實施了相關競爭機制,可分為應對內部競爭的競爭均衡機制和應對外部競爭的品牌營銷機制,因此在體育產業集群中,職業體育的共生性使得職業體育的競爭機制無論在內部規模經濟和外部規模經濟還是在內部范圍經濟和外部范圍經濟上,都突顯著職業體育“競爭和均衡”的特性并產生多重經濟效益,要使職業體育朝著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則要梳理職業體育賽事的機制,分析職業體育聯賽的競爭關系,從而分析均衡關系。
1職業體育的競爭關系
1.1俱樂部之間的競爭
由于職業體育賽事產品的特殊性,俱樂部之間的競爭有別于普通企業的競爭。首先,為了提升比賽的精彩程度,參與賽事的雙方俱樂部在賽場上需要進行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是直接可見的、對抗性極強的以俱樂部經濟水平為砝碼的競爭。其次,在賽場外,俱樂部為爭奪優秀球員等稀缺資源,又需要展開財力上的競爭,這種競爭是無形的,以俱樂部的經濟水平為依賴,但其激烈程度不亞于賽場上的競爭。由此可見,俱樂部之間存在著兩個層面上的競爭:競技競爭和經濟競爭。職業體育競技是俱樂部之間競爭實力的對比。體育競技越激烈,職業體育賽事的質量就越高。從不同聯盟俱樂部的目標取向來看,歐洲俱樂部傾向于實現獲勝最大化,北美俱樂部更追求利潤最大化,但在職業體育市場上,獲取體育競技的勝利更能獲得市場的青睞,從而俱樂部能更有市場價值更有經濟收益,因此獲得體育競技的勝利依然是俱樂部孜孜追求的目標,并且,體育競技是職業體育的根本宗旨,是職業體育的魅力所在,體育競技能夠贏得社會對職業體育的信任與支持,離開了體育競技談職業體育經濟也就沒有意義。經濟競爭是在體育競技外的俱樂部之間財力的對比。例如,優秀球員的供給量是極度有限的,為了讓優秀球員為己效力,俱樂部之間會展開對這一稀缺資源的爭奪,這種競爭以財力為杠桿,沒有球員就沒有比賽,可見經濟競爭是體育競技賴以存在的基礎,失去了經濟競爭,體育競技也就無法正常進行。因此兩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體育競技是俱樂部經濟實力的體現,經濟競爭又能促進俱樂部競技實力的提升。由于觀眾對比賽結果不確定性的偏好,一家獨大的俱樂部可能會因缺乏競爭而失去市場。比如美國棒球辛辛那提紅襪隊在1869年的賽季以56場全贏次年只輸4場的比賽戰績遭遇球隊解散,因為其過于強大使得觀眾對比賽結果的懸念失去了興趣[2],可見俱樂部之間實力的競爭均衡關系到經濟影響,因此限制俱樂部收入水平的差異,維持競爭均衡成為國內外學者研究的熱點問題。早期學者并未提出“競爭均衡”這一概念,但表達了類似的思想:Topkis(1949)認為:“棒球巨頭們不是傻瓜。如果他們花錢把所有的好球員都買來組成一支完美的球隊,誰會花錢看這支球隊一次又一次毫無懸念的獲勝?”[3]Rottenberg(1956)也在其研究中表達了類似的觀點:“這種產業(棒球產業)的實質就是,所有的球隊都要有著大致相當的‘尺寸(size)’,如果他們想要同時獲得成功的話。”[4]Neale(1964)提出了聯賽排名效應(leaguestandingeffect)的概念,強調了不同賽季排名變化的重要性。Jones(1969)提出了“競爭平等性的重要性(impor-tanceofcompetitiveequality)”這一概念。對競爭均衡的理解,Sloane(1971)認為應當將短期的競爭均衡和長期的競爭均衡區別開來,因為競爭均衡存在多個維度。他同時認為,在某一聯賽中存在一兩支長期壟斷的球隊是很重要的[5]。Vrooman(1996)指出,首先,可以將競爭均衡理解為一個賽季內聯賽競爭的激烈程度;其次,是市場占有份額較大的俱樂部不能長期壟斷聯賽;最后,競爭均衡也可以是一種在各個賽季中延續的表現[6]。Szy-manski(2003)做出了最為清晰的分類,他將競爭不確定性分為三類。首先是比賽本身的不確定性;其次是整個賽季結果的不確定性;最后,則是某些球隊跨越幾個賽季連續奪得冠軍的壟斷者不確定性。至于要求保持競爭實力均衡的原因,Rotten-berg(1956)、Neale(1964)和Jones(1969)認為,對于一般企業而言,在不考慮反壟斷法律的前提下,普通企業最理想的狀態是獲取壟斷。但當考慮職業體育時,如果一支球隊的競爭對手越強大,比賽越精彩,優質的比賽越呈現則獲得的經濟收益就越大。如果一支球隊的優秀運動員越來越多,在聯賽中連連獲得冠軍,也會慢慢陷入觀眾流失、收入遞減的困境。為了維持俱樂部之間的競爭均衡,聯盟作出很多制度安排,可稱為競爭均衡機制。
