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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整合審計資源,切實發揮審計機關的整體效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計劃管理的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指導思想是:堅持著眼宏觀、統籌全局、求真務實、探索創新,服務和服從于審計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總體目標。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目標任務是:整合審計資源,科學管理計劃,擴大審計覆蓋面,突出審計重點,促進成果利用,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的整體效能。
二、計劃管理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項目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調整、檢查、考核和綜合分析。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審計局負責統一組織全市的審計項目計劃工作,并指導區縣審計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各區縣審計局負責本地區審計計劃工作。
三、計劃的組成和職責分工
審計項目計劃由1個匯總計劃和4個分類計劃組成,匯總計劃為《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分類計劃分別為《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國家建設審計計劃》、《國有企業審計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市局成立預算執行審計、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國有企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4個協調領導小組,分別負責協調有關分類審計計劃。
綜合處為全市審計項目計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項目計劃工作。
財政處、投資處、經貿處、經內處分別負責牽頭制定《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國有企業審計計劃》和《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各處室負責提出審計項目計劃建議,按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審計,及時反饋計劃項目執行進度。
各區縣審計局制定《區縣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并按市局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審計,及時反饋計劃項目執行進度。
四、編制下達計劃的原則和要求
編制下達計劃遵循突出重點、分類編制、綜合平衡、匯總下達的原則。
各處室和各區縣審計局要深入開展計劃調研工作,認真分析宏觀經濟形勢,了解當前經濟運行和體制改革中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加強與審計署對口業務司溝通聯系,了解審計署的業務工作思路和初步計劃安排;要走訪有關市級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聽取對審計工作的建議,在此基礎上,提出項目計劃建議。編制項目計劃中要注意征求市級有關部門意見,科學確定審計項目計劃。
五、編制下達計劃的程序
(一)綜合處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審計署的工作部署,結合審計機關的工作職責,于每年月日前提出編制次年審計項目計劃的指導意見,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后下發。
(二)各處室根據指導意見提出下年審計項目計劃建議,并逐項填寫《審計項目立項建議書》,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于月日前分送綜合處和有關牽頭業務處。
(三)財政處、投資處、經貿處和經內處分別匯總編制《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國有企業審計計劃》和《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有關協調領導小組同意后,于月日前報送綜合處。
(四)綜合處匯總4個分類計劃形成市局審計項目計劃于月日前報局辦公會審定,其中《預算執行審計計劃》經局辦公會審定后,有關處室應當抓緊實施當年的預算執行審計項目。
(五)綜合處匯總4個分類計劃有關行業審計項目,于月日前向各區縣審計局征求意見。
(六)各區縣審計局編制審計項目計劃于月日前報送綜合處。
(七)綜合處匯總全市審計項目計劃,按照整合力量,避免交叉的原則,綜合平衡后形成全市審計項目計劃,于月日前提交局長辦公會審定,報市政府或市分管領導批準后,于次年全市審計工作會議上正式下達。
六、計劃的執行和調整
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認真執行,確保按時完成。法規處根據正式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審核處室的審計通知書、審計方案、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業務文書。市局辦公室根據正式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檢查審計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
市局各處室每月日前,區縣審計局每季末日前向綜合處報送《審計機關審計(調查)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表》,綜合處匯總審計項目執行情況,于次月日前就上月計劃執行情況向局長書面匯報。
市局各處室、各區縣審計局調整市局委托或統一組織項目計劃時,應當填寫《調整審計(調查)項目計劃審批表》(見附表9)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由綜合處提交局長辦公會,經局長辦公會議審批,方可調整審計項目計劃。
各區縣審計局每年月日前將調整當年自定審計項目計劃的情況,報綜合處備案。
市局接受審計署、市委、市政府、紀檢(監察)、組織部門臨時交辦審計任務,由綜合處提出意見,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審定后,調整相應審計項目計劃。
綜合處每年月日前匯總全市審計項目計劃調整情況,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后下達,作為市局各處室和各區縣審計局年度考核依據。
七、計劃的檢查考核和綜合評價
綜合處對全市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及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局各處室和各區縣審計局年度綜合考核。
綜合處每年要對審計項目計劃的編制、組織執行、實施效果進行系統分析和綜合評價,于次年月底前向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提交上年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綜合評價報告。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