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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進一步加強我鎮農村建房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鎮凡屬下列范圍內的農村居民,一律停止建房:
1、城市近期發展用規劃地范圍內;
2、現有和規劃城市主干道兩側各100米范圍;
3、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5畝的行政村;
4、農居混合戶;
5、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
三、凡屬第二條范圍外的本鎮農村居民個人原則上停止建造住宅,確屬特殊情況的須在村民委員會證實,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建造住宅必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動工建設。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房用地許可證的審批辦理程序:
1、個人持有關證明,向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申請表。
2、村民委員會填寫《個人住宅建設申請表》和《農民建房用地申請表》,簽具意見后報鎮人民政府。
3、鎮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并繪制定點圖,把建造位置、范圍標在居民點規劃圖上,簽署審查意見后報市規劃主管部門,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按規劃選址定點。
4、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六、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
1、個人申請,報送建房申請表,并附定點圖和建房用地批準手續。
2、鎮建管所組織現場勘查,繪制建設工程平面、立面和剖面圖,標注尺寸和地坪標高。
3、經審查符合條件,由鎮建管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文件后,方可申請開工手續。
七、農村居民建造的獨立式住宅,正房南北進深不得超過9米,東西向寬控制在7.8米以內,底層高度不得超過3.3米,二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7.5米,二層陽臺可外挑1.5米,同一排住宅的地坪標高、檐口高度、陽臺高度應予統一。
八、每排農村居獨立式住宅應相互聯體,共用山墻。盡端山墻上不準開門、開窗、“出山”和建造轉角陽臺。
九、建造獨立式住宅時,允許緊貼正房檐墻建造南北進深不超過4米,面寬不超過正房面寬、層高不超過3.3米的一層生產性輔助用房,并與正房一起建造。
十、在辦理建房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時,建房戶應依法交納各種稅費。
十一、建造住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違法建設,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責令停止建設,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建筑;若遇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一律不予賠償。
1、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2、在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