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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體育產業發展,市財政設立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切實提高資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和市體育彩票公益金予以安排,在市政府指導協調下由市財政局、體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引導資金預算、使用方法和重點,組織專家評審。市財政局負責引導資金的撥付和監督審查。
第四條 引導資金主要支持體育用品制造、體育類服務、體育設施建設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體育產業項目。具體支持對象是:
(一)體育用品制造類
1.在投資的體育類上市公司或著名體育企業;
2.來投資中獲得奧運會指定使用器材的企業;
3.制訂體育行業用品國家標準的企業;
4.獲得全國著名商標的體育企業;
5.開設研發中心的體育類企業。
(二)體育類服務業
1.在設立大型體育步行商業街或體育倉儲業;
2.由社會資金投入的綜合類全民健身活動中心;
3.在注冊或設立主場的職業體育俱樂部;
4.由區鎮或單項體育協會承辦的連續超過三年的全國以上體育傳統賽事;
5.其他體育中介、培訓等服務業。
(三)由社會投資建設的綜合類全民健身中心、訓練基地(政府為主投資的體育設施建設繼續按照《市文化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四)其他符合省體育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項目。
第五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主要有貼息、資助、獎勵等方式,根據項目和企業的不同特點確定:
1.貼息。經批準扶持的項目,對其發生的項目資本金以外且在項目周期內的中長期銀行貸款給予貼息。貸款貼息采用全貼、半貼和定額貼息方式,貼息的計算時間與銀行收取貸款利息的時間相一致,貼息額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貼息最長不超過兩年。原則上按項目的完成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正常貸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罰息不包括在內)。
2.資助。對符合條件的投資和經營項目給予一定金額的資助,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20%。對體育產業重大宣傳活動經費按最高不超過引導資金總額的5%安排。對項目評審論證經費按最高不超過引導資金總額的2%安排。
3.獎勵。對體育產業考核中取得先進的單位進行獎勵,以以獎代補形式對參加全國以上體育展覽的單位進行獎勵。
第六條 引導資金一般每年申報一次,由市體育局向各區鎮引導資金申報通知。各區鎮根據申報通知組織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申報。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應根據申報要求,填寫引導資金申請表。
第七條 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扶持資金方案,報市政府核準后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項目資金撥付計劃到各區鎮。
各區鎮財政分局(所)應在接到項目資金撥付計劃文件五個工作日內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一般情況下引導資金在每年9月前撥付。
第八條 引導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弄虛作假、擠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發現上述情況,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并收回撥付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兩年內不予安排新的項目等處罰措施。
第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體育局、市財政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資金:
1.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引導資金的;
2.轉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導資金的;
3.擅自改變項目內容和標準的;
4.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項目或項目驗收的;
5.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條 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得到引導資金的,一經查實,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各級引導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所報送材料審查不嚴、造成引導資金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引導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市體育局、財政局等部門負責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不定期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項目完成后,根據需要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項目單位應公開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以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