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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雜志》2015年第四期
1政府負責運作回收(1998年起)
環保署于1997年再修訂《廢棄物清理法》,對公告應回收項目的產品制造者、進口商和銷售者,必須依核定之費率百分之百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成立“資源回收基金”。1998年7月,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納入整個政府預算,接受“立法院”直接監督,并于1999年7月,由環保署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其主任委員為環保署長,委員則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環保署現職人員擔任[2]。從業者繳納資源回收基金,其中80%為信托基金(用于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20%為非營業基金(用于輔助回收系統、執行機關代處理費、稽核認證費、研究發展及行政運作相關費用)[1]。另外成立兩個委員會:一個為“費率審議委員會”,專門核定每一種應回收項目的費率;一個為“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稽核認證公正團體,對所有處理業者是否符合信托基金補貼進行稽核認證[2]。核心部分為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召集費率審議委員會、稽核認證團體制定制造及輸入業者繳納費用的標準,以及給從事應回收廢棄物的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的處理業的補貼費用,并監督和促進整個系統的穩定運行[3]。首先由費率審議委員會依廢棄物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及前一年之回收清除處理率等因素審議費率后,由環保署長核定[1];然后物品或容器業的從業者,申報營業的數量,并依政府公告的費率,繳納處理費到“資源回收基金”,用于資源回收;最后由稽核認證團體負責稽核認證資源回收的數量,然后上報到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稽核認證量給回收商、處理商補貼[1,3]。回收處理業是廢棄物回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3]。為加強對回收處理業的監管,臺灣地區政府設立了兩套監控系統:一是設立稽核認證督導委員會,培植一批督導認證團體,由認證團體派人進駐處理企業,人員定期輪換,對企業每批貨物的進出進行實地監控;二是運用GPS定位系統,對企業運輸車輛進行全程監控。兩套監控系統相互印證,防止企業虛報冒領回收基金、偷倒偷排廢物等不良行為發生[4]。
臺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產業鏈完整,形成了政府主導、民眾參與、市場運作、基金補貼、監管嚴密的較為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與開發利用體系,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城市垃圾回收與處理系統,從垃圾(廢棄物)的分類、回收、運輸,到再生資源的加工、利用,以及廢物的焚燒、填埋,均有成熟固定的處理流程和嚴密的監管系統[4]。臺灣已形成了專業化的資源回收體系,臺灣廢棄物回收目前也已形成一個比較成熟的“資源回收四合一系統”[3]。臺灣環保署自1997年起出臺“資源回收四合一計劃”。“資源回收四合一系統”就是發揮社區民眾、回收及處理企業、地方政府(清潔隊)及回收基金等四方面的作用,逐步實現可用資源與垃圾分開收集[4],實施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工作,通過回饋方式鼓勵全民參與,充分體現了全民參與及經濟激勵在資源回收過程的作用。
2.1“資源回收四合一系統”的組成及其運作流程“資源回收四合一系統”由社區民眾、回收商和處理企業、地方行政部門、信托基金四部分組成[3,5]。其以資金流為主線,通過對產品制造企業征收費用,其將補貼給產品回收商和處理企業,從而形成一個以經濟刺激為導向的回收系統[3],見圖1[2]。最基層的回收參與者(小區、學校、賣場、地方政府清潔隊、民間宗教社會福利組織)回收后,或送或賣給回收商,進入資源處理渠道。這些回收處理業經過稽核認證后,就可以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會”申請,從這回收基金中的“信托基金”,依種類數量得到補貼[2]。(1)小區民眾必須將資源物品與其他家庭垃圾分類裝袋,交給清運隊或回收商。凡是小區或居民自組回收組織,收集來的資源回收物,可從政府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會”取得一筆回饋金,供小區公共用途。(2)地方行政部門(清運隊)定時、定點、定線向居民收集,將資源物品與一般垃圾分開收集清運;變賣后的所得,依一定比例回饋參與者。(3)回收商參考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告的補貼費率,按照市場價格,向居民、小區團體及清運隊或傳統回收網絡收購資源物品。(4)信托基金向回收體系注入資金,根據回收處理量對整個資源回收處理系統的各主要成員實行補貼[4],推動社區民眾、地方政府清運隊和回收商及回收處理業者嚴格執行資源回收制度,并使參與民眾、清潔隊、回收商及處理業者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以確保回收體系之完整循環[2,5]。由圖1可以看出:社區、學校、地方政府清潔隊、民間宗教社會福利組織等回收參與者回收的資源物品,都會進入回收商的手中,再進入處理商管道;回收后的物品經過稽核認證公正團體稽核認證,確保回收量、處理量的正確性,回收商及處理商就可以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會”申請,依種類數量從回收基金中的“信托基金”得到補貼。《廢棄物清理法》將廢棄物區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目前資源回收管理委員會所管轄的資源回收體系只包含一般廢棄物中的應回收廢棄物,并不包括事業廢棄物[6]。
2.2資源回收系統應回收的產品1997年開始實行“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目前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分為容器與物品2大類,細分為鐵容器、鋁容器、玻璃容器、紙容器、塑料類、農藥廢容器、干電池、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潤滑油、通訊物品、電子電器、照明光源等14類,共33項。資源回收系統只是針對政府已公告要回收的繳費項目,政府每年公布每種產品的繳費率和補貼率,以此實現對行業的調控[4]。對于未公告回收的未繳費的一些項目的廢棄物,則仍然流落垃圾處理場中[2]。臺灣地區政府對再生資源(廢棄物)進行統一分類,由于各大類產品都各具特征,因此,須對每一類別產品制定相應的回收模式和策略[3]。針對不同品種采取相應的回收與處理辦法,有效提高了再生資源的處理效率和再利用率。“資源回收四合一系統”自1998年建立以后,確實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它是一種相對成功的回收模式和制度。據統計,廢棄物回收處理率從1998年的5.87%一直上漲到2007年的30.51%[3]。
3結語
應從以下方面借鑒臺灣地區在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方面的先進做法與經驗。(1)普及垃圾分類知識。采取多種形式的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如:利用電視網絡、向社區發放傳單,對居民傾倒垃圾時進行監督、指導。(2)推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借鑒臺灣統一管理的思路,要理順“產生者付費,補貼回收者”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推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3)樹立“垃圾是放錯地方的資源”理念。從過去“從搖籃到墳墓”轉變到“從搖籃到搖籃”的廢棄物管理理念,實現垃圾減量化和垃圾資源最大化。(4)建立資源回收與利用體系。臺灣已形成了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和宣傳培訓,依靠政府強制力的保證,由居民社區管理,群眾參與,專業隊伍負責運輸的垃圾分類收集系統,居民社區是資源回收的重要基礎,離不開各類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的廣泛參與和發動。應該借鑒臺灣的成功經驗,完善垃圾分類措施及收運網絡,實現垃圾源頭資源化。推廣密閉、環保、高效的垃圾收運系統,促進資源回收率的提高,逐步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嚴格監管的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體系。
作者:陳麗華單位:北京服裝學院服裝藝術與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