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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本市鄉村市容市貌規范,不得影響識別和妨礙通行。
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市鄉村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置的市容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區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市容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造型美觀、牢固平安的原則。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工商、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管、環保、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包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內容。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時。
第七條設置戶外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平安設施、交通標志、居住建筑物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平安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維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取得。其中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依法應當料理規劃等有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料理。
依照本方法第八條規定取得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使用權的視同已料理規劃等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公共場地或者公共設施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者應當在活動結束后兩日內予以撤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一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告位置圖和效果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重要場所、主要道路兩側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決定。
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的依據、條件、順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大型戶外廣告的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暫不廣告逾越15日的應當以公益性廣告補充。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空置。
第十三條需要在戶外張貼、懸掛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張貼、懸掛。批準的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予以清除。
禁止在電線桿、樹木、居住樓道上涂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利用條幅、氣模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橫跨街道。利用氣球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升放和系留氣球的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居住區及其周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通風,應當防止噪聲污染、光污染。采光。
第十五條利用候車亭、站牌、車站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利用各類線桿設置戶外廣告。每側一幅,每桿最多設置兩幅。并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平安視距;同一路段應當做到式樣、色彩、高度、朝向一致。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堅持照明設施完好。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因鄉村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給戶外廣告設置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彌補。
第二十條違反本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鄉村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獎勵:
(一)未經批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戶外廣告或者在電線桿、樹木、居住樓道上涂寫、刻畫戶外廣告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并可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破損、脫色、字體完整。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