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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1指導思想。
以污染最為嚴重的生豬生產為突破口,以糞污無害化處置與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為關鍵措施,加快畜禽養殖方式轉變,規范畜禽養殖行為,推進規范化生產、清潔生產、循環利用,實現糞污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努力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現代畜牧業,實現畜牧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2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發展與保護并重。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生態優先,統籌畜牧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把節能減排貫穿到畜禽生產全過程,大力推進養殖方式轉變,全面推行畜禽健康養殖規范化生產。
二是積極策應生態經濟區建設。依照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總體要求,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作為生態經濟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將經濟發展與生態維護緊密結合,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三是堅持節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審批養殖用地。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杜絕隨意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著力推進畜牧產業化,提高養殖水平和效益。
3發展目標強化環境維護意識,大力發展生態養殖業,努力實現種養平衡和污染集中處置;積極鼓勵建立生態養殖小區,逐步縮小散養比例;努力提高畜產品質量,保證畜產品平安。年,規模畜禽養殖污染有效治理率達到90%以上。
二、加快構建現代畜牧業發展體系
1抓緊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
根據土地擁有量、區位優勢和環境承載量,依照“因地制宜、生態優先、可持續發展”要求,由市畜牧水產局會同環保局在年月日前制定我市畜牧業發展規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2科學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可養區
城鎮規劃區、工業園區、基地、開發區、文化產業園、基本農田維護區內、一級公路、國道兩邊各1000米內區域、水庫和水庫聚水區、城區供水取水口水源控制區、山風景區、居民區(農村村莊、學校、醫療機構周邊)500米內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為禁養區。
養殖密度大、防疫條件差、土地承載消納糞污能力相對飽和、環境壓力大的區域為限養區。養殖密度小、土地承載消納糞污能力大、遠離居民區、水電路較便利的區域為可養區。各鄉鎮(街道、管委會)要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外地實際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月日前劃定外地的禁養區、限養區和可養區,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推行生態養殖模式和清潔養殖技術
各鄉鎮(街道、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畜牧業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把維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確處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三者之間的關系。要積極推行“豬—沼—果”豬—沼—草—豬”生態養殖等模式,大力推廣清潔養殖技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必需配套建設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設施;堅持人畜分離的原則,結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村清潔工程,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引導農民盡快改變散養的生產方式,進入養殖小區飼養,促進養殖業走向生產專業化、集約化、規范化,實現養殖污染集中治理,從根本上改善農民的生活居住環境,提高動物防疫水平。
三、嚴格規范畜禽養殖行為
1切實把好準入關
今后,禁養區和限養區內禁止審批、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供電部門不得為其架設通電設施。年月日前在可養區內暫停審批、新建生豬規模養殖場。年月日起,可養區內新建或改擴建生豬規模養殖場,凡規模達不到年出欄生豬1000頭以上的各單位、各部門不得為其料理相關手續。新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要符合當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畜牧業發展規劃。興辦者在征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礎上,向有關部門料理相關手續。具體為:畜牧水產部門料理備案手續;
涉及占用林地的林業部門料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需到國土部門料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畜禽養殖用地手續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四類用地管理實施方法的通知》府發[]4號)文件進行操持;環保部門料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項目建成后,試運行3個月內應向環保部門申請對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2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需先經鄉鎮同意后到環保部門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演講,凡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得開工建設。
2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落實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
3對現有畜禽規模養殖場落實污染防治或關停搬遷措施
限養區和可養區內所有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排放的污染物必需符合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規范和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嚴禁買賣豬糞用于水面養魚。各鄉鎮(街道、管委會)要配合市環保、畜牧水產等部門加強對外地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的監督檢查。對逾越規定排放規范或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由環保部門依法作出處分,并限期整改,被列為限期整改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演講污染治理情況,治理完成后由環保部門會同畜牧水產部門、轄區鄉鎮(街道、管委會)組織驗收。
對驗收不合格的按每頭生豬征收0.7元的排污費,并停止其養殖活動,直至驗收合格為止。停止養殖活動期間,各有關部門要停止發放各級政策性補助補貼,并不得列入國家項目扶持對象。從年月日起,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排放規范的一律關閉停產。限養區和可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小區)如未料理相應報備手續的依照府發[]4號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限養區內要逐步降低生豬養殖密度,減少生豬飼養量,禁止新建生豬養殖場(小區)防止逾越當地環境接受能力。禁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小區)由所在鄉鎮(街道、管委會)負責在年月底前撤除完畢或搬遷到可養區內,其中經市研究確定年內應拆除的碧山水庫聚水區內的1個生豬養殖場和水庫聚水區內的4個生豬養殖場必需在年1月底前撤除或搬遷完畢。
四、努力營造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1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實行畜牧業清潔生產作為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并擺上重要日程,作為既增加農民收入,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協調解決畜牧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結合生態經濟區建設,進一步強化生態優先意識,使生產、生活、環境相協調,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為切實加強對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市政府成立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畜牧水產局、環保局、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農辦、農業局、林業局、國土局、建設局、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電公司等部門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畜牧水產局,王細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2盡快開展畜禽養殖情況摸底調查
各鄉鎮(街道、管委會)要配合市環保、畜牧等部門,根據我市畜牧業發展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外地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可養區域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數量、養殖規模、污染狀況等情況進行實地摸底調查,摸底調查結果演講市人民政府。
3加強部門協作,建立聯動長效機制
市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畜牧業發展規劃、防疫檢疫以及畜禽養殖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環保驗收不合格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不得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市環保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的畜禽養殖環境維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現有或新建成的規模養殖場(小區)排放污染物進行達標驗收。市建設、國土、農業、林業、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相關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市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查檢查,確保政令疏通,取得實效。
4加大輿論宣傳,營造濃厚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欄等宣傳媒介,廣泛推廣健康養殖知識,大力宣傳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時反映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經驗和典型。全市上下樹立“發展健康養殖有功,制造養殖污染有過”觀念,使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朝著有利有序有效方向扎實推進,努力營造良好的養殖污染治理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