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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GATS是關貿總協定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重要成果之一,是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第一套擁有法律效力的多邊協議。但該協定制定的規則與現實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其所確立的體制仍然相當脆弱,只是一個謹慎的階段性妥協產物,仍有許多需要明確和完善之處。著重研究GATS產生的原因,淺析GATS協議的主要內容,并就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逐步自由化、市場準入、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提出思考。
關鍵詞: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自由化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二戰后,隨著世界貨物貿易的快速增長和跨國公司及國際旅游的推動,國際服務貿易迅猛發展。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增長,各國間的服務貿易摩擦日益激烈,特別是當世界經濟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進入低迷期后,各國為了保護自己利益而制定了更多的貿易保護壁壘,新貿易保護主義在這一時期受到眾多國家的推崇。這些壁壘嚴重阻礙了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雖然期間許多國家制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但于整體國際形勢并未起太大作用。為了調整日趨激烈的國際服務貿易爭端,為了消除太多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保證貿易各方的權益以及促進各國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建立一個多邊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成為眾多國家的要求。這是GATS產生的原因之一。
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強烈要求建立一個國際性的服務貿易協定,以使這些國家可以更快更容易的把服務貿易的觸角深入到不發達國家的更多部門。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中占絕對優勢的無疑是發達國家,進行跨國性的服務貿易可以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如美國進行產業調整后,希望借服務業的貿易順差彌補其巨大的貨物貿易逆差。據統計,1993年在10200億美元的國際服務貿易中,位居前六位美、法、德、意、英、日共占48.6%,而其中美國就占近六分之一,在與進口相抵后,還順差541億美元。因此,1982年的GATT部長級會議上,在美國的積極倡導下,發達國家要求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將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結合在一起的“一攬子”談判,希望以貨物貿易的讓步為籌碼換取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市場。在1984年11月的GATT第40屆年會上,決定成立相關工作組,并在1986年9月的埃斯特角部長宣言中將服務貿易協定議題列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經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艱辛談判,最終的妥協結果就是1994年產生的GATS。
再有,在服務貿易領域,發達國家技術強、資本雄厚,在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服務部門占據相對優勢,而發展中國家服務業起點低、基礎差,服務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部門,在信息、知識、科技領域還處于落后之勢。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一個國家第三產業的發展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經濟實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發展中國家迫切希望本國服務業能得到長足發展,希望在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服務行業上能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占一席之地,同時也希望能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獲取發達國家的技術、資金、信息、管理經驗等來提升服務業整體實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外重要也是發達國家瞄準的一點就是在服務貿易上的妥協能帶來貨物貿易的大量出口承諾。因此,如何既能保護本國服務業又能促進服務業提升和促進貨物貿易出口就成了發展中國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的重要問題。而談判結果GATS中也確實有了能保護不發達國家的協議,如“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總體結構與主要內容
(一)GATS的總體結構
GATS全文由六大部分29個條款和8個附錄構成,序言部分明確了制定服務貿易協定規則的基本宗旨,29個條款規定了各成員方的基本權利和應遵守的義務,8個附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目的是處理一些敏感的、與國家主權和安全相關的金融、電訊、運輸和自然人流動等重要服務部門及其服務提供方式的特殊問題。
六大部分中的第一部分(第一條)對服務貿易的定義及GATS協議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第二部分(第二至十五條)是GATS的核心部分,規定了各成員方的“一般責任和紀律”,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經濟一體化、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第三部分(第十六至十八條)為特定承諾,包含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和附加承諾,是各成員方提出并要遵守的特定義務,第四部分(第十九至二十一條)逐步自由化,有特定承諾的談判、特定承諾清單、承諾清單的修改,規定了通過談判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第五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條)是制度條款,包含磋商、服務貿易理事會、技術合作、爭端解決和實施、與其它國際組織的關系,主要是規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管理組織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第六部分最后條款主要對相關概念進行了定義。
(二)主要內容
宗旨:在適當考慮國內政策目標的同時,通過連續不斷的多邊談判,促使各成員在互利的基礎上獲益,并保障權利和義務的總體平衡,早日實現更高水平的服務貿易自由化。GATS的最終任務是服務貿易自由化,在各國服務業發展不平衡的時候,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只能是逐步的。
目標:建立一套包括服務貿易各項原則和規則的多邊貿易框架,藉以在有透明度和逐步實現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服務貿易,作為促進所有貿易伙伴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增長和發展的一種手段。GATS的最終目標是要在服務貿易自由化中各成員方能夠獲取經濟增長和提升世界福利。
對服務的定義:WTO關于服務行業的分類是以GATS來界定的,服務業定義為四種,官方名稱分別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現今對于哪些行業屬于服務業以及怎樣分類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于以各種形式提供的各種國際貿易性服務。
普遍義務原則:是各成員方都應該無條件遵守的義務,主要原則如下:
第一,最惠國待遇原則:在GATS協議覆蓋范圍內,各成員方給與任一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無條件地不低于給予任何其他成員國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即意味著要平等地對待所有成員伙伴,GATS的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于除被各成員方列入豁免清單外的所有服務貿易部門。
