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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和合理利用下游河砂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水利廳年月批復的《下游河道采砂規劃》、《年度下游河道監測成果分析報告》,經實地勘測、充分論證,特制定下游度河道采砂計劃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證河道行洪、交通航運、飲用水源安全為目標,堅持“科學規劃、政府專營、強化監管、標本兼治”方針,實行開采總量控制,切實處理好河砂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關系,實現河砂資源依法、科學、有序、規范開采。
二、法規依據
根據《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關于開展下游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的通告》9號)、《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23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219號)等規范性文件,結合近年來河道采砂管理實際情況,認真制定度河道采砂計劃實施方案。
三、采砂計劃
度河道采砂計劃以開采下游河道中阻礙船舶通航的淤積砂洲及兩岸砂灘為主,河砂開采必須離河岸100m之外,且深度在河床斷面最低高程以上。根據年度河道監測成果分析,部分河段由于超量開采,河勢變化嚴重,為保證河岸穩定及涉水建筑物安全,暫停止開采。
(一)河段
1、限采區河段:河段(右岸,長2.13km)。
2、禁采區河段:水口水庫至大箬碼頭下游100m范圍內,軍用電纜上下游各150m范圍內,口人渡碼頭周邊100m范圍內,泵房上游200m、下游150m范圍內,房上游200m、下游150m范圍內,距渡口碼頭距離100m范圍內,大橋上游250m、下游500m范圍內,渡口村岸段長1200m且離岸邊100m范圍內,上游500m范圍內,火車站段長3000m、離岸邊100m范圍內,與交界上游300m范圍內。
3、保留區河段:河段(右岸,長3.61km)、白河江河段(長1.76km)、猴山河段(長1.66km),馬坪河段(長1.48km)。
4、計劃開采量限采河段年采砂控制總量為30萬m3,安排小型鏈斗式采砂船2艘以內。
(二)河段
1、限采區河段:河段(長2.74km)、河段(長2.43km)、河段(長3.0km),3個河段總長8.17km。
2、禁采區河段:大瀨軍用電纜上下游各150m范圍內,距上岐村輪渡碼頭100m范圍內,距白沙鎮人渡碼頭100m范圍內,長坪園河段左岸200m范圍內,距長坪園輪渡碼頭周邊100m范圍內,竹岐軍用電纜上下游各150m范圍內,水文測驗斷面上游2km、下游5km范圍內,竹岐大橋上游250m、下游500m范圍內,禁采河段,淮安頭斷面上游500m范圍內。
3、保留區河段:大河段(左岸,長3.61km)、河段(左岸,長2.13km)、河段(長2.65km)、河段(長3.58km)、河段(長2.65km)、河段(長1.5km)。
4、計劃開采量:3個限采區河段年采砂總量為57萬m3,其中河段26萬m3、河段12萬m3、河段19萬m3,安排中小型鏈斗式采砂船3艘以內。
(三)河段
1、限采區河段:蓋山河段(長8.14km)。
2、禁采區河段:頭分流口丁壩至下游300m范圍內、大橋上下游各500m范圍內、大橋上下游各500m范圍內、大橋上下游各500m范圍內、大橋上下游各800m范圍內、特大橋上下游各800m范圍內,天后宮以下大橋范圍內。
3、保留區河段:河段(長3.96km)、河段(長3.45km)。
4、計劃開采量:段蓋山限采區河段年采砂總量為52萬m3。安排中小型鏈斗式采砂船3艘。
(四)增采量
考慮到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用砂需求,以及機制砂開發、應用過渡期等因素,從限采區河段增加河砂開采指標106萬m3。具體分配為:河段10萬m3,河段50萬m3、河段13萬m3、唐舉河段25萬m3,河段8萬m3。
綜上,共安排5個河段進行采砂,年度控制采砂總量為245萬m3(不含年度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預先調整使用的指標70萬m3)。其中,40萬m3,145萬m3、段60萬m3,安排采砂船控制在8艘內。
度開采的河砂總量安排市境內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用砂190萬m3,由市重點辦負責調度供應;各縣(市)區重點工程及民生建設用砂55萬m3,由市水利局負責調度供應;從起,不再安排供應臺灣用砂指標。與此同時,根據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用砂實際需求,計劃于汛期結束后,視來砂量情況再行評估并做增量調整。
四、堆砂場設置方案
下游沿岸堆砂場設置總數控制在40處以內,其中市重點辦所屬專供砂場14處,縣(市)區設置堆砂場26處。根據科學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重點辦、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提出設置方案,于月日前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區設置的堆砂場經審批后由屬地政府主管,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市水政監察支隊負責檢查監管。
五、開采、經營與監管方式
(一)統一組織開采。河段采砂工作由政府負責統一組織開采和監管;河段采砂工作由政府負責統一組織開采和監管。
