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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步驟
根據市政府要求,我鎮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對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老農民和各類無保障性收入的城鎮老居民發放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月80元。第二階段,凡是我鎮行政區域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長期居住在農村并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只要年滿18周歲,未納入本市其他社會保障體系的純農民,全部納入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實施“捆綁參保”制度,凡是享受養老待遇的老年農民,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必須根據規定納入本市社會保障體系。
第一階段老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實施時間:年12月31日前,各村(街辦)要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人員到所在村(街辦)登記,村委審核并公示一周。
2、上報鎮勞動保障所審核確認,輸機。
3、由各村(街辦)填寫《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審核表》。
4、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證》
二、實施對象
(一)凡是在我鎮行政區域內以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且長期居住在農村并具有本鎮戶籍的農村居民(以下統稱“純農民”),除下列人員外,均可按規定參加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
(1)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保險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定期生活費、遺屬定期救濟撫恤費的;
(2)機關事業工作人員和已經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退休、退職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
(3)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已經享受五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定期生活補助費,退養保養人員保養金的;
(4)已經享受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憮恤費的;
(5)已經享受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
(6)已經享受鎮統籌退休金的原鄉鎮企業退休職工;
(7)按照市政府政發(79)號、政發(80)號文件規定應該實施被征地農民和歷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
上述人員中享受的待遇標準低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金標準的,從《辦法》實施之日起,補足差額部分,按月發放。
(二)城鎮老年居民,如無各類保障性收入的,參照《辦法》發放基礎養老金;如已享受的待遇標準低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從《辦法》實施之日起,補足差額部分,按月發放。
三、資金籌集
列入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老年農村居民(符合條件的城鎮老居民),個人不繳費。發放老年農民養老金所需資金根據市精神由市鎮兩級財政和村級經濟組織共同補貼。其中市財政補貼比例為58.30%,鎮補貼比例為24%,村補貼的比例為17.70%。鎮財政補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補貼資金在集體公益金中列支。各村應于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前,將應由村承擔的資金解繳到鎮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鎮財政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將應承擔資金解繳到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確保老年農民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實施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涉及我鎮數萬名農村老年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村、各部門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從堅持以人為本和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按照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將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放在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積極響應,工作上優先安排,認真落實各項措施,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