第二,透明度原則: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各成員方應迅速將所有涉及或影響本協定實施的有關措施,最遲在它們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是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的簽字國,該項國際協定也必須予以公布。根據GATS,各成員方必須公布所有相關法律和規定,并建立咨詢點,以便其它成員方可獲得相關服務部門的法律法規信息。
第三,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各締約方通過對承當特定義務的協商,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能更多的參與,GATS特別關注到了最不發達國際的服務貿易發展。不足的是沒有太多硬性規定來保證這一原則的實施。
特定義務或稱具體承諾:是各成員方通過列舉清單的方式遵守的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原則:
第一,市場準入:各成員國應以低于其在減讓表上已經同意提供的待遇,給予其他成員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原則。是各成員國通過談判作出并約束各自市場開放的承諾。
第二,國民待遇:成員國在減讓表中記載的服務部門,對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各種條件和資格要給予任何其它成員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能實行差別待遇。即指對本國國民和外國人給予同樣的待遇。在GATT中它是一條普遍義務和原則,但在GATS中僅僅用在列舉在清單中的部門,所以它被列入具體承諾中。
例外和豁免:考慮到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其獨特型,作為一般義務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特殊情況可以列舉豁免清單,同樣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也可以有例外。
協商和爭端解決:GATS成立了理事會,對國際貿易磋商和爭端解決措施作了規定。
附錄:GATS最后一部分為四類附錄,即最惠國豁免附錄、對特定服務如金融、空運的特殊性加以說明的附錄、對自然人流動、電訊服務提供方式加以規定的附錄、繼續就金融、基礎電訊、海運進行談判的附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重要組成部分。
三、關于GATS的幾點思考
第一,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理論分析。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認為貿易完全自由化是雙贏的,但新貿易保護理論在剔除完全競爭和規模報酬不變等與現實不符的假設后,得出了不一樣的結論:自由化并不總是雙方受益,世界福利也不一定提高。特別是在服務貿易領域中,大多數部門是寡頭壟斷或壟斷競爭,新型服務業表現出較強的規模報酬遞增,而發達國家擁有大部分實力較強的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新型服務業,如果國際服務貿易快速完全自由化,擁有比較劣勢的發展中國家將失去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帶來的結果是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散失和福利的下降。基于此,在GATS談判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自由化的爭論與妥協結果為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第二,最惠國待遇的“無條件”和“有條件”爭論。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從GATT中搬過來的,是GATS中的一般義務原則,但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是有條件的,這通過其豁免清單反映出來。由于考慮到:一是世界各國服務業發展相當不平衡,而服務領域中很多敏感的、涉及國家主權與安全的、有關民族道德文化的市場是不允許其它國家輕易進入的,加之服務行業具有高壟斷性的特點,最惠國待遇的“完全無條件”在服務貿于中還不太可行;二是承諾高的成員國反對承諾低的成員國免費“搭便車”,特別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為了讓發展中國家開放更多、更深的服務市場,就利用豁免清單來作為談判的手段。最終,GATS開出了例外,在附錄中給出了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豁免清單,使“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變相為“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由于通過“否定清單”表現出來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過多的、不合理的、頻繁變更的豁免內容可能會影響到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謹慎性。當然,如果站在發展中國家的角度,豁免清單可以保護其國內的幼稚服務行業。但事實表明,由于某些原因,發達國家豁免單上的內容要比發展中國家的更多。
最惠國待遇的“有條件”和“無條件”之爭,說明其在服務領域中適用的特殊性,它既要考慮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又不能忽視各國在服務貿易中的發展不平衡性和服務貿易的復雜性。但總的來說,正是因為必須無條件遵守的“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服務貿易才朝著自由化的方向前進。
第三,市場準入的困境。市場準入是各成員國承擔的特定義務而不是一般義務,是對各國服務貿易水平不平衡的承認的表現。出于競爭、國內保護、文化因素、國際安全等原因,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允許國外服務提供者的自由進入。所以,市場準入是以“肯定清單”的形式作出具體承諾,并分為部門承諾和水平承諾,可根據各成員方實際情況,確定市場準入的部門和開放到何種程度。對于不太愿意開放服務市場的成員國來講,這些條款對其是極為有利的,但對需要開放服務市場的成員國來說,該如何應對來自國內某些利益集團的保護主義壓力成了市場準入承諾的困境。
第四,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究竟如何定位。最惠國待遇是進入市場時的公平待遇問題,而國民待遇則是進入市場后的公平待遇問題.經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激烈談判,最終GATS把國民待遇準則以“肯定清單”的方式提供具體承諾。不過,如何定位國民待遇則是各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重要問題。因為:一是對敏感的、涉及到國家經濟與國防安全等行業,各國政府對內、外服務提供者是否能一視同仁;二是由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都包含公平競爭,一成員方可能會將兩者聯系起來,借由國民待遇的不公要求另一成員方取消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三是很多發展中國家在發展初期實行超國民待遇來吸引外資、技術、人才等,如果取消超國民待遇怎樣確保不會影響經濟變動等。所以,各成員方都應該合理的界定各自的國民待遇。
第五,給與發展中國家更多照顧的義務條款缺乏硬性規定。GATS的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市場準入等方面擁有更多的靈活性,要幫助和鼓勵更多發展中國家參與到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要給予特別不發達國家特殊照顧。這些承諾是發展中國家爭取的,但大多只是形式上的優惠,只是一種政治意義的照顧,沒有硬性規定措施的承諾并未給發展中國家帶來多大作用,并沒有真正幫助到發展中國家。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在GATS目標宗旨下,通過多輪談判,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制定合理有益的實質性硬性措施。
四、結束語
GATS是第一套世界服務貿易協議,它為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提供了推動力和體制上的安排與保障。其內容很多來自GATT,但由于服務貿易本身的獨特性和復雜性,GATS仍然有許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更多的談判和實踐來進行補充和完善。由GATS所帶來的世界服務貿易的各種變化,將會對國際服務貿易和各成員國的服務行業及整個經濟產生巨大影響,不論成員國還是非成員國都應該努力適應變化中的國際服務貿易,促進自身服務業員長足發展。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服務業處于相對弱勢,GATS既是機會也是挑戰,如何利用機會、如何應對挑戰就成了發展中國家要認真對待和努力解決的艱巨任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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