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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依法用地管理,堅決制止私搭亂建。
(1)區內所有土地未經國土規劃局批準,一律不得開工建設,違者以非法用地嚴肅查處。
(2)嚴禁“以罰代法”,對非法用地不得補辦用地手續。
(3)對已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定點要求進行建設,嚴格控制在用地紅線、建筑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對超越建筑紅線的建筑,一律以違章建筑處理。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放驗線和竣工驗收制度,規范建設行為。
(4)撤組后的剩余土地收歸國有,統一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對撤組后的國有農用地,仍有原村(社區)負責組織耕種,不得私自出租,不得私搭亂建;對撤組后的國有建設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一律不得占用建設。對非法買賣土地的,將予以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責任,并依法沒收非法所得。
開發區國土規劃局要抽調專業人員,組建專門班子,進行全天候巡查,對發現的違法用地、非法建設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拆除一起。
二、加強土地轉讓管理,防止土地資產流失。
(1)未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一律不得私自轉讓土地。私自轉讓土地的土地受讓方不得辦理項目報批手續。
(2)原土地使用者(轉讓方)確需轉讓的,必須在土地轉讓前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擬轉讓地塊情況說明表》,詳細反映擬轉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原土地價格、轉讓方與受讓方協議價格以及處置意見等資料,經國土規劃局審核,并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按照先完善相應的用地手續、后進行土地轉讓的辦法予以辦理。轉讓方與受讓方商定的協議價格與實際土地價格不符的,開發區可優先收購擬轉讓土地。
(3)對已經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及未充分利用的工業用地,經批準同意轉讓的,轉讓時按當時開發區的工業用地供地價格扣除取得土地時繳付的實際價格和土地款利息后的差價部分由開發區管委會收回。
三、加強批而未用土地管理,防止土地閑置和撂荒。
(1)加強批而未用土地的跟蹤管理。國土規劃局要加強對已批土地的跟蹤管理,建立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已批土地使用情況,及時督促用地單位完善相關手續,并按要求及早開工建設。對已經認定的閑置土地,國土規劃局要摸清土地閑置的真實情況,及時提出處置方案。
(2)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對閑置時間不滿1年的閑置土地,由國土規劃局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加快開工建設;對閑置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閑置土地,由國土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上級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時間滿2年的閑置土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未充分利用土地,按照加快利用的原則,督促土地使用者增資擴股,增加投入,加快建設,土地閑置費按閑置土地的1/3標準征收。
(3)嚴禁土地撂荒。對已經簽訂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且短時間內不能開工建設的,由國土規劃局督促土地使用者按要求種植作物,所需經費由土地使用者承擔;對批而未供的撂荒土地,由社會事業局負責抓好復墾種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