1.2同一項目聯賽(聯盟)之間的競爭與壟斷
美國棒球聯盟(MLB)首先贏得了其反壟斷地位。1922年,聯邦聯盟的巴爾的摩俱樂部因對國家聯盟開出的購買俱樂部的價格不滿而進行起訴,認為大聯盟購買聯邦聯盟的俱樂部,迫使俱樂部離開的不合理。最高法院支持了被告,認為謝爾曼法不適用于美國棒球大聯盟。1953年,圖爾森因拒絕被送到美國棒球揚基系統中的另一支小聯盟球隊而起訴紐約揚基隊,該案在地區法院被拒絕受理,上訴更高法院又被駁回,最高法院根據棒球聯邦聯盟的權威判決支持地方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認為在聯邦聯盟巴爾的摩俱樂部的判例中,棒球不在聯邦反壟斷法規制內。之后國會也沒有通過立法改變這一狀況……之后的案例中,法庭盡管認為棒球不應獲得反壟斷豁免,但明確堅持對豁免的任何改變應來自國會,因此堅持了以往的判決。然而其他職業聯盟都遭遇了對其壟斷地位的嚴峻挑戰。以美國橄欖球聯盟為例,1922年建立了國家橄欖球聯盟(NFL),1960年成立美國橄欖球聯盟(AFL)。2個職業聯盟的競爭使兩個聯盟的利潤都減少,最終NFL和AFL在1970年合并,組成26支隊伍。再看北美籃球聯盟,1937年,國家籃球聯盟(NBL)成立,由14家俱樂部組成,1938年其中5支面臨失敗,直至1942年僅剩下4支俱樂部,二戰后NBL重新擴張到12支俱樂部。當時美國籃球協會(BAA)擁有11支俱樂部,與之展開了激烈的競爭。NBL將俱樂部建立在白人運動員集聚的地區,有良好的籃球群眾基礎,而BAA則在波士頓、費城、紐約等地。1949年,NBL和BAA的業主共同組建了國家籃球協會(NBA),最初有17支俱樂部組成。然而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北美的四大聯盟就沒有再遭遇過競爭聯盟的干擾。之前的競爭聯盟要么被兼并,要么很快破產,最終存在的聯盟都代表了本國該項目最優品質賽事的唯一生產者。可見聯盟的最優效率規模對于消費者數量而言是足夠的,很難有競爭對手再進入的空間。這主要是由于職業體育的重要勞動力即優秀運動員太少,屬于極其稀缺的資源,當兩個聯盟同時競爭一個優秀運動員或者球星時,則需要互相抬高薪水作為談判資本,伴隨而來的是聯盟支出的大幅度提升;而競爭聯盟無法維持壟斷價格,又導致聯盟收入的減少。因此,一個無疑聯盟是最優選擇。學者們基于不同的研究視角,對職業體育聯盟這種獨特的經濟特性給出了不同的解釋。Neale(1964)認為職業體育聯盟是多產品企業,職業體育行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聯盟中所有職業球隊聯合在一起生產產品。20世紀80年代后,很多學者指出美國職業聯盟屬于壟斷組織。這種形式嚴格限制潛在競爭對手的加入,對消費者、運動員也造成一定利益損失。例如,新的俱樂部在進入聯盟和重新選址過程中,受到聯盟的種種限制;聯盟整體出售電視轉播權時,媒體也認為聯盟具有壟斷地位優勢。LanceE.Davis認為,MLB的組織運作形式如同一個經濟卡特爾(壟斷組織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限制了競爭,分割了市場。StephenF.Ross認為,對實行運動員專有制的聯盟應啟動反壟斷機制,但他也承認缺乏足夠的數據資料充分解釋各大聯盟的壟斷性擴張行為[7]。Vrooman(1997)認為職業體育聯盟中的球隊是為了最大化聯盟的利潤而一起共事的半自治單位,職業體育聯盟決定著從比賽結構到球隊變遷機制。Quirk和Fort(1999)研究球員、納稅人、球隊老板和電視轉播是如何被聯盟的壟斷行為影響的并如何做出應對的,他們認為要恢復一個有競爭性的環境,主張競爭會釋放市場的力量。但他們也無力證明競爭的增加會帶來經濟和社會收益的增加[8]。Noll(2003)等學者認為職業體育聯盟是屬于合資企業(jointventures),這樣界定能夠解釋職業體育聯盟能夠獲得反壟斷法等方面的法律豁免。我國學者王莉(2005)認為,美國職業體育產業屬于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就聯盟的市場屬性而言,它屬于寡頭壟斷市場結構。