(二)建立健全重點工程用砂專供機制。市水利局負責河道采砂規劃、年度采砂計劃的編制,以及總量控制和監管。市境內的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用砂,由市重點辦負責調度供應,具體由市城鄉建總、交建集團負責專營,應優先保證省市重點工程用砂。縣(市)區重點工程及民生用砂,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砂計劃,經審批后由閩清、政府指定的國有采砂企業供應,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度,河砂銷售價格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定。計劃指標內河砂出讓收入扣除經營成本后專營收益的部分,由市、縣按4:6比例分成,超出計劃指標開采河砂的出讓凈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
(三)建立《河砂準運單》制度。《河砂準運單》、《定額憑證》分別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印制,河砂水、陸路運輸準運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每月核發量控制在20萬m3以內,出境(出口)準運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等縣砂石辦要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河砂實施方案和經許可的采砂情況,有計劃地對從事運砂的船舶、車輛開具河砂準運單。運砂的船舶、車輛必須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河砂準運單,《河砂準運單》當日開具,24小時內有效,過期作廢;未持準運單的,采砂業主不得為其裝載河砂作業,否則以不按規定采砂行為論處;未持準運單運砂的船舶、車輛,由水政監察、公安邊防、海事、交通部門依法予以查扣。建立運砂情況“一日一報”制度,閩清、閩侯等縣砂石辦與國有采砂企業應提前一天將當日采砂量與次日運砂量、運砂船船號及運砂車牌號、方量、目的地等以報表形式報市水政監察支隊,市水政監察支隊每月匯總一次供砂情況,作為核發準運單的依據。
(四)建立臺帳制度。采砂業主應按“日填月報”要求,逐日如實填寫采砂生產作業情況(有關臺帳、報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個月生產統計表,并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真核實。凡發現虛報、瞞報、拒報或屢次遲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采砂情況的檢查與指導。經許可的采砂船舶必須裝置定位測量和在線監測設備,未裝置的,不得開展采砂作業。要在限采區及重要河段安裝“全球眼”實時監控系統,設立現場監管點,嚴防超量開采。
(五)建立定期檢查考核制度。市水利、效能、監察等部門要對閩清、閩侯等縣河砂實際開采量、河砂運輸情況,以及河床變化情況等實行半年和年度檢查考核。對嚴格按計劃開采的,予以通報表揚和獎勵;對超計劃開采、越界開采等違規行為予以查處并沒收相應的河砂收益,同時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河砂開采量。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沿岸工程設施保護。要在有關水法律、法規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基礎上,盡可能擴大保護范圍,列為禁采區,確保防洪堤、岸灘、橋梁、水閘、碼頭、取水口、電纜等有關設施的安全。
(二)加強總量控制。要嚴格執行河砂準運單制度,運砂船舶要按實計量,平倉運載,嚴禁超載。在每日通報采運砂情況基礎上,每月采砂量計劃及實際采砂量要及時向市水利局報告。
(三)嚴格《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程序。擬參與采砂的船舶經地方海事局進行適航條件審查合格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要求上報市水利局審核許可,審核通過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給采砂船業主。
(四)嚴格采砂作業時間。每天河砂開采時間為,超時間開采按非法采砂論處。
(五)嚴格控制河砂運出口銷往境外。對未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河砂出境準運單》的運砂船,港口部門不予批準過駁作業,海事部門不簽發出港證。違者由港口、海事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六)建立聯合執法巡查機制。市水政監察支隊與邊防支隊建立長期聯合執法巡查機制,并會同閩清、開展跨縣聯合執法。對下游河道實行24小時不間斷執法巡查,對查處的違法采運砂船一律實施扣押,對“三無”采運砂船一律依法予以沒收、拆解和銷毀,嚴厲打擊違法采砂、吹砂、違規設置堆砂場等行為。同時等沿江縣(區)水政監察隊伍要會同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單位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對岸灘盜采砂行為的打擊力度。
(七)嚴格控制從吹砂填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縣(市)區確需從吹砂填地的,必須經市政府批準,違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試點開采庫區河砂。在水口水庫閩清庫區開展庫區河砂開采試點工作,列入重點工程建設和民生用砂指標調度供應計劃。
(九)推廣使用人工砂。鼓勵引導建設項目使用人工砂,建設部門應抓緊出臺建筑工程用砂替代品使用辦法,以鼓勵扶持人工機制砂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