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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積極發展旅游產業的戰略,促進我市旅游業的發展,根據《省旅游事業發展費征集管理暫行辦法》、《市旅游發展費征集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建設旅游強市的意見》(府[]8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為了做好旅游事業發展費的征集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事業發展費的征收范圍及征收比例不超過《省旅游事業發展費征集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旅游事業發展費的征收對象為我市境內從事旅游業經營活動的全民、集體、私營、股份制、聯營、外商投資等企事業單位。具體包括:
(一)從事國際、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及其各類經營性、分支單位;
(二)旅游星級飯店;
(三)從事旅游業務的出租汽車公司、游船公司、包機公司、飯店管理公司、貿易公司、廣告公司;
(四)經各級旅游行政管理局批準并發給定點標志的餐館、商店、娛樂場所和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
(五)接待旅游者、具有經營收入的旅游景點和風景區;
(六)在經國家、省批準的旅游度假區內和以旅游功能為主、新建成片開發的旅游經濟開發區內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森林公園、獨立的高爾夫球場、游樂場。
第四條 旅游事業發展費的征收比例: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旅游商貿企業為銷售額(營業額)的0.5%,其他單位為計稅營業額的1%。
第五條 旅游事業發展費的財務處理,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并通過“其他應交款——應交旅游事業發展費”科目反映。
第六條 各繳款單位于每月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時,應同時辦理旅游事業發展費申報繳款手續。
第七條 旅游事業發展費的收繳,由市旅游局列出應繳單位名單,經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市物價局審核后執行。旅游事業發展費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今后,凡新批和撤銷的旅游經營單位,由市旅游局通知財政、物價和市地方稅務局,從變更的下月起開征或停征。
第八條 根據“統一征收、分級管理”的原則,市財政局設立“旅游事業發展費專戶”。
第九條 旅游事業發展費屬于預算外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旅游事業發展費主要用于:(一)旅游行業管理;(二)整體旅游宣傳和市場開發;(三)扶持旅游資源、旅游產品開發和重點旅游設施建設;(四)補貼旅游教育和培訓經費;(五)旅游公益性支出。
第十條 按照“征于全行業,用于全行業,得益于全行業”的原則,切實管好、用好旅游事業發展費。市旅游局應根據旅游業的發展需要,于年初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和項目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由市財政局監督執行。
市財政局應于每季第一個月內編制上季度旅游事業發展費收支情況表,報市財政局審核。市旅游局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內編制上一年度旅游事業發展費的征收和實際使用情況決算報告,報市財政局審查、市旅游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對于部分確實困難的企業,在足額上交旅游發展費后,可向各地稅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同級財政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批后可給予部分返還。
第十二條 各繳款單位是否按期、足額繳納旅游事業發展費,作為市旅游局對旅游企業進行年審、考核的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