由于美國職業體育聯盟的企業屬性較強,從而形成了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有利于實現所有俱樂部利益的最大化。這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職業體育聯盟的市場屬性應該適度,否則將對聯盟的獨家壟斷地位造成負面影響[6]。王慶偉(2005)認為,通過壟斷,單個俱樂部不再以自己的成本和需求來確定利潤最大化產量,而是接受總體市場利潤的一定份額,而且往往通過這種組織形式保護了實力弱小的職業體育俱樂部,實現了職業體育俱樂部群體的共生[9]。張保華等(2010)探討了作為單一實體的職業體育聯盟的企業特征及其本質,是由多間俱樂部以平等方式合作生產賽事服務產品的獨立的組織實體,屬于一種“聯合企業”,通過機制安排,具有團隊生產特征[10]。姜熙、譚小勇(2011)認為,美國反壟斷法對職業體育進行調整的過程中,對作為職業體育市場基礎性結構的職業體育聯盟性質的認定是至關重要的,這直接影響到許多反壟斷案件的判決結論[11]。
1.3職業體育產品與其他休閑娛樂產品的競爭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以及閑暇時間的增加,使得各種休閑娛樂產品占據生活,各種娛樂項目之間的選擇余地越多,代表職業體育產品與其他休閑娛樂產品的競爭越激烈。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不同休閑娛樂產品之間具有可替代性,整個休閑娛樂市場如同一個完全競爭市場,存在大量的買方和賣方,沒有任何一方具備完全的競爭優勢,企業間開展激烈的價格競爭;而對于球迷而言,對運動項目的熱愛和對球隊的忠誠決定了職業體育產品對他們而言是不可替代的,甚至職業體育運動項目之間也不存在替代性。職業體育聯賽的經典產品,如英超、德甲、意甲、美職籃、國際網球四大公開賽、世界一級方程式錦標賽等職業賽事,是職業體育賽事服務運營的成功典范,不僅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而且獲得了豐厚的利潤。而國內的中超聯賽(CSL)和中職籃(CBA)聯賽卻面臨品牌口碑不佳、上座率不高等問題。如何提升職業體育產品的競爭力,培養球迷的忠誠度,創造更大的市場,是職業體育發展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職業體育聯賽(聯盟)應對競爭的機制
針對不同層次的競爭關系,職業體育聯賽(聯盟)設計并實施相關的競爭機制,可分為壟斷競爭均衡機制和品牌營銷機制。
2.1競爭均衡機制
職業體育聯盟設計了一系列制度來保障聯盟內比賽結果的不確定性,通過一系列手段維持俱樂部之間的競爭均衡,這一系列制度可稱為“競爭均衡機制”,主要包括收入分享制度、轉會制度、選秀制度和工資帽制度等。但對于這些制度的設計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不同的學者對此也有不同的觀點。2.1.1收入分享機制。收入分享機制主要指職業聯賽(聯盟)為了維護俱樂部之間的競爭均衡,統一分配聯盟收入的制度。這主要是為利潤的平均化設計的,希望縮小俱樂部之間的收入差距,主要包括門票收入的分配以及電視轉播權收入的分配。具體分配方式因項目而異,例如NFL每年通過門票銷售、電視轉播合同、特許經營等渠道所獲的86%的收入都由聯盟在俱樂部中平均分配。收入分享對職業體育聯盟的影響是許多體育經濟學家關注的問題。Rottenberg曾提出著名的“不變性法則(InvarianceProposition)”,他認為,聯賽俱樂部之間的球員分配不會受到球員產權歸屬的影響,因此,諸如保留條款等一系列的手段從本質上來說并不會影響聯賽中球員的分配情況,也不能夠對聯賽的競爭均衡造成影響。El-Hodiri和Quirk(1971)對這一法則進行進一步分析,指出如果俱樂部有不同的獲取收入的潛力,收入分享的重新分配不會影響運動員的分配[12]。Kesenne(2001)指出,收入分享與競爭均衡之間的關系取決于收入分享的形式,比如是進行門票收入分享或是獎金池分享[13]。然而在以上所有研究中,都有著一個共同的假設:聯盟中的球員資源是有限的,當俱樂部考慮購買新的球員資源時,就意味著這種行為會在增強自身實力的同時削弱聯盟中其他球隊的實力。