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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協助企業增資減債,經營者具有經營國有資產的運作權,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為了加快我市國有企業改革步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共市委關于加快十項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市、縣(區)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㈠產權清晰。明確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政府負責管理國有資產,授權資產營運公司經營國有資產,確保出資人到位。
㈡權責明確。政府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職能。同時對國有凈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㈢政企分開。政府為各類企業發明公平競爭的環境。
㈣管理科學。逐步形成企業優勝劣汰、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技術不時創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管理機制。
第四條進行企業改制時必需搞好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等工作。
第五條切實做好國有職工下崗分流和減員增效工作。堅持企業安頓、行業調劑、個人自謀職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章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
第六條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主要形式:
㈠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國有企業均可改為多元股東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可通過相互持股、外資嫁接、吸收其他法人入股、債轉股和建立職工持股會吸收職工入股等方式。
㈡股份有限公司。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爭取上市。
第七條重點扶持資產、年銷售收入超億元的大型企業。
㈠投資變入股。母公司把對子企業的投資確認為股權。
㈡債權轉股權。公司將其對其他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
㈢出資收購。公司出資購買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
㈣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公司以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投入其他公司。
㈤相互持股。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置換產權。
㈥內部分離。可依照專業化分工將資產分割。并可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入股,組成若干公司制企業法人。
第三章規范公司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第八條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決策、執行、監督分工明確、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原則。
第九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認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能。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由出資人提出人選,股東會選舉發生。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發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發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由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和指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發生。
第十一條經理層是公司決策的執行機構。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第四章建立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
第十三條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所屬國有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進行全方位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設立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并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統一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五條具體從事資產經營的國有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按市場原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五章健全市場化企業經營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大力開拓國內外市常建立有效的市場分析預測和反饋體系。
第十七條進一步完善民主化、科學化的經營決策機制。依照《公司法》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
第十八條建立以人為本的內部管理機制。繼續推進企業人事制度改革。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機制。企業采取自我開發、合作開發、聯合開發的形式。
第二十條建立市場化投融資機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集中用于重點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防止重復建設。
第二十一條全面加強質量管理。使多數企業的主導產品盡快達到系列質量規范,并取得認證。
第六章放開放活國有中小企業
第二十二條采取改組、聯合、破產、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多種形式改革搞活國有中小企業。一般競爭性企業應盡快從國有獨資序列中退出。
第二十三條積極發明條件為中小企業轉制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㈠采取有效形式。空虛企業資本,解決中小企業債務負擔過重、資本金缺乏的問題,把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降低到合理水平。
㈡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前提下。有計劃、有方法地處置不良資產,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發明條件。
㈢允許中小企業易地改造。以及國有資產受益,主要用于返還給企業轉增國家資本金,支付結構調整和企業轉制的改革本錢。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承包、租賃、兼并或購買國有中小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等方式。推動企業產權多元化。
第七章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
第二十五條加快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步伐。市國有企業退休職工養老平安費社會化發放工作在年底完成。
第二十六條依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企業上繳的教育附加費不再返還。
其機構及人員應以移接交前在職人員為基礎,被分離、接收的學校、醫院的資產整體無償劃撥給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管理。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審定合格后接收,非專業技術人員按當地同類學校、醫院編制比例劃轉接收。
三年后被接收的學校、醫院經費原企業不再負擔。移交后的學校、醫院的經費三年內由企業和財政共同負擔。企業負擔的經費以接交前三年經費支出平均數為基數逐年按1/3比例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