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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提高投資效益,防范信貸風險,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和《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結合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投資的基礎性和公益性建設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建設項目資金(包括中央、省、市安排的基本建設補助資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資金、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資金(含國債轉貸資金、政府信用擔保貸款或利用國有資產抵押取得的貸款)、預算外安排的建設項目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資金概、預算管理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依法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政府采購制度或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監理制等相關制度,推行代建制、績效評價、后評價等制度。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前,必須落實建設資金。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前,應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審核表》,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審定的資金拼盤方案作為發改部門審批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依據。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選擇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經有相應資質的項目評審機構評審通過后,按程序報發改部門審批。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一經批準,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概算;若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批復文件和調整概算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編制工程預算并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的依據。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預)算進行施工建設。特殊情況需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凡涉及增加工程造價的變更未經審核批準的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條縣發改、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本年度財政可用財力及社會綜合財力的預測情況,結合建設單位項目完成進度,匯總本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并依法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經批準的當年項目支出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的,應按原預算報批程序及時調整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通過舉債、融資等方式籌措的,各項目建設單位和政府投融資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債或融資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借債和融資。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中標單位確定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將中標通知書連同決標紀要(詢標記錄)報財政部門備案。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縣發改、財政部門對項目概(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應與建設項目招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確價款支付方式、支付進度和結算審計等內容。涉及價款支付事項等相關條款,應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章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財政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賬戶??h級財政安排的項目建設年度預算資金和拼盤資金(含舉債、融資等方式籌措的資金)全額納入財政基本建設專戶實行統一調度和撥付。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投資項目年度資金預算和工程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款撥付。
第十七條由財政補助的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自籌資金和信貸資金到位情況及時審批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批復的概算、年度資金預算、項目建設計劃和進度,以及規定的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申撥和使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征遷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政府投資項目批準的預算購置設備、材料、器具、工具等,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須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程序辦理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項目工地現場的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的人員補貼、生活、辦公等各類費用應由各單位自行解決,若在招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協議中另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建設項目立項前未向財政部門提供資金來源審核、審批材料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存在超概算、超規模、超標準等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或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各項規定的;
(四)未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相關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建帳立制、會計信息失真的;
(五)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應配套的自籌資金不落實的;
(六)項目竣工后,未經審計部門決(結)算審計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在尚未批準開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資金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工程竣工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工程價款結算管理,執行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并經審計部門工程決(結)算審計后三個月內向財政部門報送竣工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資料。財政部門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批復,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由于勘察、設計單位的過失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監理、代建、建設等各方共同確認,分清責任后扣減相應勘察、設計費用。
第二十六條項目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決(結)算書時不得高估冒算,項目建設單位在上報決算前應進行把關。凡在扣減甲供材后的核減率在10%以下的,工程造價審核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在扣減甲供材后核減率超過10%時,超額部分的工程造價審核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日內對基建專戶結余資金進行清理,對財政全額撥款的非經營性結余資金,全額上交財政部門;拼盤項目的結余資金,應按投資比例歸還各投資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財政、審計、發改、監察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的監督檢查。項目建設單位,應定期向縣財政、審計、發改和監察局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由縣審計局實行扎口審計。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項目和資金的管理,對管理不善、控制不嚴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