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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市場準入負總責。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市縣(區)工商、質監、衛生、城管、公安、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市場準入的實施工作。
二、各縣(區)要盡快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檢測網絡,正式機構未成立之前,要盡快組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檢測檢驗臨時工作機構,承擔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市場準入的業務指導工作。各縣(區)要保障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所需經費,要將農產品監管和檢測檢驗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凡進入我市銷售的農產品必須具備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明和具備國家認可資質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單,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方可準入市場。對國外進口的農產品必須具備我國政府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單和檢疫證明,方可準入本市轄區內銷售。
四、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食品)認證或省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出具由認證單位頒發的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加蓋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后,可作為進入我市市場銷售農產品的質量證明,實行入市抽檢制度。
五、對未取得相關認證證書,但出具有產地證明和檢測合格報告單進入我省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實行入市抽檢。對無產地證明和檢查合格報告單的農產品,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制度。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點、室)現場檢測合格的,準予進入市場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禁止進入市場準入銷售,并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置。
六、農產品生產企業(基地)、批發市場、超市、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配備檢測人員。檢測中發現不合格農產品后不得經銷,不得自行處理,應及時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七、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部門按規定對本轄區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主要農貿市場應當自覺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抽檢,并提供必要的相關證明資料。
八、準入市場的農產品,要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生產者要向經銷者,經銷者要向消費者,就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做出質量安全承諾保證。實行召回制度,對自己生產銷售的不合格農產品應當免費召回。
九、對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其產區的相應品種農產品六個月內禁止進入本市轄區內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十、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主要農貿市場,必須在顯著位置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產地、質量等級、銷售價格進行公布,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專銷柜臺,實行優質優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十一、實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應當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識管理要求使用標識。鼓勵農產品包裝銷售,其包裝、標簽等必須符合國家農產品包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采收日期、保質期、質量等級等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上市銷售。
十二、農產品經營者應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農產品銷售、運輸者拒絕、阻礙檢查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將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