這一假設在封閉的北美職業體育聯盟中是可行的,但在后博斯曼時代[14]的歐洲職業足球領域顯然無法成立,因為歐洲國家的聯賽都是開放的。在后來的研究中,Szymanski和Késenne(2003)指出,如果在一個球員供給為彈性而非固定的聯盟中,收入分享會導致競爭均衡情況的惡化。他們同時認為,在Quirk和El-Hodiri(1974),Fort和Quirk(1995)以及Vrooman(1995)的研究中其所認為是一種納什均衡的情況實際上并非是是納什均衡。然而,他們僅從一個簡化了的只有兩支球隊的模型著手開始他們的研究,而將研究推廣到多支球隊的聯盟中之后的結果并不完全一致。“不變性法則”的另一個理論假設是聯盟中球隊都是利潤最大化的,而在Kesenne(2000)和Vroom-an(2007,2008)的研究中,他們指出“不變性法則”在追求獲勝最大化的聯盟中不能成立。Szymanski和Kesenne(2004)建立了一個即使在獲利最大化的聯賽中也不滿足“不變性法則”的模型,在Contest-NashConjectures的聯賽中,收入分享將降低聯賽競爭均衡而不能加強之[15]。收入分享的這種效果被稱為鈍化效應,按照研究者們的解釋,收入分享使得高收入者不再愿意大幅投入,而低收入者也選擇降低投入而等待高收入者的分享。Lang,Dietl和Werner(2009)認為在一個只擁有兩個俱樂部的聯賽中,當一家是利潤最大化,而另一家俱樂部是不計投入的獲勝最大化時,收入分享毫無疑問會降低競爭均衡的程度。Dietl,Grossmann和Lang(2011)又進一步深入研究了收入分享在哪些情況下會對競爭均衡產生怎樣的影響。他們又發現市場規模和球隊勝利意愿也在收入分享影響競爭均衡的過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當小市場規模的球隊擁有較高的勝利意愿而大市場規模的球隊偏向于追求利潤時,收入分享會降低聯盟的整體利潤,而當小市場規模的球隊擁有較強的獲利傾向,而大市場規模的球隊偏向于追求勝利時,收入分享會提升聯盟的整體利潤。
2.1.2轉會制度。保留條款減少了球員的自由流動,從一開始就遭到了反對。20世紀70年代開始,北美四大職業聯盟開始實行自由。不同聯盟對自由的限定不同,球員要獲得自由轉會權利必須滿一定服務年限,MLB為6年,NBA為5年,NHL和NFL為4年。在歐洲,博斯曼法案的施行為體育經濟學家們考察球員自由轉會對競爭均衡的影響提供了研究對象。博斯曼法案使得勞動力市場的市場力量發生了變化,球隊不再具有壟斷地位,而球員逐漸成為壟斷的賣者。合同到期之后,球員不再受到過往的保留條款的限制,市場力量轉移到了具有優秀能力的球員一方,他們可以自由選擇提供較高經濟收入的球隊。歐洲多位學者在其研究中分析了博斯曼法案對球員流動的影響(Darby,2001;VandeMoortele,2003;Dejonghe,2004;Poli和Ravenel,2006),他們普遍認為,在獲勝最大化的歐洲足球領域,球隊傾向于將資金投入到購買優秀球員上,聯賽內以及各國聯賽之間的競爭使得優秀球員向高收入聯賽流動。Zimbalist(1992)發現,在棒球大聯盟引入自由轉會前后運動員職業生涯的各個階段,受壟斷剝削的程度存在顯著差異[16]。其他研究者Scully,1989、Bal-fourandPorter,1991、QuirkandFort,1995、Vroom,1995、Butler,1995、Horowitz,1997、Dep-ken,1999、Eckard,2001等人比較了1976年引入自由轉會后聯盟競爭均衡的變化,部分結果顯示競爭均衡得到提高,部分則沒有變化。造成差異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其它影響競爭均衡的因素沒有得到控制。
