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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空間的利用
1.凡利用地下空間進行經營性項目建設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國家有關人防、地下空間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凡需要確權登記的地下空間。其層高必須在2.2米以上;對經營性項目建設的需按規定配套停車位、人防等公用設施。
3.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確定相應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最高期限不得超過其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的最低期限。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包含多種用途、使用期限不一致的.
二.地下空間的供地方式
1.劃撥供地。需要確權登記的地下空間。符合國家《劃撥供地目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2.協議出讓供地。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需要確權登記的地下空間已建或擬建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隨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
地下空間用于經營性項目(無地上建筑物)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單獨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對地上部分屬于城市公園、廣場等公益設施。
三.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確定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根據不同層次的地下建筑物按垂直投影面積確定。對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已出讓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1.地下空間已建成的由市規劃、國土和建設等部門進行實測。根據實測面積確定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
2.地下空間未建成的由市規劃、國土和建設等部門按評審通過的規劃建設方案和設計圖。量算地下空間面積;若建成后的實測面積超出原確定面積的則用地單位須按規定補繳出讓金。
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確定
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進行集體決策,市國土部門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確定土地出讓起價或底價。
需要確權登記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的出讓金,對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已出讓。按下列標準收取:
用于商業及其他經營性項目建設的按土地出讓成交價(折算為樓面地價,地下空間第一層。下同)40%計算,用于經營性停車場(庫)按25%計算;地下空間第二層及以上的用于商業及其他經營性項目建設的按照土地出讓成交價的25%計算,用于經營性停車場(庫)按15%計算。
折算標準同上。受讓人在地塊成交3年后申請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地上對應用途的基準地價折算。
五.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產權管理
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序和方法進行。經依法批準使用的地下建設用地,其土地權利確定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確認為地下建設用地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確認為地下建設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具體登記時。
但應在其證書備注欄中注明其權利特征。地下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書使用現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