2.1.3選秀制度。聯盟的選秀制度始于1934年,通過選秀讓俱樂部挑選合意的優秀球員,對新進球員進行合理配置。以NBA為例,每年總決賽之后,NBA舉行一年一度的選秀大會,根據參選球員在大學或高中期間的比賽表現進行打分排名,各俱樂部按照常規賽成績倒序挑選球員,一輪挑選一名,進行2~3輪。選秀機制的核心問題是將較為優秀的運動員資源分配給水平相對較差的隊伍,以平衡強隊與弱隊之間的差距。Daly和Moore(1981)最初測量了1965年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實施選秀前后競爭均衡變化情況,來考察選秀制度是否達到了其預計效果。他們發現,在國家聯盟中,競爭均衡程度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而在美國聯盟中,競爭均衡的變化程度要小一些[17]。Croix和Kawaura(1999)對日本的情況進行了分析,日本職業棒球聯賽和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一樣,在1965年實施了選秀。他們使用基尼系數來測量競爭均衡程度,結果表明,競爭均衡狀況都有了明顯的改善。他們表示,這一結果和Fort和Quirk(1995)對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的研究結果完全一致[18]。Grier和Tollison(1994)考察了美國職業橄欖球大聯盟中的選秀情況,通過檢驗選秀和勝率之間的關系,他們發現獲得較好的選秀位次的球隊,可以在三到五年之內實現球隊成績的顯著變化[19]。2.1.4工資帽和奢侈稅制度。工資帽是NBA于1984年最早引入的。由于球員身價不斷被抬高導致俱樂部支出的劇增,為了限制對運動員的競爭,設置了運動員工資只能占俱樂部收入的一定比例。奢侈稅則是按規定征收的懲罰俱樂部的費用,以保證球員的總工資不超過指定比例,所征的稅用來補助經濟困難的俱樂部。研究者通常認為有效的工資帽能夠增加競爭均衡,但要使其發揮作用,其規定往往過于復雜。Fort和Quirk(1995),Kesenne(2000)認為,NBA工資帽效率低的原因是其免除規定過多[20],工資帽會降低運動員收入,但并不影響競爭均衡[21],Vrooman(1995)則認為工資帽是無效的,對專業化水平高的優秀運動員流動并沒有影響[22]。
2.2品牌營銷機制
為了提升職業聯賽的影響力和球迷的忠誠度,增強職業體育產品的競爭力,體育聯賽(聯盟)建立了各自品牌營銷體系,尤以NBA為成功案例。NBA通過大眾傳媒、商業廣告等手段擴大市場,建立全球化發展戰略,尤其重視明星球員的營銷。圍繞以消費者需求為中心的品牌營銷理念,貫徹于整個體育產品生產過程,從市場定位、產品研發到產品推廣,都有一系列有計劃的活動。在美國籃球聯賽NBA品牌的創建過程中,籃球賽事由單一的聯賽發展到全球球星的巡回表演賽、籃球全明星賽、籃球三分球比賽、扣籃大賽等多種形式,不斷創新改變比賽規則使比賽更加精彩,在賽前和賽中暫停和休息時場地空出的期間,安排球場啦啦隊、吉祥物暖場表演,提升賽場氣氛,賽場觀眾還有機會獲得明星簽名的球衣球鞋等等,增強了觀眾的參與度和融入感。職業體育聯盟的品牌營銷機制是一種集合多方資源的整合營銷,包括向消費者營銷賽事產品和服務,如門票銷售和吉祥物、紀念品、隊服等球賽周邊產品的銷售等等;借助職業體育賽事對其他企業進行的營銷,如賽事贊助、廣告宣傳、賽事資源無形資產銷售等等。為了充分開發和利用職業體育資源,聯賽選擇和專業的企業進行合作,如贊助商、合作媒體,借鑒專業企業的知名度和經驗進一步提升其競爭力;借助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各種大眾媒體對聯賽進行宣傳和包裝,充分發揮明星效應,打造自身的賽事品牌。
3小結
縱觀我國當前職業體育的發展狀況,在競爭均衡機制和品牌營銷機制的安排上都不盡如人意。由于聯賽本身質量不高,聯賽收入與國外發達國家的聯盟差異巨大,并且由協會(中心)支配聯賽收益并提取一定比例,各俱樂部分享的收入微不足道;國內尚不存在完全開放的職業體育后備人才市場,選秀制度也難以正常進行;從限薪方面看,球員與俱樂部存在“陰陽合同”的現象,導致工資帽制度很難推行,出現財力雄厚的俱樂部不斷購買頂尖球員,常年霸占聯賽排名的首位。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自律機制,我國職業體育聯賽曾面臨嚴重的道德危機,假球、黑哨、賭球等不良行為都對聯賽口碑產生了強烈的負面影響。因此,建立一個有益的競爭均衡機制和品牌營銷機制對于我國職業體育聯賽的發展至關重要,只有良好的制度安排才能不斷提升職業體育產品的競爭優勢,促進職業體育的競爭活力。
作者:陳晨1;胡佳澍2 單位:1.浙江農林大學體育軍訓部,2.浙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